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光伏产业如何将优势资源发挥到最大化
(一)推动工艺技术进步,实现转型升级
发展清洁、安全、低能耗、高纯度、规模化的多晶硅生产技术,提高副产物综合利用率,缩小与国际先进生产水平的差距。实现太阳能电池生产技术的创新发展,鼓励规模化生产,提高光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节能减排。密切关注清洁、环保的新型光伏电池及材料技术进展,加强技术研发。
(二)提高国产设备和集成技术的研发及应用水平
以提高产品质量和光电转换效率,降低生产能耗为目标,支持多晶硅、硅锭/硅片、电池片及组件、薄膜电池用关键生产设备以及发电应用设备研发与产业化,加强本地化设备的应用。推动设备企业与光伏产品企业加强技术合作与交流。
(三)提高太阳能电池的性能,不断降低产品成本
大力支持低成本、高转换效率和长寿命的晶硅太阳能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降低电池产品成本和最终发电成本,力争尽快实现平价上网。推动硅基薄膜、铜铟镓锡薄膜等电池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进程,提高薄膜电池的转率效率。
(四)促进光伏产品应用,扩大光伏发电市场
积极推动上网电价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并在农业、交通、建筑等行业加强光伏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支持建立一批分布式光伏电站、离网应用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系统、小型光伏系统及以光伏为主的多能互补系统,鼓励大型光伏并网电站的建设与应用,推动完善适应光伏发电特点的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
(五)完善光伏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标准、专利、检测、认证等配套服务体系,加强光伏行业管理与服务,支持行业自律协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光伏国家/行业标准体系,包括多晶硅材料、电池/组件的产品标准,光伏生产设备标准和光伏系统的验收标准等。加快建设国内认证、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十二五"发展重点
(一)高纯多晶硅
支持低能耗、低成本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技术。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研究、系统改进及完善,支持研发稳定的电子级多晶硅生产技术,并建立千吨级电子级多晶硅生产线。突破高效节能的大型提纯、高效氢气回收净化、高效化学气相沉积、多晶硅副产物综合利用等装置及工艺技术,建设万吨级高纯多晶硅生产线,综合能耗小于120度/公斤。
(二)硅碇/硅片
支持高效率、低成本、大尺寸铸锭技术,重点发展准单晶铸锭技术。突破150-160微米以下新型切片关键技术,如金刚砂、钢线切割技术,提高硅片质量和单位硅材料出片率,减少硅料切割损耗。
(三)晶硅电池
大力发展高转换率、长寿命晶硅电池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重点支持低反射率的绒面制备技术、选择性发射极技术及后续的电极对准技术、等离子体钝化技术、低温电极技术、全背结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关注薄膜硅/晶体硅异质结等新型太阳能电池成套关键技术。
(四)薄膜电池
重点发展非晶与微晶相结合的叠层和多结薄膜电池。降低薄膜电池的光致衰减,鼓励企业研发5.5代以上大面积高效率硅薄膜电池,开发柔性硅基薄膜太阳电池卷对卷连续生产工艺等。及时跟进铜铟镓硒和有机薄膜电池的产业化进程,开发并掌握低成本非真空铜铟镓锡薄膜电池制备技术,磁控溅射电池制备技术,真空共蒸法电池制备技术,规模化制造关键工艺。
(五)高效聚光太阳能电池
重点发展高倍聚光化合物太阳能电池产业化生产技术,聚光倍数达到500倍以上,产业化生产的电池在非聚光条件下效率超过35%,聚光条件下效率超过40%,衬底剥离型高倍聚光电池转化效率在非聚光条件下效率超过25%。突破高倍聚光太阳电池衬底玻璃技术、高效率高倍聚光化合物太阳电池技术、高倍率聚光电池测试分析和稳定性控制技术等,及时发展菲涅尔和抛物镜等配套设备。
(六)BIPV组件
重点发展BIPV组件生产技术,包括可直接与建筑相结合的建材、应用于厂房屋顶、农业大棚及幕墙上的双玻璃BIPV组件、中空玻璃组件等,解决BIPV组件的透光、隔热等问题,设计出美观、实用、可直接作为建材和构件用的BIPV组件。扩大建筑附着光伏(BAPV)组件应用范围。
(七)光伏生产专用设备
支持还原、氢化等多晶硅生产设备,大尺寸、低能耗、全自动单晶炉,吨级多晶硅铸锭炉,大尺寸、超薄硅片多线切割机,硅片自动分选机等关键生产设备。支持多槽制绒清洗设备、全自动平板式等离子体增强化学汽相沉积(PECVD)、激光刻蚀机、干法刻蚀机、离子注入机、全自动印刷机、快速烧结炉等晶硅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设备和PECVD等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促进光伏生产装备的低能耗、高效率、自动化和生产工艺一体化。
(八)配套辅料
在关键配套辅料方面,实现坩埚、高纯石墨、高纯石英砂、碳碳复合材料、玻璃、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胶、背板、电子浆料、线切割液等国产化。
(九)并网及储能系统
掌握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百万千瓦光伏发电基地的设计集成和工程技术,开发大功率光伏并网逆变器、储能电池及系统、光伏自动跟踪装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风光互补系统等。
(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级光伏应用系统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多晶硅、电池片和组件、薄膜电池的检测,光伏系统工程的验收等。支持相关服务平台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制订和推广行业标准,研发关键共性技术等。
六、政策措施
(一)提升光伏能源地位,加强产业战略部署
光伏能源是一种可持续、无污染、总量大的绿色新能源,应当充分认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战略价值和重要意义,切实在国家能源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部署中予以统筹考虑,提升太阳能光伏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通过实施工业转型升级和可再生能源等相关规划,统筹制订产业、财税、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我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光伏产业发展
根据产业政策要求和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节能减排,规范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光伏行业准入标准,引导地方政府坚决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一哄而上和市场恶性竞争。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加强产品检查,对于不达环保标准、出售劣质产品、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和整顿。
(三)着力实施统筹规划,推进产业合理布局
加强行业统筹规划,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扶持产业链完备、已具有品牌知名度的骨干企业做优做强。鼓励实力领先的光伏企业依靠技术进步、优化存量、扩大发展规模,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产业竞争。实施差异化政策,引导多晶硅等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推动资源整合,鼓励企业集约化开发经营,支持生产成本低、竞争力强的企业兼并改造生产经营不佳的光伏企业。
(四)积极培育多样化市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推动制订和落实上网电价实施细则,继续实施"金太阳工程"等扶持措施,鼓励光伏企业与电力系统等加强沟通合作,加快启动国内光伏市场。坚持并网发电与离网应用相结合,以"下乡、富民、支边、治荒"为目标,支持小型光伏系统、离网应用系统、与建筑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系统等应用,开发多样化的光伏产品。通过合理的电价标准、适度的财政补贴和积极的金融扶持,积极扩大国内光伏市场。
(五)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光伏企业转型升级,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扶持掌握自主技术的骨干企业,巩固和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大对光伏产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多晶硅节能降耗、副产物综合利用、太阳能电池高效高质和低成本新工艺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加强产学研结合,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全面提升本土化光伏设备技术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六)完善标准体系,推动检测认证、监测制度建设
重视光伏产品和系统标准体系建设,以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结合国内产业技术实际水平,推动制定多晶硅、硅锭/硅片、太阳能电池等产品和光伏系统相关标准,积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建立健全产品检测认证、监测制度,促进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加强对光伏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性的行业管理,避免劣质产品流入市场。推动企业加强光伏产品回收。
(七)加强行业组织建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建立健全光伏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行业交流与协作,集中反映产业发展愿景,打造国内光伏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行业组织为纽带,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提高产业应对国际竞争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完善出口风险保障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海外资金,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
2. 光伏行业2012年会怎么样
楼上估计不是这个复行制业的。
我可以告诉你,2012年光伏行业决定一片惨淡,中国至少50%的中小企业倒闭。目前国内的总产量大概40G以上,2011年全球装机估计在23G,产能严重过剩,后果就是打价格战。现在各国都下调补贴,形式更严峻了!
3. 我国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因素是什么
1. 太阳能资源分布的不均,我国的西北地区和西部高原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但是因为当地的工业并没有那么发达;电力输送的瓶颈,导致太阳能资源无法被充分利用
需要加快西电东送的进程
2. 目前太阳能光伏电站还主要是靠政府支持,并未向澳洲和德国那样深入普通居民
因为其整体系统的建设费用偏高,导致无法普及
3. 面板的发电效率较低,急待技术的突破,让面板的光电装换效率提高
4. 光电整体的上网电价较水电和火电高出许多
5. 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受天气影响很大,不利于调度和调节
急需完善电网,建立智能电网和开发符合智能电网要求的逆变器
6. 光伏标准并未完善,需要全面建设
7. 光伏人才偏少,需要全面建立光伏人才体系
8. 目前光伏行业受海外市场影响较大,急待培育国内市场,平衡供需关系
4. 我国光伏产业如何加速发展
太阳能资源丰富、分布广泛,是最具发展潜力的可再生能源。随着全球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太阳能光伏发电因其清洁、安全、便利、高效等特点,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和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全球光伏产业增长迅猛,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品成本持续下降。2009年全球太阳能电池产量为10.66吉瓦(GW),多晶硅产量为11万吨,2010年分别达到20.5GW、16万吨,组件价格则从2000年的4.5美元/瓦下降到2010年的1.7美元/瓦。
"十一五"期间,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为数不多的、可以同步参与国际竞争、并有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行业。加快我国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对于实现工业转型升级、调整能源结构、发展社会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均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已将太阳能光伏产业列入我国未来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领域。
根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及《电子信息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全面调研、深入研究、广泛座谈的基础上,编制太阳能光伏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作为我国"十二五"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十一五"发展回顾
(一)我国光伏产业概况
1.产业规模迅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稳居世界前列
"十一五"期间,我国太阳能电池产量以超过100%的年均增长率快速发展。2007-2010年连续四年产量世界第一,2010年太阳能电池产量约为10GW,占全球总产量的50%。我国太阳能电池产品90%以上出口,2010年出口额达到202亿美元。
2.掌握关键材料生产技术,产业基础逐步牢固
"十一五"期间,我国投产的多晶硅年产量从两三百吨发展至4.5万吨,光伏产业原材料自给率由几乎为零提高至50%左右,已形成数百亿元级的产值规模。国内多晶硅骨干企业已掌握改良西门子法千吨级规模化生产关键技术,规模化生产的稳定性逐步提升。
3.主流产品技术与世界同步,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十一五"末期,我国晶硅电池占太阳能电池总产量的95%以上。太阳能电池产品质量逐年提升,尤其是在转换效率方面,骨干企业产品性能增长较快,单晶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达到17-19%,多晶硅太阳能电池转换效率为15-17%,薄膜等新型电池转换效率约为6-8%。
4.节能减排成效明显,资源利用率大幅提升
光伏产业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稳步提高,资源利用率整体取得大幅提升。2006年每生产1公斤多晶硅的平均单耗水平为:工业硅1.8-2.0公斤、液氯1.8公斤、综合电耗300-350千瓦时,到2010年分别下降为:工业硅1.3-1.4公斤、液氯1.0公斤、综合电耗160-180千瓦时,部分骨干企业达到130-150千瓦时/公斤。生产晶硅太阳能电池的多晶硅用量从2006年的11克/瓦下降到2010年的7-8克/瓦。
5.生产设备不断取得突破,本土化水平不断提高
国产单晶炉、多晶硅铸锭炉、开方机等设备逐步进入产业化,占据国内较大市场份额。晶硅太阳能电池专用设备除全自动印刷机和切割设备外基本实现了本土化并具备生产线"交钥匙"的能力。硅基薄膜电池生产设备初步形成小尺寸整线生产能力。2010年我国光伏专用制造设备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出口交货值达到1亿元人民币。
6.国内光伏市场逐步启动,装机量快速增长
我国已相继出台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和《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等政策,并先后启动了两批总计290兆瓦(MW)的光伏电站特许权招标项目。截止2010年,我国累计光伏装机量达到800MW,当年新增装机容量达到500MW,同比增长166%。
(二)我国光伏产业发展特点
1.充分利用国内外市场要素,产业发展国际化程度高
我国光伏产业充分运用国内外资金、人才两大市场要素,"十一五"末期,已有数十家企业实现海外及国内上市,产品广销国际市场。国内光伏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主要企业实力不断增强,有4家企业太阳能电池产量位居全球前十,成为国际知名企业。
2.自主创新与引进吸收相结合,形成自主特色产业体系
通过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自主特色的光伏产业体系,多晶硅、电池组件及控制器等制造水平不断提高,制造设备的本土化率已经超过50%,太阳能电池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也逐步走向世界前列。
3.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推动光伏发电成本下降
"十一五"期间,我国光伏产业突破材料、市场以及人才等发展瓶颈,产业规模迅速壮大,上下游完整产业链基本成型。我国光伏产业的崛起带动了世界光伏产业的发展,有效地推动了技术进步,降低了光伏产品成本,加快了全球光伏产业应用步伐。
4.产业呈现集群化发展,有效提高区域竞争力
我国光伏产业区域集群化发展态势初步显现,依托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国内已形成了江苏、河北、浙江、江西、河南、四川、内蒙等区域产业中心,并涌现出一批国内外知名且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主要企业初步完成垂直一体化布局,加快海外并购和设厂,向国际化企业发展。
二、"十二五"面临形势
目前,各主要发达国家均从战略角度出发大力扶持光伏产业发展,通过制定上网电价法或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等推动市场应用和产业发展。国际各方资本也普遍看好光伏产业:一方面,光伏行业内众多大型企业纷纷宣布新的投资计划,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另一方面,其他领域如半导体企业、显示企业携多种市场资本正在或即将进入光伏行业。
从我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路径看,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是我国保障能源供应、建设低碳社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方向。"十二五"期间,我国光伏产业将继续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同时面临着大好机遇和严峻挑战。
(一)我国光伏产业面临广阔发展空间
世界常规能源供应短缺危机日益严重,化石能源的大量开发利用已成为造成自然环境污染和人类生存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寻找新兴能源已成为世界热点问题。在各种新能源中,太阳能光伏发电具有无污染、可持续、总量大、分布广、应用形式多样等优点,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光伏产业在制造水平、产业体系、技术研发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国内外市场前景总体看好,只要抓住发展机遇,加快转型升级,后期必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光伏产业、政策及市场亟待加强互动
从全球来看,光伏发电在价格上具备市场竞争力尚需一段时间,太阳能电池需求的近期成长动力主要来自于各国政府对光伏产业的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市场的持续增长也将推动产业规模扩大和产品成本下降,进而促进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目前国内支持光伏应用的政策体系和促进光伏发电持续发展的长效互动机制正在建立过程中,太阳能电池产品多数出口海外市场,产业发展受金融危机和海外市场变化影响很大,对外部市场的依存度过高,不利于持续健康发展。
(三)面临国际经济动荡和贸易保护的严峻挑战
近年来全球经济发展存在动荡形势,一些国家的新能源政策出现调整,相关补贴纷纷下调,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同时,欧美等国已发生多起针对我国光伏产业的贸易纠纷,类似纠纷今后仍将出现,主要原因有:一是我国太阳能电池成本优势明显,对国外产品造成压力;二是国内光伏市场尚未大规模启动,产品主要外销,可能引发倾销疑虑;三是我国相关标准体系尚不完善,存在产品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
(四)新工艺、新技术快速演进,国际竞争不断加剧
全球光伏产业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晶体硅电池转换效率年均增长一个百分点;薄膜电池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纳米材料电池等新兴技术发展迅速;太阳能电池生产和测试设备不断升级。而国内光伏产业在很多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国际竞争压力不断升级:多晶硅关键技术仍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晶硅电池生产用高档设备仍需进口,薄膜电池工艺及装备水平明显落后。
(五)市场应用不断拓展,降低成本仍是产业主题
太阳能光伏市场应用将呈现宽领域、多样化的趋势,适应各种需求的光伏产品将不断问世,除了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外,与建筑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系统、小型光伏系统、离网光伏系统等也将快速兴起。太阳能电池及光伏系统的成本持续下降并逼近常规发电成本,仍将是光伏产业发展的主题,从硅料到组件以及配套部件等均将面临快速降价的市场压力,太阳能电池将不断向高效率、低成本方向发展。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当前全球大力发展新能源的大好机遇,紧紧围绕降低光伏发电成本、提升光伏产品性能、做优做强我国光伏产业的宗旨,着力推动关键技术创新、提升生产工艺水平、突破装备研发瓶颈、促进市场规模应用,使我国光伏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1.立足统筹规划,坚持扶优扶强
加强国家宏观政策引导,坚持做好行业统筹规划和产业合理布局,规范光伏产业健康发展。集中力量支持优势企业做优做强,鼓励重点光伏企业推进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
2.支持技术创新,降低发电成本
以企业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主体,强化关键技术研发,提升生产工艺水平,从高纯硅材料规模化生产、电池转换效率提高、生产装备国产化、新型电池和原辅材料研发、系统集成等多方面入手,努力降低光伏发电成本。
3.优化产业环境,扩大光伏市场
推动各项光伏扶持政策的落实,调动各方面的资源优势,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巩固国际市场,扩大国内多样化应用,使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有稳定的市场依托。
4.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光伏标准及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体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规定,推进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实现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
(三)发展目标
1.经济目标
"十二五"期间,光伏产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等产品适应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确定的装机容量要求,同时积极满足国际市场发展需要。支持骨干企业做优做强,到2015年形成:多晶硅领先企业达到5万吨级,骨干企业达到万吨级水平;太阳能电池领先企业达到5GW级,骨干企业达到GW级水平;1家年销售收入过千亿元的光伏企业,3-5家年销售收入过500亿元的光伏企业;3-4家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光伏专用设备企业。
2.技术目标
多晶硅生产实现产业规模、产品质量和环保水平的同步提高,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到2015年平均综合电耗低于120度/公斤。单晶硅电池的产业化转换效率达到21%,多晶硅电池达到19%,非晶硅薄膜电池达到12%,新型薄膜太阳能电池实现产业化。光伏电池生产设备和辅助材料本土化率达到80%,掌握光伏并网、储能设备生产及系统集成关键技术。
3.创新目标
到2015年,企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批具有掌握先进核心技术的品牌企业,掌握光伏产业各项关键技术和生产工艺。技术成果转化率显著提高,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国际影响力大大增强。充分利用已有基础,建立光伏产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及检测平台。
4.光伏发电成本目标
到2015年,光伏组件成本下降到7000元/千瓦,光伏系统成本下降到1.3万元/ 千瓦,发电成本下降到0.8元/ 千瓦时,光伏发电具有一定经济竞争力;到2020年,光伏组件成本下降到5000元/ 千瓦,光伏系统成本下降到1万元/ 千瓦,发电成本下降到0.6元/ 千瓦时,在主要电力市场实现有效竞争。
四、"十二五"主要任务
(一)推动工艺技术进步,实现转型升级
发展清洁、安全、低能耗、高纯度、规模化的多晶硅生产技术,提高副产物综合利用率,缩小与国际先进生产水平的差距。实现太阳能电池生产技术的创新发展,鼓励规模化生产,提高光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节能减排。密切关注清洁、环保的新型光伏电池及材料技术进展,加强技术研发。
(二)提高国产设备和集成技术的研发及应用水平
以提高产品质量和光电转换效率,降低生产能耗为目标,支持多晶硅、硅锭/硅片、电池片及组件、薄膜电池用关键生产设备以及发电应用设备研发与产业化,加强本地化设备的应用。推动设备企业与光伏产品企业加强技术合作与交流。
(三)提高太阳能电池的性能,不断降低产品成本
大力支持低成本、高转换效率和长寿命的晶硅太阳能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降低电池产品成本和最终发电成本,力争尽快实现平价上网。推动硅基薄膜、铜铟镓锡薄膜等电池的技术进步及产业化进程,提高薄膜电池的转率效率。
(四)促进光伏产品应用,扩大光伏发电市场
积极推动上网电价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并在农业、交通、建筑等行业加强光伏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支持建立一批分布式光伏电站、离网应用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系统、小型光伏系统及以光伏为主的多能互补系统,鼓励大型光伏并网电站的建设与应用,推动完善适应光伏发电特点的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
(五)完善光伏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标准、专利、检测、认证等配套服务体系,加强光伏行业管理与服务,支持行业自律协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光伏国家/行业标准体系,包括多晶硅材料、电池/组件的产品标准,光伏生产设备标准和光伏系统的验收标准等。加快建设国内认证、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十二五"发展重点
(一)高纯多晶硅
支持低能耗、低成本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技术。在现有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研究、系统改进及完善,支持研发稳定的电子级多晶硅生产技术,并建立千吨级电子级多晶硅生产线。突破高效节能的大型提纯、高效氢气回收净化、高效化学气相沉积、多晶硅副产物综合利用等装置及工艺技术,建设万吨级高纯多晶硅生产线,综合能耗小于120度/公斤。
(二)硅碇/硅片
支持高效率、低成本、大尺寸铸锭技术,重点发展准单晶铸锭技术。突破150-160微米以下新型切片关键技术,如金刚砂、钢线切割技术,提高硅片质量和单位硅材料出片率,减少硅料切割损耗。
(三)晶硅电池
大力发展高转换率、长寿命晶硅电池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重点支持低反射率的绒面制备技术、选择性发射极技术及后续的电极对准技术、等离子体钝化技术、低温电极技术、全背结技术的研究及应用。关注薄膜硅/晶体硅异质结等新型太阳能电池成套关键技术。
(四)薄膜电池
重点发展非晶与微晶相结合的叠层和多结薄膜电池。降低薄膜电池的光致衰减,鼓励企业研发5.5代以上大面积高效率硅薄膜电池,开发柔性硅基薄膜太阳电池卷对卷连续生产工艺等。及时跟进铜铟镓硒和有机薄膜电池的产业化进程,开发并掌握低成本非真空铜铟镓锡薄膜电池制备技术,磁控溅射电池制备技术,真空共蒸法电池制备技术,规模化制造关键工艺。
(五)高效聚光太阳能电池
重点发展高倍聚光化合物太阳能电池产业化生产技术,聚光倍数达到500倍以上,产业化生产的电池在非聚光条件下效率超过35%,聚光条件下效率超过40%,衬底剥离型高倍聚光电池转化效率在非聚光条件下效率超过25%。突破高倍聚光太阳电池衬底玻璃技术、高效率高倍聚光化合物太阳电池技术、高倍率聚光电池测试分析和稳定性控制技术等,及时发展菲涅尔和抛物镜等配套设备。
(六)BIPV组件
重点发展BIPV组件生产技术,包括可直接与建筑相结合的建材、应用于厂房屋顶、农业大棚及幕墙上的双玻璃BIPV组件、中空玻璃组件等,解决BIPV组件的透光、隔热等问题,设计出美观、实用、可直接作为建材和构件用的BIPV组件。扩大建筑附着光伏(BAPV)组件应用范围。
(七)光伏生产专用设备
支持还原、氢化等多晶硅生产设备,大尺寸、低能耗、全自动单晶炉,吨级多晶硅铸锭炉,大尺寸、超薄硅片多线切割机,硅片自动分选机等关键生产设备。支持多槽制绒清洗设备、全自动平板式等离子体增强化学汽相沉积(PECVD)、激光刻蚀机、干法刻蚀机、离子注入机、全自动印刷机、快速烧结炉等晶硅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设备和PECVD等薄膜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促进光伏生产装备的低能耗、高效率、自动化和生产工艺一体化。
(八)配套辅料
在关键配套辅料方面,实现坩埚、高纯石墨、高纯石英砂、碳碳复合材料、玻璃、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EVA)胶、背板、电子浆料、线切割液等国产化。
(九)并网及储能系统
掌握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百万千瓦光伏发电基地的设计集成和工程技术,开发大功率光伏并网逆变器、储能电池及系统、光伏自动跟踪装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风光互补系统等。
(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国家级光伏应用系统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多晶硅、电池片和组件、薄膜电池的检测,光伏系统工程的验收等。支持相关服务平台开展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制订和推广行业标准,研发关键共性技术等。
六、政策措施
(一)提升光伏能源地位,加强产业战略部署
光伏能源是一种可持续、无污染、总量大的绿色新能源,应当充分认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战略价值和重要意义,切实在国家能源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部署中予以统筹考虑,提升太阳能光伏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通过实施工业转型升级和可再生能源等相关规划,统筹制订产业、财税、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我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光伏产业发展
根据产业政策要求和行业发展实际需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节能减排,规范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光伏行业准入标准,引导地方政府坚决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一哄而上和市场恶性竞争。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加强产品检查,对于不达环保标准、出售劣质产品、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和整顿。
(三)着力实施统筹规划,推进产业合理布局
加强行业统筹规划,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扶持产业链完备、已具有品牌知名度的骨干企业做优做强。鼓励实力领先的光伏企业依靠技术进步、优化存量、扩大发展规模,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产业竞争。实施差异化政策,引导多晶硅等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推动资源整合,鼓励企业集约化开发经营,支持生产成本低、竞争力强的企业兼并改造生产经营不佳的光伏企业。
(四)积极培育多样化市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推动制订和落实上网电价实施细则,继续实施"金太阳工程"等扶持措施,鼓励光伏企业与电力系统等加强沟通合作,加快启动国内光伏市场。坚持并网发电与离网应用相结合,以"下乡、富民、支边、治荒"为目标,支持小型光伏系统、离网应用系统、与建筑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系统等应用,开发多样化的光伏产品。通过合理的电价标准、适度的财政补贴和积极的金融扶持,积极扩大国内光伏市场。
(五)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光伏企业转型升级,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扶持掌握自主技术的骨干企业,巩固和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大对光伏产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多晶硅节能降耗、副产物综合利用、太阳能电池高效高质和低成本新工艺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加强产学研结合,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全面提升本土化光伏设备技术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六)完善标准体系,推动检测认证、监测制度建设
重视光伏产品和系统标准体系建设,以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结合国内产业技术实际水平,推动制定多晶硅、硅锭/硅片、太阳能电池等产品和光伏系统相关标准,积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建立健全产品检测认证、监测制度,促进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加强对光伏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性的行业管理,避免劣质产品流入市场。推动企业加强光伏产品回收。
(七)加强行业组织建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建立健全光伏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加强行业交流与协作,集中反映产业发展愿景,打造国内光伏产业合作创新平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行业组织为纽带,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提高产业应对国际竞争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完善出口风险保障机制,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海外资金,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
5. 法律法规 光伏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6. 光伏产业是什么
利用太阳能的最佳方式是光伏转换,就是利用光伏效应,使太阳光射到硅材料上产生电流直接发电。以硅材料的应用开发形成的光电转换产业链条称之为“光伏产业”,包括高纯多晶硅原材料生产、太阳能电池生产、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相关生产设备的制造等。
光伏产业,简称PV(photovoltaic)。我国76%的国土光照充沛,光能资源分布较为均匀;与水电、风电、核电等相比,太阳能发电没有任何排放和噪声,应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除大规模并网发电和离网应用外,太阳能还可以通过抽水、超导、蓄电池、制氢等多种方式储存, 太阳能+蓄能几乎可以满足中国未来稳定的能源需求。
太阳能是未来最清洁、安全和可靠的能源,发达国家正在把太阳能的开发利用作为能源革命主要内容长期规划,光伏产业正日益成为国际上继IT、微电子产业之后又一 爆炸式发展的行业。
政策规划
根据会议的部署,确定了五项政策措施促进光伏产业发展。
一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增加利用市场“倒逼机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
二是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强光伏发电规划与配套电网规划的协调,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对关键设备实行强制检测认证制度。
三是积极开拓国内光伏应用市场。着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单位、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加强国际合作,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
四是完善支持政策。根据资源条件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根据成本变化合理调减上网电价和补贴标准。完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展的机制,光伏电站项目执行与风电相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减少政府干预,禁止地方保护。完善电价定价机制和补贴效果考核机制,提高政策效应。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确保落实到位。[1]
国六条
光伏国六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促进合理布局,重点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二是电网企业要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设投产,优先安排光伏发电计划,全额收购所发电量。
三是完善光伏发电电价支持政策,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保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按电量补贴的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四是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缓解光伏制造企业融资困难。
五是支持关键材料及设备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强光伏产业标准和规范建设。
六是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做优做强,抑制产能盲目扩张。”[2]
六大政策
在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提出六大政策,分别为:
(1)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
(2)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
(3)改进补贴资金管理;
(4)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5)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6)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3]
电价和补贴政策是制约光伏行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7. 福建省促进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07-2010年) 这个内容是什么
福建省促进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07~2010年)
省信息产业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省建设厅
(二○○七年三月)
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简称LED)是一种新型全固态照明器件。它具有能源利用率高、低电压低电流工作、色彩丰富、寿命长、可靠性高和绿色环保等优点,是新一代的节能照明产品。太阳能是一种既丰富又无污染的可再生能源,它的最重要应用领域就是通过太阳能电池将光能转化为电能,即太阳能光伏产业(以下简称光伏产业)。太阳能电池与LED的集成应用实现了开发新能源与环保节能的完美结合。近些年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LED和光伏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目前,我国也已将发展LED和光伏产业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我省LED产业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现已形成较好的技术与产业基础。全省现有LED相关企业80多家,主要集中在厦门以及漳州、泉州、福州等地;从外延片、芯片制造、成品封装到产品应用都拥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基本涵盖产业链上、中、下游,一批骨干企业发展势头良好;厦门市成为国家科技部正式授牌的全国5个“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化基地”之一。海峡西岸LED产业集群初具雏形,展现出蓬勃的活力。在发展光伏产业方面,我省拥有丰富优质的硅矿资源,工业硅生产历史悠久、规模较大。近年来,一些工业硅生产企业积极用低成本的精细冶金法进行太阳能级多晶硅的提纯研发,取得显著进展,一些企业已经应用低成本生产工艺,提炼出纯度99?99%以上的多晶硅。各地涌现一批专业从事太阳能发电模组和各种太阳能灯具等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企业。但从总体上看,我省LED和光伏产业规模仍偏小,产品技术档次还不高,尚缺乏国际竞争力。
为进一步明确我省LED和光伏产业发展目标与重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提高产业总体水平和竞争力,加快产业发展步伐,现就2007年至2010年我省促进LED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导向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拓展新的应用领域和优势特色应用产品,提高产业配套能力,打造完整的LED和光伏产业链;以应用促发展,引导、推广LED和光伏产品的应用,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水平;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联合与协作,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把强化自主创新与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体系;以结构调整为重点,加强企业联合与重组,培植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综合布局;以提供环保节能产品为目标,实现产业发展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相结合。
战略定位:以厦门市为核心,辐射福州、漳州、泉州、龙岩,拓展到莆田、宁德、三明、南平等地区,形成海峡西岸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化基地;LED制备技术居国内领先水平,LED产品层次以中高档为主,LED产业在全国占据重要地位;立足我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太阳能级高纯度多晶硅材料的生产,促进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成为国内外光伏材料重要的生产基地;完善太阳能LED系统产业链,成为全国LED和光伏产品集成应用的示范基地;抓住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我省对台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闽台LED和光伏产业合作基地。
产业布局:LED外延片、芯片制造以厦门为中心,着力培育壮大上游龙头企业;LED封装以厦门、福州为重点,依托骨干企业,带动全省封装工艺技术水平的提升;LED应用产品生产由厦门、漳州向福州、泉州、龙岩等地拓展,构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LED应用产品生产基地。太阳能级低成本高纯度硅材料生产以泉州、龙岩、漳州为发展重点,依托相关企业和高校,突破技术难关,形成国内具有重要地位的太阳能级高纯度多晶硅材料生产基地;太阳能电池生产以厦门、漳州、泉州为主体,扶持骨干企业,提高太阳能电池的综合生产能力;光伏产品应用以闽南三角地区为重点,扶持一批具有国际市场开拓经验的企业,形成光伏应用产品产业集群。
发展目标:到2010年,我省LED产业总体规模处于国内前列,预计年销售额达到300亿元,其中出口额达到15亿美元;光伏产业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50亿元,其中出口额达到7?5亿美元。LED和光伏产业从业人员达4万人,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名优产品和龙头骨干企业,创国内名牌产品1~2项,销售额上10亿元企业8-10家;形成2~3个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认证中心、应用研究中心,能与国内外同行检测比对,技术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能与国际接轨;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应用系统,LED光转化效率达到80流明/瓦以上,多晶硅纯度达到99?9999%以上,以本省多晶硅为原料的太阳能电池光电转换效率大于12%(在AM1?5下检测)。
二、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
实现2010年LED和光伏产业发展目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的引导、扶持作用与市场基础性作用结合起来,把自主创新开发与承接产业和技术转移结合起来,把应用开发与满足市场需求结合起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拓宽产品应用领域,推进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掌握核心技术
加强创新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强化科技投入,突破关键技术,使其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强产学研用结合,联合国内外知名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重大技术项目攻关及促进成果产业化工作,努力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努力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积极创造条件,创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各有关部门的科研开发与产业化专项资金要加大对LED和光伏产业的扶持力度,引导金融资金、风险投资基金和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该产业,支持重大技术项目攻关与新产品开发。
通过技术攻关与研究开发,力争在功率型及超高亮度LED外延片和芯片制造技术、高性能LED封装技术、光伏电池用太阳能级高纯度晶体硅精炼技术、高效太阳能电池制备以及太阳能电池LED应用系统等一些关键性技术与工艺上有所突破,打破国外技术垄断,全面提升产业的技术档次和水平。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市场需求的应用新产品、新系统。重视配套材料和关键部件的同步研发,提高产品的综合性能与质量水平。
(二)拓展应用领域,以应用促产业发展
深化研究,抢占传统应用领域。在LED的传统应用领域:景观照明、电器产品指示灯、LED显示屏、LCD背光源、交通指示灯、手机键盘背光源和照相机闪光灯等;光伏电池的传统应用领域:信号灯电源、微波通信电源、太阳能路灯、手机直放站太阳能电源、各种太阳能灯具供电电源、边远缺电地区供电电源等,采用技术性能高的LED产品和太阳能电池板,应用新设计、新工艺和新的控制技术,开发新一代应用产品。通过产品的升级换代,把应用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拓宽思路,开辟新的应用领域。以新构思、新技术、新产品引导新的应用。在城市路灯照明、室内装饰灯、汽车用照明等LED产品应用领域;在利用建筑屋顶太阳能工程发电作为家用电源等光伏产品应用领域,目前应用刚起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要通过新技术、新产品展示会,现场试用表演和建立示范工程等方式进行推广,不断扩大应用范围和规模,并最终实现产业化。而对那些尚未开辟的应用新领域以及目前技术尚未成熟或成本太高、应用条件还不成熟、但前景广阔的项目,如LED室内照明和太阳能并网发电等,也要重视开发和进行跟踪研究,一旦时机成熟,立即切入,占领市场。通过应用产品开发,扩大产品门类、品种和销量,以促进整个产业发展。
(三)加强对外合作,增强国际竞争力
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利用外资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与境外LED和光伏行业商协会的联系,搭建境外招商引资平台。吸引外商、特别是台商来闽投资创办LED或光伏生产企业,积极促进产业转移与合作。吸引海外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于我省LED和光伏产业。通过合资合作或产业转移,提高我省LED和光伏产业整体技术和管理水平,增强产业竞争能力。
继续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紧缺产品,并做好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与产品。加强与国外和台、港、澳地区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技术联合攻关与开发研究。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研究开发机构。
组织企业充分利用国际性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及其他国际贸易展会平台,开展国际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努力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竞争。鼓励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设立研究开发、市场营销和服务机构。
(四)推进改革与重组,培植一批龙头骨干企业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产业发展规律的企业成长机制,以产品配套和应用开发为纽带,引导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和重组,从土地使用、资金投入等方面鼓励企业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技术水平,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特色、产业优势、规模效应和品牌形象的龙头骨干企业。
(五)实施人才工程,为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根据LED和光伏产业的特点和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巩固技术带头人和高级管理人才队伍,稳定技术骨干与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工人。营造良好环境,采取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闽工作。面向企业和市场需要,通过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多种形式,多方位培养技术与经营管理人才。优化人才结构,合理安排使用各种人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为产业发展做贡献。
三、政策与措施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充分考虑LED和光伏产业的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支持产业做大做强。
(一)加大对LED和光伏产业的扶持力度
“十一五”期间,省每年从节能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扶持LED和光伏产业发展,资助产业科技攻关和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奖励重大科技成果,为发挥LED和光伏产品在节能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创造条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择优推荐一批关系产业发展的项目由发改、科技、经贸等有关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对符合条件的LED和光伏企业要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待遇,并积极帮助其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联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快推进产品质量监督与标准制订工作,定期公布该领域的最新成果,宣传推介名优品牌;加大对应用LED和光伏产品的宣传、引导、组织与协调等工作,促进新优产品在公共场所和社会上的应用,其所增加的公共服务支出所需部分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支持。建设、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在公共建筑、道路、交通信号灯等公共基础设施中大力推广应用LED和光伏产品,建设示范工程,增强公众对LED和光伏产品的感性认识。鼓励和支持LED生产企业采取BOT方式承接高速公路隧道灯光工程、城市景观灯工程等公共服务照明工程。建设部门组织制定施工验收标准,以确保LED应用工程建设的质量。
要鼓励自主创新,对通过自主创新首先实现LED光转化效率和太阳能级多晶硅提纯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要按照《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要加快综合配套市场建设,选择合适区域建立LED和光伏产业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集散市场。在场地使用、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吸引省内外相关企业进驻,力争形成一个在全国有影响力的LED和光伏产业配套市场,提高产业的自我配套能力。鼓励扶持我省LED和光伏产品扩大出口,有关部门要在国外技术壁垒应对、环保及能效国际认证、国外普惠制关税优惠、出口通关放行绿色通道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和政策倾斜。
(二)大力实施关键技术科研攻关计划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协同,整合资源,加强对LED和光伏产业的支持。组织联合攻关,集中力量争取在一些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快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及产品。要组织省内外专家,在凝炼国内外LED和光伏技术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采用产、学、研结合的方式,突破一些LED和光伏产业发展的上游前端关键技术,如氮化镓(GaN)基LED高浓度有效P-型掺杂和良好P-型欧姆接触的制备、带光子晶体LED的研制、在氧化铝衬底上长氮化镓(GaN/Al2O3)外延片的结果剥离技术、三基色高性能荧光粉、倒装防静电大功率白光LED、精细冶金法生产太阳能级多晶硅、高效太阳能电池等。在经过深入市场调研的基础上,选择若干种对全行业有带动性的、能够很快走向市场的特种照明和应用照明产品,如达到国际水准的MR16射灯、霓虹灯、射灯、格栅灯、吸顶灯、面向通用照明的面光源、新型城市景观照明灯、太阳能路灯、主动式LCD背光源模组等,研发成功后直接进入企业生产环节,迅速占领相关市场。着重解决影响LED及光伏产品性能的关键技术问题,如提高芯片级别的光提取效率、降低器件热阻、提高器件寿命、控制与驱动电路等。
(三)实行优惠的财税与用电政策
用好用足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所得税税前抵扣、国家级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科研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等有关税收激励政策,针对LED和光伏产业的特点,5年内对自行开发生产销售的功率型(单管芯1瓦以上)白光及超高亮度(光强大于10CD)的LED产品、纯度高于99?999%的太阳能电池用多晶硅产品和光电转换效率大于12%的太阳能电池(以本省产高纯度多晶硅为原材料制成的),专门实行优惠的财税与用电政策:各地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予以一定数额的奖励;对于企业重大的投资、增资项目或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在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项目时给予优先扶持;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纯度高于99?999%的多晶硅产品,其生产用电享受我省促进工业生产发展用电优惠政策。
(四)鼓励优先采用省内生产的LED和光伏产品
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将LED和光伏产品列入节能环保产品目录,省财政厅会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时公布我省LED和光伏产品推荐采购目录及其技术指标。全省各级需要采购LED和光伏产品及服务,如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道路照明、高速公路信号灯、城市交通指示灯、公共场所的LED显示屏、城市景观照明、铁路信号系统、大楼太阳能供热供电系统以及边远缺电地区太阳能发电设施等工程,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对被列入推荐目录的省内LED和光伏产品,要根据科技含量、节能环保等特性,在招投标中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首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单位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且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经认定,进行首购。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在选购上述产品或系统时,优先考虑省内产品或与省内相关单位合作开发和建设。
(五)建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
完善以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组织,逐步拓宽现有资本市场的范围。要按照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联动的要求,充分发挥的组织、协调作用,搭建解决银行和企业资金供需洽谈平台,切实解决银企双方资金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LED和光伏产业的信贷资金投入。引导企业积极使用各类新型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增加技术开发投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建立健全投融资担保机制,鼓励政策性金融和商业金融机构对LED和光伏产业在资金、信贷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组织企业参与高层次的招商引资活动,有目的地寻找国(境)外大公司、大财团合作,引进资金。支持优势企业创造条件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各种债券进行筹资。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非上市企业的资本流动,拓宽投资的退出渠道,吸引社会和民间资本以及风险基金投入LED和光伏产业。
(六)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以LED和光伏产品产业化为目标,以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以为广大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为宗旨,在进一步完善厦门国家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基地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建立若干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如建立福建半导体照明产品检测认证中心和福建省光伏产品检测认证中心,主要从事LED器件、部件产品性能检测和多晶硅纯度、半导体参数、太阳能电池光电性能以及产品预期寿命和可靠性的检测,研究制定产品及其工程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及质量标准;建立福建省LED和光伏产业应用研究中心,主要从事LED和光伏应用产品及系统设计、开发,为中小型应用产品开发生产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家技术服务平台,加大投入,提高检测水平,为企业提供低价优质服务。
(七)加强与台湾相关产业的交流与合作
抓住台湾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我省毗邻台湾的地理和人文优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海峡两岸沟通与交流合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搭台,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为媒介,企业为主体,主动进行联系与沟通,以“4?8”台交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9?8”投洽会等展会为平台,通过办学术研讨会、洽谈会、交易会、展销会、互相参观考察等各种形式,增进了解,加强两岸产业界之间的联系,为开展技术合作、成果交易、贸易投资等创造条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台湾LED和光伏产业龙头企业来闽投资办厂,实现技术与产业转移,提高我省LED和光伏产业技术水平,壮大产业规模。充分发挥两岸专业的民间组织的沟通联系作用,促进两岸具体产业对接与项目合作。加强与台湾LED业界合作,共同与国际权威机构检测比对,以提高我省LED检测水平。
(八)成立福建省光电子行业协会
福建省光电子行业协会应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由福建省从事光电子(涵盖LED和光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自愿组成。它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开展光电子领域的学术活动、信息交流与咨询服务;接受部门委托,组织行业专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为相关部门提供产业分析报告和发展建议;开展国际和海峡两岸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举办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展览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光电子产业的招商引资、引智活动;协调光电子企业内外部关系,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和自律,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人才培养和引智力度。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开设光电子专业和专业技能课程,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课程和教材建设,为我省培养光电子专业人才和高级技工。抓紧智力引进工作,重点是LED和光伏专业技术带头人和高级管理人才,大力吸引海外优秀留学归来人员和在外工作的闽籍专家来闽工作或聘为技术顾问,在引进国际先进水平的LED和光伏产业项目的同时,鼓励以项目带技术和人才。做好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以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依托,同时吸引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共建博士后流动站、工程硕士联合培养点、高年级大学生和研究生的社会实践基地,培养大量急需人才,稳定人才队伍。积极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技能;外事等有关部门要简化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审批手续,方便企业高中级技术管理人员参与国际交往。落实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报酬及奖励政策,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8. 光伏产业如何深入拓展国际国内光伏工程市场
中利腾晖通过拓展国际国内光伏工程市场,力求平稳“过冬”。为保持公司产品的专竞争优属势,中利腾晖硅片事业部自2011年5月正式推行精益生产管理,通过消除生产环节上所有不增值活动,不断降低成本、缩短生产周期、改善产品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服务。公司采取“拼市场、降成本”的策略,一方面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增大市场占有率;一方面从生产成本管控和办公成本压缩等多方面共同促进运营成本的下降和控制。同时,中利腾晖也在商业模式上进行转型,由原来单一产品提供模式转变为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模式。
9. 如何解决光伏企业产能过剩原因
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应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深刻把握市场运行规律,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及时作出战略性、前瞻性安排。
具体到光伏产业来说,要有效应对和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建议把握好以下几个着力点: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光伏行业发展水平。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适时提高“领跑者”技术标准,通过投资研发补贴、加计扣除、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产业资金支持光伏生产企业投资开发高效光伏技术。同时,积极帮助企业拓展太阳能光伏发电、热利用产业海外市场,支持企业与国外先进企业在太阳能产业并网、电池、储能技术等前沿技术方面开展联合研发。加强光伏产业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应用模式创新及协同创新,打造新型创新链、新型产业链和创新生态链,创造新需求、打造新动能,提高全行业发展水平。
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完善补贴等支持政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在新能源电价补贴、并网发电、光伏扶贫等方面制定明确的支持政策,扩大国内光伏设备的市场需求,减少对国际市场的依赖。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补贴机制和标准,既考虑价格政策衔接、项目建设不同时期等实际因素,又结合技术特点、效益情况、品牌影响等不同情况,制定差异化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制定合理可预期的基于行业技术进步、产品市场价格变化、新增光伏装机量等指标的光伏电价下调机制,使得政策具备可预期性,避免政策突然变化给市场及产业带来的强烈冲击。出台分布式太阳能应用的推进政策。适时调整土地使用税和用地政策,出台明确的征收标准及减免政策,允许利用园地、养殖水面、劣质耕地等建设新型互补光伏发电项目。探索差异化融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那些具有成本、技术、规模等方面优势,且整体实力较强的光伏企业关键技术创新、兼并重组、“走出去”等重点项目,进行择优集中支持。
完善准入规制政策,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不断健全光伏行业管理体系,完善政府服务职能,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等政策文件,适时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进行清理,通过主动引导与市场倒逼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产业服务,建立光伏产业监测体系,及时发布光伏产业发展的产能规模、技术进步、市场供求等信息,指导企业的投资决策,避免出现一哄而上的盲目投资行为,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引导光伏产业有序协调发展。
10. 政府不当干预如何影响光伏产业
政府适度干预不是否定或替代市场机制的作用,而是弥补市场缺陷或市场内失灵。与之相反,不当容干预指的是,政府在干预经济时,出于政绩冲动、官员寻租、权力扩张、“父爱主义”等动机,违背市场规律,追求短期利益,用政府行为取代市场机制,直接干预或影响企业行为,阻碍或限制市场竞争,导致资源配置效率降低。
政府不当干预既可能是由于信息失真、决策滞后或失误、寻租行为、监督体制不健全等导致的政府干预不及时、不到位或不对路等干预失效现象,它将使得经济活动水平波动,出现经济损失,背离政府干预初衷;也有可能是政府违背市场规律,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主导投资,扭曲要素及资源的市场价格,干预企业微观市场活动等导致的干预过度现象,它将造成市场功能紊乱和企业行为异化,从而加重市场失灵。
前瞻产业研究院专家指出,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产能过剩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央政府干预失效和地方政府干预过度的相互叠加。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地方政府采用较多的干预手段包括政府补贴、土地供给干预和金融支持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