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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产业发展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01 17:44:56

1. 云南省关于物流产业政策有哪些

呈贡县辖2个镇、5个乡:龙城镇、洛羊镇、龙街乡、大渔乡、马金铺乡、吴家营乡、七甸乡。“中国花卉第一县”、“亚洲花都”——呈贡位于高原明珠——滇池东岸,东经102°45ˊ-103 °00ˊ,北纬24 ° 42ˊ一25 °00'。距昆明市区仅12公里,是昆明市的近郊县。境内道路纵横交错:昆河、南昆铁路,昆洛、昆河两条国道,安石、昆玉两条高等级公路等穿境而过,自古以来就是滇南、滇东南通往昆明的必经之地,有省府“东南大门之称”。全县辖四乡三镇36个社区居委会、29个村委会,155个自然村,国土面积461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241公顷,总人口15.81万人。在这块神奇、美丽、富饶的土地上,勤劳、勇敢、智慧的呈贡人民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历史,铸就了誉满全球的中国花卉第一品牌——“斗南花卉”,让呈贡成了集产花、销花、观花、赏花及插花艺术、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大花城,赢得“花乡”、“果乡”、“菜乡”、“鱼米之乡”、“矿泉水之乡”等诸多美誉。呈贡县历史悠久。3000多万年前,“昆明人”就在呈贡县龙潭山一带繁衍、生息。公元前三世纪,楚国大将庄蹻率部入滇,在呈贡建立了盛极一时的古滇王国,楚文化和滇文化相互融合,展开了古滇国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演绎了一个个神奇动人的故事。十三世纪中叶,元平大理后,公元1275年设置呈贡县,沿袭至今。抗战时期,冰心、费孝通、沈从文等名人、学者荟萃呈贡,著书、讲学、从事抗日斗争等工作,对呈贡,费老先生更是情有独钟,曾以“远望滇池一片水,山明水秀是呈贡”加以赞誉。呈贡县属低纬度高原平坝地区,地势平缓,海拔1900米至2000米左右,气候属低纬度高原季风气候型,年平均气温14.7摄氏度,年日照数2200小时,年均降雨量800毫米,森林覆盖率46%,四季如春,蓝天、鲜花、湖滨、“渔舟唱晚”,独特的气候条件,造就了最适宜人类居住的人间天堂。。随着呈贡新城建设步伐的推进,呈贡已经成为投资的热土。新城建设轰轰烈烈、如火如荼,商机无限,各路商家纷至沓来。马来西亚实康集团、香港华润集团、四川嘉禾、上海华源、昆明官房等国内知名企业踊跃到新城寻找投资项目、开拓事业发展的空间。昆明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城区主干道、巨力集团电力器材建设、云南国际云药港项目等相继开工。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呈贡新城将成为现代都市与地方人文相融合、新兴工业与特色产业共同发展的现代化大都市,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山水园林城市出现在滇池东岸。从呈贡到现代新昆明呈贡新城,呈贡的容颜和城市功能,都将发生前所未有的巨变——现代物流中心、国际行政商务区、大学区、新兴工业产业基地、广播电视产业化项目、国际花卉交易及研发区、现代生态居住社区等等。现代新昆明的总体规划,为我们描绘了一幅未来昆明呈贡新城的迷人画卷:——依山傍水的山水城市。东依高山、西临滇池、地域辽阔,这是呈贡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十年后,一座依山傍水的现代化新城,将会让工作、生活在这时的人们倍感清自豪,让初到这里的人们流连忘返。——鸟语花香的生态新城。向国际高标准看齐的绿地、园林,加上早已名满天下的鲜花,未来的呈贡新城,将是一座鸟语花香的生态新城,将是地地球上最适宜人类居住的城市之一。——舒适宜人的休闲娱乐中心。规划用地160平方千米、拥有人口95万的现代新昆明呈贡新城,届时大厦林立、小区密布、商贾云集,为满足消费需要而配套兴建的众多娱乐休闲场所,将使呈贡新城成为现代化的休闲娱乐中心。——面向东盟的教育基地和人才中心。在未来呈贡新城的东南,已经划出了一块20平方千米的土地,不久的将来,省内外多所知名的大学及科研机构将入住这里。呈贡新城,将成为现代新昆明的教育基地的面向东盟的人才中心。——国际一流的科技工业产业基地。丰富的自然资源、众多即将入驻的大学校园及科研机构、新兴工业区,将使呈贡新城成为现代昆明的科技工业生产基地。——现代新昆明的物流中心。呈贡新城所在的东部,历来是昆明出入的门户,汽车站、火车站和机场就在附近。在现代新昆明的规划中,以集装箱为主的综合性现代物流基地的面向东盟的国际物流中心,就建在呈贡新城。——亚洲最大的花卉产业区。呈贡拥有“中国花卉第一县”的美誉,斗南花卉早已走出国门、名满天下。未来,花卉将成为呈贡的“名片”的支柱产业;建设国际化的花卉产业区的花卉研发基地,是呈贡现在的目标之一。今天的呈贡,“亚洲花都”、“新兴工业园区”、“科研教育基地”、“国际物流中心”等发展目标日渐凸现,可谓充满了商机。呈贡县委、县政府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及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实施“高速发展工程”、“云岭先锋工程”、“平安呈贡工程”、“改革创新工程”等四大工程,进一步促进了呈贡的可持续发展。。

2. 从二0一一年到现在中国及云南省关于农业科技产业的相关扶持文件详细名录有那些

云南省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为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现就我省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关事宜发布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中央和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建设。
二、扶持方式、范围和重点
(一)扶持方式
201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扶持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二)项目范围
扶持范围:1.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2.农产品加工项目;3.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三)项目扶持重点
一是突出优势产业。重点扶持粮食、蔗糖、畜牧、蔬菜(含食用菌)、茶叶、渔业、薯类、蚕桑、经济林果、花卉、油料(含木本油料)等优势产业。二是突出关键环节。着重支持优势农产品的种植、养殖、产品加工、储藏保鲜、流通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开发等服务体系建设。三是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成规模、有效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是突出山区综合开发。着重支持带动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政策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扶持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10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合作贷款项目)、在2012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3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11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2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倾斜。
2.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项目单位建设投资中的自筹资金,合作社项目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龙头企业项目建设投资中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建设投资的60%。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
五、申报要求及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和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
--优先扶持规范运营,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
3.龙头企业的条件: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2010、2011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1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2010、2011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截止到2012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3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单位,连续扶持最长不超过5年(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
4.已申报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5.2011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未按期归还以前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偿资金借款的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6.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四)需提供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1、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
2.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及附件、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龙头企业申报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2010和2011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附件)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统一格式,并须提供电子版。
(五)需说明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2012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连续贴息的,须在申报材料中说明上一年度的贴息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六)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范围一般限于81个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所有项目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可适当突破农业开发县的限制,非农业开发县的企业申报固定资产贴息项目,可通过县级财政部门向所在州(市)农发办申报。
(七)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按规定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书。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扎扎实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如发现审核不严、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州市级农发办须于2012年8月8日前向省农发办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3年1月15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越级申报、逾期申报,概不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具体申报材料、开发县名单及其他有关事宜请向各州(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
关于印发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
[2011]1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现将《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
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是农业综合开发的
一项重要任务。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60
号),现发布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
指南。

一、指导思想

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
慈禧军阀明末清初文革晚清

以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区域主导
产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化
经营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
结构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一)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
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
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
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
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扶持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
专用小麦、
专用玉米、
优质水稻、
高油大豆、
“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
产等。

各省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点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结合本省实际,
确定重
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

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
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以及深海养殖、
捕捞等项目一
般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和相关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东部地区(北京、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山东、青岛、广东
12
个省、市)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70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30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
目。

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省)中
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65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35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12
个省、市、区、单位)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60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40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藏自治区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
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40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60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一)贷款贴息项目

1.
鼓励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30
%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
70
%以下用于农产品加工所需
原料收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
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

3.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
2010

1

1
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
(包括
2009
年签订贷款合同、
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
2011
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
3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
6000
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
2
年。

4.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
2010

6

30
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
2011
年会计年度实际
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
100
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
500
万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
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
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
6000
万元。

6.
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1.
财政补助资金
60
%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40
%以下用于扶持产业化龙头企
业项目。

2.
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
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
储藏保鲜项目;
龙头企业
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
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
100
万元、不低于
20
万元,龙头企
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
200
万元、不低于
50
万元。

4.
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6.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
)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
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
)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
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
)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
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
)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
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
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项目
财政补助资金的
3
%。

五、申报要求和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
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
2.
贷款期限、
贴息期限及额度等
符合规定要求;

3.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
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
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
基本条件

--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3. 云南省的八大产业有哪些

云南省将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大力发展8大重点产业
1、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
2、旅游文化产业
3、信息产业
4、物流产业
5、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
6、新材料产业
7、先进装备制造业
8、食品与消费品加工制造业

4. 云南省旅游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相关文件,总结战略布局、战略措施

云南省旅游产业13五发展规划,相关文件总结战略布局战略措施,云南省旅游13五发展计划的话,对于云南省旅游行业是一种推进,以及对云南旅游的话时实施了一系列的战略部署。

5. 云南省 农业产业化 政策

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建设云南社会主义新农村云南民进省委 新世纪的云南农业和农村经济,同全国一样,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要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在“十一五”期间应紧紧抓住发展中的三大机遇: 其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描绘了我国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建议》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摆在“十一五”时期主要任务的第一条,并具体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20字”新农村建设要求,为我们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努力方向; 其二,中共云南省委第七届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制定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积极培育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建设特色农产品商品基地,尽快形成一批优质农产品产业群、产业带”作为“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任务。 其三,农业部决定从2006年起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活动”,将始终围绕提高对农户的带动力这个核心,力争今后五年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抓住农产品增值这个关键环节,预计到2010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将达到1.5:1,平均每年提高0.1个点。 民进作为参政党,一直关注“三农”问题。近年来,民进云南省委曾做过 “关于云南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调研”、“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的调研”等,并形成了书面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结合我省农业发展的实际,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民进云南省委从促进我省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步伐的角度,对我省龙头企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归纳如下: 一、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 “十五”以来,应该看到,我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如《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出台明确了以发展为主题,结构调整为主线,积极引进和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战略重点,使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主要农产品持续快速增长,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逐步得到发挥,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一定竞争实力的产业:(一)烟、糖、茶、胶、鲜切花等传统优势产品分别位居全国前列,一批具有云南地方特色的经济作物如咖啡、热带亚热带瓜果、冬春早蔬菜、香料、药材等正在不断壮大发展,成为云南农业中新的经济增长点;(二)由于实施了退耕还林、还草的经营方针,大力发展畜牧业、水产业,使其成为了一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三)各种农业商品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建设大量兴起,一批带动千家万户发家致富的龙头企业越来越壮大,如 “玉烟”就成功地实施了“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目前我省有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3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84家。 二、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中还存在的问题 (一) “龙头企业+农户”发展模式中的信誉危机突出; (二)产业组织结构不适应农业产业化的高水平发展; (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和产品科技含量普遍偏低; (四)经营环境和扶持政策有待完善; (五)政府角色定位有待改善; 三、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为农服务的正确方向 我省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都需要树立:“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在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增强农业竞争力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对加快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通过市场引导、龙头带动、政策扶持、政府服务,全面提高农民组织化、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水平; (二)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广开投融资渠道 根据实际,制定和实施倾斜政策,广辟资金来源,多渠道增加投入,逐步建立地方财政投入为导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投入为主体,信贷、外资及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农业龙头企业投融资体系。如,地方财政的支农资金,每年可安排一定资金投入前景好的农业企业,用于项目经营、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财政资金也可探索入股、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扶持;商业银行、信托、信用合作社应把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投入的重点;以开放的优惠的政策和条件,吸引外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为加快龙头企业的发展搭桥铺路; (三)加大对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给予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外,还应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扶持。一是经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应视作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开发、企业开发培育的动植物新品种出售收入,应比照科研开发机构“四技服务”收入的政策,给予相关税收减免,财政资金应给予贷款贴息和补贴;三是鼓励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及管理入股,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企业拥有的技术成果、动植物新品种、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可视为资本金投入,可占企业20%以内的注册资金;四是鼓励科技人员和有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领头办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支持农业科技、管理人员到农业产业化组织中兼职,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其它人员相同政策。 (四)加强农业中介机构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农业龙头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工作和创业;各级政府部门的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中,把培养、引进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在学习、培训、经费上给予支持;对在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的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在政府奖励、职称评定、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同在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的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加大农业龙头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力度,为全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五)抓好农业信息服务,壮大农业龙头企业 农业部门、科技部门应开展信息服务工作,鼓励民间信息行业、农业咨询行业、科技咨询行业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科学准确、反应灵敏和运转高效的农业科技信息体系。当前,一要加大农产品信息、农业科技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二要及时向农民传递权威的生产、技术、价格和供求信息。三要加强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农业技术交易市场建设。统筹规划,加大建设力度,整合好现有的农产品、农业科技信息资源,通过合作、股份、合伙等多种形式,将云南省现有的省直部门、各市、各单位办的农业信息网和科技信息网资源进行改革重组,实行资源共享。开展信息到乡、进村、入户,将信息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广大企业和千家万户,形成国内外市场、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乡镇、村、农户纵横交错互动的多维的网络体系。加强信息采集、加工分析,改变重硬件建设轻信息采集加工的倾向,真正发挥信息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以适应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发展的要求。针对中小企业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信息获取量少等现状、实现人才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六)规范各种利益关系,完善企业运行机制 规范云南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科研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企业运行机制。 1、建立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把农业龙头企业在技术成果转化、新产品转让、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高额利润返还一部分给原材料生产和科研开发环节,让农民、科研机构、科技人员获得从原材料生产到加工、销售、新品种转让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平均利润; 2、建立和完善约束机制。促使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科技人员、科研开发机构实行双向承包,采用合同契约的形式进行自我约束,规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建立良好的合作运行机制; 3、建立风险调节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以备技术转化、科研开发失败和产品滞销、市场波动时进行自我保护、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强化合同监督,通过章程、合同契约来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力、义务,规范各方的经济行为,力促各项合同兑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七)扶优扶强,培育一批有市场竞争力大企业、大集团 随着我国农副产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省的龙头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和发展,关键取决于形成一批技术水平高、覆盖面大、竞争力强的名牌产品。如昆明雪兰牛奶有限公司,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对他们一方面要运用现代市场经济管理方式,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利益机制等方面进行深化改革,运用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建立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引导企业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实施品牌战略上狠下功夫,向高起点、大规模、外向型、实力强龙头企业和集团奋进,争取“十一五”期间,我省有龙头企业进入农业部“十一五规划 :‘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活动’中的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和超过50亿元的龙头企业。”

6. 云南省扶持种植项目的政府文件

1.农业科技示范园
申报条件:重点领域是种子种苗、设施农业、园林园艺、无公害农艺栽培、特色农产品开发与精深加工、畜禽良种及产业化、健康养殖等产业及相应的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体系构建与示范推广。
①专业型示范园是指以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扩繁、试验、示范、推广为目的 ,地域固定的试验示范基地。示范园建设主体为企业 ,企业年销售收入应达3000万元以上且盈利。
②综合型示范园是指以骨干企业为龙头 ,集标准化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在相对固定区域内应用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园内需具有骨干企业 1家以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盈利。
支持政策:通过认定的示范园 ,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补助经费 ,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开发、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
2.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申报条件: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和产业规模,经济效益良好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须科技服务业绩显著 ,会员年度总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对当地农民增收具有较大带动作用。通过建立可靠、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拥有会员50户以上 ,农户年度人均纯收入增长15%以上。
支持政策:对于已认定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该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发展业绩突出的云南省科技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可以申请省科技厅的滚动支持。
3.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
申报条件: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 ;资产负债率低于 70%,是盈利企业。近三年农产品深加工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企业深加工技术或产品获得 1件 (项)以上专利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等授权 ;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 ,主营产品产销率达 90%以上。近三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达 1%以上,每年在研新产品或新技术项目不少于 1项。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上(含A级)。
政策支持: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省科技厅对获认定的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 ,将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4.科技特派员
申报条件:
①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 )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或者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 ;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实现盈利 ;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的 ,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500万元且实现盈利;以技术(知识产权等 )入股的方式与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
②服务型科技特派员:原则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科技服务时间不低于2年,所服务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实现盈利 ,或者所服务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且实现盈利 ;服务期间帮助服务对象解决技术难题 2项以上。
支持政策: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云南省科技特派员 ,将积极组织科技培训、交流等活动,在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 ,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多渠道加大对云南省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的扶持力度。
5.农村科技辅导员
申报条件:应熟练掌握一项实用技术,并具有较好的科技服务能力。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2年以上 ,且带动农户不少于 20户;服务当地农户2年以上 ,所服务的农户不少于10户。对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较好促进作用,或科技信息工作业绩突出的乡土人才给予优先认定。
支持政策: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云南省农村科技辅导员,将积极组织科技培训、交流等活动。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批云南省优秀农村科技辅导员。
6.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单位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年以上,从事种业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活动,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独立企业法人单位 ;申报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对其主要产品 (品种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或获得省级 (含 )以上颁发的生产 (经营 )许可证;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申报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1000万元 ,其中繁育种收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收入累计不低于 300万元。
支持政策: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 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 ,云南省优质种业基地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 ,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7.中药材种植 (养殖 )科技示范园
申报条件: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种植 (养殖 )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与州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合作 ,具有较强的中药材种植 (养殖 )技术研发、推广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所生产、经营的品种属道地品种 ,自有 200亩以上连片的中药材种植 (养殖 )核心基地 (附加值和养殖药材品种不要求面积 ),通过高GAP认定的优先 ;与带动种植(养殖 )的农户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已以契约形式建立起稳定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 ,带动种植基地 1000亩以上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支持政策: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 20万元认定补助经费 ,用于后期建设中的研究与开发、示范、推广、培训等工作。云南省中药材种植 (养殖 )科技示范园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
8.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
申报条件 :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种子 (苗)生产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与州市级以上科研机构合作 ,具有较强的中药材良种选育、培育和繁育研发能力 ;有固定良种生产场地和生产人员 ,对外 (含对农户的赊销 )销售种苗比率 60%以上 ,种苗年销售收入 100万元以上。具有知识产权品种 ,获得省级 (含)以上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优先。
支持政策 :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 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 ,云南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 ,省科技厅给予优先支持。
9.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
申报条件 :云南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中药材加工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经济合作组织。从事中药材饮片生产、提取物生产和产品销售的企业 (同时具有相关健康产品生产销售的优先 );拥有自建或共建的研发机构和稳定的研发队伍 ,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场所、先进的加工技术和设备 ;产品 年销售 3000万元以上 (拥有知识产权技术、产品的优先)。
财政补贴政策

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

目的:加快我国天然橡胶优良品种的推广,实现品种与环境类型最佳配置 ,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促进植胶户和植胶农场 (以下简称植胶人 )节本增收 ,提高我国天然橡胶生产能力。补贴对象 :植胶人 (从我省实施区域看 ,集中在红河州、版纳州、临沧市 )补助标准 :33株/亩,裸根苗 1元/株,袋装苗 3元/株。

补贴品种:需通过省级以上农业部门鉴定并推荐的品种。

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将补贴资金 70%拨付到苗基地 ,待项目实施结束 ,经验收合格后 ,拨付其余的 30%。

2.马铃薯原种补贴

目的:推动马铃薯脱毒种薯的生产和推广应用 ,增加脱毒种薯供应量 ,提高马铃薯脱毒良种覆盖率 ,促进马铃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补贴对象: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主要包括原原种(微型薯)、原种、利用原种扩繁种薯等生产环节,其中前两个环节生产的主体是企业和单位 ,最后一个环节生产的主体是农民。一是对利用微型薯生产原种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是企业、单位 ;二是对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进行补贴 ,补贴对象是农民。

补贴标准 :微型薯生产补贴标准为每粒 0.1元;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的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

补贴方式 :中央在补贴方式上暂未作统一要求 ,我省作为试点省 ,本着调动微型种薯、原种、一级二级良种生产的积极性 ,增加脱毒种薯的市场供应量 ,降低脱毒种薯价格 ,满足市场需求 ,让种植农民得实惠的原则 ,原则要求向农户补贴通过 "一折通 "发放。

3.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贴

目的 :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一项大政策 ,政策目标是使全国草原生态总体恶化的均势得到遏制 ,牧区可用于天然草原的生态保护功能得以恢复 ;牧区畜牧业生产方式实现转变 ,牧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稳步增强;牧民增收渠道不断拓宽 ,牧民收入水平稳定提高 ;草原生态安全屏障初步建立 ,牧区人口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

补贴对象 :禁牧补助的对象是禁牧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实施禁牧的牧民 ;草畜平衡奖励的对象是草畜平衡区域内承包草原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 ;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对象是承包草原且主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牧户;牧草良种补贴的对象是人工草场种植者 ,牧草良种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牧草良种 ,不包括青贮玉米等青贮饲料。

补贴标准 :禁牧补助的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 6元,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 1.5元,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 500元,牧草良种补贴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 10元。
政策支持 :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一次性给予 5万元认定补助经费 ,省科技厅对获认定的云南省中药材加工科技型企业 ,将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支持。

7.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建材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2】147号)具体内容是什么

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云政发 〔2012〕14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建筑建材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
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发展水平、增强整体实力,尽快做
强、做大、做优,充分发挥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在城镇化发
展、城乡建设和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重要经济
增长极,推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出以
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
大意义
— 1 —(一)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扩大投
资、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
是重要的先导性、基础性产业,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经济贡献
力强、产业关联度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
地位和作用。近年来,我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进入了快速发
展时期,经济总量持续增加,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地位作用明显
增强,拉动效应日益显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
出了重要贡献。
(二)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民
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是创造就
业岗位最多的产业之一。加快发展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对稳
定和吸纳社会就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增加城乡居
民收入,特别是增加农村居民的劳务性收入,改善城乡环境,提
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统筹城
乡、推进云南特色城镇化和桥头堡建设的重要保障。随着我省桥
头堡建设的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掀起新高潮,促进
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确保我省顺利实现 “十二
五”时期各项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各地、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
加快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切实增强责任
— 2 —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努力开创
全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新局面。
二、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
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 “两强一堡”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跨越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优化产业结构为方
向,以快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契机,以改革创
新为动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市场需求主导、政府支持引
导、科技进步先导;做强做大建筑业,优化提升建材行业,稳步
发展房地产业。着力推动三大产业实现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为全
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建筑业:产业规模和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立起适应市场经
济发展的建筑业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政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
机制。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3500亿元,年均增长
20%以上,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培育形成3—6
户特级企业、250户左右一级资质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2—3
户监理综合资质企业、30户甲级监理企业、20户勘察甲级企业、
70户设计甲级企业。
— 3 —建材行业: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和精深加工能力
显著增强,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非水泥工业发展壮大,资源
综合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水平有效提升,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
务。到2015年,全省建材工业实现增加值150亿元以上,销售
收入超过500亿元。
房地产业:完善差别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加快推进保障
性住房建设,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保持住房供应结构合理;
推动住宅租赁产业化,引导房地产多元化发展,保持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长
保持在 20%左右,建设 (筹集)城镇保障性住房 150万套
(户),切实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到
2015年,年完成投资2280亿元以上,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提
高到38平方米以上,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大力促进建筑行业做强做大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支持大型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引导推动有条件的大型建筑
企业向开发与建造、资本运作与生产经营、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方
向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从单一业务向投融资等业务领域
发展,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实力;促进中小微型建筑企业向专、
特、精方向发展。完善中小建筑企业扶持政策,为中小微型企业
— 4 —提供融资、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支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加快
发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专业工程咨询服务。推进工
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规模
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服务品质,提供
专业化增值服务。
(二)推进民营建筑企业加快发展
进一步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创新
发展理念,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以投
资、建设、运营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国有、集
体建筑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按照标准可以直接就位原企业资
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在资质升级方面给予支持,鼓
励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壮大实力。积极引导、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建
筑企业对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
团。
(三)规范完善行业管理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
队伍建设,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改进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抓
好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监管。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制、
设计审查制、工程监理制,保证质量安全体系有效运行。进一步
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管理,严
— 5 —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探索建筑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严格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行勘察设
计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
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质量评价制度。全面落实工程监理质量
安全监督职责,强化质量安全监理,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项目全
过程覆盖的作用。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建筑市场
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强化外地建筑行业企业
入滇备案和标后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建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健全企业、从业人员、工程
项目数据库,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信息系统,实
现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形成从市场
准入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闭合监管模式。加强建筑市
场监管队伍建设,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加大对建筑市
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招投标管理。完善建筑行业招投标管理法规规章体系,
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建设电子招投标监管平台。积极推进项目
总承包招标,引导和鼓励云南本地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
外地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投标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
善评标办法,推行电子化评标,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
— 6 —理和监督,严肃查处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强对
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招投标方
式,提倡优质竞争。严肃查处空壳竞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公
平竞争的行为。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诚信监
督和失信惩戒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加快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
案和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诚信管理体
系。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加快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高级管
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
用激励机制。加强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整合我省部分院
校资源,吸引社会资金,组建云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扩大工程
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培养规模,优化高、中、初级技工
比例结构。加大岗前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技能,保证持证上
岗率。
(五)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综合信息平
台,实现对项目投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的动态监管,提高
信息交换及共享能力,提高政府对全省建筑行业宏观管理水平。
— 7 —(六)实行建筑行业在地行业统计制度
创新建筑行业统计制度,加快推进全省建筑行业在地统计制
度及管理体系建设进程,充实统计内容,扩展统计渠道,充分利
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信息平台,提高全省建筑行业统计数据质
量,全面、准确地反映全省建筑行业发展状况和对经济增长的贡
献,为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七)加大劳务基地建设
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技工培训、建设领域就业管理机构建设力
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行业转移,提高就业率。建立政
府扶持、企业参与订单式培训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州 (市)、县 (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建筑行业状况,按照劳务订单培
训定向输出要求,加大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和培训管理力度。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整合各类保证金,建立建设领域综合保证金专户管理制
度,依法规范收取行为,严禁向企业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
保证金。规范有关部门执法行为,严禁跨行业、跨部门处罚,严
禁擅自扩大处罚范围及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推进建筑行业科技进步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
— 8 —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增加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加大专利申
请、工法编制力度,积极参加建设工程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
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推进
建筑行业技术更新与创新。鼓励建筑企业推进企业管理与核心业
务信息化建设和专项信息技术研发及应用。
(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引导企业转变经营理念,鼓励本省企业扩大在省内重大基础
设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市政建设等领域的市场份额。
帮助和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逐步扩大市场占有份
额,提升云南建筑企业声誉。
四、着力推动建材行业改造提升
(一)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严格落实全面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
质量检验,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档次。推进水泥企
业化验室合格证制度,完善产品质量自检、送检和抽检等管理制
度,建立健全质量检验体系。充分发挥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
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协同作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积极构
建信息服务平台体系,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市
场预测预警信息,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继续实施
产业认定措施,严格能耗、环境和技术等行业准入标准。
— 9 —(二)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进水泥、石材加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墙体
材料等各类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壮大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国内知
名建材企业参与我省建材行业并购重组;鼓励省内各州 (市)在
组建大型水泥建材集团的基础上,参与周边或全省范围内的行业
整合。推进全省水泥行业整合,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万吨以上水泥
生产能力的大型企业,并发展成为全国大型水泥企业。加快推进
中小企业联合重组,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
具有石材资源的州 (市)积极招商引资,整合现有石材加工企
业,提高全省石材加工行业技术、品牌和管理水平。鼓励平板玻
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在本行业内和跨行业实行
联合发展,推进集团化建设。
(三)积极推广节能减排
加快制定节能减排有关标准、规范和评价体系,强化监管措
施,指导企业制定有关制度,规范节能减排行为。建立行业节能
减排、清洁生产统计监测体系,加强清洁咨询服务平台建设。落
实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目
标、任务及淘汰落后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机制。严格落实水泥、
玻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推进水泥、玻璃
行业在结构调整中实现优化提升。结合各地资源特点、环境承载
— 10 —能力和发展阶段,在确保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差
异化的产业发展政策。
(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建技术中心,围绕技术升
级、产品升级和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探索推动产学研相结合
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新机制,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产品研发,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
提高附加值、原燃材料替代、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各类
淤泥、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着力突破一
批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促进建材行业攻关成果的推广应用。
水泥行业重点围绕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节煤技术、原料替代技
术、粉磨节电技术,全面启动对传统工艺技术及装备的改造提升
工程,全省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必须配套建设
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
(五)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将创建培育品牌作为促进建材行业提质增效、实现快速发展
的重要举措,把打造品牌特别是特色石材、建筑卫生陶瓷、深加
工玻璃、新型墙材产品的知名品牌放在重要位置,重点扶持一批
技术含量与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名牌产品。加大对创省级以
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扶持力度,促进其不断提质增
— 11 —效,做优做强。
五、努力保持房地产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进一步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加大各级财政资
金支持力度,健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平台机制,充
分发挥省级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作用,切实落实信贷资金、企
业债券重点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稳妥推行先租后售模
式,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和资金配套政策,简化项目审批手
续,确保完成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任务。鼓励社会资本进
入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域,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科学匹配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着
力完善配套设施,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健
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安全质量,确保有效供给,确保公平分
配,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持续发展。
(二)保持住房供应结构合理
各地要根据实际,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和发展需
求,科学制定 《城市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科学确定商品住房、
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供应量和比例,有条件的
城市要积极推进 “限房价、竞地价”的综合评标方式出让普通商
品住房用地,确保住房用地总体满足需求。严格实施差别化调控
— 12 —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快普通商品房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审
批及验收管理,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供给,满足居民合理的自住性
需求。
(三)建立完善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机制
抓好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大房地产开发项
目拉动投资、稳定市场预期的作用,每年确定一批省和州 (市)
两级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绿
色通道,加强跟踪服务。对于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申请资
质升级予以优先,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四)优化房地产开发投资空间布局
按照 “强圈、富带、兴群、促廊”的空间战略布局,以城镇
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导,努力挖掘滇西、滇东南、滇西
南、滇西北、滇东北城市群房地产业的增长潜力,强化滇中经济
圈房地产业的支撑作用,加大对桥头堡建设热点城市和旅游重点
城市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加快沿边对外开放经济带
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扶持县城房地产业加快发展步伐,引导房
地产开发投资向中小城市有序转移,推进区域中心城市、中小城
市房地产业发展。
(五)转变房地产开发建设方式
— 13 —加快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城市生态小区,积极探索可持续
发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模式。进一步完善全省城市生态小区建设
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机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山地开发建
设城市生态小区,逐步引导房地产开发向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
策方向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确立一批全省城市生态小区
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切实发挥生态小区在节能减排、调整住房
供应结构、转变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方式等方面的示范作用。
(六)积极推进房地产业多元化发展
抓住城镇化发展和桥头堡战略实施机遇,深入挖掘云南得天
独厚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引导企业开发具有
云南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多元化房地产项目。依托当地特色与优
势,结合旅游二次创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旅游产业、文
化产业与房地产项目融合发展。着力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
略,积极推行项目推介手册制度,做好旅游、文化、休闲、运
动、养老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采取多元化方式引
进更多省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
以外进行项目开发实行分税制,对合作开发项目按照投资比例计
算开发业绩,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植一批一级开发资质企业集
团,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加快发展。
(七)大力推进住宅建设产业化
— 14 —“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先进适用、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
发展方向的成套住宅技术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初步建立以产业
化、信息化为基础的住宅生产组织体系,提高住宅的综合品质和
住宅产业发展水平。通过技术进步、产品更新,大幅度提高住宅
产品性能,提升住宅整体质量水平。积极推进住宅性能认定、绿
色建筑评价工作。
(八)进一步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行为
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收费主
体应当进行听证公示。切实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行
业工程价格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房地产项目配套收费价格。加
大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执法力度,严禁违规增加房地产开发
企业负担。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立全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加快
省、州 (市)、县 (市、区)三级联网的全省保障性住房和个人
住房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步伐,全面推行楼盘表管理、网上合同备
案等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权属登记、商品房预
(销)售、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屋征收、质量管理等各项制度,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
企业资质升级。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严格按资质等级确定
— 15 —开发项目;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强房地
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商品
房市场营销力度,加大 “宜居云南”品牌宣传营销力度,积极组
织各地精品楼盘有针对性开展省内省外营销活动。
(十)规范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行业管理
建立完善全省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
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
向,着力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及物业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优化发
展环境,规范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育一批具有
较强核心竞争力、较高品牌美誉度的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企
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
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业体系。
六、进一步完善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完善领导体制。加
强建筑、建材、房地产业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及时协调解决改
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建立考核
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加强督促检查。
— 16 —(二)加大政策扶持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在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
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扶持配套政策措施。
———财政政策:各级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
筑、建材、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机制。税务部门要积极出台有利于
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税收征管政策措施,加
大建筑、建材和房地产管理、统计信息化建设经费扶持力度。企
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现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
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土地政策:各地要根据当地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 “城
镇上山、农民进城”规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近期城镇建设规划,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
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的节约和
集约化使用,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适
建山坡地、未利用地实施房地产开发。
———金融政策: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善对建筑、建材和
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应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特点的贷
款新品种,建立和完善授信制度,为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
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对于建筑、建材和房地产行业的骨干企
— 17 —业、重大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流程,提高放贷
效率,积极为企业承接工程提供保函。对享有财政资金补助、贴
息、奖励等优惠政策的项目,给予信贷倾斜支持。对诚实守信、
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开具保函或适
当增加授信额度。信用担保基金要为企业申请贷款、参加投标提
供担保服务,支持省内企业承包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有条件的特
大型企业增资扩股和争取上市融资。
(三)完善法规制度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法制体系建设,推动出台 《云南省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云南
省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数据标准》,修订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招投
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关键环节监管法规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执法有关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对施工、监理企
业的现场监管制度,制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
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专户,建立监理费
用专户管理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建立促进机制
各地、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密切协作,强化服务,建立完
善扶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
— 18 —门要进一步强化协调、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做大做强。工业信息
化部门要建立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扶持建材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
作长效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
合作机制;税务部门要继续加大有利于建筑、建材和房地产开
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展的税收征管措施力度;科技部门要积
极支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科技进步;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建
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州 (市)人民政府要制
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建筑、建材和房
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
— 19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
院,省检察院,云南省军区。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2日印发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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