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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

发布时间:2021-02-15 21:18:00

1. 中国文化贸易政策有哪些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实施专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属试验区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 等,
你也可以到政策网络进行查询,这方面的政策比较多,关于文化贸易各个方面的都有。

2. 我国在开始启动"十二五"文化产业专项发展规划是在哪一年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回重大问题的决答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2年2月23日,文化部以文产发〔2012〕7号印发《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该《规划》分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主要任务,重点行业,保障措施4部分。

3.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中提出,要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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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扶持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内增容计划》(《倍增计划》)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经营政策
培植大型文化服务企业政策
发挥各地区和各民族文化特色的政策
文化服务贸易的保护与开放政策
政府购买/补贴/专款扶助政策
财政投资/注资倾斜政策
金融便利/贴息贷款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差别税率政策、税金减免政策、税利返还政策等)

5.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重点行业

改造提升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极具活力和潜力的新兴文化产业,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以重点行业的快速发展实现倍增目标,形成各行业百花齐放、共同繁荣的良好局面,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加快剧院、剧场、电子票务等演艺基础设施建设,为扩大演艺消费创造条件。建立演艺产品创作生产补贴机制,扩大原创性演出产品的生产。加快演艺与旅游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培育旅游演艺市场,丰富旅游演艺产品,避免同质化。设计开发演艺衍生产品,延伸演艺产业链。 专栏 演艺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建设10家左右覆盖全国主要城市的全国性或跨区域的文艺演出院线,打造一批深受人民群众喜爱、久演不衰的精品剧目,形成1-2个国际知名的演艺产业集聚区,大力拓展农村演艺市场,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对演艺的消费需求,为实现从演艺大国到演艺强国的跨越奠定基础。 主要举措 ● 加快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的步伐,引导支持民营资本进入演艺领域,着力培育一批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演艺企业。
● 发展以大型演艺集团为龙头,以中心城市剧场为支点,以二三线城市剧场为网络的若干个跨区域演出院线。
● 加快演艺基础设施改造更新,重点鼓励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音响、灯光和舞台技术装备。
● 积极推进全国文化票务网络建设,打造文艺演出票务平台。
● 依托各地文化艺术资源,发挥已形成的地方特色演艺品牌的辐射效应,培育民族民间演艺产业群。 政策支持 ● 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演艺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
● 发挥国家各类文化艺术基金的作用,调动国家、社会等各方面力量,推动演艺产品创新,鼓励创作反映现实生活和表现时代精神的优秀舞台作品。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演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演出节目原创、舞台设备更新、剧场建设改造、演出院线建设、出国巡演等。
● 制定完善演艺产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保护、从业规范等政策法规。 促进歌舞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健康发展,积极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和技术先进的新兴娱乐方式,创新娱乐业态。促进娱乐业与休闲产业结合,扩大娱乐业发展空间。调整优化娱乐场所结构,鼓励娱乐企业连锁经营。推动娱乐场所品牌建设,增强中国娱乐业在国内外市场的吸引力。 专栏 娱乐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打造5至10家具有较大产业规模和较强竞争实力的娱乐业品牌,推动娱乐业自主创新,使国产娱乐设备、国产原创娱乐内容占据国内市场60%以上份额。 主要举措 ● 扶持国内娱乐设备生产企业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娱乐设备,鼓励娱乐产品内容提供商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健康的娱乐产品。
● 在大中城市积极发展集演艺、休闲、旅游、餐饮、购物、健身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设施。
● 科学规划、适度发展科技含量高、富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娱乐园区,坚持合理布局,有序规范,防止盲目建设。
● 加强娱乐场所引导和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娱乐业经营秩序,净化娱乐市场环境。 政策支持 ● 鼓励各地调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促进大众娱乐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 推动娱乐场所标准化建设,建立娱乐场所硬件设施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服务标准体系。 优化动漫产业结构,提升动漫产品质量,打造动漫精品,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动漫产业体系和相互支撑、相互作用的动漫产业链条。加强创作,培育精品,倡导、扶持动漫产业走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原创之路,坚持走技术创新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产业发展道路。 专栏 动漫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5年,动漫业增加值超300亿元,动漫创意和产品质量有很大提升,着力打造5至10个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产动漫品牌和骨干动漫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的动漫企业家和动漫艺术家,实现动漫产业质的飞跃,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支点。 主要举措 ● 制定动漫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 评选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示范、引导动漫产业健康发展。
● 实施国家动漫精品工程,为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搭建产业化平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形成上下游共同发展的动漫产业链条。
● 实施原创动漫推广计划,包括动漫游戏海外推广、展会推广和边疆推广。
● 加强动漫关键技术研发、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国家动漫公共素材库项目建设,为动漫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 加强对现有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园区的管理,优化基地园区布局,提高基地园区的孵化、集聚、交易、展示、交流功能。
● 联合教育部实施原创动漫人才培养计划,举办国家动漫产业高级研修班,培养产业需要的高端人才。
● 加强动漫产业理论研究工作,发布动漫产业发展年度报告和产业数据。 政策支持 ● 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开展动漫企业认定,完善面向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 继续在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种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动漫企业发展。
● 推动出台动漫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及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增强游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民族特色、健康向上的原创游戏发展,提高游戏产品的文化内涵。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游戏技术、电子游戏软硬件设备,优化游戏产业结构,促进网络游戏、电子游戏等游戏门类协调发展。鼓励游戏企业打造中国游戏品牌,积极开拓海外市场。 专栏 游戏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目标 到2015年,游戏业市场收入规模达到2000亿元。鼓励网游企业到海外投资,形成10家综合实力达到世界水平的骨干游戏企业,培育一批内容健康向上、富有民族特色的游戏精品,力争每年向世界推出百款网游,其中3-5款精品网游跻身国际最受欢迎网游前十位排名。 主要举措 ● 推动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业快速发展,打造具有深厚文化内涵、深受群众喜爱的网络游戏精品。
● 加强科技攻关,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游戏技术和电子游戏软硬件设备,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 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丰富网络游戏类型,鼓励新产品填补细分市场。协调发展各游戏门类,提高游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 严厉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政策支持 ● 促进游戏产品出口,鼓励我国游戏产品参与国际竞争,搭建游戏产业国际交流平台。
● 完善游戏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构建监管互动平台,积极引导行业和企业自律。
●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学结合,形成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游戏类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培养一批专门人才。 促进文化与旅游相结合,以文化提升旅游的内涵,以旅游扩大文化的传播和消费。打造文化旅游系列活动品牌,扶持特色文化旅游项目。鼓励演艺与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精品演出节目。加强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研发设计,拓展文化旅游产业链。 专栏 文化旅游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文化旅游产业规模,保护文化旅游资源,规范文化旅游市场秩序,形成文化内容与旅游载体相互融合、相互支撑的总体格局,使文化旅游成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支撑。 主要举措 ● 科学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积极策划文化旅游的精品线路,建设旅游文化名街、名镇,打造文化旅游特色产业集聚区。
● 认定一批文化特征鲜明、市场影响大、发展活力强劲、开放程度高的全国文化旅游实验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 深入挖掘历史文化和地域文化资源,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广泛传播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旅游演艺品牌。
● 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对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古迹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传统手工技艺类和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度开发文化旅游工艺品,提升品位,拓宽市场。
● 打造文化旅游系列活动品牌,扶持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旅游项目。从2010年开始,文化部、国家旅游局每4年推出一个中国文化旅游主题年,每两年举办一届中国国际文化旅游周。
● 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定期发布《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
● 加强文化旅游市场管理,营造良好的文化旅游环境。 政策支持 ● 进一步扶持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旅游项目的建设开发。
● 加大政府投入,重点用于文化旅游宣传推介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繁荣美术创作,推动当代艺术品产业健康发展。创建艺术原创、学术评价、艺术品市场互为推进的艺术发展体系。引导、培育和建设艺术品一级市场。完善艺术区管理模式,鼓励艺术品产业集聚发展。建立中国艺术品行业登记认证数据库。积极扶持新媒体艺术。 专栏 艺术品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目标 到2015年,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达2000亿,形成2-3家具有世界影响的艺术产业集聚区,将中国建设成为世界艺术品重要交易中心。 主要举措 ● 鼓励原创艺术创作,推动画廊业发展,鼓励各地结合自身资源建立艺术产业集聚区。
● 鼓励建立新媒体艺术中心和视觉实验室,鼓励原创新媒体艺术发展。
● 打造诚信度高、交易便捷、品种丰富的艺术品电子商务平台。
● 扶持两个国际化、品牌化、高品位的艺术品产业博览会。 政策支持 ● 完善艺术品市场政策法规,加强艺术品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管理机制,维护艺术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 完善艺术品经纪人制度、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 培养艺术品产业领军人才、艺术家、鉴定人才和经纪人才。 发掘民族文化元素,突出地域特色,强化品牌意识。有效保护传统技艺,不断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密切结合,发展现代工艺美术。加快传统工艺美术产品与创意设计、现代科技和时代元素融合,增加文化含量和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的附加值。鼓励企业集聚,重点扶持特色鲜明的工艺美术产业集聚区。 专栏 工艺美术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国工艺美术业增加值超过6000亿元,出口额超过200亿美元。建设一批工艺美术特色产业集聚区和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创意基地。挖掘丰富的民族文化内涵,提升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打造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工艺美术品牌,带动工艺美术产业全面发展。 主要举措 ● 支持传统工艺美术面向市场,鼓励工艺美术技艺创新和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开发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扩大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 依托丰富的传统民族民间手工艺品资源,以工艺资源相对富集的中小城市和村镇为主体,加强创意和技术支持,培育集创意研发、生产销售、文化体验为一体的传统民族民间工艺品集散区。
● 推动农村手工艺业发展,鼓励农民通过手工技艺增收致富,通过产业集聚培育一大批特色文化产业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个体户及乡村文化产业带头人,实现文化富民。 政策支持 ● 推动出台针对工艺美术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适应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体系。
● 加强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天然原材料的保护,为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提供支持。
●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传统工艺美术技艺整理传承、人才保护和技艺保护工作。
● 建立科学、完善的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体系,为工艺美术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科学布局、合理分工、提升内容、突出特色,发展综合性、专业化等不同类型的文化会展。转变文化会展业运作模式,切实提升文化会展的交易功能和作用,促进文化会展与旅游、城市建设、商贸合作的融合,提高办会效益。建立健全会展评估机制,完善会展评估和反馈体系。加强对文化节庆活动的规范引导,发掘传统节庆文化内涵,提升新兴节庆文化品质。 专栏 文化会展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形成3-5个覆盖全国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会展,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特色明显、功能互补的文化会展业体系。 主要举措 ● 重点培育扶持中国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重要会展,打造精品会展品牌。
● 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会展运作模式,协调会展业及其相关产业链条的发展和提升。
● 进一步发掘传统节庆文化内涵,提升新兴节庆文化品质,培育一批群众参与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节庆活动。
● 加强品牌性文化节庆活动的社会推广和宣传,扩大品牌影响力和经济带动力。 政策支持 ● 建立健全会展评估机制,完善会展评估和反馈体系,促进文化会展业可持续发展。
● 加强对地方文化会展和节庆活动的规范和引导。 专栏 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展会节庆 展会名称 发展目标 举办地 中国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 打造享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和较大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国际化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 深圳 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 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打造集聚文化创意资源、反映产业动向和趋势、促进产业合作和产品交易的国际文化经贸交流盛会。 北京 中国演艺产业博览会 为国内外演艺界搭建集“展示、合作、交易、发展”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繁荣发展演艺产业。 天津 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 支持成为国内一流、亚洲知名的动漫游戏会展活动。 上海 中国国际网络文化博览会 引导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方向,引领数字内容产业创新趋势。 北京 中国(北京)艺术品产业博览会 打造全国性、专业化、品牌化的艺术品产业交易交流平台。 北京 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 搭建展示中西部地区优秀文化资源、助推东中西部文化交流、推动西部文化产业走向国际的重要平台。 西安 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 成为国际化特色明显、市场化运作模式相对成熟的文化产业投资、贸易和技术合作的平台。 义乌 中国东北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 构建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特色鲜明、功能完善、参与广泛的国家级文化产业交流展示和交易合作平台。 沈阳 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 打造以花为媒,融文化交流、旅游观光、经贸合作为一体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家级知名文化品牌节会,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引擎。 洛阳 中国原创手机动漫游戏大赛 培育手机动漫游戏精品,发掘优秀创作人才,成为国内手机动漫领域的一流赛事活动。 长沙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营造创意设计氛围,不断提高创意设计能力,统筹推动创意设计业快速发展,提高文化产品的创意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创意设计对文化产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各产业领域的促进作用。扩大创意设计服务外包和出口。 专栏 创意设计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举办1-2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意设计展会和赛事活动,全面提升我国创意设计水平,支持打造3-5个世界知名的“设计之都”。 主要举措 ● 搞活创意设计市场,开展国际性创意设计推广、创意设计交易和品牌展示活动。
● 培育壮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成长性好的创意设计类龙头企业。
● 建设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器,完善创业孵化功能,为大学生创业就业创造条件,推动中小创意设计企业集聚和成长。 政策支持 ● 加强创意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形成尊重创意设计、维护创意设计创新的良好氛围。
● 支持创意设计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建设创意设计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加快培养创意设计人才。 积极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制作适合互联网和移动网络传播的精品佳作,鼓励网民创作格调健康的网络文化作品,提高原创水平,提升文化品位,发挥网络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专栏 网络文化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提高网络音乐娱乐、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网络演出、网络文学等网络文化产品的原创能力和文化品位,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进一步增强网络文化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举措 ● 鼓励文化内容与网络技术结合,不断创新文化业态,丰富文化表现形式,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
● 促进网络文化产业链相关环节的融合与沟通,创新营销推广模式,研究建立更规范、合理的分成模式。
● 鼓励和支持数字技术企业、网络技术企业、计算机硬件企业和通讯企业参与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 继续稳步推进网吧连锁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经营。 政策支持 ● 加强宏观规划,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支持网络文化企业发展。
●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积极采用新的科技手段加强对网络文化作品的保护。 推动数字等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广泛应用,促进文化内容以及产品的数字化转化和开发,加快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进程,加强文化内容与数字技术结合培育新兴文化业态。 专栏 数字文化服务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利用数字技术全面提升文化产业各门类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快传统文化产业的改造提升速度,培育基于数字技术的新兴内容产业,形成一批采用数字技术提供制作、传播、营销、推广等服务的文化服务企业,为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融合发展提供支撑。 主要举措 ● 鼓励文化内容与数字等高新技术结合,不断创新文化业态,丰富文化表现形式,为各种新兴显示终端提供文化内容。
● 培育以信息化服务、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特点的高科技文化企业。
● 加快文化资源和产品的数字化信息化进程,建设完成覆盖城乡的文化共享网络。鼓励扶持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献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
● 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高演艺、动漫、游戏、网络文化等领域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 政策支持 ●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数字内容的监督管理,保证国家文化安全。
● 积极建设数字文化产品的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投融资机制和相关经济政策。

6.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保障措施

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的精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加快文化产业振兴立法进程,深化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公共服务,全面创造有利于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
(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
(三)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
(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
(五)加强产业公共服务
……………。
(六)加强组织实施
……………。

7.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主要任务

以实现跨越式发展为主题,以优化结构布局、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培育文化企业、扩大文化消费、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为重点,加强内容引导,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全面提升文化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出一批内容健康向上、深受群众喜爱、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国原创文化产品,努力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必须毫不动摇地支持和壮大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塑造培育文化市场主体,提高文化产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各类文化企业协调发展。
1.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加快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培育合格市场主体。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扶持、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投融资、税收优惠、人才引进、奖励表彰、土地使用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一视同仁,营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和法制环境。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媒体兼并重组,形成一批有影响、有品牌、有竞争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文化航母”。
2.扶持中小文化企业
通过政府采购、信贷支持、加强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形成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群体。简化创办手续,降低准入门槛,支持个体创作者、文化工作室、民办非企业文化机构、文化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各类中小文化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强化特色经营、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培育文化产权鉴定、评估、拍卖、经纪等机构,大力发展演艺经纪、票务销售、会展策划、版权代理、创意设计等文化企业。 推动文化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文化生产的品质和效益,促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加快由注重数量扩张的规模增长转变到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的内涵提高。
1.鼓励集聚发展
建设10家左右高起点、规模化、代表国家水准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一批集聚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展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创建工作,在特色文化资源富集地区,培育100个左右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突出的特色文化产业集群和一大批特色文化产业乡镇。
2.促进产业融合
建立健全产业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环境,促进文化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工业、建筑、会展、商贸、休闲等行业融合,提高国民经济的文化附加值。支持各类企业加大创意设计投入,提升纺织、轻工、包装等行业的文化内涵,推动创意设计向家具、家电、家纺、家饰生产延伸。打破文化产业门类的边界,促进不同文化行业之间的联姻融合,整合各种资源,延伸文化产业链。
3.打造文化品牌
强化品牌意识,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为依托,培育300家左右品牌文化企业。开展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影响力评价活动,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打造品牌。打造10个左右社会影响大、综合效益高的文化会展和节庆活动。完善传统工艺、技艺的认定保护机制,保护创意设计知识产权。建立健全品牌授权机制,建立文化品牌营销推广平台,扩大优秀品牌产品生产销售。
4.加强引导调控
注重引导调控,防止盲目投资、一哄而上,推动文化产业从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布局的统筹规划,坚持命名和认定的标准,严格控制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数量,强调文化内容,突出各自特色,提高发展水平。规范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会的举办,防止盲目跟风、过多过滥,造成资源浪费。 鼓励东中西部地区根据资源禀赋和功能定位,确立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发挥各自优势,依托大型城市和城市群建设文化产业带,支持中小城市和农村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群,形成区域、城乡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1.加强文化产业区域布局
支持东部地区加快发展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培育科技型文化产业集群。引导中西部地区及限制开发的主体功能区,依托当地丰富的文化资源,重点发展演艺、文化旅游、艺术品、工艺美术、节庆会展等文化产业,走特色化、差异化、集聚化发展之路。结合国家各项区域性专项规划,主动将文化产业发展纳入区域发展总体框架,加快发展地方特色文化产业。
2.统筹城乡文化产业发展
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建设特色文化城市。支持大型城市和城市群发挥技术、人才、资金密集优势,加快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文化创意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作用。鼓励大型城市和城市群科学制定功能区域规划,形成各具特色、合理分工、重点突出的文化产业空间布局。支持中小城市完善文化消费基础设施,利用特色文化资源打造产业亮点。鼓励资源型城市合理利用其闲置旧厂房、废弃工业设施等,发展创意设计、演艺、会展、文化旅游等文化产业项目。鼓励发展农村手工艺品、民间演出和乡村文化旅游,培育打造一批特色文化产业乡镇和文化产业特色村,扩大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
3.培育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
挖掘各地特色文化资源,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典型示范等办法,引导特色文化产业有序聚集,发展壮大一批特色明显、集聚度高的特色文化产业基地。鼓励各地积极发展依托文化遗产的旅游及相关产业,打造一批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民族演艺、文化旅游、工艺美术等文化产业集群,着力推进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重大项目,增强特色文化产业群发展的聚集力、辐射力和竞争力。 始终坚持正确的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方向,加强内容引导和建设,建立以文化企业和个人为主体的文化创新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文化创新的良好环境,不断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1.坚持正确创作生产方向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真正从群众需要出发,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优良传统,吸收借鉴世界有益文化成果,着力提升文化产品的内涵和质量,推出更多深受群众喜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引导广大文化产业工作者和文化企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真对待和积极追求文化产品社会效果,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鼓励文化创新
把创新精神贯穿文化创作生产全过程,把传统元素与时尚元素、民族特色与世界潮流结合起来,增强文化产品时代感和吸引力,创作生产更多优秀原创文化产品。采取表彰奖励、政策扶持等多种方式,鼓励文化工作者深入生活,创作生产反映时代精神、积极向上、富于感染力的作品。鼓励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重点支持具有鲜明民族特色、时代特点的优秀原创动漫产品创作。充分利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基金,加大对文化内容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文化产品创作生产。
3.完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坚持把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文化产品的最高标准,把群众评价、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统一起来,形成科学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做好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评选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评奖机制,提高权威性和公信度,引导中国动漫产业发展方向。加大优秀文化产品推广力度,支持展演展映展播展览弘扬主流价值的精品力作。实施国家动漫精品工程,支持和鼓励优秀动漫原创产品的播出、演出、出版和展览等活动。 把扩大文化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扩大文化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以优质、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吸引消费者,增加文化消费总量,提高文化消费水平,增强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1.培育文化消费习惯
营造良好的文化消费环境和氛围,转变城乡居民文化消费观念,提高文化消费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实施文化消费补贴制度,引导城乡居民文化消费,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鼓励在商业演出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低价场次或门票,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发挥文化精品的市场影响力和带动力,激活文化消费市场。
2.改善文化消费条件
发展文艺演出院线,支持建设、改造剧院等文化消费基础设施。提高基层文化消费水平,引导文化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文化消费场所。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文化设施,鼓励机关、学校和部队的文化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加快全国文化票务网络建设。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构建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文化产品流通网络。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活跃文化消费市场。
3.促进文化消费升级
拓展大众文化消费市场,开发特色文化消费,提供个性化、分众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加强文化市场需求和消费趋势预测研究,引导文化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挖掘节假日和各类节庆活动的文化内涵,提升丰富其文化内容和形式。大力开发适宜互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的网络文化产品,促进动漫游戏、网络音乐娱乐等数字文化内容的消费。提升城市文化消费的质量和层次,促进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强农村文化网点建设,扩大农村文化消费。 科技创新是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要发挥文化和科技相互促进的作用,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技术创新体系,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的文化科技企业,支持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加强对传统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
促进演艺、娱乐、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创意设计等传统文化产业的科技含量的提高,加快演艺、娱乐等行业基础设施的改造更新,鼓励研发与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数字娱乐、音响、灯光和舞台技术装备。促进院线经营、文化旅游、票务销售、艺术品经营的信息化、数字化和标准化。支持现代科技成果向传统文化产业的转移与应用,加快推进传统文化产业在内容、形式、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创新。抓住三网融合、云计算、物联网等发展机遇,提升文化产业各行业技术水平。
2.加快推进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推动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促进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新兴文化业态加快发展,不断提高新新兴文化产业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重点加强与新兴文化业态密切相关的数字技术、数字内容、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的研发,提升文化产品多媒体、多终端传播的制作能力。扩大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艺术品、网络演出等在线和移动生产销售。鼓励网络企业、IT企业和通信企业参与网络文化内容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3.发挥科技项目的支撑引领作用
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把重大文化科技项目纳入国家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加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实现文化产业重大技术突破和集成创新。部署实施若干个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在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联合行动计划、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和文化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中,安排实施一批文化产业科技项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中,加强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支持,促进文化企业的技术应用与成果转化。
4.推进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推动企业成为创新主体,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技术创新体系,认定20家左右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企业,支持产学研战略联盟的发展。依托国家高新技术园区、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立各具特色的国家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文化科技龙头企业,在演艺、文化资源数字化、动漫游戏、网络文化等领域,建设5个左右部级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建设一批示范性的文化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对服务功能突出的平台给予资助和奖励。 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一批带有全局性、引导性、公共性、基础性、示范性的重大工程,增强政府引导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内容引导示范,促进产业集聚、企业孵化和人才培养,推进产业和产品升级,提升产业总体素质,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专栏 文化产业重点工程 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工程:推动特色文化城市和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区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扶持力度,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基地、园区和文化产业群,提升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
文艺演出院线建设工程:打破地域界限、市场分割,降低演出流通成本,推动主要城市演出场所连锁经营,实现演艺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高科技化。
文化产业公共平台建设工程:整合集成各类资源,提供可共享共用的基础设施、技术设备、信息资源和中介服务,降低文化企业的创业和运营成本,形成集聚和规模效应。
国家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工程:选择数字文化产业中关键和共性技术进行重点攻关,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数字文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数字文化产业重大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加快文化企业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进程。
国产动漫振兴工程:加大对原创动漫游戏产品的扶持力度,支持重点动漫企业和动漫产业园区发展,大力发展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新媒体动漫。从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文化内涵等方面引导动漫游戏产业的发展方向。推动中国动漫游戏城(北京)和国家动漫产业综合示范园(天津)建设。
国家动漫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国家级动漫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动漫产业集聚区建立动漫技术设备、公共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和共享机制,为动漫企业提供高品质动漫产品制作支持,推动动漫领域自主创新的关键技术研发。
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推进工程:培育服务于文化产业的金融市场主体,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推广,建立便捷的文化产业融资渠道,实施文化产业金融人才培养工程,推进文化产业投融资理论研究,建设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
文化产业项目服务工程:继续丰富国家文化产业项目资源库,扩大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及投融资项目的交易量,使其成为文化产业信息交流、项目合作、产品交易的综合平台,促进投资便利化。
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在藏羌彝地区实施一批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把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扩大民族地区就业,促进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促进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全面对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提升文化产业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
1.推进银行业全面支持文化产业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的信贷产品,巩固和深化部行合作机制,加大文化产业信贷投放。创新文化产业授信模式,打造文化产业全产业链信贷融资体系。积极开展文化产业资产托管、投资理财、支付结算等配套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文化产业消费金融业务,提升文化消费层次,扩大文化消费规模。鼓励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综合利用多种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与文化企业对接。
2.发挥资本市场作用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优质文化企业利用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扩大文化产业直接融资规模。加强文化企业上市的培育储备和推荐机制,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文化企业上市梯次推进格局,培育30家上市文化企业。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引导文化企业科学利用期权、期货等多形式金融衍生品。探索文化企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
3.促进文化产业投资
充分发挥投资拉动作用,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积极发挥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骨干投资机构的示范引导作用,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机构投资者,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积极进入新兴文化业态。
4.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配套服务
推动文化产业保险市场建设,创新文化产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总结和推广文化产业试点险种。加强对重点文化产权交易所的指导,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依法规范、健康有序”的原则引导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探索完善文化类无形资产确权、评估、质押、流转体系,为文化企业提供专业化、综合性的投融资服务。探索创新文化产业担保方式,建立多层次文化企业投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以培养高素质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为重点,建设文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机构,完善在职人员培训制度,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全面提高文化产业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1.加强培训教育
创办中国文化产业研究院,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推动文化产业学科建设,以学历教育形式不断壮大文化产业人才队伍。支持举办高级研修班、EMBA班、在职进修班,以非学历教育形式不断提升文化产业人才质量和水平。积极探索政府、高校、院所、企业合作培养机制,建立一批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和文化产业创业园、孵化器,促进产学研一体化。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强与各国文化产业界的交流,培养国际化人才。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广大文化产业从业者社会责任感。
2.完善人才政策
通过文化名家工程等国家重点人才工程计划,培育一支政治素质过硬、经营管理能力强的文化企业家队伍,造就一批文化经管名家。鼓励各地制定文化产业战略人才指导目录,积极推动入选人才享受国家高科技人才的同等待遇,优先推荐进入国家各类人才计划。健全人才使用、流动、激励、保障机制,采取签约、项目合作、知识产权入股等多种方式集聚文化人才。完善文化产业人才分类界定,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认定。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优秀人才的政策支持,解决落户、住房、医疗和子女教育等实际问题。 根据“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和服务职能,大力推动对外文化交流与对外文化贸易促进工作的有机结合,积极推动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打造一批国际知名文化品牌,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1.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完善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政策措施,利用政府对外文化工作平台,积极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支持代表中华优秀民族文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文化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重点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演艺、动漫、游戏、艺术品、工艺美术、网络文化等领域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建立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资源库,修订完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联合商务部等部门发布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不断完善对外文化贸易统计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推动出口便利化,在重点出口地区建立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2.鼓励文化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鼓励文化企业通过独资、合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在境外兴办文化实体、设立分支机构,实现文化企业在境外的落地经营。加强对海外文化产业、市场的深度分析,建立国际文化市场的信息收集、编辑、研究和发布机制,协助企业了解国际市场动态,扩大海外营销网络。积极支持文化企业参加境外国际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协助提升在国内举办的文化博览会和交易会的国际化运营能力。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文化处(组)、海外中国文化中心等驻外文化机构的作用,积极指导、协助文化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3. 加强国际文化产业交流合作
实施国际市场区域开发战略,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产业对话,建立、参与政府间国际文化产业领域双边和多边对话与合作机制,参与国际文化贸易规则制定,不断增加国际话语权。鼓励文化企业同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鼓励引进适合我国市场需求的国外优秀文化产品,丰富我国文化市场,同时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制作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升我国文化产业面向国际市场的综合能力。

8.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前言

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社会主专义文化大发展大繁属荣的重要载体,是国民经济中具有先导性、战略性和支柱性的新兴朝阳产业,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主导力量,是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十一五”期间,人民群众文化消费活跃,社会力量投资文化产业热情高涨,文化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演艺娱乐、艺术品、文化旅游、动漫游戏、网络文化等行业蓬勃发展,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远高于同期GDP增速,凸显出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巨大潜力。
但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水平还不高,活力和创造力还不强,区域布局不尽合理,政策体系还不完善,离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特制订《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

9. 《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要在国际、多边、双边等场合举办国

B 。

10. 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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