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海南承办会展活动最高补助多少万元
海南省近日印发《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由海南省商务厅主办、引进的大型会展活动,每场会议最高补助500万元,每场展览最高补助500万元,同一活动包含会议、展览的,合计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此外,为鼓励各市县发展会展产业,《办法》提出,专项资金的30%用于对市县推动会展业发展实施绩效奖励,省级财政按照100人以上会议数量、300个标准展位以上展览的数量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对市县转移支付。其中,40%用于奖励会议、60%用于奖励展览。
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③ 近几年来,国家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都出台了哪些政策性的文件
详情可以参阅我院主编的《中国文化产业年鉴》,或者参阅我院相关网页。http://www.sdci.s.e.cn/
④ 海南相关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若干政策》主要支持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强的新兴文化产业。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富有民族民俗风情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以及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填补海南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等。加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充分发挥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在2011年安排2000万元基础上,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引导扶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同时,省财政为组建省文化产业集团注入资本金。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文化主题公园、大型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建设,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等。例如文昌航天主题公园、陵水海洋主题公园、海棠湾梦幻娱乐不夜城等一批大型文化产业项目。《若干政策》同时规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按原来的相关规定,转制文化企业只可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到2013年12月31日。《若干政策》中规定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以转制文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数额”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相当于将原优惠政策再延长3年。不同的是,把优惠范围限定在地方留成部分。减免税收政策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据介绍,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若干政策》规定,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⑤ 国家对于文化产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⑥ 海南省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哪些好政策啊
据我所知,海南对这方面的支持政策有五个方面,分别是土地政策、资金政策、人回才政策、市场准答入、税收政策吧,好像是。具体从文件上来看还是比较实在的,也确实是支持的力度较大,大环境不错,文化产业还是很有前途的。
海大源可以写这方面的可研报告,因为我这一段时间参加海大源的人力资源师培训,海大源办公室有不少之前编制的可研报告,我看了一下还不错,不管是内容还是外观都挺专业,建议你可以去了解一下吧
⑦ 海南省2020年2月2月6日到29日农产品补贴发放了吗
海南省2020年2月2日,嗯,六日到29日能产品补发。补贴发放了吗?那你问到时省政府去问一下。
⑧ 哪里有《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这个吧: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30 08:49 来源: 海南日报
字号: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南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省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督促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海南省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文化重点工程及项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在海南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获得省部委以上表彰的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六)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为省文化办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具体要求按《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实时、滚动管理,对需要纳入项目库的当年和以后年度项目,可随时申报,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都需要纳入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附上《项目逻辑模型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预算安排、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不同的申请人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4、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6、省文化办、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省直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办、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三)市县申报单位,由各市县文化办组织申报,并商市县财政局审核后,以市县财政局文号上报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评审、审核和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省文化办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时间和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四)组织召开文化办主任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于9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应不低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80%,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剩余的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另行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一)对省文化办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初步预算和建议,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收支的整体情况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审。
(二)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省财政厅、省文化办要加强协调沟通,使专项资金的项目初步预算的调整,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规定和时间要求。
(三)经过核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二)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分配。
(三)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保险费用、项目补助的,计入经营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属于补充国家资本金的,计入实有资本,归代表国家(省、市县)的出资人享有;属于绩效奖励的,计入当期直接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办、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
⑨ 海南省招商政策 鼓励方向
琼府[2007]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各项规定,不断加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投入,确保地方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对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对实行事业体制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重点扶持;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有的财政拨款保持3年不变,作为追加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保证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四)继续完善和加强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发〔2005〕14号和国办发〔2006〕43号文件精神,修订我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五)改进政府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机制,省政府设立专门的文化投资实体。各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六)按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多渠道筹措改革费用的办法。对现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安排(含从财政专户安排资金或从财政核准留用的收入中解决);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及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所需经费,可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6〕636号)执行。
(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财政供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3年内继续由原渠道解决,3年后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原由财政拨款解决工资福利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转制后继续享受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对拖欠的职工工资、福利、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自转制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原来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待遇。原来享受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九)对省委、省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新办文化企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原有文化单位及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法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十一)对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领域组建的产业化经济实体,其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实行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动漫制作等研发、生产、传播的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及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即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党和民主党派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政府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人大、政协等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大中小学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县(含县级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财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文化单位增值税。
(十四)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全国或海外获得大奖的文化产品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社会力量通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有更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按国办发〔2006〕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投资融资
(十七)鼓励按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园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
(十八)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对申报备案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从引导资金投入、提供政策环境、加强招商引资、支持引进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九)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的,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企业、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
(二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旅游文化服务、会展、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或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建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二十一)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文化市场竞争,切实落实企业(个人)投资自主权,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文化项目投入。有条件的文化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二十三)对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要努力支持、帮助,创造条件推动进入资本市场。
(二十四)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制定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评级和授信指标体系,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金融信贷服务。
(二十五)用国有文化资产作抵押担保的,按《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资产处置
(二十六)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十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经清产核资确属资不抵债、经营无望的,准予破产。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要依法优先用于企业下岗人员安置。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净损失,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经批准,转制企业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二十八)文化企业在组建文化产业集团时,集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处置方式按《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琼府〔2006〕70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土地房屋的评估增值、无法支付的债务,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对办理土地、房产权证变更,免征契税和规费,只缴交工本费。依法免交的税费及返还的出让金,用于分流人员安置。对手续不全、证明材料不齐的土地、房产,参照处置积压房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二十九)对全省现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电影院、新华书店等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拆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四、关于收入分配
(三十)对不同类型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在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不同的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强化业绩考核,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允许财政拨款文化单位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等标准实行二次分配。
(三十一)转制为企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单位,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人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相结合,员工薪酬水平的确定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拉开差距。企业收入分配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三十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与经营目标责任制挂钩,按照国务院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
(三十三)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现有的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在改革时一并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纳入其个人薪金收入范畴。
五、关于社会保障
(三十四)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凡工作年限已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编人员,改革时界定为“老人”。除此以外的其他在岗人员,都界定为“新人”。以上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构改革期间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3〕138号)确定的办法执行,即上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上年12月31日;下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当年6月30日。
(三十五)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转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我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老人”的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新人”和转制后进入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核定的退休待遇不变。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保持不变,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老人”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如下办法执行。原单位属财政拨款的,退休待遇的调整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原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所需资金税前列支。
(三十八)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继续执行现行办法。转制前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金,按所在地统筹标准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安排。转制前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的医药费统筹金,由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缴费确有困难的转制单位,由统筹地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后,可适当减免。核定办法按《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琼府办〔2005〕1号)规定执行。
(三十九)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随转制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补助。
(四十)鼓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执行。
(四十一)文化事业单位应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四十二)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老人”,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三)对文化事业单位“老人”,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按照琼人劳保〔2003〕13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按照事业单位办法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四)对文化事业单位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正常晋升的职务工资可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提前退休费的基数,其提前退休费按原渠道支付,不参加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计入其提前退休费。
(四十五)事业单位转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妥善安置。
七、关于工商管理和价格
(四十六)投资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认缴注册资本的20%。转制单位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不低于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设定最低出资限额。
(四十七)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八)允许投资人以专利、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40%。
(四十九)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含有线)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商业性演出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十)各类媒体发布宣传文化经营单位的广告、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广告,实际收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30%;各类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场租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50%。鼓励非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展演活动的场租费在所公布价格基础上给予更多的优惠。
八、关于文化人才
(五十一)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的优惠政策,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加大引进优秀文化人才的力度。完善在职人员培训机制,制定文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课程,培养高素质文化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人才,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予以重奖。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优化调整现有人才资源配置。建立文化人才供求信息网和高级文化人才数据库,为文化人才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培育文化人才市场,促进文化人才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
⑩ 海南对于扶持文化产业的用地方面有哪些政策啊
海南对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支持政策出台的还是比较早的,我在网上看到了有关这个文件的内容,在用地方面应该是优先使用,比如在一个市县的某个地方审批下来的地不够,可以在其他地方补齐。另外在土地出让金方面也有比较宽松的政策,可以缓交或者分期交齐就行。总之,对于重点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仅在土地方面有好的政策,而且在资金、人才、市场准入等方面都有不错的政策。建议你可以咨询一下海大源吧,海大源是比较好的咨询公司,很擅长制作可研报告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对于政策的解读也是很在行的。你们公司要是写这个文化产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话,海大源就行,我们前段时间就请海大源做得温泉养生项目的可研,挺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