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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链

发布时间:2021-03-09 09:02:32

『壹』 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市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上已经显现出一定实力,当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主要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实现其持续、稳定和快速的发展,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刚从个体承包的模式中脱胎出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十分脆弱,离做大做强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其根本原因就是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任何成员加入,都必须交纳这项费用,尽管数额不大,但却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支持。除了会费和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这些办法虽然部分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问题,但离其对资金的需要却相差甚远。
2.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收缩网点之后虽在名义上形成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实。农行目前的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龙头企业,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发的贷款逐年下降,同时其县级以下支行基本收缩。农发行也基本上只负责一些比较大的政策性项目,并且也开始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在资金投放上非常审慎,政策性职能开始弱化。真正发挥支农作用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处于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经营上的困难,支农作用也并未得到最大的发挥,农业贷款在其总贷款中所占比重虽有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业务网点也并未深入到乡村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3.招商引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凡事都需要经过理事或社员的通过,决策成本过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换届,人事上难以相对稳定。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保护农民利益,设定的这个保护农民的屏障,也阻挡了外部资金的注入, 多数是农民自拉自唱,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听说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很多企业老板就会犹豫。
4.融资环境不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较弱,造成他们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较少,合作社无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获得的资金也很有限。而现有的管理机制、盈余分配机制也难以吸引投资者。众多原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无稳定持续收入,缺乏适合的财产抵押,金融机构不愿放贷。虽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但资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约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税收、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大多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或办法来指导落实,致使部分措施流于形式。一是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点。二是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三是主管部门对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不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不健全。四是相关政策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机构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结构,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能准确判断是以农业企业的标准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还是以互助组织的标准来确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碍。部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多数采取变相支持成员农户个人,看似殊途同归,但是后者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约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一是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村的能人、龙头企业、基层组织、基层服务部门、经纪人领办的,实际运行中普遍表现出利益关系松散的特点,合作社重要事项往往由发起人或者大户说了算,普通农户多是附属者,很少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结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占比很小,且多数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业务为主,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较低,赢利能力较弱。三是合作社组建运作真实性难认定。调研中发现,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争取国家补贴资金上“下功夫”,而并无真实的经营活动。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主动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操作。金融机构放贷通常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据调查显示,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而合作社及社员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性质的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又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从而使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
(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二是担保体系发展滞后。虽然《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但全省目前还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公司。作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合作社也很难符合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处于求保无门的窘境。三是农业保险缺位。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对于像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服务及其它领域业务的合作社经营风险分担方面的介入尚属空白,而商业性保险由于收费高,较难在农村推广。四是民间融资受到抑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地下钱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当铺等民间金融陆续出现。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受法律监管,使得民间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发展缓慢。
三、关于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政策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建议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涉农管理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三是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人民银行应制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贷规模、支农再贷款等政策运用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给予倾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银行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要有序规范和推进民间资金的合法运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建立一些民营的担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钱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较快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立足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从全局高度谋划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围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等重要环节和目标出台相应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金融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手段。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或补贴机制,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对业务开办量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信贷创新理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重点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努力贯彻和配合全市“三农”发展政策,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重点支持“农户(社员)+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积极性。一是推动成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议以市、县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省级财政适当支持为辅(省级财政出资比例可在30%左右),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投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农业、财政、保险部门应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时期齐齐哈尔市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应推进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地区,并探索发展银行和保险共同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民间融资。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四是股份合作融资。是由农民本着自愿原则集资入股办企业或进行综合开发,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实现投资目标。股份合作筹资是一种很有潜力的筹资方式,它适应性广,容易被各方、特别是农户所接受,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组织起来发挥资本集中优势的一个好形式。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由以往的“个人行为”变为政府指导;二是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房屋联排、出租等方式流转;三是成立担保公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四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县域成立土地银行,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

『贰』 工商登记农民合作社种植经营范围怎么写

答:种植疏散、水果、花卉;组织收购、销售新鲜水果、采摘;供应成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提供种植养殖培训、技术推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的第2、3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经营范围做了一个很好的诠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将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那么,我们想要创富农业,选择合作社这样特殊经济组织的群体如何在注册时选定一个比较靠谱的经营范围,在初创期让自己的合作社能快速的步入正轨呢?在这里,我提出一个“三向一不方法论”
1、向主导产业靠拢:我们很多合作社注册时从来不考虑这个因素,都是考虑什么好审批就填一个什么合作社;如:当地不是农业主导产区,也没法很好的种植蔬菜,理事长为了更快的审批下来,就直接注册了***蔬菜种植合作社。
2、向群众基础靠拢:选定经营范围的时候,如果你是农业的新兵,建议你一定要向老百姓现在的种养殖习惯出发,选定自己的产业和经营范围,方便后续做群众的动员工作和社内服务。
3、向经济回报靠拢:合作社也是盈利组织,因此。要想给社员做好服务,首先合作社本身得有盈利的项目,合作社的几项经营项目中,做产业链的两端能够更加快速的贴近老百姓的需要,一旦减少流通环节后,不但让合作社本身产生盈利价值,同时给社员的分红就会很明显的显示在成员的账户中,不但是扩大影响的一件好事,同时也深入了民心。方便后期对劳动力、土地等资源的整合。
4、不要盲目的跨越:在调研过程中,我们有好多合作社比较心急,一开始注册就要工商审批类似“农产品加工”这样的经营范围,由于合作社在地方发展情况不一样,一旦要审核这类经营范围的一般得需要相应的加工资质后再到工商变更即可,一定不要着急。也有的经常会问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我们怎么去注册的时候,工商局不给我们批准呢,其实这样的朋友我要告诉你:合作社法律是在2007年颁布的,里面没有提及到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的事宜。只有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才提及此事,当时提出的也是允许有一定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这里这个有一定条件的,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般都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标准,所以。如果符合开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一定要自诩当地的主管部门,同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合作社的经营状况。

『叁』 简答题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条件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例: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 (三)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分证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分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程序是:审查—受理—核准—发照。 1、审查受理 (1)审查: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从种类和内容上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的八种设立申请材料不得缺少; 二是审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八种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看各种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签名是否齐全一致,成员资格证明是否清楚明了,复印材料是否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重点要审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一项内容的完整性、各文件材料之间相同事项的内容表述是否一致及申请材料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缺项(除了法定的章程第十一项内容外)、相同事项表述不一致或申请材料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要求修改、改正。 (2)受理: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审查人员应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签署具体受理意见,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当场登记发照的,可以不制作《受理通知书》,但应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栏填写“当场登记发照”。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且不能当场更正的登记申请,审查人员应当制作说明理由及应补交补办具体事项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与申请材料一并退交申请人。 2、核准发照 (1)核准:核准人员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受理人员的意见复查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签署具体核准意见。 ①经复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满足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②经复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能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应当场登记发照。 ③经复查,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例要求,又不能在《执行许可法》规定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过补正登记材料满足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制作说明理由的《不予登记通知书》,与申请材料一并退交申请人。 (2)发照:经核准同意登记的,登记工作人员应根据核准意见制作营业执照,发给申请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登记资料归档,建立经济户口。 (五)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时限 1、申请人选择直接向县(市)、区工商局(分局)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时,对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应予当场登记。对于不满足当场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法定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由工商所(基层分局)审查、受理申请人登记材料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法定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于地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工商所,7日内确实不能办理完结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2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 (一)法定的业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限制业务范围的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这一法定范围。 (二)登记机关核定业务范围的原则 1、登记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章程的业务范围要求和法定业务范围的规定,尽量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产业链需求,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据实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产品;提供成员所需的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提供水稻、小麦等收割脱粒服务;提供畜禽防病治疗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等。 对于非前置许可的事项,可根据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对于规模比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要时可以部分按大类核定业务范围。 对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除与成员以外的用户发生经营外,可视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采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购买所需的×××(农药、化肥等)”方式核定,可以不要求其提供前置审批手续。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销售活动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等,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并依据具体批准事项核定相应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的业务范围事项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持登记机关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前置行政许可,并凭已取得的有关批准文件,申请核定相应业务范围。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的规定,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条件、对象及各类成员数量、比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条件 成员条件认证的难点是对于“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中“同类”的具体判断。登记机关可依据具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的业务范围,判断该专业合作社的“同类”成员。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对象外,凡与该专业合作社申请业务范围有直接关系的“生产经营者或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无论与专业合作社是否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或是否对合作社出资,都可以登记为该社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对象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这里的公民中主要是指农民。属于农业户口的公民是农民,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的非农业户口公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或土地承包合同,可视为农民。非我国公民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2、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这些单位成为农民专业全作社成员必须是与所加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的关系,如:固定为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生产资料和收购其产品、提供技术服务、产品运输、贮藏、加工及代购代销服务等与该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有直接关系的单位。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数量、比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只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下限为5人,没有规定上限。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5-20人的,可以有不超过20%的非农民成员,但以单位形式成为成员的不得超过一个。农民的专业合作社成员为20以上的,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单位形式成为成员的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运行中处于核心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并经设立大会一致通过,由全体成员都签名认可。加入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都必须自觉遵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运行等一些基本要求,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都必须遵守。但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如成员出资方式及数额、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是否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及其职责等等,这些重大事项都需要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自己决定并载入章程。 五、成员出资和成员出资总额 成员出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制度的基础,成员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是成员对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定依据,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出资总额是法定的登记事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货币出资;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出资总额的核定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规定,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并根据与章程相一致的成员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的数额,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法定住所只能有一个。条件是: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并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申请登记时,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伍』 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总结

玉丰水产合作社2011年工作汇报
2011 年即将过去,回首走过的这一年,繁忙中感到充实,紧张中感到欣喜。我们认真总结走过的路,总结中求真知,总结中求发展。要进一步增强合作社在组织生产、技术推广、抵御市场风险等方面的能力。让每一个社员实实在在增产增收,为我县渔业发展尽最大努力。
今年上半年由于百年难遇的干旱,几乎所有鱼塘都缺水,我们打响了一场繁重而忙碌的抗旱保卫战,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组织社员掏沟抢水,想尽一切办法引水进来,同时我们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从长江、从虎渡河引水,直至虎渡河干枯,东、西、南干渠干枯。同时还组织了两班专业打井队,共打井十多口,保证每口渔塘水深达到1米,没有发生大批次的翻塘死鱼事故。
后期生产过程中,我们多措并举,确保丰收。主要在五个方面着手:一,生产中重抓水质管理,搞好鱼病防治。我们年初特别邀请到长江水产研究所的袁科平专家,汇海集团的范江涛教授,还有北京渔经公司的周老师等专家给我们社员授课。引进高效的放养模式,合理利用鱼塘水体。大力推广经济实惠环保的生物防治技术,利用微生物制剂改水调水,降低水体亚硝酸盐和氨氮含量,科学调控水质。平时还特约四川芳草、武汉华扬等鱼药公司或六合、通威等饲料公司的技术员亲临社员渔塘指导。二,购置电脑,打印机,加强水产养殖病害测报与防治工作。印发宣传资料1000多份,为渔业生产保驾护航。三,加强自身学习。我们五月份到北京参加了全国第八届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模式发展高峰论坛,并加入为中国农民合作社信息网会员,还专门购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系统软件。为合作社的规范管理,社员的农产品流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四,为了解决社员投资瓶颈,我们多方筹措资金。与中国邮政银行公安支行以及公安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建立了良好的信贷关系,先后给渔农担保贷款300多万元。在资金周转不困难时允许渔农赊销鱼药,饲料等,且不加价。合作社还争取到了县农机局的渔业机械补贴。五,搞好渔塘的三机配套工作。合作社先后拿到了江苏省金湖小青青公安县区域代理权,上海喃嵘水产的涌浪机荆州市区域代理权。这些设备在市场销售很多年,质量效果都很不错,特别是涌浪机,它改救命机为增产机,让鱼缺氧不扎堆,让死水变活水。通过这些措施,基本没有发生恶性死鱼事故,翻塘事故。很好的保证了社员的正常生产,鱼的单位产量相比去年不但没减产还提高了。
今年渔市行情与去年相似,市场滞销,鱼价低靡。我们到武汉,常德,贵阳,遵义,重庆,西安等地去考察市场行情,与当地鱼商洽谈,把他们引进来,积极为他们服务,把鱼农的鱼调出去。我们想打出品牌,在县工商局注册了“茅穗里”农产品商标,为今后的农超对接做准备。
看到成绩更应发现缺点。还有很多因素严重制约着我们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现有的常规养殖模式已经不适应市场,明显的供大于求。我们应该大力引进好的养殖品种及模式。二,鱼塘急待升级改造。我们的渔塘大部分是20多年的老塘,淤泥过深,水质极易恶化,鱼病极易发生。三,渔场的水源、道路、电力三座大山一直压着我们。进水渠杂草丛生,淤积严重,一般都是加的臭水,平时鱼塘换水基本无法做到。道路以碎石路面为主,没有一条水泥路,鱼塘出鱼必须晴天。再就是电力严重不足,电价也一直攀高,增氧机几乎全为救命机。四,我们合作社主要成员自身能力还很欠缺。特别是水产专业知识根本满足不了社员的需求。五,合作社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基本没有。我们要开拓进取,设立应急机制,抵御风险。让社员确实能得到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的优质服务,增产增收。不断挖掘潜力,让我们的渔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总之,我们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大灾之年不灾,基本与去年持平。合作社从无到有,从渔民观望到积极加入,我们深感责任重大,我们要想为社员所想,急为社员所急,当好他们的领头羊。合作社的发展更离不开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扶持,望各级领导更加重视玉丰水产合作社的发展,给我们注入新的活力,我们一定会不辱使命,以更饱满的工作热情,为耕者牟利,为食者造福,为我县的渔业发展尽心尽力。
玉丰水产合作社
2011年12月28日

『陆』 什么是合作社运营模式

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

类型

(1) 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 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 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 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

(6)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链扩展阅读:

组建农民合作组织一般可以按下列程序运作:

发起筹备

1、成立筹备委员会,制定筹备工作方案。筹委会主要由发起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应成立专门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筹备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为什么筹建该合作组织,由谁牵头发起,会员入会条件及合作组织筹备程序等。

2、由发起人拟定社名,确立业务范围。发起人一般由5—7人组成,由发起人会商拟定合作组织名称,确定本组织业务区域、业务项目、经营方式,并说明发起成立的缘由,预计会员人数及筹集的资金总额等。

3、准备发起申请书。将上述发起人讨论研究确定的内容填入合作组织发起申请表,并同时准备好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社宗旨,业务范围,经营效益,内设机构和下属组织等。

『柒』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做好营销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市场营销业务至关重要。一方面要按照产加销、贸工农、种养加一体化经营的思路,延长产业链,逐步构建起完整的产业体系;另一方面还应当做好市场营销业务。

合作社在开展市场营销业务上,除了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营销观念、明确产品的目标市场、合理确定产品价格、实施适当有效的促销策略外,特别要实施品牌战略。品牌是一个合作社打通产品销路的金钥匙。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开拓市场,应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更新观念,树立品牌意识。二是把创品牌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是发挥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创农产品品牌。四是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创品牌的核心工作。五是做好产品质量认证。六是建立和完善品牌管理体系。七是争取政府对合作社创立品牌的支持。

『捌』 农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贩销大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组织起来,在劳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一种运作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是上联市场、下联农户,融产供销于一体,它能够以其市场信息的优势,去指导和引导农民种什么、养什么,带动农民发展优势产业,形成“一乡一品、一村一品”;它通过为农户统一提供种苗、技术等一系列标准化服务,组织农户按照市场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种植、养殖;通过商标注册、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提高商品的附加值,提高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真正实现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相对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弱势群体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它的宗旨就是把农户组织起来,抱团经营,抵御风险。其一,直接与市场联接,实施订单农业,直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降低投资决策的盲目性。同时,联结龙头企业,增强技术、资金实力,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实施规模经营;其二,与农户联结,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互助合作关系,面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可以通过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有效地减轻风险程度;其三,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组织进行统一谈判和销售,增加谈判“筹码”,最大程度地提高农产品销售利润,通过组织成员批量购进农业生产资料等,可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成本,将组织内部加工和流通环节所获得的利润实行二次分利,有效保证农民收入稳定增加,把农民承担的市场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其四,维护行业竞争秩序。通过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牵线搭桥,把农产品有序地引向市场,从而提高组织化程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增强农民承受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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