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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5 14:55:51

⑴ 中小企业发展及管理办法有哪些

一是逐步完善政策环境。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税费偏重等问题,4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简称“29条”,这是国务院首次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出台的专门文件,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文件印发后,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分工方案,将国发14号文件相关内容细化分解为75项重点工作,并与工商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大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兴业的实施意见》。迄今为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45个配套文件,24个省(区、市)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是进一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012年,中央财政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增加至141.7亿元并已全部下达,其中约80%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的各项准备工作也正在积极推进。财税部门出台了惠企税费政策,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各省(区、市)均按起征点上限执行,将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优惠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开展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同时,实施企业减负专项行动,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对小型微型企业3年内免收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三是进一步缓解融资难。不断完善金融政策,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提供符合小微企业需求的特色服务,增加贷款规模。据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0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4.35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1.72%,连续三年持续增长。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629家,比上半年增加了362家;贷款余额5330亿元,前三季度新增贷款1414亿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14亿元专项资金支持了565家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所支持担保机构的新增贷款担保业务额达5686亿元,受保中小企业12万户,其中小微企业占85%。

四是不断增强结构调整力度。今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把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作为支持重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业中小企业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改造提升。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帮助企业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能力。

五是不断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解决信息不对称、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企业找不到、不敢用、用不起服务的问题,目前我们正推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到2015年,将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目前,已支持20个省搭建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工信部还修订印发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分两批共认定307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六是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成功举办了第九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第七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为中小企业搭建展览、展示、合作、交易的平台。其中,去年9月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有来自全国各地和境外34个国家和地区的2500多家企业参展,参展客商超过24万人次,达成合同金额60.4亿元、意向金额306.6亿元,签署了十余项国际合作协议,为各国中小企业提供相互借鉴和交流合作的宝贵商机。

七是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为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组织开展各类服务活动达2万场次,服务企业130多万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全年共完成50万人次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和1000人的领军人才培训。

⑵ 关于中小型企业政策

关于中小型企业国家的相关政策
财政部积极改进和创新支持方式。在进一步明确支持领域、突出工作重点,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的同时,综合运用并创新多种支持手段,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有效地激发了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热情。
去年,首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阶段参股项目签约。这是国家财政首次以股权投资方式与投资公司合作专门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经财政部、科技部批准,6家签约的创业投资机构将作为主发起单位,分别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首期融资规模达到10.45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参股即中央财政投资1.59亿元。近年来,我国出台一系列财税政策,帮助众多的中小企业渡过了难关,打开了发展空间。
调整结构扶持创新
我国在财税政策方面从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市场失灵”入手,重点围绕电子信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支持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了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新兴产业发展。截至今年上半年,创新基金累计支持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已超过2.3万个。创新基金吸引和扶持各类高学历人才、留学人员到技术创新第一线,鼓励他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正在执行的5269个项目职工人数达49.8万人,比项目立项前增长了23%。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布局分散、结构趋同、经营粗放、技术落后、专业化协作程度低等问题。今年,财政部制定印发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排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29.5亿元,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引导各地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促进形成特色鲜明、分工合理、各展所长、协调发展的产业和区域经济格局,从而带动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目前,以上政策正在抓紧组织落实。
今年,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精神,财政部和商务部重新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将原来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条件由年度进出口1500万美元以下扩展到4500万美元以下,同时根据形势需要,增加了电子商务、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支持内容。
9年来,该项政策支持的企业涉及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电子化工产品、纺织服装产品等多个领域。据统计,2001年至2009年,受到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出口额由2001年的941.2亿美元增长到2009年的4231.1亿美元,2001年至2009年,累计21664户企业实现了产品出口的“零”突破,累计1999户企业的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
发挥资金撬动效应
近年来,财政部积极改进和创新支持方式。在进一步明确支持领域、突出工作重点,充分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的同时,综合运用并创新多种支持手段,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有效地激发了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的热情。
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资金融通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实施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鼓励政策,主要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及资本金投入等支持方式,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今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深入调研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一是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二是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收费担保服务;三是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注资支持,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截至目前,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中小企业担保资金70.38亿元。其中2009年共安排40亿元,比上年增长1.2倍,今年继续安排10亿元。从今年上半年拨付的10亿元资金看,获得补助的663家担保机构共为4.5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887亿元贷款担保。
税收政策让中小企业受益
近年来出台的对企业的税收鼓励和优惠政策中,有许多条款使中小企业受益:
鼓励“三农”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条款,使很多中小企业受益。
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或摊销的优惠政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等特殊群体的自主创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当年应纳税款。

⑶ 国家有新出台关于扶持中小企业贷款的政策吗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⑷ 企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财政部等部门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财政部负责确定示范期内对示范城市的资金支持总额,并根据资金需求、预算安排进度要求、管理绩效等因素分年拨付。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工作,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对重点工作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条件的工作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项组织实施,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受益范围,切实提高各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工作,国家民委综合考虑有关省份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后切块下达到有关省份。
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4〕38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4〕234号)同时废止。

⑸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介绍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⑹ 什么产业可以进行资金申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编辑本段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八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编辑本段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编辑本段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建立项目库。 项目评审费用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下达各地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按照因素法,根据当年预算和各地有关经济发展指标等分配特色产业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公示结束后,提出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具体包括:计划支持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归属产业、地区、产业集群(或聚集区)名称、计划支持方式及金额等。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备案的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在本办法下发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⑺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财政部等部门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财政部负责确定示范期内对示范城市的资金支持总额,并根据资金需求、预算安排进度要求、管理绩效等因素分年拨付。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工作,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对重点工作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条件的工作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项组织实施,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受益范围,切实提高各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工作,国家民委综合考虑有关省份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后切块下达到有关省份。
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4〕38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4〕234号)同时废止。

⑻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内务局:容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十日

⑼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创建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加强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稳定和扩大就业,开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挖掘和保护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发展国家重点培育的产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等。
(二)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条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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