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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挂钩项目反哺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1-02-18 12:49:06

Ⅰ 启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请示,怎么写写些什么内容篇幅多少好能提供范本更佳,谢谢

1.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厅的申请:包含初审意见、项目基本情况、拆旧建新地块选址回合理性、拆旧答建新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建新地块不含基本农田、拆旧区复垦方案可行性、拆旧建新地块地类及相关数据与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一致性说明情况。
2.县政府向市国土部门的申请:申请挂钩试点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申请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归还计划、项目区实施的资金保障措施等。

Ⅱ 增减挂钩项目需要审批吗遇到违法拆迁怎么办

北京拆迁律师贾启华,你好,按道理来说是需要审批的,但实践中常常存在违法行为,所以,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建议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Ⅲ 关于农村上楼(增减挂钩项目)房产纠纷的问题!

  1. 拆迁的补偿标来准一般是依据当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决定,国家将制定标准的权利给了地方政府。所以你应当查询你当地省级或地级市制定的补偿标准。

  2. 只要合同条款没有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当事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思签订的合同,就合法有效。具体应参看合同条款。

  3. 需要交纳的税款应当以你当地的规定为准。依照商品房的买卖看,应当缴纳契税,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测量费,登记费等。

  4. 另外,我个人感觉你所说的房屋建设用地没有改为国有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是宅基地。地上房屋其性质仍然是农村宅基地房屋。并不是普通意义的商品房。这种房屋一般说没有建立房产登记的制度。(你当地的规定不清楚,仅从国家规定来说)。一般也就不会涉及购房的各项费用。(仅供参考)

Ⅳ 什么是土地整理的增减挂钩项目

土地整理的增减挂钩项: 土地整理的增减挂钩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压缩,耕地有效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目标。“城乡土地增减挂钩”,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推进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将县域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复垦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考虑,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来相应地增加等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新农村建设布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将分散居住的农村居民点、“空心村”进行整体搬迁,然后将废弃的农村居民点、闲置村工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重新复垦成耕地。这样,农民的居住条件首先得到改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出的耕地总量减去新建农民小区占用的耕地后,节余的耕地指标可以拿到城里来用。 土地增减挂钩是2006年以来,我市抓住被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的契机,用足用活政策,通过科学实施“挂钩”试点项目,不仅缓解了用地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且有力支持了新农村建设,走出了一条依法管地、科学用地、和谐发展的新路子。 土地增减挂钩,就是大力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2006年,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肥城作为第一批试点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分为5个项目区,涉及24个行政村、3400户,共1.6万人。在规划指导上,做到“三个衔接、三个促进”,即与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与肥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相衔接;促进农村居民点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促进土地节约利用、集约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群众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在村庄布局上,实施分类指导,对村内空闲地比较多、不宜整体搬迁的村庄,实施“缩村填空”;对人口少、布局零散的自然村,实施“迁村并点”;对城镇附近的村庄,实施“撤村并居”。在拆迁安置上,尊重群众意愿,实行“公示制”、“票决制”、“签名制”,按照政策规定,统一补偿标准,特别是针对农村孤寡老人、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采取了集中供养、集体建设安置房、以房换房等不同的安置方式,让农民群众自主选择。在资金管理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强化监督。通过挂钩试点,提供周转土地指标1927亩,实际新增耕地1962亩,建成高产示范田1200亩。

Ⅳ 增减挂钩项目,但是并没有看到有相关的文件,连方案也没有该怎么办

北京拆迁律师贾启华,你好,无论是什么项目都应当要有拆迁公告、赔偿方案等类似的文件的。如果没有这是违法的,可 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Ⅵ 增减挂钩试点的相关法律法规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13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Ⅶ 土地增减挂钩是怎么回事

一、土地增减挂钩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1、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

2、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多重效应主要体现:

1、增减挂钩是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

2、增减挂钩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

3、增减挂钩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的重要举措。

4、增减挂钩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助推器。

(7)增减挂钩项目反哺产业发展扩展阅读

土地增减挂钩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补偿是否合理应当建立征收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建议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二、具体涉及到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相关经营损失等征地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复的征收方案以及当地征地区片地价等规范性补偿文件为准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

三、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土施工。

四、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1、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2、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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