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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消费税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1-02-03 23:24:13

『壹』 我国如何促进消费发展

加快推动消费驱动增长格局的形成,需要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消费促进体制机制的创新,促进消费经济发展
第一,加强分类指导,多渠道培育消费新增长点。根据当前我国消费结构升级及消费新增长点日趋多层次、多样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针对不同类型消费新增长点、不同消费群体需求以及不同地域消费水平的差异,有针对性地分类制定促进消费新增长点形成和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二,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创新消费供给。特别是要综合应用金融、税收、补贴、政府采购等多种政策手段,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加快应用和商业推广,重点促进面向居民消费升级的流通、居民服务等行业创新转型,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进入消费新增长点的相关产业领域,着重增加和改善供给。
第三,加大投入,着力建设和完善服务新型消费的基础设施。在继续完善交通、能源、电信、水、电、气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更新,着力推进信息化、互联网及大数据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宽带网络升级改造,统筹提高城乡宽带网络普及水平和接入能力;重点支持建立健全现代商品流通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在新型城市地区、中西部地区进一步加强现代商业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全国商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和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第四,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保护立法。特别是在信息消费、金融消费、医疗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领域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方面的消费者保护立法。运用互联网加快建立诚信体系,加强全社会对消费市场的监督和消费者保护。大力开展消费者教育和消费信息服务,针对消费新增长点的形成和发展,政府及相关消费者组织应加强消费者教育,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媒体宣传,传播正确的消费观和服务信息,并提供必要的消费咨询。
第五,加大消费领域对外开放。一方面继续扩大全球高质量、高附加值消费品进口,提升我国居民的消费品质,消除国内外消费落差;另一方面,改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着力吸引全球知名消费品牌的制造企业、服务企业来华投资和发展,促进我国消费供给结构的转型升级,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
第六,加快构建和探索促进消费创新的政策体系。合理运用相关税收政策,包括消费税、环境税、燃油税等,以税收杠杆引导研发资源和消费资源向消费新增长领域聚集。建立和改善消费补贴的长效机制,合理运用公共资源鼓励新产品消费,支持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和消费升级要求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消费。加强网络支付、消费金融、养老金融等方面的金融创新,为形成消费创新提供金融支持。建立必要的消费救济制度,以提升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人口等消费弱势群体的消费能力,减少或消除地区之间、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消费落差。

『贰』 论述如何对消费税进行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思路 一、消费税税收筹划概述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税务部门对需要调节的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形成双层调节模式。
其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纳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其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要降低生产成本。
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在做投资决策的初期应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 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引导消费方向和保护环境,但我国消费税课税范围还存在“缺位”的问题,例如在对高档消费品征税方面并未涉及高档家具电器、古玩字画、装饰材料等;在高消费行为方面未提及卡拉OK、桑拿、按摩、电子游戏等娱乐业;在保护自然生态方面未对毛皮制品、珍奇异兽的消费征收消费税。
除此之外,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电池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都是不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东西。
这些存在的问题已经被大家意识到,因此,以上所列的项目都有可能要调整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要考虑国家对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及发展趋势。
这是从源头上节税的一种方法。
(二)企业利用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 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即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
因此,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但又不违反公平交易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独立核算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以较低的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消费税税额也较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则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
这样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的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也就是企业利用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节税的前提条件。
(三)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中规定的一定的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这一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
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
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地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1.利用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下面用此方法以卷烟的消费税临界点举一例: 我国税法规定: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比例税率为36%. 例:(1)某卷烟厂每标准条卷烟对外调拨价为68元,现销售一标准箱,其成本为8500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忽略不计。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68×250×36%=6270(元) 企业税后利润:(68×250-8500-6270)×(1-25%)=1672.5(元) (2)若产品供不应求,厂家决定将每标准条卷烟价格提高至76元。
其他均不变。
则此时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50+76×250×56%=10790(元) 企业税后利润:(76×250-8500-10790)×(1-25%)=-217.5(元) 在此例中,卷烟每标准条卷烟的价格从68元提高至76元后,从表面上看销售收入增加了2000元(76×250-68×250=2000),但由于提升后的价格超过了临界点(70元),计算消费税时的税率也随着计税依据的提高而相应的提高,使得卷烟整体税后利润不仅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以致达到了负值。
当然,本人举的这个例子有些极端,但可以充分的表现出纳税临界点对企业成本效益的重要性。
2.将纳税临界点与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结合起来使用 继续用卷烟来举例。
如果某卷烟厂的卷烟市场直接售价为每标准条70元,并且不设置独立于企业的销售机构,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70×250×56%=9950(元);如果该企业设置独立销售部门,企业以每标准条68元的价格出售给该企业依法设立的独立销售机构(目前普遍设立销售公司),那么销售一标准箱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为150+68×250×36%=6270(元)。
这样计算的应缴纳消费税前后差额为9950-6270=3680(元)。
当然,正如前文所述,企业销售给独立核算机构的价格应该参照销售给其他商家的平均价格,如果明显偏低,税务机关将会做出相应调整。
此方法实际上进行了两次叠加的方法节税。
由以上论述可知,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在临界点附近纳税负担变化比较大,会出现纳税负担的增加大于计税依据增加的情况。
当然这只出现在价格与税率同时变化时。
如果价格变动后税率不变,就不需要考虑纳税临界点的问题了。
除了卷烟税目,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还可以应用在小汽车、摩托车和啤酒这三个税目中。
(四)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斤的定额税。
因此,当与之相比税率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
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
对于组成套装的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销售量,进而对销售额有较大影响的,也就是说成套销售消费品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的情况,可以采用套装销售方式。
否则,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即先销售再包装,先将套装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再将消费品重新包装成一套。
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或者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
(五)这款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趋饱和的今天,许多厂家和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
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
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
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
此外,税法也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检出折扣,因此就会多交消费税。
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以上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
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计算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开具发票时艘实际给购货方的商品数量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
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叁』 消费税改革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月1日,新消费税登场,一石激起千层浪。
针对此次政策调整,很多企业尤其是汽车、林木产品等相关行业反应强烈,焦点无非是如何应对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成本的变化。甚至有部分企业危言耸听,以一己企业之得失叫板国家政策,实为思维短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而作为新一轮税收体制改革“排头兵”的新消费税的出台,无疑告诉我们,中国企业已经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一个全新的发展环境。

消费税新政的政策取向

在国际上,消费税相比其他税种,一直是个不起眼的小角色,在税收收入的比重中持续下降。直到1970年代后期,环境和生态保护意识在西方国家开始盛行,人们才发现消费税在其中的独特作用,西方各国的消费税课征范围又呈现出逐渐扩大的趋势。
此番我国消费税的调整,折射出的是类似的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取向。
消费税在选择课税对象时主要基于两种精神:一是“寓禁于征”,如对实木地板等对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如污染),或是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等商品的课征。而长期以来,资源浪费型产业在我国一直没有为自己生产带来的负面效应“埋单”;二是“向富人征税”,如对游艇等一些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的课征。
这次消费税调整中,对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提高了大排量汽车的税率,相对减少了小排量车的税收负担,同时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护肤护发品停止征收消费税,表明了中央政府通过税收手段,限制高消费行为的考虑。而扩大石油制品征税范围,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也表明了以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决心。
根据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变化,对消费税税率和征税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无疑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的治国思路的具体体现。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调节收入再分配,都是“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尽管新消费税实施后,不少企业发出一片“叫苦声”,但现在看来,在环保与节能的宏观主题下,此次消费税调整还只是一次阶段性调整,远远没有到位,调整范围还会逐步扩大。至少像高档住房、私人飞机、高档家具等尚未被纳入征税范围,越来越多的行业将面临消费税的考量。

要么破产,要么升级

就对经济的影响而言,此次消费税改革对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更为深远。
税收主要通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来发挥作用。消费税的征收会提高商品售价,人们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自然会减少消费量,这就是收入效应;同时,还有很多消费者或者企业选择没有征收消费税的同类商品来替代被征税的商品,这就是替代效应。对实木地板和一次性原木筷子征税,将会使人们更多地选择复合木地板和其他材料制成的筷子。
由于环保主义的盛行,木材、钢铁等产品的替代材料在国际上层出不穷;据报道,有的国家不但成功应用废纸、木屑、秸秆和芦苇等材料制作地板、房屋的墙体等一般建材,甚至可以用来制作飞机、汽车的外壳。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的表现还相差甚远。
同样,人们购买排量大的汽车,其实内心并不是要比赛谁更能耗油,而是追求更好的动力性。对大排放量乘用车消费税率的提高,短期内的确会影响到大排量汽车的销量,但是,生产企业同样可以通过对汽车引擎的技术改进,使小排量的发动机输出更大的功率和马力以提高竞争力。事实上,我们看到,涡轮增压技术就已经应用于部分车型了。
而加快对太阳能汽车,天然气汽车的研究和产业化,将会极大降低对石油产品等传统能源的依赖,不但规避消费税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也保护了环境。又比如,此次税改对子午线轮胎继续免税,也是因为子午线轮胎技术先进,安全节能,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品.可以通过免税来降低其价格,鼓励人们购买使用。
可见,在上述的宏观背景下,不管利益受到影响的企业怎样怨怨艾艾,试图用各种或明或暗的方法与政府讨价还价都是不明智的,让自己尽快进行产业转型和技术升级才是应对此次税改最催的路径。
通过技术进步,不仅能规避消费税带来的成本提升,还能抢占行业的技术制高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注意节能和环保,不重视技术创新,只能蜗居在世界产业链条的最低端,有点风吹草动往往就会倒下一大片。
这对企业不利,对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安全同样不利。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政策因素也是重要的一环。
虽然消费税作为辅助税种,此次改革调整的效力有限,但却清晰地传达出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信号。从这个角度看,消费税调整的一小步,却是促进产业技术进步的一大步。
以成品油为例。成品油税目成了此次消费税调整的重中之重.由于成品油是工业的动力,这一调整将引发整个产业链的利润再分配。
调整之后,成品油税目中共有7个类别,其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润滑油6类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交通燃料;而溶剂油则是多个产业必需的原料。因此,增收消费税将导致下游一系列产业的生产成本上升。
此前,国内各类生产要素的价格远远低于国际水平,而石油等资源和劳动力成本长期偏低,这一局面并不利于“中国制造”的长远发展。如今,国民经济中42个行业都将直接受到石油价格上涨的影响,这将迫使下游产业进行创新和升级。

税制改革提速

此次消费税的调整,不仅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而且还是酝酿已久的新一轮税收体制改革全面提速的信号。
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背后,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积累下来。推动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创新能力、促进全面发展,都要求尽快完善税收体制。
比如增值税。由于重复收税,我国实际上是对投资征收高额增值税,虽然有利于遏制通货膨胀,但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更新和改造,也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并刺激企业寻求逃税机会。此外,所得税率比外资企业高山一大截,也一直让国内企业愤愤不平。
由于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每次税收体制改革总是无一例外地遇到很多阻力。目前,各界对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缩小贫富差距,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在观念和舆论上水到渠成,而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都是由国务院确定,不必像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那样需要通过人代会,相对容易操作,因此便成了此次税制改革的“排头兵”。
其他税种的改革也将紧随其后。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近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就表示,近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和增值税转型会有所加快。全国人大将在8月份开始审议两个所得税法合并问题,现在已经开始进入程序。
有专家判断,两税合并很可能与增值税转型并行推出,正好对外资企业税负发生“一增一减”的效应,有利于减少改革的阻力。而增值税东北试点已经进行了两年,如果持续试点将产生税收上的“洼地”效应,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向全国推广已经刻不容缓。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前不久在中宣部等六部委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上,向我们描述了税收改革的目标:完善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改革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和完善资源税,适时开征燃油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由于增值税占整个税收的50%,是主体税种,对投资、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而两税合并则牵扯到引进外资的问题,因此,政府对这些税种改革非常谨慎,这也就导致它们总是迟迟难产,推迟至今。
先将容易推的推开,可以腾出更多的空间和精力,着手更艰难的改革。从最容易人手的地方开始,逐步过渡到难处,这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多年来的一贯思路。
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更利于创新,对国内企业更公平的税收环境的形成,已经为时不远。
--文章来源:未知

『肆』 国内消费税过高导致国内物价过高,要怎么解决希望有高手可以探讨自己的观点。不要复制专家文章,可加分

首先,你的题目就不对.不是因为国内消费税过高导致国内物价过高.中国的增值税仅17%,在世界上仅处于游水平.欧州部分发达国家的增值税在22%以上.至于你所说的奢侈品进口到国内加征了30%的消费税,这个是国际通例.每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于购买非生活必须品的高档消费品均征收高额消费费.香港之所以是购物天堂,是因为香港没有关税,不知有没消费费,估计也有.只是针对的项目少一些,税率低一些而已.消费税通常来说都是偏高的,在世界上都是这样.这也是处于保护国内资产外流的一种方式.
你的问题本身就不对,但解释起来涉及太多的专业和知识,我一会也讲不清,但可以给你讲个例子.在深圳电子产品制造发达,早些年的时候高档家用电器在深圳的价格会比内地省会城市卖得便宜的多.在越是工业和经济发达的地方,大部分中高端的日常消费品会比工业经济欠发达地区卖得还便宜.你可以想想是不是有这回事,道理其实是差不多的.
至于你所说的中国物价超美的现象,这是由于两个国家不同政治体制在处于两个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受到诸多政治/经济影响下的结果,不可以用单一的税收来解释.
美国的经济靠借贷来繁荣,虚拟经济在美国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民众花的是以后的钱,而中国人习惯是用自己赚的钱,很多东西不一样.美国在国际社会上是掠夺资源,而中国是对外提供帮助,我们自己都不够吃还给别人,那东西自然是要贵些了

『伍』 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将带来什么变化

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从11月29日起调整。专家认为,此举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也将进一步助力结构调整,此时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用意深远。《经济日报》记者就部分热点话题采访了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

摩托车、成品油、汽车轮胎、酒精等等,这些生活中的消费品,将消费税改革这一国家战略决策与普通百姓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11月28日,国务院对成品油等部分消费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不仅意味着财税体制改革中又一大税种“破冰”前行,还将进一步激发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精细:调整有增有减
所谓消费税,是政府向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在我国有14个税目,征收对象包括汽车、摩托车、成品油、烟、酒、高档手表、游艇等。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消费税改革主要涉及3个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按照“不因提税导致油价上涨”的原则,适当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的消费税;取消对小排量摩托车、酒精、汽车轮胎等比较日常化消费品的消费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杜绝乱收费,规范市场行为。

“本次对成品油等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是我国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自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消费税在筹集财政收入、引导生产和消费、促进节能环保、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消费税征收范围偏窄、税基偏小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消费税制度亟须改革完善。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消费税改革基本思路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此次调整是改革进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精准:引导合理消费
对于此次消费税改革,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于成品油价格会不会因此上涨,新增的税收又将用于何处?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成品油价格根据每10个工作日的波动进行一次调整,成品油价格自6月份以来震荡下行,目前仍有一定的降价空间,此次成品油提税可以起到一定的对冲作用,国内成品油价格将维持不变。

具体到对“有车一族”的影响,有关专家表示,不会因此增添明显的经济负担。以一辆油耗8.5升/百公里的小汽车一年行驶1.2万公里来测算,成品油税率变化产生的油价波动,1年约新增税负120元,平均到每月仅10元多。

“其实,民众关注的不只是开支增加的问题,他们更关心这部分税收用到哪里去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对记者说。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新增收入将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一方面,可以增加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的财政资金,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将用于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促进能源节约。”该负责人说。

此次消费税改革的作用,在于引导消费行为,鼓励人们节约资源。有关专家表示,随着改革的推进,影响生态环境、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消费行为将会受到明显影响,而一般的日常消费将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相关政策——
财税[201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6号 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精心:助力结构升级
从国际上的情况来看,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汽油、柴油税负分别为56%和50%,日本为42%和30%,韩国为52%和43%。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水平后,我国汽油、柴油流转税税负将分别由32%和29%提至34%和31%,主要用油行业和居民消费的纳税额会因此增加一些,但仍明显低于欧盟国家的税负水平,与日韩等周边国家相比也明显偏低。“这一税负水平是与我国现实经济状况与长远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此次调整产生的多重效应,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升级。

首先,此次调整有利于推动节能减排,缓解大气污染防治压力。我国石油利用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耗油量急剧增加,燃油污染日益严重。目前,大城市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主要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以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十分突出。“适当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可以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的节约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

其次,此次调整还将对新能源产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推动能源生产方式的变革。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石油需求不断增加,目前已成为世界上第一大石油进口国,石油对外依存度接近60%。消费税改革,有利于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我国经济迈向健康可持续的增长模式。

“有增有减的改革,将使消费税结构更加合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告诉记者。比如,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摩托车的销售总量,85%在县、乡地区,主要消费群体也来自这些地区。因此,此次对这部分摩托车的消费税从以前征收3%调整为取消征收,将产生重要影响。“测算结果显示,这项政策调整后减税额度在10亿元左右。”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说,这也将带动摩托车消费和相关产业发展,充分体现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在保障基层百姓生活需求的同时,对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行为也要加强调控。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大幕的拉开,与营改增、小微企业减免税、资源税从价计征一起,成为税制改革的重点环节,标志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将对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陆』 如何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循环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和信息化及生态化设计,综合利用和优化配置各种资源,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循环经济的主要操作原则是减量、再用、循环。资源利用的减量原则,就是在生产的投入端尽可能减少使用自然资源,其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产品再用原则,就是尽可能延长产品的使用周期,并在全社会合适的领域广泛使用;废弃物循环原则,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排放,既做到排放无害化,又使废弃物尽量转化为可用资源,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与传统经济相比,循环经济在物质流向和经济运行模式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传统经济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物流模式为“资源一生产一流通一消费一丢弃”,运行模式是“资源一产品一废弃物”。这种经济运行模式下的经济增长必然大量消耗自然资源,产生大量污染物,导致环境恶化,人类生存质量下降。循环经济的物流模式是“资源一生产一流通一消费一再生资源”,运行模式是“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经济增长以资源充分利用为基础,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根据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的基本国情,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有了很大提高,万元GDP能耗由1980年的7.98吨标准煤下降到2003年的2.6吨标准煤,下降近2/3.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据统计,2003年我国每万元GDP能耗是日本的8倍,美国的2.3倍,欧盟的4.5倍,世界平均水平的2.2倍。2004年我国创造了世界GDP总量的4.4%,消耗的原油、原煤、电力、钢材和水泥分别是世界总消耗量的7.4%、31%、10%、27%和40%。虽然2006年我国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1.23%,但远未达到4%的年初计划目标。按照产业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我国目前已进入重化工业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时代都是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为主要特征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当前我国的石油、钢铁、铅、铜等主要生产资料已不能完全自给,更有能源、环境瓶颈的严重制约,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沿袭西方国家的传统工业化模式。因此,要在资源、环境约束下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就必须尽快转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缓解经济高速增长与原材料、能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来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是唯一现实的选择。

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不足与问题由于以往对循环经济认识的局限性,我国在1994年设立现行税制时并未重点考虑发展循环经济的特定要求,但现行税制在某种程度还是体现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取向。例如,在增值税制度中,规定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减免增值税,对利用“三废”(废渣、废水、废气)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中,以“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同时,将一些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生产的消费品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税领域形成了增值税、消费税的联合调节机制。综合来看,虽然现行税收政策这些零星规定符合循环经济的某些要求,但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力度远未到位,在诸多领域存在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具体表现在相关税种的制度规定中。(一)增值税。一是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承担的进项税额,会使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企业承受较高的增值税税负,致使各类企业购进和使用环保设备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二是现行增值税制度仅规定对从正规物质回收公司收购的废旧物质按10%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从居民和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的废旧物质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加重了利用废旧物质进行生产的企业税负,不符合循环经济的要求。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前,轮胎翻新企业只上交3%-5%的产品税,税改后该行业一方面享受不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废旧轮胎大多从民间收购。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税负增加了1倍左右,致使本来微利的行业变得整体亏损。三是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用废弃物生产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矸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没有惠及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全部产品和活动。四是现行增值税对其征税范围内的节能产品、清洁产品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与其他应税产品一样按照17%的税率征税。增值税不仅不具有特殊的调节作用,相反,对企业节约能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生产活动却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为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较低,增值额比重大,而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额部分征税,因而循环利用资源就要负担更大比例的增值税。这对发展循环经济是极为不利的。

(二)消费税。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基础上,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这次调整对促进环保、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行消费税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仍存在不足:一是征税范围过窄。没有将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及高污染产品(如对环境有害的电池、一次性餐饮用品、塑料包装袋和煤炭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税率结构仍不合理。例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含铅汽油的税率过低,不利于控制资源消耗和保护环境。三是计税方式不科学。消费税是为调节消费行为而设计的,在生产环节征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现行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既挤占了企业产品的价格空间。增加了企业负担,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

(三)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其征税范围主要限于矿产品和盐。其征收的目的主要是调节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功能。同时由于征税范围较窄,许多重要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名贵中药材、淡水等均未课税,减弱了该税应有的保护环境作用。另外,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则不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自然资源无序开采的逆向作用。

(四)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虽然对利用“三废”进行生产的企业有减免税的规定,但期限过短,方式单一。优惠期限最长为5年,有的仅为1年,这不利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因为这类企业从正式投产、运营到形成一定规模并获得一定效益,一般都需要若干年的时间,而且需要购置资源循环利用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因而在投产初期的运行成本比使用常规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要高出许多。一旦超过优惠期限,企业将面临与其他常规企业相同的税收待遇和较高的生产成本,这将迫使企业放弃资源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转向成本相对较低的常规生产模式。同时税收优惠方式仅限于减免税款,没有采用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相关优惠形式,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另外,现行企业所得税没有突出对采用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的企业给予特殊专项税收优惠。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我国在1993~1999年征收该税时,规定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投资活动实行零税率,即凡是投资于通过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以及其他途径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取得更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节约煤、电、气、油、水等资源和环保效益突出的建设项目,都可以享受此项税收优惠。1999年以后,为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实施了旨在刺激社会总需求的积极财政政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此税即使恢复开征,由于其只对环保、节能项目的投资活动免税,而对排污项目没有任何限制,从而不利于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另外,许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没有被列入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内,致使该税不能充分发挥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调节功能。

(六)车辆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这两种税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严重阻碍是机动车船的税率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是两税相比,车辆购置税税率较高,车辆使用税的从量税额较低,这使消费者倾向于购买大排量的机动车,而不愿购买和使用低排量的机动车;另一方面又使落后车型、超期服役的车辆难以及时退出,从而加剧了机动车排放污染严重的局面。同时,这两种税也没有按照循环经济原则,对具有节能、环保等功能的车船实行差别税率和税收优惠。

另外,我国目前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是以征收排污费的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没有设立适当的限制性税种。现行排污费存在征收标准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和规范性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对抑制企业污染行为的效果并不理想,迫切需要加以改革。

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现有税种。

  1. 增值税。一是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国家应在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尽快在全国推广实施,以适应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和设备更新的迫切需要。二是扩大增值税的优惠范围。在保持原有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都应给予一定期限、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允许废旧轮胎翻新企业无论在何处取得废旧轮胎,都可按照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三是清理有关不利于控制环境污染的税收优惠条款。例如,取消有毒农药、农膜适用低税率和对生产金、银产品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有关规定。2.消费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非应税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及高污染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对环境有害的电池、塑料包装袋、煤炭等。二是适当调整税率结构,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如继续适度提高大排气量小汽车的税率,降低低排气量小汽车和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小汽车的税率;适度提高含铅汽油、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三是适当扩大优惠范围。对符合一定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标准的产品。可按一定比例减免消费税税额。四是将消费税征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并实行价外税计税方式。3.资源税。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尚未纳入该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如淡水、森林和珍稀动植物等纳入征税范围。二是改变计税依据。取消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做法,改为以生产数量或开采数量为计税依据。这可有效控制盲目开采和浪费自然资源的行为。三是提高税率水平,优化税率结构。原则上应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提高税率或税额标准。对煤、石油等非再生性资源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即在开采或生产环节按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在销售环节按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对淡水和动植物等可再生性资源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对资源综合开采、回收利用水平较高和环保效益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减征的照顾。4.企业所得税。一是对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企业,允许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缩短摊销年限,加大对该类企业的扶持力度。二是对按照循环经济原则经营生产的中小企业采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和加大税前扣除比例等税收优惠手段,促进该类中小企业加速发展。三是适当延长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年限,并扩大优惠范围。例如,可对开发利用新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5.其他有关税种。一是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对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投资项目适用高税率,对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技术的投资项目适用零税率。二是调整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给予减免车辆购置税的优惠待遇。按照机动车船的能耗标准制定车船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实行差别征收。三是调整营业税税率。对那些以木材、珍稀动植物为原料进行生产经营并容易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业规定较高的税率,对有利于环保、耗费资源较少的行业规定较低的税率。(二)适时开征新税种。1.征收环境保护税。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将现行排污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在目前条件下,该税的征税对象可暂定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等三类污染环境的行为。可由税务机关授权暂由环保部门代征,以充分发挥环保部门在排污监控、数据收集和人员、机构、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2.开征燃油税。国际经验表明,推行汽车燃油税是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手段之一。它既可以引导节约能源,又可减少汽车使用量,保护环境。为降低征税成本,该税可与消费税同时征收。3.开征物业税。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三税合并而成物业税,并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将居民住宅纳入征税范围,适当提高不动产的税负,对多占少用土地资源的圈地行为和投机房地产行为利用税收手段予以限制,发挥税收对于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杠杆作用。同时对节能、节水、节材型的物业设施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柒』 消费税是否能促进经济

首先要明确,税收是重要的经济杠杆之一,不论是哪个税种,都不会脱离这个基版本规律权。税收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可以调节各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引导或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速度。税收配合国家宏观决策对市场经济加以调节,其可能作用的范围是广泛的,并不是单纯的促进或者抑制经济发展。

『捌』 如何促进经济增长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要继续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要完成这项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首先必然打破一切教条主义、经验主义、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把思想切实转移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上来,并以此为指导,明确基本思路,改革体制机制、制定政策措施。

要加大自主创新力度,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加快科技进步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我国发展战略的核心。要坚持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的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中心环节,贯穿到转变发展方式的各个方面。为此,要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完善科技创新机制,并切实抓好科技领军人才的培养工作。

要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着力增强消费需求的作用。要调整投资、消费、出口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为此,必然要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归根结底,要切实改善民生,保证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同享有。

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发展现代产业体系。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现代能源产业和综合运输体系;着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要统筹城乡发展,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玖』 对消费税的改革如何抑制超前消费

一、对现行消费税制的评价与分析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是在对原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进行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1994年税改确立了消费税在我国流转税中的重要地位,从实施至今已有近10年的历史。消费税的实行,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外,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优化了资源配置。但同时也应看到,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与10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原来的部分奢侈品已变成了现在的普通消费品,原来供不应求的消费品有的也已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相对于经济的巨大变化,我国消费税制则显得比较滞后,已不能充分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其运行的实际效应与当初的目标效应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尤其当扩大内需成为目前主要的宏观经济目标时,现行的消费税制更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1.消费税的功能定位单一。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对消费税基本功能定位总体方向为限制奢侈消费、调节居民收入,防止出现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在功能定位上没有把消费税放在整个税收功能体系中通盘考虑,导致消费税的经济导向功能单一。现行消费税经济导向功能,是通过税目和税率,增加特种消费品的价格或特种消费行为的支出成本来发挥其限制消费和调节收入的作用的。从理论上讲,消费税要限制消费的产品和行为不只是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其他不利于国民经济良性发展的消费,如对污染环境消费品一次性购物塑料袋、泡沫饭盒的消费等也应列入消费税的调节范围。另外,现行消费税没有结合我国税收功能体系通盘考虑。我国现行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缺乏消费导向功能;营业税以营业额为征税对象,有消费导向功能,但征收范围过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税作为特种产品税没有承担起产品和消费结构的调整功能。

2.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在几个消费税税目中,包括了黄酒、酒精、轮胎等项目,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局限于传统货物品目,而未涉及对消费行为的调节。现在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高尔夫球、保龄球等活动价高利大,对其征收一道消费税,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能起到限制高档娱乐业盲目发展的作用。此外,未将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如以木材为原料的贺卡及一次性筷子,含磷洗衣粉等, 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

3.消费税税负不尽合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主要选择在1994年税改中因征收增值税而税负下降幅度较大的产品,再征一道消费税,不涉及或基本不涉及原有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作用甚微。如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税目的税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征收阻力大。而现行的烟酒税率,不论是与历史上的烟酒课税比较,还是与国外同类商品课税比较,都显得偏低。另外,汽油、柴油消费税额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税负的不尽合理削弱了消费税作为调节性税种应有的职能,也是我国消费税欠税严重的重要原因。

4.消费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纳税。征税环节过于单一,在实践中带来不少问题:(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3)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层层累进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4)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应税消费品只要越过工业环节就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流失的税款就无法补回来,给税收征管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有些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以低价格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1].

5.消费税计税方式价内税透明度不够。消费税属于间接税,有价外税和价内税两种计税方式。西方国家多采用价外税形式,我国采用价内税形式。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1)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正是由于价内税的这种隐蔽性,掩盖了消费税的间接税性质,影响了消费税对消费行为的引导效果。(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的设想

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日益重视,我国也将积极构建一个可持续性税制。所谓可持续性税制,是指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服务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并在较长时期内得以持续的税制体系。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税制富于弹性、对经济波动有强大的调控作用;第二,税制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通过预见经济发展的趋势而作适当调整;第三,税制具有持续性和内在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给经济带来的扭曲;第四,税制对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建立具有促进性。鉴于此,我国亟需完善现行消费税制,以可持续性税制为目标,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消费税制度。

1.科学界定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改变其缺位与越位并存的现状[2].从理论上讲,消费税作为特殊调节的税,其税目应当是有限的。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限制奢侈消费等目的。我国现行消费税对11类消费品课征,是有限型消费税。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消费结构以及消费水平的变化,世界各国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上呈现了适度扩大的趋势,考虑到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缺位与越位现状以及人们的消费习惯,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可扩大到20~30个,实行中间型消费税,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收入的20%左右。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应选择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如组合音响、激光视盘机、游戏机、摄像机等)、裘皮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保健饮料等。(2)对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等,以及特殊服务行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虽然已对其征收营业税,但实行的是浮动税率5%~20%,再加上主观因素掺杂的成分太多,因而税率最终确定的选择度较大,无形中给税款流失开了口子。应将其从营业税范围划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加重征税程度,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限制奢侈消费行为。(3)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一次性消费品的征税。所谓一次性商品,是指仅作一次性使用且难作回收再用利用以至容易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各种消费品,主要包括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塑料袋、包装袋、购物袋、垃圾袋)、饮料容器(各种易拉灌、矿泉水等软饮料容器)、一次性餐具(各种聚苯乙烯泡沫餐具、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杯)、贺卡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次性商品使用量大幅度的增加。假日经济的兴起,人们的生活方式由“节俭性”向“消费性”转变,使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使用大量增加。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塑料制品生产第二大国,各种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年产近120万吨,大大超过了发达国家。另一方面,现代生活的快节奏,促使了快餐产业的发展,从而也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快餐餐具业。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生产一次性筷子1000万箱,相当于125万亩树木木材产量。由于人们对一次性商品带来的环境问题缺乏认识,各种一次性消费品用后被随意、随地抛弃,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环境问题,人们形象称之为“白色污染”。因此,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一次性商品征收消费税。一方面能筹集到一定资金用来支持环保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能够约束消费者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行为,通过调节其经济利益来矫正其消费行为[3].(4)对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可少征或不征消费税。值得一提的是,适度扩大征税范围应以当前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为导向,针对变化了的消费结构对课税对象进行调整,不仅要注重消费税的聚财功能,更应发挥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调整消费税税率,以差别税率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消费税各税率之间的差异,是消费税的灵魂之所在,是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的关键之所在,也是消费税的特殊支撑点。因此,应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采取不同的调整措施。具体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1)当前为了刺激消费,拉动需求,应取消对汽车轮胎、酒精等生产资料性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适当降低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以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2)逐步提高国家垄断性行业的消费税税率。首先,与大多数国家比较,我国卷烟税负处于较低的水平。近年来,部分卷烟生产企业采取降低出厂价格,向商业环节转移利润方式逃避在工业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使税负进一步降低。这种状况对于像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国家来说是很不恰当的,因此应适当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其次,目前我国的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20元/百升和10元/百升,与大多数实行消费税的国家比较是偏低的。如德国每百升汽油消费税额为108马克,折合人民币约600元,是我国税负的30倍[4].石油产品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况且汽油、柴油的消费对环境污染相当大。公路建设是属于国家投资的公共项目,耗资巨大,故世界各国都采用高税限制汽油、柴油消费。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石油资源不足,开采过量,已由石油输出国沦为进口消费国。目前我国柴油市场价位较低,适当调高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额是可行的。三是对于烟、烈性酒、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适当提高税率,才能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保护环境。

3.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实现消费税的价税分离。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可以增加税收透明度,至少具有以下优点:(1)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收,负担了多少,不存在任何隐蔽性,既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又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方向。(2)明确体现了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需求的政策。如香烟,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对其课征高税,价税一分离,消费者一比较,价格与税款高低清晰明了,反映了国家的政策倾向。

4.调整纳税环节,防止偷逃税发生。将现行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在消费环节征收。由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作为纳税人改为由消费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里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不存在有优惠对象。考虑到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之后,纳税人的数量多而散,不便于消费税的征收与管理,可实行源泉扣缴的办法,消费者应纳的消费税由销售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征收环节改变为消费环节后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不会产生税负转嫁,税收调节作用点明确、实在,企业也不会挖空心思去偷逃税,有利于消费税的足额人库;二是绝大部分消费税款由消费者个人负担,税收固有的抑制性不会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不良影响,反而有利于促进部分消费资金向生产资金的转化;三是在计税方法上消除了外购已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等问题,大大简化了征管手续,降低征收成本。

完善消费税还必须同流转税的改革协调起来,在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调整、征收范围的选择和征税方式确定方面,紧密地与增值税、营业税、财产税等税制调整改革相互配套。在消费商品征税方面,要与增值税的完善相结合;在消费行为征税方面,要与营业税的完善相结合。只有充分考虑了入世的现状、扩大内需的要求以及我国居民的消费习惯,才能构建好我国的消费税制度。换而言之,构建现代消费税制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郑王君。完善消费税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1):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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