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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01 08:33:41

1. 《海口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措施的函>的实施意见》

做好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用地保障
国土资源部将采取五项措施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重点区域、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
一是支持海南编制实施国土规划,统筹协调土地利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布局等规划,支持海南加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建设;
二是合理保障用地指标需求。根据实际需要,优先保障国际旅游岛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用地,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重大项目必要用地;支持海南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滚动修编试点,科学加强规划管控;
三是对海南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项目用地,加快用地预审和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推进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对国家重点项目,除现行规定外,因季节原因有工期要求急需开工的工程,可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对突发重大灾害抢险救灾先行使用的临时用地,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应及时补办用地手续;
四是支持海南规范发展高尔夫旅游项目。指导海南制定实施高尔夫球场用地审批管理措施,研究编制实施高尔夫球场建设专项规划。支持海南按照全国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的统一要求,妥善处理高尔夫项目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五是支持海南实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供地政策。实施“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高科技支撑”战略,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新兴产业、高科技创意产业、高附加值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项目等产业的,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

积极稳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国土资源部支持海南政策创新,破解征地、集体土地流转、旅游用地管理以及用海用地管理衔接等方面的难题。
一是支持海南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按同地同价原则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探索留地安置,确保失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是支持海南规范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将海南省作为土地权利立法试点,在海口、三亚、陵水等市县开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细化土地权利种类,明晰集体土地产权,保护权益,丰富权能,逐步实现集体土地权益;
三是支持探索新能源产业和旅游业等用地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对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主题公园等旅游项目用地,按建设用地、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进行分类管理。对利用石漠地、沙地、石砾地等未利用地,发展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项目的,可合理确定供地方式。探索水面用地管理新模式;
四是支持海南省探索建立用海管理与用地管理相衔接的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围填海造地,有序开发利用海洋和滩涂资源。支持海南省依法开展西沙群岛和无居民海岛土地确权登记与地籍管理工作。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农村土地整治
国土资源部支持海南通过完善制度建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项目支持促进土地整治。
一是支持海南省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根据产业特点,依法合理确定出让年限和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建立完善建设用地退出机制。支持海南做大做强省级土地储备;
二是支持海南省继续应用国务院有关政策,在核查确认基础上对原闲置地加快处置。支持海口市等有条件的地方,科学规划,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试点,优化用地布局,盘活存量土地。对海口市2010年前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条件下,经批准后可对建设用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三是支持海南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基地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支持建设海口市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争取将琼海市万泉河流域、大广坝灌区、红岭水库灌区、南繁育制种基地等土地整治项目列入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范围。支持海南省在严格控制试点范围和周转指标规模、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加强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利用
国土资源部将通过省部合作机制促进地质勘察、通过资金和技术支持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一是建立部省地质勘查合作机制。加大中央投资力度,统一部署海南省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和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二是支持海南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支持海南省加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力度,开展石碌矿区资源开发整合,对贫矿、难选冶矿的综合利用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支持开展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和绿色矿山建设。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部将支持海南建立四大体系增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通过实施省部合作项目促进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一是提高海南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支持海南建立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和应急救援四大体系,加大中央资金投入,开展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二是加快实施部省合作“海南国际旅游岛地质环境保障工程”。“十二五”期间,重点完成海南区域地壳稳定性、城市地质、旅游地质、地下水、地面沉降、海岸侵蚀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支持琼北盆地地下水和地面沉降监测网建设等项目。

加强国土资源基础保障和执法能力建设
重点通过加强海南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和能力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水平。
一是加强国土资源基础工作。加大对海南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提升国土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是支持海南提高国土资源综合执法水平。支持海南用3年时间完成基层国土资源所硬件标准化建设;
三是建立干部培训和部省干部互派交流机制,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市、县、乡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进行业务知识轮训,每年接收海南省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到国土资源部挂职锻炼;
四是建立部省联络协调机制。加强对海南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顺利推进。

2. 海南相关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若干政策》主要支持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强的新兴文化产业。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富有民族民俗风情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以及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填补海南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等。加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充分发挥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在2011年安排2000万元基础上,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引导扶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同时,省财政为组建省文化产业集团注入资本金。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文化主题公园、大型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建设,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等。例如文昌航天主题公园、陵水海洋主题公园、海棠湾梦幻娱乐不夜城等一批大型文化产业项目。《若干政策》同时规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按原来的相关规定,转制文化企业只可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到2013年12月31日。《若干政策》中规定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以转制文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数额”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相当于将原优惠政策再延长3年。不同的是,把优惠范围限定在地方留成部分。减免税收政策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据介绍,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若干政策》规定,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3. 与全国相比,海南省的产业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海南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农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过大,内部结构不合理;第二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内,产业素质偏低,工业容仍是海南经济发展的“短腿”;第三产业方面,虽然自然资源极具优势,但根基薄弱,其对GDP的贡献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也低于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的水平。 海南省经济中最有效地拉动经济增长的产业,除了农业外,几乎都是第三产业部门。具体为:各个产业对海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的效率分别依次是科学研究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房地产业、商业饮食业、农业、金融保险业、工业、运输邮电业、社会服务业、建筑业。这说明过去海南省经济的增长主要是通过制度改革由第一、三产业拉动的。因此,海南省经济要维持长期稳定的经济增长就必须改造传统的农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同时还必须改革传统工业的生产组织形式和生产结构。

4. 关于支持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科学发展之路;积极发展服务型经济、开放型经济、生态型经济,形成以旅游业为龙头、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特色经济结构;着力提高旅游业发展质量,打造具有海南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旅游产业体系;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加快推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逐步将海南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社会文明祥和的开放之岛、绿色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
[编辑本段]战略定位
——中国旅游业改革创新的试验区。
充分发挥海南的经济特区优势,积极探索,先行试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海南旅游业及相关现代服务业在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魅力海南——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
充分发挥海南的区位和资源优势,按照国际通行的旅游服务标准,推进旅游要素转型升级,进一步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开发特色旅游产品,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升海南旅游管理和服务水平。
——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发展之路,使海南成为全国人民的四季花园。魅力海南——国际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
发挥海南对外开放排头兵的作用,依托博鳌亚洲论坛的品牌优势,全方位开展区域性、国际性经贸文化交流活动以及高层次的外交外事活动,使海南成为我国立足亚洲、面向世界的重要国际交往平台。
——南海资源开发和服务基地。
加大南海油气、旅游、渔业等资源的开发力度,加强海洋科研、科普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使海南成为我国南海资源开发的物资供应、综合利用和产品运销基地。魅力海南——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
充分发挥海南热带农业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热带现代农业,使海南成为全国冬季菜篮子基地、热带水果基地、南繁育制种基地、渔业出口基地和天然橡胶基地。
[编辑本段]发展目标
——到2015年,旅游管理、营销、服务和产品开发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旅游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7%以上,第三产业从业人数比重达到45%以上,力争全省人均生产总值、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中上水平,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综合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领先水平。 ——到2020年,旅游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与国际通行的旅游服务标准全面接轨,初步建成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旅游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0%,第三产业从业人数比重达到60%,力争全省人均生产总值、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综合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海南旅游的发展状况与发展国际旅游的机遇和挑战
1.海南旅游发展现状
凭借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和良好的自然环境,遍布岛内的400多家旅游饭店,和众多旅行社的努力,海南旅游业在20内迅速崛起。根据下表数据分析,与1987年建省前相比,2007年海南接待国内外游客1845.51万人次,是1987年的25倍,旅游总收入171.37亿元,是1987年的150倍,国际旅游收入是1987年建省前的25倍,而境外旅游人数是1987年的4.35倍。
2.海南发展国际旅游的机遇
(1)国家对于海南发展国际旅游的特殊优惠政策支持。2000年底,国务院批准对21个国家的旅游团实行从海南开放口岸入境,在海南居留15天内免签证的优惠政策。随后海南省又实行了对台湾同胞的特别签证,拥有了全国有权为台湾居民审查签发一次性有效签证的四个口岸中的两个城市。从2002年4月1日起,海南岛实行了面向全球的落地签证,所有来海南的旅游团,都可在海口、三亚口岸签证机关办理即落地签证。2003年3月24日,中国国家民航总局正式批复将海南作为中国民航开放三、四、五航权的试点地区。
(2)国际赛事于会议,旅游节庆的举办。2001年2月26日,来自亚洲和澳大利亚的26个国家的代表在海南举行了博鳌亚洲论坛的成立大会。博鳌亚洲论坛的成立,以及博鳌亚洲论坛年会的举行,亚洲的崛起和活力使世界的目光投向了海南,随之而来的外国资金、技术与人才进入海南岛。进一步塑造了海南“国际商务会展旅游地”的新形象。
2002年世界小姐组织机构宣布将在海南三亚举办第53届世界小姐总决赛,从此三亚拉开了“美丽”的序幕。三亚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5年连续举办了三届世界小姐总决赛,这是世界上第二座连续举办三届世界小姐总决赛的城市。
1996年开始举办的中国三亚天涯海角国际婚礼节已经成为集婚庆、旅游和度假于一体的大型国际性旅游节庆活动,每届都吸引了数百对海内外新婚或纪念婚夫妇前来喜结良缘或重叙温情。这些国际会议、赛事和旅游节庆的举办,吸引了来自全球的目光,使海南知名度大大提升。
(3)游轮经济对海南国际旅游发展的影响。从2001年到2005年,全省共接待国际游轮1104艘次,出入境旅客达51.6万人次,其中出入海口市口岸898艘次,出入境旅客28.6万人次,当然,主要是海口至越南的短程航线;出入境三亚口岸206艘次,出入境旅客23万人次。据统计,2008年1月~3月份,三亚海港口岸邮轮船舶入出境50个航次,旅客入出境42898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27%和320%,比去年全年增长120%。创三亚海港口岸历史纪录。这些旅游多为来自欧洲地区的高端游客。
3.海南发展国际旅游的挑战
在南北回归线之间,与海南地理位置、气候条件相似的岛屿星罗棋布,夏威夷、巴厘岛、普吉岛、大溪地等世界著名岛屿竞相辉映,这些岛屿的旅游资源与海南岛的旅游资源有很强的相似性。海南岛在国内旅游市场中最有特色的热带海洋旅游优势,在国际旅游市场中并没有出彩之处。海南发展国际旅游,需要面对的是众多同质旅游地的竞争,而海南旅游产业起步晚,旅游产品缺乏文化内涵,文化教育基础相对落后,旅游企业规模小、经营水平低、服务质量差、效益差,而其他国际著名旅游岛屿均已具备较高的国际知名度,以及较成熟的营销网络。
海南旅游产业现有问题简要总结如下:
(1)旅游宣传促销力度不够,促销主题不明确。海南境外客源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际知名度不高, 西方发达国家对海南岛知之甚少, 这与海南对外宣传促销力度不够,以及缺乏鲜明的营销定位和品牌是有很大的关系。
(2)旅游产品文化内涵的深度与广度不够,缺少具有文化底蕴的旅游景点,没有将海南特有的海洋文化、热带原始森林文化、黎苗少数民族文化充分挖掘。
(3)海南旅游业缺乏对海南旅游业定位、发展方向与阶段的客观认识和准确把握。在旅游产业规划上,片面开发低档次的观光旅游产品,从旅游线路组合、旅游饭店、旅游景点的开发规划和城市规划都体现出产品开发与资源特色的不协调,形成了旅游资源的高品位和开发产品的低档次的严重错位。
(4)旅游企业管理不善,规模小,经济基础薄弱的通病相当突出。在缺乏统一管理的情况下,低水平重复建设,恶意破坏生态环境,价格竞争带来的普遍服务质量低下等情况屡见不鲜。
(5)旅游区布局不合理,旅游相关配套设施不健全,旅游交通相对落后,国际航线少。

5. 哪里有《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这个吧: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30 08:49 来源: 海南日报
字号: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南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省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督促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海南省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文化重点工程及项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在海南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获得省部委以上表彰的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六)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为省文化办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具体要求按《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实时、滚动管理,对需要纳入项目库的当年和以后年度项目,可随时申报,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都需要纳入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附上《项目逻辑模型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预算安排、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不同的申请人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4、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6、省文化办、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省直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办、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三)市县申报单位,由各市县文化办组织申报,并商市县财政局审核后,以市县财政局文号上报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评审、审核和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省文化办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时间和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四)组织召开文化办主任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于9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应不低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80%,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剩余的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另行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一)对省文化办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初步预算和建议,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收支的整体情况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审。
(二)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省财政厅、省文化办要加强协调沟通,使专项资金的项目初步预算的调整,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规定和时间要求。
(三)经过核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二)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分配。
(三)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保险费用、项目补助的,计入经营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属于补充国家资本金的,计入实有资本,归代表国家(省、市县)的出资人享有;属于绩效奖励的,计入当期直接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办、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

6. 海南省招商政策 鼓励方向

琼府[2007]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各项规定,不断加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投入,确保地方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对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对实行事业体制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重点扶持;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有的财政拨款保持3年不变,作为追加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保证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四)继续完善和加强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发〔2005〕14号和国办发〔2006〕43号文件精神,修订我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五)改进政府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机制,省政府设立专门的文化投资实体。各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六)按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多渠道筹措改革费用的办法。对现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安排(含从财政专户安排资金或从财政核准留用的收入中解决);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及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所需经费,可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6〕636号)执行。

(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财政供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3年内继续由原渠道解决,3年后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原由财政拨款解决工资福利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转制后继续享受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对拖欠的职工工资、福利、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自转制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原来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待遇。原来享受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九)对省委、省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新办文化企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原有文化单位及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法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十一)对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领域组建的产业化经济实体,其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实行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动漫制作等研发、生产、传播的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及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即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党和民主党派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政府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人大、政协等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大中小学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县(含县级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财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文化单位增值税。

(十四)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全国或海外获得大奖的文化产品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社会力量通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有更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按国办发〔2006〕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投资融资

(十七)鼓励按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园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

(十八)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对申报备案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从引导资金投入、提供政策环境、加强招商引资、支持引进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九)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的,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企业、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

(二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旅游文化服务、会展、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或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建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二十一)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文化市场竞争,切实落实企业(个人)投资自主权,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文化项目投入。有条件的文化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二十三)对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要努力支持、帮助,创造条件推动进入资本市场。

(二十四)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制定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评级和授信指标体系,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金融信贷服务。

(二十五)用国有文化资产作抵押担保的,按《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资产处置

(二十六)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十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经清产核资确属资不抵债、经营无望的,准予破产。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要依法优先用于企业下岗人员安置。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净损失,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经批准,转制企业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二十八)文化企业在组建文化产业集团时,集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处置方式按《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琼府〔2006〕70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土地房屋的评估增值、无法支付的债务,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对办理土地、房产权证变更,免征契税和规费,只缴交工本费。依法免交的税费及返还的出让金,用于分流人员安置。对手续不全、证明材料不齐的土地、房产,参照处置积压房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二十九)对全省现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电影院、新华书店等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拆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四、关于收入分配

(三十)对不同类型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在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不同的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强化业绩考核,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允许财政拨款文化单位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等标准实行二次分配。

(三十一)转制为企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单位,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人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相结合,员工薪酬水平的确定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拉开差距。企业收入分配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三十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与经营目标责任制挂钩,按照国务院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

(三十三)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现有的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在改革时一并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纳入其个人薪金收入范畴。

五、关于社会保障

(三十四)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凡工作年限已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编人员,改革时界定为“老人”。除此以外的其他在岗人员,都界定为“新人”。以上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构改革期间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3〕138号)确定的办法执行,即上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上年12月31日;下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当年6月30日。

(三十五)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转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我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老人”的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新人”和转制后进入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核定的退休待遇不变。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保持不变,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老人”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如下办法执行。原单位属财政拨款的,退休待遇的调整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原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所需资金税前列支。

(三十八)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继续执行现行办法。转制前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金,按所在地统筹标准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安排。转制前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的医药费统筹金,由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缴费确有困难的转制单位,由统筹地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后,可适当减免。核定办法按《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琼府办〔2005〕1号)规定执行。

(三十九)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随转制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补助。

(四十)鼓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执行。

(四十一)文化事业单位应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四十二)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老人”,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三)对文化事业单位“老人”,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按照琼人劳保〔2003〕13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按照事业单位办法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四)对文化事业单位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正常晋升的职务工资可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提前退休费的基数,其提前退休费按原渠道支付,不参加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计入其提前退休费。

(四十五)事业单位转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妥善安置。

七、关于工商管理和价格

(四十六)投资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认缴注册资本的20%。转制单位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不低于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设定最低出资限额。

(四十七)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八)允许投资人以专利、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40%。

(四十九)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含有线)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商业性演出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十)各类媒体发布宣传文化经营单位的广告、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广告,实际收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30%;各类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场租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50%。鼓励非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展演活动的场租费在所公布价格基础上给予更多的优惠。

八、关于文化人才

(五十一)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的优惠政策,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加大引进优秀文化人才的力度。完善在职人员培训机制,制定文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课程,培养高素质文化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人才,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予以重奖。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优化调整现有人才资源配置。建立文化人才供求信息网和高级文化人才数据库,为文化人才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培育文化人才市场,促进文化人才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

7. 分析海南省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海南省经济增长的办法,2000字左右

海南省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2003年,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已达到10万亿元,占GDP的比重在85%以上。但目前对第二、第三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把握还不够全面,了解还不够深入。为了全面掌握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的覆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全国开展了从2004年6月开始筹备,至2005年6月结束的历时一年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作为此次海南省经济普查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认真完成了普查任务,掌握了海南经济金融发展的第一手资料。[1]本文在这些原始资料基础上,对海南省经济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对策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促进海南省经济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海南省经济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通过此次经济普查获取的数据,我们全面了解了海南省金融机构目前的发展状况。总体来讲,金融业对海南省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自身改革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城市金融机构高度集中,县域金融机构对当地经济发展支持不力。普查数据显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48%的金融机构集中在海南经济实力最强的海口、三亚两个城市,同时,这两个城市还拥有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分设的大量网点。[2]不仅如此,各家商业银行普遍上收县级分支机构的贷款权限,有的甚至是逐笔报批,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成为单纯的吸纳存款的网点,通过上存形式将本就十分稀缺的县域资金源源不断地向大城市、大企业输送,其结果是由于信贷资金投放的高度集中,不仅金融资源使用效率不高,而且埋下很大的潜在金融风险。同时,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发育不充分。大部分经济落后地区的县域商业银行经营网点稀少而且规模小,县域发展资金匮乏,县级农发行基本成为“粮食收购银行”,业务萎缩,功能单一;农村信用社虽然是农村金融的主力,但目前海南农村信用社存在着从历史包袱到观念到管理的一系列问题,支持“三农”已是勉为其难,从事其它信贷业务也显得力不从心。农村金融服务这种格局长期以来一直制约着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2.海南省经济发展缺乏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在海南省有服务于大中型企业的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服务于“三农”的农村信用社,却缺乏服务于中小型企业和私营个体业主的小型商业银行。目前我国生产力发展中最活跃的因素是非国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大多数中小企业属于民营企业。据了解,2004年末海南省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约5.8万户,正在营业中的企业约2.34万户,约占注册企业的40%,而在营业的企业中,98%以上为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潜力大,发展速度快,但由于投入资金少,规模小,不符合各大商业银行严格的信贷条件,加上海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匮乏(仅2家),且资本实力薄弱,造成中小企业普遍反映贷款难,融资难。可见,中小企业融资难在极大程度上制约了海南省经济发展速度,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3.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益欠佳,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效益相对较好。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欠佳。这有历史包袱的原因,也与经营理念更新缓慢、股份制改革滞后等原因分不开。值得提出的是,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自身定位方面趋于相同或相似,提供的服务大同小异,眼光也共同盯着规模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而发展最快、最需要资金支持的中小型企业、私营企业主、个体户却较少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成立时间晚,在资金规模、品牌效应方面比不上国有商业银行,但由于经营理念很早就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经营灵活,人员素质高,国际化和专业化的程度高,在金融创新特别是在中间业务发展上领先于国有商业银行。因此,虽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海南的经营网点不多,但经营效益却比国有商业银行好。

二、促进海南省经济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透视海南省经济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难发现:有些是由于经济发展历史上遗留下的问题,有些是在当前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消除海南省目前经济和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不和谐的因素,本文认为:

1.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吸引岛外资金投入。[3]解决目前海南省资金总量不足的问题,光盯着信贷资金是不够的,要大力吸引省外资金,包括国外资金进入海南省的资金流转过程,不断增加社会资金总量和资金流转。可以通过选择一批好项目,争取省外大型企业投资,争取国外投资。海南省目前的博鳌亚洲论坛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其品牌效应已经引来了中信集团百亿资金的后续投资,直接使琼海和万宁这两个县市受益,不仅如此,其辐射效应将影响海南省东部地区乃至全省的经济发展。目前即将建设的还有中海油东方化工城项目,这些省外资金投入和大项目的引进,对迅速提高了海南省的经济实力,保持海南省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其意义无疑是深远和巨大的。

2.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促使其成为支持县域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4]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收缩县域分支机构,因此,地方县市金融服务将出现缺位,做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就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是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要在省政府的指导下,赶上全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最后一班车,加快改革步伐,明晰产权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益,逐步向现代商业银行方向转变。二是国家要继续帮助农村信用社彻底解决历史包袱。建议国家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分批拨付财政资金,逐步冲销农村信用社历史上因政策调整形成的呆坏账,并通过适当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率以及减少存款准备金率、放松利率管制等途径进行必要的扶持。三是银监会要放宽政策,业务范围上允许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拓宽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范围,如可办理农村保险、买卖债券和证券业务等,增强“造血”功能,夯实家底。

3.稳步推进银行业改革,促进理念和经营策略的转变。一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步伐。普查数据表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在经过这几年的改革后,经营效益明显提高,说明股份制专业化改造是国有商业银行摆脱目前困境的正确出路,而且改革时间、力度均与效益成正比。改革越早,就越早受益;改革力度越大,就受益越多。[5]二是充分发挥政策性商业银行的功能,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不足。海南省经济基础薄弱,在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公共产品行业发展方面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由于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基本不愿涉足这些社会效益高、投资回报时间长、收益不明显的大型公共产品项目,这就需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发挥政策性财政资金的作用。海南省应尽量争取中央在琼投资,同时争取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完善与经济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行业建设,为省外和国外资本在海南的投资和开发创造良好的软硬件条件。

4.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题,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发展。这需要地方政府和银行的共同努力。在贷款方式上,银行方面尽量简化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在贷款利率上,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灵活定价;在贷款担保上,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支持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目前在澄迈进行的中小企业贷款试点的“信用协会”,就是一个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贷款支持,风险由政府、担保机构、企业共同负担,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的组织,是海南省为破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题做出的有益尝试。

5.整顿海南资本市场,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渠道。要通过整顿和规范海南资本市场,使其规范化、法制化,还其生存和发展的清洁环境,重新树立投资者对海南资本市场的信心。一是要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防止资金过度分流;二是要在规范的基础上,稳步发展资本市场,防止对股票市场的过分投机,避免资本市场的剧烈震荡给银行带来的巨大冲击;三是要解决好资金分流与经济结构调整的有机结合问题,引导资金流向海南省经济发展最需要的行业和领域。

8. 海南省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哪些好政策啊

据我所知,海南对这方面的支持政策有五个方面,分别是土地政策、资金政策、人回才政策、市场准答入、税收政策吧,好像是。具体从文件上来看还是比较实在的,也确实是支持的力度较大,大环境不错,文化产业还是很有前途的。
海大源可以写这方面的可研报告,因为我这一段时间参加海大源的人力资源师培训,海大源办公室有不少之前编制的可研报告,我看了一下还不错,不管是内容还是外观都挺专业,建议你可以去了解一下吧

9. (36分)2008年11月18日,海南省政府第l8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1)①当部分以合理有序的结构组成整体时,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海南省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使各产业的组合更加合理有序,促进了海南经济的发展。(3分)②矛盾具有普遍性.要用一分为=的观点看问题。海南省经济的发展“虽然取得不少成绩,但产业结构与优化升级依然任重而道远。”说明成就与问题是f鄙对存在的,要用全面的观点看待海南经济的发展。(3分)③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海南省政府出台的《意见》既坚持了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指导,叉充分结合了海南省的产业发展实际,更具有海南的地方特点,这充分体现了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3分)④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意见》中列出了各种分别在海南受到鼓励、限制和淘汰的产业目录,对不同产业区别对待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分)
(2)①海南省相关国家机关应履行好经济职能,通过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3分)相关国家机关应履行好文化职能,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人们的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3分)相关国家机关还应履行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为海南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促进生态省的实现。(3分)②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人民负责原则及依法治国的原则,严格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做事,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使“生态文明”得以真正实现。(3分).
(3)①财政具有调节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央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可以进一步促进海南省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经济的良性发展;(3分)②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一系列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等宏观调控举措必然会促进海南经济的发展;(3分)③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当商品供不应求时,就会出现“物以稀为贵”的局面,海南省反季节瓜果菜市场巨大的“地利”优势芷是运用价值规律的体现;(3分)④消费反作用于生产。海南的房地产拥有生态、健康的品牌,海岛旅游具有独特的魅力,海南的房地产消费和旅游消费会带动海南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海南经济的发展。(3分) ’

10. 财政政策如何支持海南现代服务业发展

现代服务业作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支撑基础产业,它的发展是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产业保障。但是,目前我省服务业仍然是传统的科技含量低、投资规模小的状况,现代服务业的转变提升必须需要各方面的支持,政府有关政策的支持在产业发展初期阶段尤其重要。现就提出一些意见建议。一、通过制定财政税费减免政策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在企业建设营业期间,以一定比例规定年限减免市属规费、税费,支持企业在投资前期的资金投入周转,推动项目的顺利上马建设。此规定支持规模以上的旅游项目开发、大物流、大商贸等项目,以达成大项目带动产业圈的发展。二、财政通过政策规定直接以资金投入企业支持产业发展。根据企业上缴规费税费实际情况,投入资金支持企业的软硬基础建设,包括企业人才培训、项目人才资源储备和企业扩大生产的技术、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信息、会展等新兴的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解决项目人才短缺、设施落后、市场综合竞争力低的问题。三、财政给予企业低息、无息的专项财政贷款支持。目前,海南现代服务业发展比较传统单一,社会融资渠道少,制约这些小规模小投资经营的有地方特色服务业的发展,财政政策贷款有效地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短腿,推进企业的扩大规模、转型发展,支持地方传统农产品物流、旅游文化产品开发产业的做大做强。四、财政政策设立专项项目奖励基金,通过奖励有出口创汇、技术创新等实现国际化服务业转型的企业,支持一些技术更新品种优良的出口农副产业、国际贸易物流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加速我省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心的发展趋势。五、财政通过政策支持省、市县规划建立有免税优势的国际自由贸易区,引进港台等有一定区域优势的国际高端服务业,推动与国内外现代服务业的接轨,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发展空间。(作者系儋州市招商局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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