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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产业引导基金

发布时间:2021-02-17 04:31:50

『壹』 张家界金赛银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张家界金赛银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是2012-11-22在湖南省张家界市回永定区注册成答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

张家界金赛银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0802058023221J,企业法人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吊销状态。

张家界金赛银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对旅游、文化、体育项目进行投资;对旅游示范区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以上内容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在湖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86160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55家。

张家界金赛银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爱企查查看张家界金赛银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更多信息和资讯。

『贰』 北京23条文化扶持政策在什么地方能找到 能看到全面详细的介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日期:2012-10-24
京工发[2012]139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专业分局,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0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市委提出的加快先进文化之都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推动首都文化中心建设,支持首都文化事业改革,促进首都文化产业发展,提升首都文化市场的竞争力,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化发展,提升首都文化企业竞争力1、加快文化企业集团化进程,积极推进文化企业登记注册为集团。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强强联合,做大做强优势文化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个(含)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依法办理企业集团登记。2、加强对集团化文化企业名称保护。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经营项目以文化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他经营项目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含)以上大类的,允许集团母公司的名称中不使用行业用语,并对核准的名称实行全行业保护。3、支持文化企业集团发展连锁企业。集团全资直营连锁企业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文化类产品业务的,由集团连锁企业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总部取得许可证后,连锁门店不再办理相应许可证。连锁门店达到10家(含)以上的,集团连锁企业总部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统一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各门店的登记注册。二、支持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放宽设立文化企业的出资方式4、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以全部净资产出资改制重组为企业。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为全民所有制或公司制企业时,可以其全部净资产做为注册资本(金)。全部净资产数额以市、区、县政府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数值为准,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即予以登记注册。5、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以股权出资组建公司。改制重组时文化事业单位需要引进股权作为注册资本的,股权持有人可以股权投入到公司,该股权应经过评估。涉及国有股权的应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6、支持文化事业单位以债权出资组建公司。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为公司的,以下经过审计的债权可以作为出资登记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债权人与事业单位之间产生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性规定的债权;(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转为事业单位权益的债权;(3)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中明确转为事业单位权益的债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三.加强服务,积极支持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7、支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对非上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上市的,全程跟踪,做好上市前的工商登记指导工作,在上市前的资产重组、股权变更等方面予以支持;充分加强与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和服务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沟通,积极协商解决文化公司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8、鼓励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和经营形式。鼓励发展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设计、艺术创作等科技与文化融合的新兴业态,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作为行业用语表述。9、支持文化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支持文化企业对文化领域专门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核心创意人员以及科技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积极做好股权激励的登记工作,维护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文化创新成果和科技创新成果在文化产业领域的转化和应用。10、支持文化基金企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投资设立各类文化产业企业。符合基金规模要求的文化产业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基金类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我市基金规模要求的管理型基金和投资型基金,其注册资本(资金数额)可以分期缴付,全体投资人的首次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资金数额)的20%,管理型基金的注册资本(资金数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型基金的注册资本(资金数额)自基金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11、实施广告战略,促进广告业发展。支持设立广告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提高广告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加强广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发展。四、支持文化品牌建设,保护文化企业驰著名商标12、支持企业商标品牌建设。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将本企业的品牌注册为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支持区县政府奖励本区域内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品牌的企业。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予以积极地保护,企业可以申请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依法批准予以保护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13、支持历史传承悠久、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底蕴深厚的“老字号”企业和知名文化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积极保护经市级以上商业、文化管理部门确认的“老字号”企业、知名文化企业、知名文化事业单位的名称,企业可以申请对其商号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依法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14、支持名家名人推出名家名人品牌。支持经市级以上文化管理部门确认的文化名家、文化名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名登记注册文化企业。文化名家、文化名人为保护自身的姓名形成的商业价值,可以申请对其姓名、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15、支持大专院校保护院校名称。积极支持大专院校名校品牌建设,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促进大专院校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大专院校可以申请对其名称和简称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16、积极保护历史上已经形成品牌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名称及其简称。文化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转企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保留原名称,仅在其原有名称上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原名称中没有行政区划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如申请在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报社、杂志社名称为刊物名称的,在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书名号。17、支持北京特色旅游文化项目。经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北京礼物”旅游商品品牌特许运营商可以在本企业和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使用“北京礼物”字样,运营商及其分公司(分支机构)持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批准的特许文件办理工商登记;特许经营期限到期的,由市级旅游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延期;未批准延期的,市级旅游管理部门责成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18、加强对公共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积极与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引导公共历史文化资源企业走品牌发展之路,加强对公共历史文化资源防御性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对经注册的公共历史文化资源性商标的文字部分,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对其商标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全行业保护,批准予以保护的,自批准之日起新申请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未经授权不可与其相同或近似。五、引导文化中介专业经营,规范有形文化市场发展19、支持文化经纪企业专营发展。引导从事文化经纪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注册为经纪人;制定并推广文化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文化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制度,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以经纪执业人员信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经纪人信用管理体系,进一步整合和共享文化经纪人的信用信息。20、支持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专营发展。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及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积极引导和鼓励艺术品拍卖企业使用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合同约定,明确拍卖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促进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规范经营。21、制定并引导展览展销会各方使用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展会场地与举办单位之间、举办单位与参展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强化展会各方管理责任,预防和及时化解展会活动中的交易纠纷。22、支持展览展销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充分发挥服务、维权和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展览展销相关经营主体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水平。23、鼓励文化产品市场的开办。促进书画、工艺品、文体用品等有形文化产品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职能做好准入前的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文化市场行业行为自律规则,促进该类企业的规范发展。
本意见自2012年11月19日起正式施行。

『叁』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目标

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中央财政部注资,吸纳社会资本加入,充分发挥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文化产业的投资积极性,促进文化与资本的有机融合。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是应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面临的市场活力不足,企业融资困难,投资渠道不畅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中央财政创新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新的尝试。

『肆』 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基金作用

由财政部门发起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专调动金融属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按照中央要求,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机构发起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由中央财政注资引导,吸收国有骨干文化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认购,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推动资源重组和结构调整,促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伍』 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是多大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8年7月22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健全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增强文化软实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前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三)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市、区政府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对纳入政府投资导向目录的鼓励性文化产业项目,应当予以引导、扶持。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政府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参与制订政府投资导向目录,参与政府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章 创业发展扶持

第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构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创立知名文化品牌的环境。

第九条 市、区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机制。积极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和指导文化企业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引导相关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进入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打造国家级创意产业园区,积极吸引知名文化企业、中介组织和研究培训机构把总部或者研发、制造、采购、财务中心设在园区。支持将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为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

第十一条 引导依法成立各类文化产业领域的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中介机构,增强服务功能。鼓励中介机构在市场开拓、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文化经纪、资质认定等方面为文化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自主创新型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 文化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以选择享受国家、省以及本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与激励机制。对获得年度最佳创意成果转化、年度最大出口量文化企业以及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出口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下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

(一)赴境外开展音乐、戏剧、杂技、民间文艺等商业演出;

(二)赴境外开展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商业展览、展销活动。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资金、技术和营销渠道,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以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从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并在研发设计、境外投资、对外合作、出国参展、广告宣传、整体推广、营销网络、金融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公共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文化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平台,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影响的文化商业项目到境外参加国际演出、评比和展览活动。

第四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和特色品牌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企业的文化创意、成果转化、重大文化项目和文化人才的培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绩效评估机制。市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政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引进

第二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并将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编制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引进目录时,对涉及文化产业人才的内容,应当征求相关文化企业、文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文化企业建立具有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文化产业教学、科研和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院校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专业设置。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境外机构联合培养文化产业人才。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大师、传人收徒授业。以师承关系学习民族(传统)技艺,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灵活用人机制,支持用人单位引进文化产业中的高端人才和紧缺的专业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相的配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外资从事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产办)

『陆』 怎样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5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继续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继续扶持实体书店发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河北、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云南等16个省市。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6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资金择优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三)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开展环保印刷设备更新和流程改造。

(四)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继续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加大对影视内容产品支持力度。

(五)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广告等产业优化升级。

(六)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七)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等项目给予补助。

(八)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媒体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开展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设;支持传统媒体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其中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及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需补充提供其他文件(见附件1)。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确认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见附件2)。

3. 申请债券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发行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及企业书面申请文件(见附件2)。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见附件2)。

5.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3。

(二)申报方式。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报程序。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项目初审,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其中申请文件需为部发文。各省级财政厅(局)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初审报告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独立文件上报财政部,不能作为申请文件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紧紧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本部门(地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做好地方重点项目与国家重点项目的衔接,对列入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国家动漫企业项目资源库等国家级项目库的项目重点考虑。

(二)探索将项目申报与以往年度文化产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在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情况的申报单位,可实施负面名单制管理,在当年及今后一定年限的专项资金申报中限制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注意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地方党委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切实提高申请文件质量,确保申请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并与纸质文件和在线申报保持一致。

(四)为深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前置性审核工作,请进一步加强与专员办的沟通协调,并在向财政部上报预算申请资料的同时抄报专员办。

(五)请按申报要求抓紧布置开展申报工作,以往年度曾出现个别单位逾期申报,影响申报工作整体进度的情况。为保证工作进度,2015年度逾期申报将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申请项目补助类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2.申请文化金融扶持计划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3.申请实体书店扶持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财政部办公厅

『柒』 西安曲江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西安曲江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8-03-15在陕西省西安市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西安曲江新区金凤路838号1号楼1层187室。

西安曲江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10133MA6URBB61M,企业法人陕西金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西安曲江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西安曲江文化创意产业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多信息和资讯。

『捌』 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湖南省文化产业引导资金有什么区别

政府引导基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玖』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市属文化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文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出资人职责。
(二)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指导推进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文化资产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负责建立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或负责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奖惩。
(六)指导督促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指导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建立文化技术创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的运用;负责推进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文化科技创新,促进文化与科技、教育、体育、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八)建立健全本市国有文化投融资体系,引导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面向资本市场融合,促进文化和资本市场对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管理文化发展相关专项资金。
(九)负责协调推动本市相关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负责促进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产业发展;组织所监管文化企事业单位开拓国际市场,推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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