⑴ 国家新型的经济产业政策是哪个部门发出的
发改委。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中央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及西部地区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承担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和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⑵ 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家重大产业政策
☆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令第6号,1997年12月31日) (已废止)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31日) (已废止)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外经贸部令第18号,2000年6月16日)(已废止)
☆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2000年8月31日) (已废止)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30日)(已废止) ☆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1999年8月9日) (已废止)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999年1月22日) (已废止)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1999年12月30日) (已废止)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2002年6月2日) (已废止)
第一部分:产业政策 ☆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11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
☆ 出台了水泥、电解铝、焦炭、电石、铁合金、煤炭、铜冶炼、钨锡锑等行业产业政策
☆ 出台了电石、铁合金、焦化、电解金属锰、铜冶炼等行业的准入条件。 1、西部大开发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6号,2004年3月11日)
☆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001年9月)
第一条:就是对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公经济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年2月19日)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3、循环经济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2005年7月2日)
☆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 要目标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
☆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2005年11月29日)
提出了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个领域的88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系统设备/装备制造项目
对于《目录》中具备规模化推广利用的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制定和完善技术研发、项目示范、财政税收、产品价格、市场销售和进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本)》),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对外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和《产业结构调整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文,2005年12月2日)
国家发改委配套出台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令第40号)(已废止)
成为我国“十一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一个纲领性文件。
《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的出台实施,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对依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税收政策等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⑶ 我国当前的产业政策是什么
我国当前的产抄业政策是:一是积极发展高技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二是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三是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继续做好存量调控,淘汰落后生产力。四是修改完善有关政策,促进汽车工业发展。五是培育大企业集团,发挥其在结构调整的主力军作用。 六是研究制定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⑷ 产业政策的发展序列
产业发展序列,是各部门、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的基本依据,是各项经济政策的导向目标。由于同一产业在社会再生产各个领域中的状况往往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政策。因此,产业发展序列要按社会再生产的不同领域分别排列。当前各主要产业的发展序列是: (一)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是:
1、农业和农用工业,主要是粮、棉、油料、糖料、肉、蔬菜,森林抚育、速生丰产林,化肥、农药、农膜、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
2、轻工、纺织业,主要是糖、盐、纸、纱、布、化纤。
3、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中的煤炭、农用物资及外贸重点产品的运输和旅客运输;邮电通信业中的市话、长话及用户电报;能源工业中的煤、电、石油;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原料。
4、机械、电子工业,主要是大型机电成套装备、机电仪一体化产品、高附加价值出口创汇机电产品。
5、高技术产业,主要是航空航天、新型材料、生物工程技术。
6、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二)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是:
1、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性能低下的普通机电产品,主要是普通机床和锻压设备。
2、超前消费的高电耗产品,主要是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炊具、吸尘器。
3、用国内紧缺原料生产的高消费产品,主要是铝门窗、铝铜建筑装修品、易拉罐、化纤地毯。
4、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品,主要是土法炼焦、汽油和柴油发电、土法炼有色金属、土法硫磺。
5、低质白酒、普通人造革、普通人造毛皮等。
(三)停止生产的产品是:
无证开采的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437项淘汰产品;纺织部公布淘汰的纺织机械;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械第一批淘汰产品等。 (一)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是:
1、基础产业,主要是:(1)农业中的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宜农荒地开发;林业中的速生丰产林;水利业中的大江大河治理;农用工业中的化肥、农药。(2)交通运输业中以煤炭为主的重要物资运输通道、重要客运枢纽设施;邮电通信业中繁忙的长途通信、邮政、电信枢纽。(3)能源工业中的煤炭、电力、石油和天然气。(4)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
2、装备产业:主要是大型发电设备和相应的输变电设备、集成电路、通信设备。
3、轻工业:主要是纸、糖、盐。
4、出口创汇效益好的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5、社会公共设施中的大中城市生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供排水、治理污染、公共交通。
(二)停止或严格限制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是:
1、凡限制和停止生产的产品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原材料供应不足,加工能力又有富余的产品,主要是:(1)轻工、纺织业中的毛纺、棉纺、绦纶长丝、丙纶、化纤地毯、缫丝、丝绸、一般塑料加工、电风扇、机械表、电冰箱、洗衣机。(2)化学工业中的斜交轮胎、通用化学试剂。(3)有色金属工业中的铜、铝加工(列入国家计划的除外)和钨、锡、锑冶炼。(4)建材工业中的大理石、花岗岩板材,塑料门窗、铝合金门窗。(5)机械电子工业中国家定点以外的汽车、摩托车、彩色电视机。
3、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金属、小铁合金、小化工、小炼油(边远地区原油运不出的除外)、小建材、小造纸厂等。 (一)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是:
1、农业、林业中的适用科学技术和有利于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的项目。
2、轻纺工业中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项目。
3、机械、电子工业中有利于提高基础机械、基础工艺、基础零部件、元器件、重大成套设备的技术水平、扩大出口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并实现国产化的项目。
4、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能源、原材料项目。
5、节约能源和综合利用能源、原材料的项目。
6、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项目。 出口方面:要采取积极方针发展对外贸易,以保证国家外汇收入,从而支持国民经济生产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情况,逐步提高制成品特别是深加工产品、机电仪产品出口的比重;努力改进出口商品质量,在提高出口商品档次、创汇率上下功夫。对内、外销要统筹安排,有些资源丰富,又不是国内十分必需的商品,要尽量多出口;有些国内外市场都需要的商品,要挤一部分出口;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要严格按计划出口;国内紧缺的产品,要限制或禁止出口。同时,根据我国资源短缺和劳动力丰富的特点,利用国际市场积极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组装、补偿贸易以及以进养出等业务。
进口方面:要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的进口;合理安排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及进口国内短缺的重要原材料和市场紧缺物资,以保证人民生活,支持生产和提高技术水平。同时,也要根据国内产业结构的状况和消费政策,恰当安排进口的产品,以调整国内的产需结构,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完善中国产业政策需要明确的问题
制订产业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资源配置的均衡与效率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即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杠杆调节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竞争机制决定企业的进退和存亡。产业政策作为政府行为,其作用主要是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在发展中国家以及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条件下,产业政策还具有实施赶超战略、增强产业竞争力、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作用。从产业政策的性质和作用范围看,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政府的规制,具有共性,所有的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循,例如市场准入标准、竞争规则、关税政策、国际贸易规则等。另一类是带有特殊性的、针对个别产业制订的发展规划、投融资和税收等政策。前者属于广义的产业政策,后者属于狭义的产业政策。
当前,我国制订产业政策和选择战略性产业,需要明确一些认识和方法问题。
第一,把广义产业政策同狭义产业政策区别开来。广义的产业政策,是政府管理经济的普遍行为,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是规范经济主体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所必须的。美国和欧盟都标榜没有产业政策,但事实上美国实行的“301条款”以及经常性的贸易报复措施和欧盟实行的产品安全与环保技术标准等非关税壁垒,都属于广义的产业保护政策。而我们通常所讲的产业政策主要是指狭义的产业政策。
第二,坚持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制订产业政策不应迁就工业发达国家提出的过高要求。在世界经济分工体系和国际贸易关系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竞争。发展中国家为了缩小与发达国家产业发展上的差距,实行局部的赶超战略,并对某些弱势产业进行扶持和保护是必要的。
第三,把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结合起来。大多数竞争性产业的发展,主要应由市场需求和竞争机制去引导,政府的责任在于制定市场准入规则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产业政策的重点应当是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国家战略利益而市场作用有限的少数产业实行扶持和产业保护。但这种扶持和保护也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与市场调节的方向一致。
第四,制订产业政策必须有相应的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相配套。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发布的一些产业政策,多是一些鼓励或限制发展的产品目录,而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其结果往往是被鼓励的产品一哄而起,被限制发展的企业“限而不死”;同时也出现了被扶持的产业扶不起来的问题。而比较成功的例子是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在软件企业认证制度、投融资、税收、收入分配、人才吸引和培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都提出了鼓励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其启示是,产业政策的目标要细化和有明确的针对性,政策措施要具体和有可操作性。
第五,对于哪些产业可以放开,哪些产业需要政府扶持和保护,应当由官、产、学共同研究并形成共识。从以往经验教训看,应当早一点放开的汽车工业,放开的步伐过慢,在长期高关税的保护下,既不利于提高汽车工业的竞争力,也助长了散、乱、差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保护了跨国公司在华的超额利益。另一方面,农业是我国竞争力最弱的产业,农民是社会各阶层中的最弱势群体,而且在短期内很难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尤其需要政府的扶持和有效的保护政策。
第六,把利用外资同改造传统产业、推进产业升级结合起来。国内银行存大于贷的情况表明,找不到回报效益好的投资项目是资本相对过剩的主要原因。从总体上考察,我国利用外资弥补国内资金缺口和市场供给缺口已不是主要目的,弥补高新技术缺口应作为利用外资的主要目标。因此,利用外资的战略与策略也有必要进行调整,即引进外资的重点应当是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
第七,防止产业技术源泉的“空心化”。产业“空心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造业转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导致本土就业机会减少,市场需求下降,经济增长放慢,如日本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出现的情况。二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没有核心技术,形成对跨国公司的技术依赖。上述第一种类型的“空心化”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但其国民收入仍然是净流入的。第二种类型的“空心化”主要出现在发展中国家,其后果是国际贸易条件恶化,技术上受制于人。现阶段我国所要防止的主要是第二种类型的核心技术“空心化”。因此,应由合资合作生产为主转向引进技术为主;引进的外资必须带来先进技术,并尽可能坚持中方控股;引进技术的方式由购买设备为主转向购买制造技术为主,努力增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必须以产业化为目标,从体制安排、运行机制、研发与生产的组织方式上,为科技成果产业化奠定基础。
第八,战略性产业的涵义及其选择目标。加快我国战略性产业的发展,首先必须界定清楚什么是战略性产业。所谓战略性产业,是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和军事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在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条件下,每一个产业都有它的重要性。在一系列产业群中,如何选择特定发展阶段的战略性产业或重点发展的产业,需要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安全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和要解决的突出矛盾来确定。
具体地说,现阶段我国战略性产业的选择需要实现以下几个目标:一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要争取在20年内实现和平崛起,既要发挥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继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同时也要不失时机地推进产业升级,增强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竞争优势。在国际分工体系中,战略性产业的选择要有利于改变为跨国公司做代工的状况,有利于改善国际贸易条件,促进出口产品的结构升级。二是我国人口众多但资源有限,在这种条件下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面临着资源短缺,特别是优质能源短缺的矛盾和困难。战略产业的选择要着眼于解决这些矛盾和困难。三是在国际政治军事关系中,某些国家针对我国的冷战是否真正结束还有待研究。因此,建立以现代高技术为基础的、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工业,发展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实现国防现代化,是一项不可懈怠的战略性任务。能源、技术密集型的机械装备制造业、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武器装备研发与制造业,应当作为我国现阶段的战略性产业。
⑸ 对国家级开发区,我国都出台了哪些重要政策
国家对国家级开发区都给予的支持,主要体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商资发〔2006〕257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号)等文件精神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国办发〔2005〕15号第5条)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保持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体制”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与所在行政区域管理机构合一。
根据新时期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精简高效、务实亲商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制度化。(商资发〔2006〕257号第63条)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制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和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开发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和管理职权,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选择体制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设立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商资发〔2006〕257号第86条)
二、外商投资政策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商资发〔2010〕209号第1条)
2、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2条)
3、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3条)
4、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4条)
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5条)
6、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商资发〔2010〕209号第6条)
三、土地政策
1、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国办发〔2005〕15号第7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四、财税金融政策
1、促进国家级开发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股权式投资实体,投资区内高成长性的企业,建立推进市场化的金融合作模式。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在上市。建立和完善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信托业务,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引进和发展资金管理公司,为各类产权及资本进入、退出、转让、流动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商资发〔2006〕257号第64条)
2、关于加大财政金融扶持。继续扩大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规模,用于国家级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通过市场化运作,建立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基金,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89条)
3、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财建〔2012〕94号第6条)
4、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财建〔2012〕94号第7条)
5、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财建〔2012〕94号第8条)
6、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财建〔2012〕94号第9条)
7、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国发〔2010〕28号25条)
8、继续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国办发〔2005〕15号第8条)
9、大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
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国办发〔2005〕15号第9条)
五、产业发展政策
1、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2、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以国家级开发区为龙头,以点带面,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从单一的经济功能区向综合产业园区的转变,形成综合性产业增长带。(国办发〔2005〕15号第11条)
3、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
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商资发〔2006〕257号第43条)
4、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商资发〔2006〕257号第90条)
5、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6、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国发〔2010〕28号第8条)
六、企业支持政策
1、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商资发〔2006〕257号第92条)
2、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国发〔2010〕28号第26条)
3、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国发〔2010〕28号第25条)
七、环境保护政策
1、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商资发〔2006〕257号第96)
八、拓园扩区政策
1、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商资字〔2005〕96号第1条)
2、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国发〔2010〕9号第18条)
3、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结合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水平,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标准。
对于规模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经济发展好的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可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的建设用地用途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除必要的配套设施外,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商资发〔2006〕257号第75条)
九、人才政策
1、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国办发〔2005〕15号第10条)
⑹ 产业布局政策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一、 产业政策的概念、构成与作用 (一)概念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干预的各种政策的总和。 干预包括规划、引导、促进、调整、保护、扶持、限制等方面的含义。 产业政策的功能主要是弥补市场缺陷,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幼小民族产业的成长;熨平经济震荡;发挥后发优势,增强适应能力。 (二)基本构成 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其他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策和法规。 各类产业政策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交叉,形成一个有机的政策体系。 (三)作用 ☆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 ☆制止部分行业盲目扩张 ☆有效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提升产业素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近年来国家重大产业政策 (一) 目录类 ☆ 《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国家计委令第6号,1997年12月31日) (已废止)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第7号,1997年12月31日) (已废止)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外经贸部令第18号,2000年6月16日)(已废止) ☆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2000年8月31日) (已废止)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30日) (二)限制淘汰类 ☆ 《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1999年8月9日) (已废止)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999年1月22日) (已废止)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国家经贸委令第16号,1999年12月30日) (已废止)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2002年6月2日) (已废止) 第一部分:产业政策 (三)行业类 ☆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11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令第43号) ☆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5月21日,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2005年7月8日,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 ☆ 出台了水泥、电解铝、焦炭、电石、铁合金、煤炭、铜冶炼、钨锡锑等行业产业政策 ☆ 出台了电石、铁合金、焦化、电解金属锰、铜冶炼等行业的准入条件。 (四)当前国家政策关注的热点 1、西部大开发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6号,2004年3月11日) ☆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001年9月) 第一条:就是对设立在我市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公经济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2005年2月19日)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3、循环经济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2005年7月2日) ☆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 要目标 ☆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 ☆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 ☆加快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和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机制 ☆坚持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能源[2005]2517号,2005年11月29日) 提出了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水能等六个领域的88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系统设备/装备制造项目 对于《目录》中具备规模化推广利用的项目,国务院相关部门将制定和完善技术研发、项目示范、财政税收、产品价格、市场销售和进出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产业结构调整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文,2005年12月2日) 国家发改委配套出台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令第40号) 成为我国“十一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一个纲领性文件。 。 《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的出台实施,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经贸委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对依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税收政策等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即仍然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⑺ 近几年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有哪些(包括第一,第二以及第三产业)
规模化农业和新能源行业
⑻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第二章 构建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
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来第四源条 构建促进产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搭建技术研发平台。整合全社会资源,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以企业技术联盟、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骨干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发挥大型企业技术联盟的骨干作用,加强对产业技术开发基地的扶持。
第五条 建立科学的产业技术评估评价体系。规范和完善产业技术评估评价体系,协调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和技术标准的关系,加强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
第六条 完善技术服务机制。扶持各种类型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科技中介机构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网络化的技术服务体系。
第七条 建立健全军民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加强军民高技术研发力量的集成,搭建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平台,拓宽军民结合、军民共用的渠道,积极推进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转移和辐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