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扶持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内增容计划》(《倍增计划》)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经营政策
培植大型文化服务企业政策
发挥各地区和各民族文化特色的政策
文化服务贸易的保护与开放政策
政府购买/补贴/专款扶助政策
财政投资/注资倾斜政策
金融便利/贴息贷款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差别税率政策、税金减免政策、税利返还政策等)
Ⅱ 国家对待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降低准入门槛
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了一些明确的政策规定。鼓励民营资本、外资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特别是要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最终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2、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比较大,也非常明确
现在中央财政和部分地区的地方财政都已经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要明显增加专项资金的规模,主要工作是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3、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使其作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并购重组,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和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现在这个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成立,主要是由财政部采取注资的方式,吸收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
4、鼓励上市融资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进行上市融资,同时明确要求现在已经上市的文化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作为战略投资者推动文化企业的并购重组。
5、明确提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的问题
随着文化产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文化产业的影响面越来越大,但是现在发展文化产业当中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人才的极其匮乏,特别是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极少。
下一步要通过引进、培训甚至在高等院校设立专门的学院来加快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国外吸引一些专门人才投身于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6,明确提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问题
文化产业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内容生产,内容生产必然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现有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7、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从“三个一批”来理解——做优做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文化资源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
Ⅲ 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Ⅳ 深圳政府有哪些补贴项目
一、产品创新研发类:
1、创客创业资助(最高50万);
2、创业资助(最高100万);
3、留学人员来神创业前期补贴(一等100万、二等50万、三等30万,最高500万);
4、科技保险项目保费资助(不超过会出费用50%,最高50万);
5、知名工业设计奖项(根据获奖级别50万、10万、5万不等);
6、国际化拓展奖励(不超过支出的30%,最高300万);
7、应用及创新奖励、设计开发及模式创新类(不超过支出费用的30%,最高300万)。
二、设备、软件、品牌推广投入类:
1、小微企业培育资助(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最高60万元);
2、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75万元);
3、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
4、企业品牌提升(按上年度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200万元,最多可连续3年获得资助);
5、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按购买(销售)价格的30%奖励,最高1000万元);
6、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每个奖励100万元);
7、重大项目奖补(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0%,最高5000万元);
8、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最高100万元,企业信息化建设类最高200万元,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最高300万元,省级以上两化融合最高200万元);
9、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0%,最高5000万元);
10、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0%,最高2000万元);
11、工业设计重大活动资助(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最高200万元);
12、产业链垂直整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20%,最高1500万元);
13、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额一定比例,最高1500万元);
14、循环经济示范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额一定比例,最高1500万元);
15、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按照费用全额资助,最高300万元);
16、会展业财政资助(最高200万元)。
三、研发费用投入类:
1、技术攻关(最高1000万元);
2、孔雀团队(平均2000万元,最高1亿元);
3、研究开发资助(按上年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上年公示最高1000万元);
4、原创文化创意项目研发资助(不超过项目投资50%,最高200万元);
5、科技创新券(最高中型企业20万元、小型10万元、微型5万元、创客个人1万元);
6、深港创新圈(不超过研发投入50%,最高200万元);
7、国际科技合作(不超过研发投入50%,最高100万元);
8、高新入库培育*(按上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300万元,入库企业出库时可叠加享受研发费用10%的补贴,最高300万元);
9、基础研究学科布局(最高300万元);
10、基础研究自由探索(最高50万元);
11、软科学研究(最高50万元);
12、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1000万元);
13、工业强基工程建设(不超过2年投资额的10%,最高500万元);
14、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配套资助(按照国家资助额度的50%给予市级配套资助,最高1000万元,国家和市级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四、银行贷款类:
1、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以下,每年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100%的补贴;500-800(含)万元的贷款给予担保费80%的补贴);
2、银政企合作(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比例按基准利率计算,最高贴息100%);
3、委托贴息转贷(借款期限1-2年,最高贴息500万元);
4、高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1500万元);
5、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无息转贷款(一般最高500万元借款,不超过2年,投资超过5000万元最高3000万元借款);
6、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70%,不超过3年,最高贴息500万元);
7、文化创意企业贷款贴息(贷款期限0.5-2年,最高贴息200万元)。
五、股权融资类:
1、股权投资(上年度公示最高1000万元);
2、天使投资引导(获得实际现金投资额的2%,最高50万元);
3、高技术产业化、股权资助方式(股权投资+直接资助,合计最高3000万元;股权投资原则上为合作机构股权投资资金的50%,最高1500万元)。
六、试产推广类:
1、科技应用示范(最高500万元);
2、首套产品示范应用,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产品首次销售合同实际到账额30%,最高300万元);
3、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不超过总投资额50%,最高500万元);
4、工业设计创新攻关成果转化应用(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50%,最高300万元);
5、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800万元);
6、市场准入认证(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高技术产业化,直接资助方式(股权投资+直接资助,合计最高3000万元,直接资助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评估通过的,资助项目总投资20%,最高1500万元;不通过的不予以直接资助)。
七、成长规模类:
1、企业管理咨询资助(中型企业按照支出费用的40%资助、小微企业50%,最高30万元);
2、改制上市培育资助(1、拟在境内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50万元,已完成上市辅导100万元;2、对已在境外成功上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最高80万元);
3、“新三板”挂牌资助(最高50万元,创新层加30万元);
4、鼓励分离设立工业设计企业资助(最高100万元);
5、电子商务示范奖励(1、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2、省级电子商务领域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
6、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
7、电子商务集成创新(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最高200万元);
8、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1.自营交易平台:上年度收入10亿元(含)-100亿元,奖励1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2.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年度收入1亿元(含)-10亿元,奖励1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可按营收规模分梯度申请,每家企业最多200万元)。
八、创新载体建设类:
1、工业设计中心(已认定:近2年授权专利10项以上;设计人员40人以上,本科/技师/高级职称占60%以上;近2年收入均1亿元以上;
未认定:成立2年以上;设计人员30人以上,本科/技师/高级职称占60%以上;近2年工业设计收入均1000万元以上,占总收入50%以上;
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0万元;
2.省级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合计400万元;
3.国家级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0万元,合计500万元)。
2、企业技术中心组建及提升(成立3年以上,技术中心建立运作2年以上;占地200平米以上,设备原值600万元以上,60%以上集中在场地内;未来/战略新兴/其他产业连续2年收入总额1亿元以上,纳税500万元以上,授权专利1项发明或5项实用新型或5项软著(建筑业连续2年收入总额15亿元以上,纳税3000万元以上,1项国家级工法或5项省级工法;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总额最高800万元,其中组建项目最高500万元,提升项目最高300万元);
3、工程实验室(场地500平米以上;近2年销售收入均1亿以上;研发设备原值500万以上;实验室不少于20人,专职不少于15人;上年度研发费用1000万以上,或者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最高奖励500万元);
4、发改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场地300平米以上;近2年销售收入均5000万以上;研发设备原值300万以上;专职不少于15人;上年度研发费用500万以上,或者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项目总投资1000万以上。最高奖励500万元);
5、国家和省计划项目配套(已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深圳分支机构的重大项目配套支持;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项目的配套支持。不超过1比1,3000万-1000万)。
九、产业载体空间类:
1、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不超过实际支出50%,最高100万元);
2、个人创客(最高50万元);
3、创客空间(最高500万元);
4、创客服务平台(不超过实际支出30%,最高300万元);
5、品牌公共服务(不超过实际支出30%,最高200万元);
6、科技企业孵化器(不超过实际支出50%,最高300万元);
7、工业设计示范园区认定(国家级最高50万元,省市级最高20万元);
8、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80万元;省或市级50万元,叠加最高80万元)。
十、优秀人才引进类: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孔雀A类人才,补贴300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孔雀B类人才,补贴20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和孔雀C类人才,补贴160万元;
(四)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
Ⅳ 宝安区购车补贴开始了吗
宝安区购车补贴是开始了,
今年你去购车的话,
有一定的补贴,
希望帮助到你
Ⅵ 深圳创业补贴政策2020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以下简称“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业人员,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
(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五)随军家属;
(六)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补贴项目
(一)创业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入驻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以下简称主办载体)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主办载体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但低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予以减免或优惠;已有租金减免或优惠高于本办法规定比例的,不再享受本项租金减免。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初创企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6)宝安文化产业补贴扩展阅读: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助。
对国家部委主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优秀创业项目,在本市完成商事登记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Ⅶ 宝安区对于广东省原民办代课补贴现况如何
在2018年,广东省教育厅联合财政厅、人社厅、卫健委等四部门联合发版布《关于向原民办教师权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该文件出台后也标志着广东省在解决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或者生活困难补助方面进入到了实质性阶段。前些年,广东省一直没有出台关于民办教师养老待遇具体的政策标准,因此也是备受民办教师的诟病。
Ⅷ 深户在宝安区工作的话申请补贴有时间限制吗,我落户在龙岗,
入户成功一年内提交申请,否则将失去申请补贴资格。
社保的地点没影响,只要是在深圳的通过公司交的社保就可以。
能申请到
Ⅸ 宝安区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追加资助分两次发放间隔多久
两次补贴间隔时间为半年,且此期间社保不能中断。请知晓!
Ⅹ 深圳政府补贴申请都有哪些
1.场地租金补贴:每个月补贴500~2340元,合计2-8万
2.社会保险补贴:每个月补贴650元,合计2.3万
3.初创企业补贴:一次性1或1.5万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补贴3000元
5.创业无息贷款:15-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