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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产业发展环境巡查

发布时间:2021-02-15 17:48:12

A. 产业园区规划中存在哪些重大问题

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产业园区规划普遍存在几个典型的问题。
一、我国版产业园区规划都停留在传统权城市规划模式这一层面上。
二、我国产业园区规划盲目追求布局的外观性,不注重时效性。
三、我国产业园区规划的同质性现象较为严重。
四、我国产业园区规划水平不高,配套衔接不够。
五、我国产业园区规划多注重外表空间,轻内在产业,缺乏引领力量。

B. 产业园区可持续发展从哪些方面来剖析

一般而言,产业园区规划包括产业园区规划背景、发展定位、规划布局、招商策略、园区运营策略等等。


产业规划的总体规划思路的关键在于产业的定位分析,只有将产业定位准确了,后续的空间布局、招商策略和运营服务的设计才会更加具有成效。当然,在进行产业定位之前,我们需要对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进行全面有效地梳理,为产业定位打下扎实的基础。在此,结合过去的产业园区规划经验,提出了“五步法”的总体规划思路。


内部资源分析


内部资源分析是园区内部与战略有重要关联的因素,是园区经营的基础,是制定战略的出发点、依据和条件,是竞争取胜的根本。


园区内部环境或条件分析目的在于掌握园区的历史和的状况,明确园区所具有的优势和劣势。它有助于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战略,有效地利用自身资源,发挥企业的优势;同时避免企业的劣势,或采取积极的态度改进企业劣势。扬长避短,更有助于百战不殆。


园区内部资源能力主要指自然资源、政策环境、人力资源、产业基础和产业配套、市场辐射能力、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综合来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剖析。

C. 工业园区规划如何治理环境污染

工业园区已占到如此大的经济体量,但行政管理机制仍然模糊——对上分属于科技部、商务部、工信部、环保部等多个部门管理,对下没有执法权,只是机构而非机关,这是导致环境管理难的根源。
已有的工业园区相关制度主要围绕产业发展和土地利用展开,涉及这两类问题的措施具体且系统。而直接针对环境管理的政策较少,且呈现出较为显著的管制型特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管制和“结果导向”的考查。
2018年伊始,一组工业园区数据引人注目。根据环保部通报,截至2018年1月底,全国共有涉及废水排放的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356家,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完成率分别为94%和91%。
这是一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的成绩单,大限是2017年底。逾期未完成的,将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根据通报,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西、四川等9省份已全部完成任务。其余22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208家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未按时全部完成。
自1979年第一个蛇口工业区挂牌以来,中国工业园区种类繁多,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多种类型。
“十二五”期间,工业园区作为产业集聚地,贡献了中国GDP的近50%。东部沿海地区的工业产值超过50%来自园区,西部地区的新增产值50%来自园区。
规划环评未完成、超标排放……快速、粗放的发展背后,工业园区逐渐沦为污染集中区,中央环保督察中频被点名。笔者统计2011-2015年间环保部公布的环境案件中,由于工业园区内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在所有案件中占比由20%上升至34%。
闭合性的内部管理
工业园区是通过行政手段划出的一块区域,聚集各种生产要素,工业集约化,企业享有园区内的特殊政策,也具有共同的排污特征。
——地理区域性。企业地处同一园区,共享公共基础设施,例如集中供热、供电、污水纳入公用管网,执行相同的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标准。
——同行业属性。企业若处于同一行业内,如纺织、汽车行业等,其原辅料使用、工艺使用、特征污染物等具有相似性。
——供应链的关联性。若企业产品或工艺存在上下游关系,污染物会在企业之间传递,上游企业的污染易转至下游企业的管理成本。
可见,园区内的企业在治理污染中,“单打独斗”较难达到最佳目标,需要借助企业之外的环境管理,但相对应的园区环境管理机构却不尽完美。
目前工业园区主要包括管委会、企业型和混合型三大类体制,且绝大多数采取的是管委会模式。
在管委会模式中,园区管理机构作为当地政府派出机构,具有较大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备处罚企业的职能。大部分园区没有专门负责环保工作的独立队伍,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的只由三四个人兼职管理环保。
2018年5月,《江苏省开发区条例》将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省级“园区法”。而国家级独立的开发区法律法规仍然缺乏,这导致管委会没有相应的监督权和执法权,也就没有相应的执法队伍。
另一方面,园区管理者直接对接各级政府部门,得到授权较大,全权处理区域事务,从而表现为:闭合性——管理决策内部化;集中性——除了主要领导由城市政府或更高一级机构任命外,一般管理人员由园区自己决定;矛盾性——园区市场的盈利性和作为管理者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
理论上,园区规划可以指导工业园区选址、定位和发展趋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管理机构对园区环境规划的准入条件缺乏认识,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千方百计引入各种企业甚至降低环境准入标准,突破了当地环境容量
不少工业园区已经逐渐提高环境准入标准,但由于产业转移,仍有园区管理者对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开绿灯。从环评的执行率看,根据环保部2015年对全国162个工业园区的督查,规划环评编制率和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率分别只有50%和61%。
而且,由于对中小型废弃物利用的企业扶持政策较少,园区对于配套的中小废弃物企业重视不足,导致园区内未形成有效的循环经济,一些循环经济园区名不副实。
最终,园区内部缺乏专门机构、闭合性和集中性的管理又导致信息公开缺乏,第三方平台和公众难以参与,近年来引发了众多环境群体性事件。
“自上而下”“结果导向”的外部政策
中国对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并不算晚,并伴随环保问题越发重视而不断完善。
早在1993年,当时的国家环保局即对工业园区的区域环评和污染物控制提出了目标。2013年,“十八大”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五位一体”治国思路,多个部门都参与到园区的绿色化建设中。查阅环保部等各部委网站及相关年鉴,到2015年,笔者选取了64项关于工业园区的代表性环保政策进行分析。
分析发现,相关制度主要围绕产业发展和土地利用展开,涉及这两类问题的措施具体且系统。而直接针对环境管理的政策较少,且呈现出较为显著的管制型特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管制和“结果导向”的考查。
一般来说,环境政策工具类型分为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和自愿型,这64份文件中,三者占比分别为64.1%、31.9%和4%。
这与国内环保注重管制型思路一致。64份文件中,命令控制型工具中以目标规划和指标体系类最多,比如“法规”“环评”“规划”等词汇的出现频次达到30%。
虽然这有助于管理人员完成既定目标,但与园区内的产业环境管理发展过程等结合不够。
比如,大部分环境政策针对的是末端控制,中间产品或副产品的管理没有控制。即使提及也大都是定性考察,更没有重要性的排序。
同时,过于偏重宏观性的政策管理,例如规划、理念、计划等,忽视了园区作为地区性经济聚集区的特性,对于“园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园区政策与上层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和包容性”等问题少有提及,这就造成了在园区的实际管理过程中,诸如“产城矛盾”等问题,无法在园区内部解决,也难以与当地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动。
经济激励型政策占31.9%,比例不算低,但主要是用于环境质量改善税收的补贴政策,若把关不严,容易造成部分企业以“绿色”或“新能源”的招牌进园而“骗补”。
在人、财投入方面,相关政策占比仅为5.1%和4.7%,容易导致顶层设计上有很好的制度框架,但缺乏配套的人财实施计划,政策落地难。排污权交易可以提高企业的主动性,目前工业园区内替代政府进行环境资源交易市场组织者和中介的机构还较为缺乏,配套的政策也不多。
像入园前签订环保协议等自愿型政策更少,仅占比4%。这导致实现企业主动性不够,且难以培育环境监测、“环境医生”第三方环境服务市场。
一园一策,量身定制
工业园区的管理之难,根源在于园区的管理过程缺乏有效管理,在政策设计层面没有进行有效分析。加强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有以下建议。
首先,要完善园区环境管理的统筹性,突出园区环境管理的个性化。为了避免多部门管理造成的责任主体模糊,建议国家层面设立专门统一的园区协作平台,统筹政策的制定主体,环保部、水利部、工信部等专业主管部门能信息共享、职能协作。
另外,园区一直没有专项法律依据,建议逐步从法律法规、技术细则、行业管理等层面完善整个政策体系,一园一策,设立园区量身定制的规范标准。
其次,优化工业园区的政策类型,弱化行政强制,引导经济激励型政策,深化经济杠杆作用。例如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园区的运用,培育园区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对违规运营企业进行信息公开,引进第三方环保服务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主性,变“园区-企业”为“园区-行业协会-企业”的管理,从而下沉管理重心,赋予企业更大的自治自由。
再次,要以数据为抓手,强化全过程管理和跟踪。将企业基础信息如经营数据资料、环境信息网络资源等数据库,在过程管理中分时间段、分行业不断进行历史数据的对比,作为后续动态管理的参考。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此前的政策文本分析中,从未出现对园区环境管理收益测评和工业园区管理成本的指标,这可能造成为达标而成本过大,或是引入了所谓不相干的“绿色企业”以创建“绿色园区”。所以,分析“成本”有效性,在园区环境管理中非常迫切。

D. 产业园区面临的新形势 未来应该如何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常态化,在国际产业转移、区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产业园区的开发运营模式依然过于依赖土地红利,缺乏产业经营能力,存在“重开发轻运营”问题。新的经济形势下,亟需园区从“租赁型”、“卖地型”向“管理型”、“投资型”转变,由单纯的土地运营向综合的“产业开发”和“氛围培育”转变。
传统产业园区的发展“重产业发展轻人居打造”、“重工业制造轻服务塑造”、“重土地开发轻氛围营造”,导致产业园区人居环境缺失、商业服务业发展落后、创业氛围显著不足,人本主义严重缺乏。前瞻产业研究院资深专家指出,“产城融合”是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以城市为基础,承载产业空间和发展产业经济,以产业为保障,驱动城市更新和完善服务配套,以达到产业、城市、人之间有活力、持续向上发展的模式。

E. 如何改善县级产业园区环境,提升园区标准

改善县级产业园区环境相关办法:
(一)园区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入园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39%,容积率控制在0.6以上,绿地率控制在20%以下,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7%以下;入园企业用地投资强度必须控制在100万元/亩以上,产出密度亩均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
(二)采取腾笼换鸟的办法,加强园区闲置土地、使用效率低和无效益土地的整顿盘活,重点清理高升公司、保良生物、瑞洁卫生材料、茂源建材、兴达建材、樱和木业、杭莲生态农业等七家企业闲置土地。
(三)千方百计用足国家政策,争取多方面支持,尽早报批园区已征收的土地,确保引进的项目有地可用和及时供地。
(四)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入园协议》操作,对超占土地及时收回,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规建筑坚决拆除,对停建的在建工程必须尽快复工,对规划内尚未动工的土建工程督促其尽快动工建设,对企业内部分土地撂荒限期增加投资补火。
(五)办好园区创业园,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乡镇及县直单位参与创业园标准厂房建设。对达不到供地条件的高新科技项目,在场地和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和激励其在创业园进行孵化成长。
(六)鼓励企业“零增地”扩张。积极引导并鼓励企业利用厂内存量土地改(扩)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对园区企业采取“零增地”方式新增《入园协议》之外的项目,视项目节约用地量予以相应奖励。
第八条 强化园区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管理制度。园区周边相关道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及农户建房等,必须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周边村组开展上述建设时,琴亭镇或升坊镇要先报园区审核同意后,再报国土、住建等部门予以审批。
第九条 实行园区企业转让申报制度。加强现有入园企业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管理,防范企业在变更过程中套取优惠政策。属同一宗土地、同一类产品、同一生产规模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凡现有入园企业需转让、继承、拍卖、租赁及变更的,须统一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参与协调,严禁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操作。
第十条 实行园区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制度。园区管委会对入园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按照协议规定,履行服务职能,监督项目建设,对违约项目依法按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招商引资服务单位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员工招聘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园区供电、供水协议制度。供电、供水部门必须与园区重点企业签订供用电、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强化服务意识,明确服务承诺:停电停水必须无条件在第一时间通知园区企业,确保园区企业正常安排生产;同时每年计划停电停水不能超过6次(新增用户接入电网或园区网络改造停电除外),每超过一次无条件补偿与之签订相关协议企业各1000元的损失;非正常停电停水不得超过3次(自然灾害引发停电除外),每超过一次无条件补偿与之签订相关协议企业各2000元的损失。
第十二条 强化园区治安管理。公安部门必须加强园区治安管理,对强揽工程、无理取闹、强行阻碍园区企业正常生产和施工的事件,园区派出所在接到报警电话后1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及时调查取证,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园区封闭管理制度。县(市)直部门及有关条管部门(税务、消防、环保部门除外)须领取县园区管委会开出的通知书后,方可到企业开展收费、检查等工作。村及村民与企业的一切事务,原则上均由园区管委会直接办理,村及村民不得与企业发生直接关系。提倡联合执法、预约执法、集中执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企业对未经园区管委会许可,擅自进入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有权拒之厂外或强制带离厂区。
第十四条 完善客商保护制度。县委、县政府向入园投资企业业主、高级管理及高级技术人员颁发客商证,对持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持证人求助信息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全力以赴给予无私帮助;持证人若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在对其有关行为进行处理时,要坚持以教育为主,需采取强制措施时,事先必须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实行园区企业办证代理服务制度。对入园企业的项目、用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受理、统一收费,实行全程代理。
第十六条
实行园区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县(市)直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房管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等)
须按照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企业所有的收费项目实行“一企一卡”制,由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优惠幅度等内容制成卡片并加盖县政府公章,直接发给园区企业主。

第十七条

实行园区企业投诉必查制。对园区开发建设过程中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以及服务差等情况,企业可直接向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举报或由企业派人或以书面、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县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坚决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究。

第十八条
实行联审联批管理制度。对新入园项目由县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入园的立项、环评、规划、用地、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用电、用水等问题。

第十九条

实行县级领导挂点负责制。为解决好入园项目建设和入园企业生产经营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县级领导挂点负责制,建立“一个项目,一个县领导,一套人马”的帮扶机制,实行领导高位推动,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难题。

第二十条
实行银企对接会议制度。为解决园区企业融资难问题,每季度由县分管领导在县工业园综合服务大楼召开一次银企洽谈会,积极实施政银企合作,实现银行和企业的无缝对接,
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难题。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用工投保制度。为解决企业用工风险,引导和鼓励园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服务园区工作推广制度。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和服务工业园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员分工有体现,在经费列支上有落实,在政策对接上有举措。使我县工业园区在扩大开放、体制创新、功能开发、产业集聚等方面,尽早发挥出应有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实现县域经济超常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F.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

高新技术产业的集抄约程度袭明显不足,具体体现在高新区单位土地的产出率低下,高新技术产品附加值低,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率低且呈现下降趋势,导致优惠政策过度,空间扩张太快,促使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竞争力不强。
产业结构高度趋同,比较优势不明显。在发展初期,许多高新区在争相发展一般性高技术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项目时,片面追求结构的高度化而忽视了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部企业之间没能形成“优势互补、良性竞争”机制,加之园区提供的过度优惠政策,导致园区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强,出现“贸而不工、科而不研、研而不果”的怪现象,导致园区内部高新技术企业未能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主要精力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上,进行低层次的、重复性的经营竞争,缺乏现代技术内涵。

G. 我国产业园区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以黄冈来新型建材产业园为例,一个源园区上千亩的土地上,集约化了不少于十数家的绿色建材制造上下游企业,其中既有行业龙头单位,也有高量产企业,也有技术前端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高度互补,市场也交错融合,这种企业间形成的航母式集群,其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是一般单个企业不可比拟的,甚至可以影响到整个行业的标准和定价权。黄冈新型建材产业园创建之初,就决定跟着国家改革的大趋势,只有顺势而为方能大显身手,这样的建园理念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认可,给予了高度的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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