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耕还林给我们农民有哪些好处
还退耕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一、实施退耕还林,合理建设生态环境,户籍当地的农民有更多的实惠:
1、它能改变大农民变贫穷落后的面貌,农民将荒山变成林地,能大量增加收入。
2、退耕还林,将耕地变成林地,还能搞活生态资源,这对涵养水源、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净化水质和空气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3、森林面积增加,水土流失降低,物种多样性得到恢复,政策补助给退耕农户带来一定收益。
4、增强全民生态环境意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二、具体的优惠政策如下:
《总体方案》明确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
1、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
2、财政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68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种草费120元。
3、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5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同时,《总体方案》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宣传、检查验收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重点退坡耕地和严重沙化地。
按照规划,到2020年,全国具备条件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约4240万亩将退耕还林还草。其中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2173万亩,严重沙化耕地1700万亩,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15度-25度坡耕地370万亩。
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确保省域内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的15度-25度坡耕地,需有关部门研究划定范围,再考虑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❷ 如何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2、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3、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二、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1、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
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强化产业支撑,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2、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加快发展绿色农业。建设现代饲草料产业体系,推广优质饲草料种植,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合理布局规模化养殖场。加强海洋牧场建设。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农林复合经营。推广适合精深加工、休闲采摘的作物新品种。加强农业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生产全过程管理。
3、延伸农业产业链。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扩大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发展,促进其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加快消化粮棉油库存。支持农村特色加工业发展。
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在各省(区、市)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
4、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家乐,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旅游村镇和乡村旅游示范村,有序发展新型乡村旅游休闲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智慧乡村游,提高在线营销能力。
加强农村传统文化保护,合理开发农业文化遗产,大力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引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农业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林业局等负责)
5、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
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对大田种植、畜禽养殖、渔业生产等进行物联网改造。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进监测统计、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手段,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发展农田艺术景观、阳台农艺等创意农业。鼓励在大城市郊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提高本地鲜活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
6、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展销中心。
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研院校和“星创天地”,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
三、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1、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
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直销。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开展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开展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龙头企业要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产业链建设和供应链管理,提高产品附加值。
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充分发挥农垦企业资金、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推进垦地合作共建,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3、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
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搭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领域,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4、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在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领域,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同等对待。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四、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1、创新发展订单农业。
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形成稳定购销关系。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
2、鼓励发展股份合作。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地方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订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
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
3、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
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
4、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五、完善多渠道农村产业融合服务:
1、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业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
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综合运用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
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动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
3、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
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到农村创业,实施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
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支持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
4、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
统筹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加快完善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持续健康和环境友好的新农村。
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逐步健全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
5、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贫困地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实施符合当地条件、适应市场需求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相关扶持资金向贫困地区倾斜。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项目。
六、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1、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
统筹安排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投入,中央财政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安排一部分资金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
2、开展试点示范。
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
3、落实地方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集聚。
4、强化部门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❸ 为什么要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中的人口与发展矛盾及其解决
为了遏制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解决中西部地区严重的水土流失问题,扭转长江、黄河流域水患灾害,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退耕还林(草)(以下简称退耕还林),1999年开始试点,2002年全面铺开。
从我国目前的生态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情况看,实施退耕还林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应当引起人们充分注意的是,实施退耕还林中人口与发展之间的矛盾还十分尖锐,如果不能处理好这些矛盾,从长远来看,退耕还林的成果将难以保持。为了搞清这个问题,笔者对山西省退耕还林任务最大的两个市地(吕梁地区、忻州市)及所属的四个县(柳林县、方山县、神池县、五寨县)进行了调查,本文以调查的资料为基础,对这个问题作以讨论。
一、退耕还林区(以下简称退耕区)的人口生存条件
人口生存条件是人口发展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自然环境和经济状况。新中国成立以来,退耕区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帮助下,各方面的条件都有了较大的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大的提高。但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和人口过快增长等原因,大部分退耕区的人口生存条件仍然较差。
1.退耕区的自然条件
退耕区多属于自然环境恶劣、交通不便的山区或半山区,平川谷地很少,我们调查的市县平地多在10%以下,山地和丘陵地占90%以上,这种自然环境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水土流失。以神池县为例,全县水土流失面积127740公顷,占到土地总面积的88.6%,年侵蚀模数8900~22000吨/平方公里,年流失肥土1957.3万吨,全氮含量约4.6万吨碳铵,速磷含量858吨过磷酸钙[1]。水土流失使退耕区的耕地变得更加贫瘠,粮食平均每市亩产量只有150斤左右。
退耕区另一个对人口生存影响较大的普遍现象是干旱。以忻州市为例,大部分地区春旱每2~3年一遇,夏旱每3~5年一遇。而且旱灾发生的频率变化是由低到高,逐年增多。1571年到1670年的一百年中,共出现29个旱年,机率为29%,其中大旱年10个,机率为10%;1871年至1970年的一百年间,共出现过33个旱年,机率为33%,其中大旱年13个,机率为13%;1951年至1974年的24年间共出现过11个旱年,机率高达45.8%,其中大旱年4个,机率为16.7%。据有关史料记载,忻州境内连续干旱三四年甚至四五年也是常有的事[2]。最近十年中更是旱情频发,1990年至2001年的12年间,共发生旱年6个,机率达50%。1999年至2001年的三年大旱,粮食减产五成以上,许多农村几乎颗粒无收。1999年的大旱灾使方山县8.1万人全部返贫,返贫率达100%。
由于连年干旱,退耕区缺水现象十分严重,不少山区村庄水源枯竭,人畜吃水非常困难。五寨县的峰子头村,深沟中的泉水由于天旱已枯竭两年,人畜吃水全靠在10公里以外的县城拉水,每车6.5吨,120元。如果家里养有牛羊的,一年差不多需要10车水。不少家庭都承受不起。
2.退耕区的经济状况
退耕区的经济状况一般都较差,本文所涉及的两市(地)四县是全国15个连片的贫困区之一,地方财政收支多年赤字。以方山县为例,2001年财政收入841万元,支出就达8585万元,收支差额达7744万元。特别是1999年以来连续三年的严重干旱,更使这些地区贫困程度进一步加深。我们调查的4个县,2001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都不足1000元。柳林县为675.4元,方山县为598元,神池县为365元,五寨县为448元。析州市2001年报省核定的贫困县为11个重点县,占到全市14个县(市、区)的78.6%,占全省35个重点县的31.43%;贫困人口98.68万人,占全市人口的33.33%,占全省贫困人口351.86万人的28%。由于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忻州市2001年返贫人口就有7.75万人(注:忻州市扶贫办.2001年扶贫工作总结。)。
在退耕区的贫困县中,贫困人口的比重是比较大的,如柳林县2001年总人口为28.54万人,贫困人口为16.18万人,占到56.71%,占农业人口22.80万人的70.96%;方山县总人口为13.69万人,贫困人口为11.47万人,占到83.79%,占农业人口11.53万人的99.48%;神池县总人口为10.47万人,贫困人口为7.33万人,占到70%,占农业人口8.76万人的83.68%;五寨县总人口为10.94万人,贫困人口为7.76万人,占到70.89%,占到农业人口9万人的86.22%(注:各有关县2001年扶贫工作总结,农业人口数字引自山西省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2001年山西省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3.退耕区人口与耕地、粮食关系变化
(1)耕地的变化特点
在中国的多数地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用地增多,耕地面积不断减少。但在我们所调查的退耕区中,多数表现为相反的情况,即耕地面积存在增加的现象。例如,吕梁地区2001年有耕地57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95413公顷和15613公顷;柳林县2001年耕地面积为46153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7626公顷和1086公顷;方山县2001年有耕地25500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8200公顷和2047公顷;神池县2001年有耕地59520公顷,分别比1980年和1949年多出8587公顷和15553公顷(见表1)。据了解,耕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毁林(草)开荒。虽然这些地区的耕地总面积存在增加的情况,但在人均耕地面积上却与其他地方表现为同一倾向,即:人均耕地在不断地减少。这是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所致。
退耕还林使耕地减少,人口的增加使耕地的需求量增加。人口与耕地比例的变动使耕地变得更加紧张。吕梁地区3年共有退耕还林任务2727公顷,人均减少耕地0.008公顷,忻州市有任务3007公顷,人均减少耕地0.01公顷。根据各地的“十五”人口规划,到2005年,吕梁的人口为354.44万人,忻州为310.39人,柳林县为29.02万人,方山县为14.06万人,神池县为10.74万人,五寨县为11.64万人。届时按2001年的耕地总面积不变计算,人均耕地将分别降为0.16公顷、0.22公顷、0.16公顷、0.18公顷、0.55公顷、0.33公顷。按照这样的人口增长速度,加上耕地占用,2015年吕梁地区人均耕地将可能下降到0.14公顷以下。
(2)粮食的变化特点
北方的退耕区多属干旱或半干旱区,干旱发生的频率高而且严重,从而对当地的粮食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年与年之间的粮食产量波动很大是该类地区最大的特点。以吕梁地区为例,1990年以来的粮食产量超过100万吨的年份有3个,最高为1996年,110.75万吨[3]。而产量在50多万吨及以下的年份也有3个,其产量不及最高年份的50%,最低的2001年产量只有40.24万吨,仅为最高年份的36.33%。柳林县1990年以来的年度之间粮食产量波动更大,最低的2001年产量仅543.6万公斤,只有最高年1996年7139.2万公斤的7.61%,人均粮食只有19.05公斤。所调查的几个县2001年的人均粮食均不足100公斤(见表1)。
上述表明,退耕区的人口生存条件是比较差的。由于自然环境条件所限,不少成灾年份对人口的生存影响很大。退耕区自然条件现状的形成与历史上人口的增长和活动关系密切,同时也与今后人口的发展关系密切。
二、退耕区人口垦荒动力分析
退耕还林中人口与发展的基本矛盾是人口与耕地之间的矛盾,核心问题是退耕区人口的垦荒动力。如果退耕区农民有较强的垦荒动力,退耕还林的成果就会时时受到威胁。垦荒动力系指能够促进农民垦荒的各种主客观条件,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退耕区人口对土地的依赖性
表1 山西省部分退耕还林市(地)、县人口、耕地、粮食变动(1949~2001)
年度 项目 吕粱地区 忻州市 柳林县 方山县 神池县 五寨县
总人口(人) 1349000 1498393 119222 58013① 53543 52998
耕地面积(公顷) 556500 626740 45067 23453 43967 40313
1949 人均耕地(公顷) 0.41 0.42 0.38 0.40 0.82 0.76
粮食产量(万公斤)33290.0 42817.0② 2349.0 1798.0 1625.8 1822.8
人均粮食(公斤) 246.8 285.8 197.0 309.9 303.6 343.9
总人口(人) 2506000 2432115 205215 102017 83053 87507
耕地面积(公顷) 476700 556413 38527 17300 50933 47180
1980 人均耕地(公顷) 0.19 0.23 0.19 0.17 0.61 0.54
粮食产量(万公斤)71067.5 80003.0③ 6039.0 2626.5④ 3202.5 2811.1
人均粮食(公斤) 283.6 328.9 294.3 257.5 385.6 321.2
总人口(人) 3413809 2960359 285352 136882 104715 109438
耕地面积(公顷) 57 697933 46153 25500 59520 38080
2001 人均耕地(公顷) 0.17 0.24 0.16 0.19 0.57 0.35
粮食产量(万公斤)40240.0 50553.9 543.6 1045.6 650.0 378.0
人均粮食(公斤) 117.9 170.8 19.05 76.4 62.1 34.5
资源来源:1.山西五十年编委会.山西五十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2.有关地区志、县志及相关统计部门资料。
注:①为1950年数据;②为1953~1957年的平均数;③为1979~1988年的平均数;④为1981年数据。
退耕区的城镇化水平都比较低,第二、三产业比重很小,从事农业的人口占绝大多数。2001年,山西省的乡村人口比重为64.91%,而柳林县、方山县、神池县和五寨县的乡村人口比重分别为79.89%、84.22%、83.66%和82.19%,显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乡村人口比例越大,总体上对土地的依赖性就越强。从农民的本性动力上认识,耕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获取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因此,对土地尽量多的拥有,是每个农民不懈的追求。不可遏制地表现出来的行为就是不断地开垦荒地。这就是在退耕区为什么一边退耕还林而一边又有人在开垦荒地的根本原因。从客观条件上认识,退耕区农村粮食产量极不稳定,人们为了生存保障,为了有足够的余粮以对付灾年,只有拥有更多的耕地才能在广种薄收的生产模式下生存。在退耕区的农村,不时可以看到正在陡坡上垦荒的农民。国家规定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由于严重的水土流失而不宜耕种,但是,在山西、陕西的黄河沿岸及纵深上百公里的山区丘陵地,只要是能站得住人的地方几乎全部被垦植。退耕区农村的这种强烈的垦荒动力,对退耕还林成果的维持是极大的威胁。
按照当前的退耕还林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这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直接的促进作用。但是,国家肯定不会无限期地补下去,如果在停止补助之时,耕地和经济林的收入不能够满足农民收入的增长和吃粮需求,他们将不可避免地还要向荒山要粮。现在退耕还林要求80%以上必须是生态林,而生态林对于农民而言是没有多大经济效益的,所以农民对营造生态林的积极性并不高。另一方面,农民更多拥有土地的本性将时时威胁着没有经济效益的生态林。
2.人口增长对耕地量的需求动力
人口的增减对于耕地量的需求有直接的关系。也可以说,在退耕区的农村,人口增长的动力也就是垦荒的动力。
经过多年的计划生育工作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妇女生育水平已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人口的增长已呈惯性增长。然而在退耕区的农村,妇女生育水平仍然较高,人口增长的势头虽然减慢,但惯性以外的增长量依然存在。
退耕区的妇女生育水平与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相比较,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自然生育条件下,由于较差的自然条件对生育活动的制约作用,妇女的生育水平相对较低,人口的自然增长水平低于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二是在实行计划生育的条件下,由于自然条件差对劳动力的需求和人们观念转变的滞后,以及较差的自然条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制约,在较长的时期内妇女生育水平又相对较高,人口的自然增长水平也较高。因此,退耕区的人口压力仍然是比较大的。从所调查的两市(地)四县来看,1989年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3.147、2.733、3.788、3.303、2.504和2.858(注:山西省第四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山西省第四次人口10%汇总资料,1991。),均高于山西全省2.461的水平。由于“五普”的妇女生育率数据尚未出来,我们从“五普”0~5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可以粗略地推断近几年的人口增长情况。据“五普”资料,山西省0~5岁的人口比重为8.39%,而所调查的两市(地)四县分别为9.58%、8.41%、10.83%、9.40%、6.86%和8.52%(注:山西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办公室。山西省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快速汇总资料汇编。),除神池县外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另外,调查市县的总人口性别比也显著高于全省水平。说明这些地方生育男孩的要求是很强烈的。
调查得到的另外一种情况进一步表明了退耕区农村的人口增长动力。据了解,贫困地区农民有意识超生的主要原因是对生育男孩的追求。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并能了解到真实情况,我们的调查只对2孩户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具体情况见表2。
表2 山西退耕区4村庄现有2孩户子女状况
项目 合计 柳林县 方山县 神池县 五寨县
曹家yà 牛家岭 小狗儿 峰子头
n①底村 村 涧村 村
合计:户数/孩子数 74/148 23/46 18/36 18/36 15/30
合计:男/女 87/61 28/18 22/14 21/15 16/14
性别比 142.6 155.6 157.1 140.0 114.3
双男户/孩子数 22/44 8/16 6/12 5/10 3/6
户比重(%) 29.72 34.78 33.33 27.78 20.00
双女户/孩子数 9/18 3/6 2/4 2/4 2/4
户比重(%) 12.16 13.04 11.11 11.11 13.33
一男一女户/孩子数 43/86 12/24 10/20 11/22 10/20
户比重(%) 58.11 52.17 55.56 61.11 66.67
按照《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山西省在退耕还林任务的大部分村庄都可以生育2个孩子。因此,多胎生育是人口增长的主要因素。调查中当地的干部和村民都反映,就现在山区农民的生育意愿,有了2个男孩的一般也就不生第3个了;有了一男一女就更不生了。但如果生了2个女孩,那就非再要个男孩不可。很显然,多胎生育或者说人口增长的根本动力是在双女户生育多胎上。但对4个村的调查显示,在生男孩动力作用下所呈现的生育实际是,双男户的比重大致在正常的概率范围内,也就是说,夫妇在生育了一个男孩后,一般就不再进行人为的选择生育第2孩的性别。一男一女户显著高于自然生育概率,这就可能是3种情况造成:一是进行了生育的性别选择活动;二是如果第1孩、第2孩都是女孩时,第2孩隐蔽送人,那么其后生育的公开的第2孩就是实际上的第3孩甚至第4孩;三是溺婴。双女户的比重显著小于自然生育概率,其形成的原因就比较多了,诸如随其自然、性别选择失误、生育第3孩的准备之中等。实际生活中的这种情况,看上去双女户并不多,但却正表明了退耕区或贫困地区人口增长动力的根源。
3.劳动力的耕种能力
劳动力的耕种能力是退耕区农村垦荒动力的客观基础。劳动力的耕种能力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一个普通劳动力在一年的时间里能够耕种的最大耕地量。这个量在不同的地区会由于作物种类、耕作方式等的不同而不同。据了解,在山西省吕梁地区和忻州市退耕区的山区和丘陵区的农村,以传统的人工耕作方式计算,一个普通男劳动力一年可耕种土地1.6公顷左右,—个女劳动力可耕种1公顷左右,平均为1.3公顷左右。我们所调查的两市(地)四县中的4个村庄,村民的回答是一致的。而一个劳动力每年耕种这么多的土地所需的全部时间在4~6个月之间。这就是说,一个劳动力耕种1.3公顷土地,一年中尚有最少半年的剩余时间。在这些山区,目前劳均耕地一般不足0.7公顷,我们调查的4个村平均为0.55公顷,最低的只有0.38公顷,不足一个劳动力耕种能力的50%。如此计算,在这些农村,最少有50%的剩余劳动力,另外的50%劳动力最少还有50%的剩余劳动时间。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去向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应用,除了赋闲外,一是打工,二是搞养殖,三是经营经济林(现在退耕区大多还没有),四就是垦荒了。据调查,外出打工多是一种无奈之举,这几年这里农村外出打工的较多,主要是天旱农业无收入所迫。如果雨水好,还是种地的多。这样,在今后的时间里,假设经济林种植成功,而80%的生态林,要么现在就难以完成,要么还将成为垦荒的对象。
三、政策性建议
1.加大投入,改善条件,提高退耕区的人口控制能力
退耕区由于经济不发达,人口控制的基础条件差,与所承担的人口控制任务不相适应。特别是进入21世纪,我国的人口管理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优质服务、知情选择已成为新时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方法。做好这些工作,必须有足够的投入作保证。因此,国家对于承担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地区,应将人口发展与退耕还林进行统一规划,加大对计划生育的投入,提高人口控制能力,使退耕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退耕还林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相适应。
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退耕区的养老问题
据调查,目前退耕区家庭多生孩子的重要动因就是养老问题,而在这个问题上面临困难最大的是纯女户家庭。因此,国家在安排退耕还林的同时,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给退耕区2个孩子以下纯女户的父母购买养老保险,也可在城镇中建立女儿户养老院,符合条件的夫妇在进入老年后可入住养老院,也可根据本人的意愿逐月领取养老金在家养老,也可到女儿家养老。为达到计划生育的效果,这笔资金可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运作。同时,由于退耕区多属经济贫困,生态保护又是国家大计,因此,这项费用宜由中央财政预算解决。
3.调整产业结构,建立新的经济增长点
退耕区的经济不发达,产业结构单一,农民生活和收入的依靠就是以土地为主,政府宜充分挖掘和利用当地的各种资源,或者引进生产项目,支持非农产业的发展,建立起新的经济增长点,将农民的收入渠道从耕地上转移开来,降低农民对耕地的依赖性。
4.积权引导和推进人口的城乡转移,加快人口城镇化过程
人口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人口城镇化与控制人口增长同为缓解人口与发展矛盾的重大举措,可以有效促进退耕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也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政府要充分利用目前退耕区人口流动的动力,因势利导,采取措施,促进人口城镇化的发展。政府应结合小城镇建设,对重点生态保护区和生存条件极差的村庄进行生态移民。
5.提倡和支持大户承包,优化退耕还林区的经营形式
目前退耕还林实行的是个体承包的办法,“谁造林、谁管护、谁收益”。具体操作中有两种形式,大部分是原属谁家的责任田,退耕后仍由谁家治理和管护的小规模承包。另一种情况是由大户承包。相比之下,后一种情况是少数,但却有着显著的优越性。家庭小规模承包常常由于规模小、收益低、管护难等原因而难以为继。大户承包却避免了这种弊病,并且由于雇用大量的当地劳动力而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最重要的是大户经营有较高的收益作基础,对林草地的管护比较得力,从而使退耕还林的成果得以有效保护。因此,大户承包对于保护退耕还林的成果,体现其综合效益有着特别的意义。政府应当大力提倡和扶持大户承包,采用有效措施,实施政策优惠,吸引各方面有条件的个人、公司、企业等到退耕区承包造林种草,实行规模经营。这是改变退耕区生态环境,促进退耕区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资料:http://raycn.com/rmblunwen/2006/1-8/03528.html
❹ 关于农村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❺ 为什么退耕还林了,还是要砍伐木材
青山依旧,绿水长流。我们人类对木材的依赖,是从祖祖辈辈遗传下来的。
至于为什么退耕还林,还要砍伐木材。我想有以下三点原因。
三、推动经济发展。虽然当今社会,第三产业蓬勃发展。但是都离不开第一、第二产业的铺垫。
在我们周围还是有很多人从事这第一、第二产业。其中木材的倒卖就是一个很大的市场。
如果明令禁止不让砍伐木材,我相信会有很多人面临失业的危险。
也就是说,木材导致今为止在我们生活中还是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我们完全可以一边退耕还林、种树;一边在利用木材加工推动经济发展。
每一个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我们贸然的砍掉其中一环,就会导致整个世界的不平衡。
所以退耕还林是好事,砍伐木材就未必是坏事。
❻ 请问大家关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与后续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与节能杂写请大家帮帮忙发一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28日召开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0月9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据悉,此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认为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系统回顾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着力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功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道路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道路。
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们党全面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局,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率先在农村发起改革,并以磅礴之势推向全国,领导人民谱写了改革发展的壮丽史诗。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粮食生产不断跃上新台阶,农产品供应日益丰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扶贫开发成效显著,依靠自己力量稳定解决了十三亿人口吃饭问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蓬勃发展,农村市场兴旺繁荣,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亿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切实巩固了新时期工农联盟;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社会事业加速发展,显著提高了广大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农村党的建设不断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全面推进,有效夯实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我们要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胜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就要更加自觉地把继续解放思想落实到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毫不动摇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继续解放思想,必须结合农村改革发展这个伟大实践,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发展难题,为推动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提供不竭源泉。坚持改革开放,必须把握农村改革这个重点,在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推动科学发展,必须加强农业发展这个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抓住农村稳定这个大局,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新的局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对不少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突出。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健全,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要求紧迫;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耕地大量减少,人口资源环境约束增强,气候变化影响加剧,自然灾害频发,国际粮食供求矛盾突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增大;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区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任务艰巨;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一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总之,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倍努力,不断巩固和发展农村好形势。
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到,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我们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顺应亿万农民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努力开辟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广阔道路,奋力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崭新局面。
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
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到二0二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二00八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实现上述目标任务,要遵循以下重大原则。
——必须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始终把解决好十几亿人口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方针,加大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业全面稳定发展,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农业农村发展的调控和引导,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调整不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充满活力。
——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必须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始终把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治保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党管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保持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形成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强大合力。三、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
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逐步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拓宽农业投入来源渠道,整合投资项目,加强投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农业补贴制度,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完善办法,特别要支持增粮增收,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充实主要农产品储备,优化农产品进出口和吞吐调节机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比价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增产增收的促进作用。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
(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市县域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服务业和乡镇企业,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事业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发挥好大中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机制。积极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扩大村民自治范围,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农民的联系。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二0一二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实行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涉农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采取多种措施增强基层财力,逐步解决一些行政村运转困难问题,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机制。
四、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健全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明确目标、制定规划、加大投入,集中力量办好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大事。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条件。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连片推进,加快中低产田改造,鼓励农民开展土壤改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保护性耕作,提高耕地质量,大幅度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集中建成一批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加快大中型灌区、排灌泵站配套改造、水源工程建设,力争二0二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二0一0年底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创新投资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农民广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搞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支持农用工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按照现代化水平高、覆盖范围广的要求,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建设,加快建设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和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
(五)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减免运销环节收费,长期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保障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
(六)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完善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实施草原建设和保护工程,推进退牧还草,发展灌溉草场,恢复草原生态植被。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加快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珍稀物种和种质资源,防范外来动植物疫病和有害物种入侵。多渠道筹集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积极培育以非粮油作物为原料的生物质产业,推进农林副产品和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加强农村工业、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七)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拓展农业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按照鼓励出口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适度进口结构性短缺产品的原则,完善农产品进出口战略规划和调控机制,加强国际市场研究和信息服务。强化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和监管,提高出口优势产品附加值和质量安全水平。引导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健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准入制度,建立外资并购境内涉农企业安全审查机制。统筹开展对外农业合作,培育农业跨国经营企业,逐步建立农产品国际产销加工储运体系。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促进形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五、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关键在党。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党的建设,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水平。
❼ 速求一篇1500字关于退耕还林的假期实践报告
2008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退耕还林与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此次社会实践的主题是:退耕还林,农村经济的革命.由黄前,曾兴,肖游川,袁兰,濮曲波,陈锐,参与完成.实践从7.23日开始,7.30结束,历时七天.我们在这七天中采访调查了铺子湾镇农业部门,当地农民,还有新店镇七星椒种植基地,以及新店清泉七星椒公司的种植加工基地. 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于下: 7.23日,我们带着满腔热情和大学生的求知欲来到了铺子湾镇政府,由李书记给我们座谈讲解当地退耕还林的成果和艰苦找寻出路的过程,我们从谈话中深切体会到当地发展的不容易,以及政府对农民退耕还林作出的大力支持.在不担心吃饭没保障的情况下,农民都积极配合政府把退耕还林做好.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当地大规模种植的香蕉,在李书记的安排下,我们由周淑芳阿姨带领参观了他们镇的香蕉种植基地,到达基地的时候,我们都不由自主的惊呼出声,一望无际的香蕉海洋,让我们看到了农民收成时候那幸福的微笑.周阿姨仔细的给我们的疑问作出回答, 我们了解到,管理这么大面积的香蕉林,在人力方面还是比较省的,大概2-3个人就能管理40亩,一个星期割一次多余的香蕉叶,在割叶子的过程中,要注意同时观察病害,发现有病害的植株就要马上从地里剔除,避免传染.如果传染病爆发,将带来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每根香蕉种苗多是从外地引进的高产品种,每棵五块左右,要两年才开始结实,在管理阶段每次施肥都超过一千元的投资,如果死亡,损失会很大.我们走了半天才将这片蕉林走到尽头,烈日当空,同学们都露出满足的笑容,汗水绽放在这片土地上,我们都很高兴,虽然这片蕉林不是我们种的,但是它们代表着国家搞退耕还林的成果,农民并没有因为退耕还林变的吃不起饭,而是越来越富裕,生活越来越红火.也更清闲了很多.如果是水稻,有谁能一个人管理近20亩土地.退耕还林,让当地蕉农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7.24日,我们再次来到铺子湾镇,周阿姨和我们轻车熟路的直接去了香蕉种植基地,这天我们将要参观比较现代化的设施,种植香蕉也是一项技术活,如果没有科学技术的支持,也种不了这么大规模的蕉林,上千亩的香蕉林,如果全部用人工挑水灌溉施肥,那得花多少人力啊.周阿姨带着我们来到了他们种植基地的蓄水池,我们到了一看,无数复杂的管道交错在水池四周.向远方的地里延伸.周阿姨给我们解说到,这些水管分向所有的香蕉林,在香蕉林里每十米有一个小型蓄水池,小型蓄水池的水由这个最大的水池供应,水管连通这些水池,每个水池又有一个放水口,出水口都有一条小水沟,这样就形成了一条灌溉线,管理也方便,要灌溉的时候只要将大水池的水放出,就灌溉完成.这解决了农民很大的问题.为他们省下了很多麻烦.即使五十岁的老年人也能做到.解决了灌溉,还有施肥的问题,适合香蕉的肥料主要有碳铵,复合肥,菜枯等.如果靠农民一棵一棵的松土施肥,也是一项很沉重的负担,对农民的人力要求会提高很多,针对这样的状况,铺子湾农业部门研究之后采取了灌溉和施肥同步的办法,把肥料加在蓄水池中,为了避免造成堵塞,在灌溉时加大水压,灌溉完成都会做一次清水灌溉,达到清理管道的目的.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节省了施肥成本,肥料加入水中活化后更易于香蕉吸收. 两天来,我们对铺子湾香蕉种植产业的调查也结束了,走之前周阿姨的一句话让我们印象深刻,她说:你们大学生不要看不起农村,国家科学技术发展了,农村干活也不都是体力活了,要不了几年,大学生可都要朝我们农村奔呢.这算是对中国未来的预见,确实,中国的科学技术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腾飞,这些技术在农村的应用也慢慢的推广了,但是农村缺少眼光开放,真正有技术的人,这对于我们农业大学的学生是一个机会,也是挑战.如果能合理利用资源,用科学的种植观念来发展农村,就像铺子湾这样,科学种植,在有所收获的情况下,必定会带动周边农村跟着发展,最后农民的生活也会彻底改变.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抓紧在大学的学习机会,多吸收些实用的,先进的,科学的知识.中国的农业需要我们,我们也需要中国的农业. 7.25,我们在李书记的指导下来到了铺子湾占地60亩的大型养猪场,由于养猪场的细菌检查极为严格,我们开始并没有被允许进入厂房参观,而是在办公室和厂长刘阿姨进行了采访,在采访中我们了解到,这个养猪场是由私人开的,她只是负责管理和监督,在刘阿姨管理期间,养猪场每年向各地冻场供应两万多头成年猪,年收入上千万之多.是什么让这个起初只有二十多头种猪的小型养殖公司发展到现在年收益上千万的大型养殖场?刘阿姨解答了我们的疑问.他们在刚开始的时候,规模很小,本钱也不多,厂房也是使用的以前废弃了的农贸市场,给他们提供种猪的公司配备了一批技术人员帮助他们发展,保证了在起步的时候没有出现种猪死亡,在科学养殖的保护伞下,仔猪的成活率更是高达百分之九十多,在喂养上,也采用种猪公司提供的高效饲料,每三个月就能让一头仔猪成长到200多斤,对于消毒设施,国家有提供支持,而且国家免费提供消毒药水,解决了大型养殖发病率高的情况,随着收入的增加,养殖场也不断扩大,到现在,养殖场已经将退耕还林的土地都修成了养殖基地,聘请了当地农民70多个,从根本上解决了当地农民失去土地生活没保障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污水处理,该养殖场花巨资修建了比较现代化的污水处理池,为了节省资源,养猪场用来清洗猪圈的水都从河里抽取,经过污水处理池处理后回收再用,至于猪粪和处理后排出的水都集中给当地农民用来灌溉或者运往外地饲料厂回收.这样就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水资源和废弃物.也对周围环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更是给其他排污量较大的产业很好的上了一堂可持续发展的课. 这个养殖场给我们队员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似乎大家都兴起了养猪的念头,不仅个人发展了,还给周边农民解决了上岗问题,让大家都有饭吃,有钱拿.国家倡导共同富裕,也许铺子湾的养猪场就是这样的典范.养猪场也让我们见识到了科学的养殖方法和现代化的养猪观念.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不仅增大了养殖效益,也对环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污水处理一直都是很多产业不愿意去面对的问题,但是国家既然提出了污水不能随意排放,就应该去做,把污水排放降到最小,要造就一个成功的企业,信誉和声誉同样重要.如果因为处理污水很贵就不去管,影响到周边人民的生活环境,那样的企业迟早倒闭(考试吧).
❽ 生态退耕 为当地政府提出产业发展思路
退耕还林工程着眼修复区域生态经济系统,是我国涉及面最广、规模最大、投入最多、政策性最强、与农民关系最密切的生态建设工程。我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是以县域为单位实施的,所投入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依靠自然生产力必然增殖相应的生物资源,形成区域资源生态经济比较优势,促成农林主导产业的形成与发展。退耕区县域经济的主体是农村、农业和农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切入点,也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退耕还林成效在于对资源生态经济内涵的开发,资源生态经济学认为,资源生态经济系统有着自身的生态经济阈值—规模阈(如生物再生能力限制阈、环境容量限制阈、资源开发利用规模阈等)和配比阈(如植物资源间生态经济功能配比阈、区域内外市场容量间配比阈等),资源开发利用要同资源生态经济系统的阈值相协调[1]。
1分析背景
1.1四川第一轮退耕还林四川省第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经历了试点示范、全面启动、调整适应和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2],涉及21个市(州)178个县(市、区)600余万农户,完成退耕地造林89.09万hm2、荒山造林93.33万hm2、产业专项造林8.73万hm2。至2012年,退耕地实现经济收益面积64.02万hm2。2001年,杨西岳[3]、李贤伟[4]进行了退耕还林与产业结构调整中相互关联的问题思考,均提出了发展特色产业思路。2006年,帅克等[5]从退耕还林后续产业角度,系统地分析了四川省退耕还林主要发展模式和机制,成功经验与存在的问题。2009年,张洪明等[6]对四川退耕还林种植类型(30余种)、经营模式(9种)和经营机制(6种)进行了综述,认为初步形成了既有数量又有质量、既有规模又有效益覆盖第一、二、三产业的退耕还林后续产业体系。2011年,杜万全[7]提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培育了大量林产品资源,随着时间推移和经营管理的加强,各种林产品资源还会不断增多,必将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1.2后续产业与县域经济“国家要生态、地方要发展、农民要增收”,“退得下、稳得住、不反弹”形象地表达了退耕还林建设中农户、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关系[8]。王小龙[9]指出,由于退耕还林的私人承包很难保证工程的实施具有稳定的激励相容性,农户的自利行为至少在3种场合会偏离社会生态利益目标,即多种经济林、间种或复耕、少投入,从而使退耕还林政策偏离社会最优。刘东生等在比较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后认为,由经济增长催生的生态改善需求(退耕还林),最终还要靠经济增长来满足。何家理等[11]通过对秦巴山区实证调查研究认为,应发挥“自然区域为单元”的资源优势,克服退耕还林工程中生态效益外显与经济效益内隐现象。崔绍芳[12]开展商品型生态农业与退耕还林工程系统相互耦合研究认为,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及效果的巩固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商品型生态农业发展的长期影响。刘耀森[13]认为退耕还林是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4个核心关系:一是退耕还林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二是退耕还林与后续产业发展的关系;三是退耕还林与农民增收的关系;四是退耕还林与小城镇建设的关系。杨明等认为,必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农民积极发展后续产业,积累产业发展基金,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产业带,构建合理的产业链等问题的研究,促进后续产业的健康发展。退耕还林带来土地生产格局的改变,承接着以生物为基础的自然再生产和社会经济再生产过程。退耕区县域经济是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农业经济,拥有的基本生产资源要素包括自然资源、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初级劳动力等。县域经济的发展既需要促进内部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优化配置,又要突破县级行政区划的约束充分利用县域外部的各种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郑循刚对四川退耕还林区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特点进行了SWOT分析,总结了四川退耕还林区县域经济发展的组织运行模式、区域模式和产业模式。赵志远将简阳市作为协调型县域发展模式代表,即具有以乡镇为单位,农工商、产供销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特点。该模型形成过程一般是以发展商品性农业为基础,兴办农产品加工业起家,然后再拓展农产品的加工链。包括纵向产业链(农产品由粗加工发展到深加工、精细加工)和横向产业链(为农产品加工业配套的包装工业、销售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四川第一轮退耕还林形成的产业资源存量,已成为当地重要的农林产业资源,应在县域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价值。资源地理分布和社会经济基础的差异性,物种的多样性与同构性,影响着存量资源产业价值的发挥,需要开展存量资源(物种规模)县域间的产业基础优势对比分析与研究。
1.3分析方法按国家退耕还林后续产业调查口径,确定产业基地物种。收集四川省2012年退耕还林后续产业调查统计数据和2013年四川省林业产业年报统计数据。假定市州范围内同物种预期收益(较)大值作为区域该物种基地产业化条件下第一产单位面积年“公允价值”,规避物种价值实现的时序性、地理分布和社会经济的差异性,并基于2013年年报的林业产业基地(含退耕还林)规模计算相关物种基地第一产的潜在价值。用2013年林业产业年报中第一产产值与同年四川统计年鉴中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计算各县农林协调系数。借用区域经济学中区位商分析法开展产业物种、原料基地的农村经济发展区位优势分析。若LQij>1,则认为i物种(原料林)在j县(市州)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比较优势,且值越大,表示比较优势越大,或产业专业化、或特色化水平越高;若LQij≤1,则只为县域内自给性商品生产。
2结果与分析
2.1原料基地区位分析
2.1.1基地林存量分析四川省至2013年底林业产业基地规模达831.0万hm2,基地类型的基本结构受退耕还林工程影响较小,仅有两类变幅超过1%,说明退耕还林物种选用存在产业禀赋的“路径依赖”。“路径依赖”使退耕还林形成的资源自然地融入该区域既有的产业基地。退耕还林除未参加2007年起的珍稀用材林基地建设而外,均对各类基地规模做出较大贡献。其中特色经济林、笋用竹产业的贡献率表明退耕还林对林业产业有着丰富与完善的作用(参见表1)。
2.1.2基地林县域区位优势原料基地生产经营属林业第一产业,具有资源密集、劳动密集的特点,是县域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地产值区位商衡量着相关产业发展的基础优势,这种优势是相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而言。根据前述假定条件,我们测算四川省(不含非退耕还林的一般用材林)林业产业基地潜力年产值1716.02亿元,具有经营发展优势的县域拥有相关潜力年产值1367.53亿元。优势县域相关原料基地的潜在产值占全省相应产值的69.9%~98.5%,以此占比作为产业基地地域聚集度指标,则生物质能源林>食用油林>森林蔬菜>笋用竹>药材林>特色经济林>饮料林>调香林>珍稀用材林>材用竹>工业原料林>干果林>桑树及其他>一般用材林>水果林,可见聚集度越高则基地地域特色内涵越大。将潜在年产值与县域区位优势力乘积作为产业发展优势,表2列出各原料林类型产业发展优势前10名相关县。
2.1.3二产结构分析根据产业结构理论,经济发展过程也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过程,二产是产业升级的推动力。2013年,四川省有林产加工企业6658家,但规模企业仅391家,亿元产值以上的龙头企业124家,表现出:一般性加工比重大,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低,技术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没有取得大的进展,产业结构升级缓慢。林业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产值的构成比为37.9∶34.9∶27.2[17],产业尚以提供原材料物资产品为主,属于较为低层次的产业结构。基于林业产业资源密集性和四川产业资源的底蕴,我们认为较长时间内,一、二产间联动变化不明显。利用2013年各县林业一、二产比值关系,估算各产业基地类型二产潜在产值,加工能力假定是现有规模企业实现设计产能,据此分析二产结构状态。规模企业代表着行业现代化水平的高低,其贡献是二产升级的根本。分析表3可以看出,四川林业产业资源具有1499.72亿元的潜在二产年产值,其中现有规模企业贡献率为47%。实木类加工产能较好地满足了上下游市场的需求;以纤维板为代表的工业化加工产能过剩,受制于上游原料市场;以竹材制浆为代表的材用竹工业化加工产能不足,制约着原料存量的生产利用;以高附加值产品为方向的经济林加工规模尚处较低的起步区间。四川林业二产结构的升级在于竹材加工产能大幅度提升(资金密集)和经济林高附加值产品的创新研发(技术密集)的突破。
2.2产业物种区位分析
2.2.1物种区位优势分析退耕还林工程栽植的树种涉及100余种[6],纳入产业资源统计的物种(类)41种。经济林一直是退耕还林关注重点,物(品)种选择也最为活跃。四川25种具有产业禀赋的经济林物种中分布最广的是核桃,最窄的是橄榄。相关区位分析表明,具有区位优势县域最多的物种是梨。优势县域数表达了物种自然地理的属性,发展区位优势不足30个县的物种具有较明显区域特色,如橄榄、芒果。利用物种优势县数与分布县数比值做出的发展策略,比值≥75%的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林,比值在50%-75%的进行专业化发展,比值<50%的进行一般性发展。以进入县域内发展优势的物种(类)排序前3名为收敛条件,可分析单物种发展产业基地的优势县域规模,花椒、梨、核桃、柑橘位居前三。将物种潜在产值与县域区位优势力乘积作为产业发展优势,发展优势排位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程度较高。
2.2.2物种产业市场分析四川林业产业资源涉及177个县、41个物种(类),县域物种组合达2684种。借用二产企业规模产值标准,分别县域、物种进行归类。通过表5可以看出,不论是否具备区位商优势,各产值规模均有县域(物种)分布。不具备区位商优势,且有较大产值规模,似乎相悖。事实上,区位商更多地表达县域内所有发展物种间的对农村经济贡献的比较优势,产值规模与区位优势力的结合才较好地表达物种在全省的产业发展优势。物种县域产值不同,资源价值实现的市场着眼点不同。A级拥有参与省际、国际交流的资源规模,已成为或具备成为县域支柱产业,可按照全国产业地区专业化分工的基本格局,培植或加入区域产业集群,以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参与大区域与国家乃至国际经济的大循环,如柠檬、核桃、柑橘。B级具有形成县域主导产业或优势产业的资源规模,培植龙头企业是实现(市)区域资源聚集,以大区域产业链的中间产品,或特色产品参与省内市场流通,如用材树种、笋用竹、油橄榄。C级存有输出域外的资源量,加大扶持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根植性企业,以原生产品、或农副初加工产品供给市域市场,适宜各类水果。D级基本上保持满足当地需求的资源量,属于传统农业生产,应以原生产品参与域内农贸市场交易。
3问题与讨论
(1)退耕区县域经济是农业经济,“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民增收致富”需要从发展县域经济的视角重视和评估以退耕还林为代表的林业资源产业禀赋。县域经济是“五个统筹”的最直接操作平台,是影响区域竞争力的关键,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县域经济发展在于充分利用区位和资源优势选择和培育主导产业,发挥主导产业的关联效应和扩散效应带动整个县域经济协调发展。(2)“分散小家庭、并网大基地”形象地描述了以退耕还林为代表的林业产业资源经营格局。天生弱质的农户生产以小农经营形式为主,自我集累、自我发展能力较弱。农林产业要跨越传统经济地位,须“并网”资源实现产业化利用。“并网”是县域经济发展工作重点,建立包含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营大户在内的产业化经营体系,以适应退耕区社会经济发展。当前,应重视专业合作社对提高农户自组织程度,开展产品初加工,带给农户规模经济效益和农产品加工增值效益的作用发挥。(3)2014年我国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工程,在满足生态治理需求的基础上,农户拥有高度的物种选择权。本文分析表明,不少物种具有传统经营价值,但从产业化利用高度来看,则不具备发展优势,其原因有二:一、区域内加工产能滞后,带来资源市场有限;二、同等区域发展其他物种的农村经济价值优势更大。二者均需要在新一轮退耕还林中加以规避,防止资源过剩,或采用短视物种。(4)区域经济学的区位商分析方法,属于地理经济范畴。作为对植物资源的分析评价,应该加以植物地理相关的分析。本文尽管较好地分析了四川省现有林业产业资源区位优势,但因数据的局限使用了“潜在产值”这一概念,是值得商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