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文化创意园区的详细优惠政策(如:尚8创意园、798艺术园区等)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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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有政府政策支持的文化产业包括哪些,相关的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
http://www.yfzs.gov.cn/ 2005-08-10 12:57:29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财税[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见附件。
二、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四、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本通知所称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
抄送:中宣部,国务院办公厅,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
1.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❸ 北京文化的产业链是如何运作的
北京文化的业务在纵向延伸上,上游通过内容制作储备孵化了大量优质IP资源,中游强化自身管理及宣发等服务体系的建设,下游在多领域布局及丰富长尾收益。通过横纵结合,构建了其“一横一竖”的整体战略。
❹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文化项目建设用地有减免
在服务中,针对企业既有寺庙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地税人员先后3次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办公。
2、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可继续享受
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资成立的一家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多次获得多项技术研究成果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
(4)北京文化产业土地政策扩展阅读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转制试点单位;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发展的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
❺ 北京文化产业税收制度
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做法,积极争取出台功能区税收优惠试点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对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功能区内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国家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在规定期限内免征房产税。积极研究制定功能区内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运营成本。
❻ 关于文化+科技的政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形态。”对于正在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科技创新的中国而言,发展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是文化产业创新的必然选择。
研究文化和人必然需要现代的科学技术,当然现代科技也已经极大的促进了文化与人的研究进展。“汇新杯”创新大赛中的“科技+文化艺术专项赛”就是挖掘现代科技发展与文化结合、与艺术相结合的新技术、新成果,用科学技术来普及文化知识,科普文化艺术传承。
2017年4月出台立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就立足于我国文化科技融合的发展实际和应用要求,在《规划》中提出要实现我国文化、艺术与科技相融合需要有建设文化科技创新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力争于2020年,基本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驱动,以科技文化领域、科技艺术领域的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以协同创新、研发攻关、成果转化、区域统筹、人才培养等为主要构成的科技文化艺术创新体系。
例如在2017年12月份浙江乌镇举办的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国家文物局展区尤其引人注目,观众只需轻轻一点,2米高的莫高窟壁画便以立体化、全视角形式呈现,洞窟和佛龛内的图案清晰可见,狩猎耕作、婚丧嫁娶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画作尽收眼底。浓厚的传统文化氛围通过AR、VR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全方位的展现在人们的眼前。
因此2018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深圳市汇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源中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共同承办的“汇新杯”新兴科技+互联网创新大赛响应《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专门开启了科技+文化艺术赛道,推动国家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也为在文化和艺术产业创新、创业的企业提供发展机遇与支持政策。
近期还有个展会补贴可以申请,申请可咨询亿企办!
❼ 北京23条文化扶持政策在什么地方能找到 能看到全面详细的介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日期:2012-10-24
京工发[2012]139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专业分局,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0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市委提出的加快先进文化之都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推动首都文化中心建设,支持首都文化事业改革,促进首都文化产业发展,提升首都文化市场的竞争力,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化发展,提升首都文化企业竞争力1、加快文化企业集团化进程,积极推进文化企业登记注册为集团。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强强联合,做大做强优势文化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个(含)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依法办理企业集团登记。2、加强对集团化文化企业名称保护。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经营项目以文化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他经营项目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含)以上大类的,允许集团母公司的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用语,并对核准的名称实行全行业保护。3、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发展连锁企业。集团全资直营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文化类产品业务的,由集团连锁企业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总部取得许可证后,连锁门店不再办理相应许可证。连锁门店达到10家(含)以上的,集团连锁企业总部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统一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各门店的登记注册。二、支持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放宽设立文化企业的出资方式4、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以全部净资产出资改制重组为企业。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为全民所有制或公司制企业时,可以其全部净资产做为注册资本(金)。全部净资产数额以市、区、县政府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数值为准,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即予以登记注册。5、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以股权出资组建公司。改制重组时文化事业单位需要引进股权作为注册资本的,股权持有人可以股权投入到公司,该股权应经过评估。涉及国有股权的应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6、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以债权出资组建公司。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为公司的,以下经过审计的债权可以作为出资登记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债权人与事业单位之间产生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性规定的债权;(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转为事业单位权益的债权;(3)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中明确转为事业单位权益的债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三.加强服务,积极支持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7、支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对非上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上市的,全程跟踪,做好上市前的工商登记指导工作,在上市前的资产重组、股权变更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加强与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和服务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沟通,积极协商解决文化公司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8、鼓励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和经营形式。鼓励发展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设计、艺术创作等科技与文化融合的新兴业态,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表述。9、支持文化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支持文化企业对文化领域专门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核心创意人员以及科技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积极做好股权激励的登记工作,维护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化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成果在文化产业领域的转化和应用。10、支持文化基金企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各类文化产业企业。符合基金规模要求的文化产业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基金类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我市基金规模要求的管理型基金和投资型基金,其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可以分期缴付,全体投资人的首次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资金数额)的20%,管理型基金的注册资本(资金数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型基金的注册资本(资金数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11、实施广告战略,促进广告业发展。支持设立广告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广告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加强广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发展。四、支持文化品牌建设,保护文化企业驰著名商标12、支持企业商标品牌建设。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将本企业的品牌注册为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支持区县政府奖励本区域内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的企业。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予以积极地保护,企业可以申请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依法批准予以保护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13、支持历史传承悠久、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底蕴深厚的“老字号”企业和知名文化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积极保护经市级以上商业、文化管理部门确认的“老字号”企业、知名文化企业、知名文化事业单位的名称,企业可以申请对其商号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依法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14、支持名家名人推出名家名人品牌。支持经市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确认的文化名家、文化名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登记注册文化企业。文化名家、文化名人为保护自身的姓名形成的商业价值,可以申请对其姓名、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15、支持大专院校保护院校名称。积极支持大专院校名校品牌建设,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促进大专院校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大专院校可以申请对其名称和简称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16、积极保护历史上已经形成品牌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名称及其简称。文化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转企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保留原名称,仅在其原有名称上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原名称中没有行政区划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如申请在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报社、杂志社名称为刊物名称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书名号。17、支持北京特色旅游文化项目。经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品牌特许运营商可以在本企业和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使用“北京礼物”字样,运营商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持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特许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特许经营期限到期的,由市级旅游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延期;未批准延期的,市级旅游管理部门责成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18、加强对公共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积极与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引导公共历史文化资源企业走品牌发展之路,加强对公共历史文化资源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对经注册的公共历史文化资源性商标的文字部分,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对其商标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五、引导文化中介专业经营,规范有形文化市场发展19、支持文化经纪企业专营发展。引导从事文化经纪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注册为经纪人;制定并推广文化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文化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制度,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以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经纪人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整合和共享文化经纪人的信用信息。20、支持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专营发展。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及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积极引导和鼓励艺术品拍卖企业使用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促进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规范经营。21、制定并引导展览展销会各方使用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展会场地与举办单位之间、举办单位与参展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强化展会各方管理责任,预防和及时化解展会活动中的交易纠纷。22、支持展览展销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充分发挥服务、维权和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展览展销相关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水平。23、鼓励文化产品市场的开办。促进书画、工艺品、文体用品等有形文化产品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职能做好准入前的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文化市场行业行为自律规则,促进该类企业的规范发展。
本意见自2012年11月19日起正式施行。
❽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优惠政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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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北京建设世界城市,如何发挥文化产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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