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政府政策支持的文化产业包括哪些,相关的政策具体包括哪些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
http://www.yfzs.gov.cn/ 2005-08-10 12:57:29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财税[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现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见附件。
二、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四、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七、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本通知所称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
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和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
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附件: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
抄送:中宣部,国务院办公厅,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范围
1.文艺表演团体;
2.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
3.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展览的企业;
4.从事演出活动的剧场(院)、音乐厅等专业演出场所;
5.经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文物商店;
6.从事动画、漫画创作、出版和生产以及动画片制作、发行的企业;
7.从事广播电视(含付费和数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企业,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贸易的企业;
8.从事电影(含数字电影)制作、洗印、发行、放映的企业;
9.从事付费广播电视频道经营、节目集成播出推广以及接入服务推广的企业;
10.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有线、无线、卫星传输的企业;
11.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业务的企业;
12.从事与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代理、贸易的企业;
13.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网络游戏软件、网络美术作品、网络视听产品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段的出版物销售企业;
14.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作品、音乐、美术作品及其他文化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5.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企业;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经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贸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企业、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18.采用数字化印刷技术、电脑直接制版技术(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术和装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B.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优惠政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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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关于文化+科技的政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形态。”对于正在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科技创新的中国而言,发展文化与科技融合产业,是文化产业创新的必然选择。
研究文化和人必然需要现代的科学技术,当然现代科技也已经极大的促进了文化与人的研究进展。“汇新杯”创新大赛中的“科技+文化艺术专项赛”就是挖掘现代科技发展与文化结合、与艺术相结合的新技术、新成果,用科学技术来普及文化知识,科普文化艺术传承。
2017年4月出台立的《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就立足于我国文化科技融合的发展实际和应用要求,在《规划》中提出要实现我国文化、艺术与科技相融合需要有建设文化科技创新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力争于2020年,基本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以应用为驱动,以科技文化领域、科技艺术领域的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以协同创新、研发攻关、成果转化、区域统筹、人才培养等为主要构成的科技文化艺术创新体系。
例如在2017年12月份浙江乌镇举办的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国家文物局展区尤其引人注目,观众只需轻轻一点,2米高的莫高窟壁画便以立体化、全视角形式呈现,洞窟和佛龛内的图案清晰可见,狩猎耕作、婚丧嫁娶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画作尽收眼底。浓厚的传统文化氛围通过AR、VR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全方位的展现在人们的眼前。
因此2018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深圳市汇新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源中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大学共同承办的“汇新杯”新兴科技+互联网创新大赛响应《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科技创新规划》,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专门开启了科技+文化艺术赛道,推动国家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也为在文化和艺术产业创新、创业的企业提供发展机遇与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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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发展分析
嗯。刚写论文
目前最全的了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已于日前发布。相关内容本报将陆续刊登,今日选登文化产业和对外文化交流部分。
发展重点文化产业。确定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推动国家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国产动漫振兴工程、“中华字库”工程等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1.影视制作业。发展影视内容产业,提升电视剧、非新闻类电视节目和电影、动画片的生产能力,扩大影视制作、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满足多种媒体、多种终端发展对影视数字内容的需求。
2.出版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从主要依赖传统纸介质出版物向多种介质形态出版物共存的现代出版产业转变,从主要依赖区域性市场向综合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转变。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实力的出版企业集团,打造一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出版品牌。
3.发行业。支持出版物发行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经营,重点发展连锁经营、现代物流和网络书店等现代出版物流通系统,形成若干大型发行集团,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
4.印刷复制业。发展高新技术印刷、特色印刷和光盘复制业,建成若干各具特色、技术先进的印刷复制基地,使我国成为重要的国际印刷复制中心。
5.广告业。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积极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努力扩大广告产业规模,提高媒体广告的公信力,广告营业总额有较快增长。
6.演艺业。推进营业性演出单位资产重组,发展演艺经纪商,加强演出协作网络建设,形成一批大型演艺产业集团。
7.娱乐业。发展电子娱乐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健康向上和技术先进的新兴娱乐方式,创新娱乐业态。鼓励连锁娱乐企业的发展。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娱乐设施,加强文化娱乐主题园区建设。
8.文化会展业。发展各类综合及专业文化会展,重点支持覆盖全国并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会展,办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相关文化活动及会展,使文化会展业成为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
重点支持的文化会展
1.中国国际广播影视博览会
2.中国国际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展览会
3.中国国际动漫节
4.中国国际音像博览会
5.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
6.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
7.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
8.上海国际电影电视节
9.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积极发展以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内容产业。加快发展民族动漫产业,大幅度提高国产动漫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积极发展网络文化产业,鼓励扶持民族原创的、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研发,拓展民族网络文化发展空间。
重大文化产业推进项目
国家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工程——采用数字电影摄制技术与工艺,推动传统技术与数字技术的融合,形成数字电影规模化生产和制作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电影的拍摄和制作水平。
国产动漫振兴工程——建设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和教学研究基地,建立动漫技术设备和公共技术平台支撑服务体系共享机制,增强国产动漫的原创制作能力和衍生产品开发能力,培育一批充满活力、专业性强的中小型动漫企业和具有中国风格、国际影响的动漫品牌。
“中华字库”工程——建立全部汉字及少数民族文字的编码和主要字体字符库。重点研发汉字的编码体系、输入、输出、存储、传输以及兼容等关键技术。
国家“知识资源数据库”出版工程——以各种信息资源为基础,采用现代人工神经网络、数据库和计算机信息检索等高新技术,建立新一代综合各类知识信息的数据库,提高我国信息资源深度综合开发利用的能力和水平。
优化文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强省、强市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形成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1.加强重点文化产业带建设。以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城市为核心,加快产业整合,形成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三大文化产业带。积极发展我国西南、西北地区等具有鲜明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推进科学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加快文化产业优化升级步伐,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加入国际文化产业分工体系,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
2.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促进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分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使之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孵化器。形成若干出版、印刷复制、影视制作和文化产品批销等产业中心,重点建设一批大型影视制作、动漫、音像电子、印刷复制和演艺等产业示范基地。
3.促进区域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产业带、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的带动与辐射作用。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中部地区加快文化产业崛起,西部地区结合地方特色和资源优势,着力增强文化产业自我发展能力,努力形成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新格局。
转变文化产业增长方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转变增长方式,提高效益,扩大规模,促进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1.推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从单纯依赖数量、规模扩张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大力提高质量、效益的集约型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集聚,形成规模经济效益,提高集约化经营的能力和水平。围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兼并、重组,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
2.改造传统文化产业。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的文化生产和传播模式,推进产业升级,延伸产业链。全面推进广播影视制作、传输、发射、播映、存储、交换以及影视和演艺后产品开发等领域的数字化。推动数字化出版、印刷以及现代物流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积极拓展新型文化产品和服务,提升文化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实力。
3.发展“专、精、特、新”中小文化企业。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手续,建立完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鼓励、支持和促进中小文化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富有活力的优势企业群体。鼓励公民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依法创办中小文化企业。支持社会力量建立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为中小文化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4.鼓励发展文化相关产业。推动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产业的联动发展,与工业设计、城市建设等经济活动相结合,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支持文化企业充分利用自有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向相关产业延伸发展,开发多种形式的衍生产品。
培育文化市场主体。着力重塑文化市场主体,提高国有文化企业竞争力,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1.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一般艺术院团和除少数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外的出版单位及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类等报刊社,新华书店、电影制片厂、影剧院、电视剧制作单位和文化经营中介机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组织所属事业编制的影视制作和销售单位,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复制、发行、传输网络部分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部门,分期分批完成转制为企业的任务。规范国有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加强对文化事业单位剥离企业的监管,合理确定产权归属,明确出资人权利,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努力形成一批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文化企业与企业集团。
2.加快国有文化企业公司制改造。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为重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国有和国有控股的文化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加快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2010年前国有独资文化企业基本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推出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上市文化公司。
3.培育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推动国有文化资本向市场前景好、综合实力强、社会效益高的领域集中,充分发挥国有文化资本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运用市场机制,以资本为纽带,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实力雄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文化市场的主导力量和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鼓励和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开发市场占有率高的原创性产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
4.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加强和改进服务,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健全各类文化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门类齐全的文化市场,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1.发展文化产品市场。鼓励发展城镇中小型特色书店、专业书店、社区书店和网络书店。重点发展农村各种形式的出版物发行网点、代销点和租赁点,鼓励各种资本投入农村出版物发行,拓展农村出版物市场。规范和发展演出市场。在大中城市推广票务连锁服务,形成覆盖全国的票务连锁服务网络。繁荣电影、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市场,开拓动漫游戏、移动电视、付费电视、网络广播电视等新兴市场。扶持艺术品市场发展,努力使我国成为亚洲主要的艺术品交易中心之一。
2.完善文化要素市场。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拓展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完善文化企业间接融资制度,通过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为文化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便利条件。规范文化产权交易,重点发展版权和其他无形文化资产交易市场。建立文化行业人才库、人才评价体系,促进人才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完善文化信息、技术交易市场,提升服务水平。发展文化经纪代理、评估鉴定、技术交易、推介咨询、担保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规范运作,向品牌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加强执业培训,推行资格认证制度。制定和完善文化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培育农村文化市场。运用市场准入、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出版发行、电影放映、文艺表演、网络服务等领域,积极开发农村文化市场。制定扶持农村文化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经济政策,简化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和民营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支持农民群众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兴办农民书社、电影放映队等,扶持民间剧团的发展。鼓励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剪纸、绘画、陶瓷、泥塑、雕刻、编织等民间工艺项目,支持农村民间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
4.健全文化行业组织。各类文化行业组织要依照法律和章程,认真履行市场协调、行业自律、监督服务与维权等职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记协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和维权作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版权协会、中国演出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等,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到2010年,完成文化领域各种行业组织的建设和改造,实现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分开。
5.鼓励和引导文化消费。适应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变化的趋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消费热点,拓展消费领域,引导社会公众的文化消费。文化产品生产单位要面向群众,努力降低成本,提供价格合理、丰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政府补贴方式,向社会提供低价文化产品。提高国民的阅读意识和文化消费意识,拓展教育培训、健身、旅游、休闲等与文化相结合的服务性消费。改善文化消费环境,加强文化产品价格监管,建立和完善文化产品消费投诉、受理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展现代文化产品流通组织和流通方式。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加快文化产品物流中心建设,实行新型代理配送制度,建立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文化产品流通网络。
1.培育全国和区域性的大型现代流通组织。加强以跨地区连锁经营、信息化管理和现代物流为特征的大型现代文化流通企业的建设。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文化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重点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具有著名品牌、辐射力强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文化流通领域的主导力量。鼓励资产质量好、经营规范、成长性强的文化流通企业上市。
2.建设辐射全国的区域文化产品物流中心。加快文化产品流通产业布局及结构调整,支持立足区域、辐射全国的文化产品物流中心建设,鼓励跨越区域、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服务优质的现代文化产品物流企业发展。列入规划的文化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纳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并享受与之相关的优惠政策。
3.发展现代文化产品连锁经营。鼓励出版物发行、票务、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影发行放映等文化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直营连锁网络,或通过品牌、商号、配送、管理技术等联结方式发展特许经营网络,形成一批全国性和区域性文化产品连锁企业,使连锁业态成为文化产品流通业的主要发展方向。鼓励文化产品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跨国连锁经营。继续推进电影院线制改革,建设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城乡数字电影院线。
4.积极发展文化电子商务。充分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构建网络文化产品和文化生产要素交易平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产品流通。按照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的原则,发挥企业在电子商务开发应用中的主体作用,推进文化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文化行业信息资源共享和在线交易信用机制,研究制定文化行业电子商务规范,积极发展面向消费者的新型文化电子商务模式。
E. 北京如何发展文化产业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2.扶持中小文化企业
(二)转变文化产业发内展方式容
1.鼓励集聚发展
2.促进产业融合
3.打造文化品牌
4.加强引导调控
(三)优化文化产业布局
1.加强文化产业区域布局
2.统筹城乡文化产业发展
3.培育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
(四)加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
1.坚持正确创作生产方向
2.鼓励文化创新
3.完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五)扩大文化消费
1.培育文化消费习惯
2.改善文化消费条件
3.促进文化消费升级
(六)推进文化科技创新
1.加强对传统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
2.加快推进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3.发挥科技项目的支撑引领作用
4.推进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七)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
(八)健全投融资体系
1.推进银行业全面支持文化产业
2.发挥资本市场作用
3.促进文化产业投资
4.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配套服务
(九)强化人才支撑
1.加强培训教育
2.完善人才政策
(十)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
1.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2.鼓励文化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3、加强国际文化产业交流合作
F. 北京23条文化扶持政策在什么地方能找到 能看到全面详细的介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日期:2012-10-24
京工发[2012]139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专业分局,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0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市委提出的加快先进文化之都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推动首都文化中心建设,支持首都文化事业改革,促进首都文化产业发展,提升首都文化市场的竞争力,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化发展,提升首都文化企业竞争力1、加快文化企业集团化进程,积极推进文化企业登记注册为集团。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强强联合,做大做强优势文化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个(含)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依法办理企业集团登记。2、加强对集团化文化企业名称保护。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经营项目以文化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他经营项目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含)以上大类的,允许集团母公司的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用语,并对核准的名称实行全行业保护。3、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发展连锁企业。集团全资直营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文化类产品业务的,由集团连锁企业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总部取得许可证后,连锁门店不再办理相应许可证。连锁门店达到10家(含)以上的,集团连锁企业总部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统一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各门店的登记注册。二、支持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放宽设立文化企业的出资方式4、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以全部净资产出资改制重组为企业。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为全民所有制或公司制企业时,可以其全部净资产做为注册资本(金)。全部净资产数额以市、区、县政府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数值为准,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即予以登记注册。5、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以股权出资组建公司。改制重组时文化事业单位需要引进股权作为注册资本的,股权持有人可以股权投入到公司,该股权应经过评估。涉及国有股权的应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6、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以债权出资组建公司。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为公司的,以下经过审计的债权可以作为出资登记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债权人与事业单位之间产生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性规定的债权;(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转为事业单位权益的债权;(3)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中明确转为事业单位权益的债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三.加强服务,积极支持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7、支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对非上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上市的,全程跟踪,做好上市前的工商登记指导工作,在上市前的资产重组、股权变更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加强与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和服务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沟通,积极协商解决文化公司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8、鼓励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和经营形式。鼓励发展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设计、艺术创作等科技与文化融合的新兴业态,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表述。9、支持文化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支持文化企业对文化领域专门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核心创意人员以及科技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积极做好股权激励的登记工作,维护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化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成果在文化产业领域的转化和应用。10、支持文化基金企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各类文化产业企业。符合基金规模要求的文化产业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基金类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我市基金规模要求的管理型基金和投资型基金,其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可以分期缴付,全体投资人的首次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资金数额)的20%,管理型基金的注册资本(资金数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型基金的注册资本(资金数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11、实施广告战略,促进广告业发展。支持设立广告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广告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加强广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发展。四、支持文化品牌建设,保护文化企业驰著名商标12、支持企业商标品牌建设。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将本企业的品牌注册为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支持区县政府奖励本区域内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的企业。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予以积极地保护,企业可以申请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依法批准予以保护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13、支持历史传承悠久、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底蕴深厚的“老字号”企业和知名文化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积极保护经市级以上商业、文化管理部门确认的“老字号”企业、知名文化企业、知名文化事业单位的名称,企业可以申请对其商号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依法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14、支持名家名人推出名家名人品牌。支持经市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确认的文化名家、文化名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登记注册文化企业。文化名家、文化名人为保护自身的姓名形成的商业价值,可以申请对其姓名、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15、支持大专院校保护院校名称。积极支持大专院校名校品牌建设,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促进大专院校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大专院校可以申请对其名称和简称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16、积极保护历史上已经形成品牌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名称及其简称。文化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转企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保留原名称,仅在其原有名称上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原名称中没有行政区划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如申请在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报社、杂志社名称为刊物名称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书名号。17、支持北京特色旅游文化项目。经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品牌特许运营商可以在本企业和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使用“北京礼物”字样,运营商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持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特许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特许经营期限到期的,由市级旅游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延期;未批准延期的,市级旅游管理部门责成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18、加强对公共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积极与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引导公共历史文化资源企业走品牌发展之路,加强对公共历史文化资源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对经注册的公共历史文化资源性商标的文字部分,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对其商标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五、引导文化中介专业经营,规范有形文化市场发展19、支持文化经纪企业专营发展。引导从事文化经纪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注册为经纪人;制定并推广文化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文化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制度,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以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经纪人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整合和共享文化经纪人的信用信息。20、支持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专营发展。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及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积极引导和鼓励艺术品拍卖企业使用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促进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规范经营。21、制定并引导展览展销会各方使用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展会场地与举办单位之间、举办单位与参展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强化展会各方管理责任,预防和及时化解展会活动中的交易纠纷。22、支持展览展销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充分发挥服务、维权和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展览展销相关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水平。23、鼓励文化产品市场的开办。促进书画、工艺品、文体用品等有形文化产品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职能做好准入前的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文化市场行业行为自律规则,促进该类企业的规范发展。
本意见自2012年11月19日起正式施行。
G. 北京文化产业税收制度
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做法,积极争取出台功能区税收优惠试点政策。在规定期限内,对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功能区内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国家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在规定期限内免征房产税。积极研究制定功能区内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水、电、气等运营成本。
H. 北京那个文化创意产业园有好的政策支持,我想去哪儿搞影视制作
金田影视产业园。它的目标定位为北京市朝阳区影视产业基地,发展主线:全专国卫视电视属台“使馆区”、新媒体影视产业“聚集孵化区”。其中包含:全国各卫视电视台企业、新媒体影视企业聚集区、影视后期制作中心、影视文化交流培训中心、影视soho办公配套区、高清数字演播大厅、实验小剧场等。
I.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政策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制定和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和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及海外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
第二条完善和全面执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政策,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条落实《关于深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市场主体地位,积极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创意人员,利用一切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各类经营主体,凡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本政策。 第五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新办文化创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2年后减按15%税率征收。
第六条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文化创意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服务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七条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八条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该类仪器和设备,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九条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创意单位,设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第十条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研究制定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鼓励知识产权评价机构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版权资源信息中心和版权国际交易中心,构建版权授权体系。鼓励中外著作权人参与本市文化创意活动。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支持现代著作权保护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鼓励文化创意产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文化创意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可从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中给予支持。本市设立数字著作权登记中心,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登记著作权,对属于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保护和推广本市文化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制定文化创意产业商标管理办法,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创意产业著名商标名录。 第十四条自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安排5亿元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对符合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文化创意产品、服务和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
第十六条政府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本市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文化创意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第十七条为文化创意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改制上市。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文化创意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