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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影视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0 10:27:40

❶ 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扶持政策有哪些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结构,扩大内需,改革分配,区域振兴,产业升级,是“十二五规划”的主线。它将成为中国经济走出国际金融危机后复苏的起点。在“十二五规划”中,政府重点支持航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和制药、节能技术和环保技术、海洋勘探和开发技术、高级制造业和高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❷ 上海仓城胜强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政策

永丰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把本园区建设放在街道工作的突出位置,在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自2008年起,每年安排专项推进基金,通过“贴息补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市、区有关部门,在项目宣传、招商引资、吸引相关机构入驻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土地统筹使用方面也有适度放宽。上海市政府、松江区政府,对“仓城胜强”各类影视企业交纳税收贡献的地方财力部分,以专项扶持基金的方式全部扶持给企业。

❸ 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❹ 近几年出台的影视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有几个特点

文化产业管理 培养目标 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旨在培养掌握经济学、管理学及文化学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宽阔的文化视野和现代管理意识,熟悉文化法规及政策,具备较强规划、决策、组织、策划、创意以及沟通表达能力,具备较强社会调研和信息处理能力,能够在文化产业及相关产业、政府文化管理部门及文化事业单位从事文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与策划、文化贸易与交流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人才。主要课程 文化学、中国文化史、中国文化交流史,产业经济学、管理心理学、文化市场营销学、管理信息系统、文化管理学、会计学、应用统计、公共事业管理学、文化产业概论、文化资源概论、公共部门公共关系、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管理理论与实践、艺术基础、美学概论、世界文化简史、民俗学、宗教文化概论、广告学、文化项目策划实务、文化地理学、出版管理学、文博基础、影视产业概论、文化旅游概论、动漫与数字产业概论、管理文秘等。就业方向 包括文化产业类如影视产业、音像制作、出版发行、演艺娱乐、动漫与数字产业、网络游戏、艺术品市场、文化贸易与投资、文博、文化旅游、会展、广告传播等部门,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以及文化事业单位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也可到其他类企业从事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编导<1>电视节目编导 是指电视纪实作品的最主要的创作核心工作,具体是指从现实生活中选取有价值的题材进行策划、采访、制定拍摄提纲、组织拍摄、编辑制作,最后对作品进行把关检查的系统性创作活动。也指从事这项工作的人。
<2>电视编导的具体任务: 一、创作前期的任务
前期编导工作包括几项基本内容:
1、选题:作为编导,题材选择正确是成功的一半。一般选题主要基于这几点:第一,时代要求;第二,观众兴趣;第三,本电视机构的经济技术条件;第四,如在栏目中播出,要考虑栏目定位、对象性和栏目基调。
2、构思、确定拍摄方案:在对所选题材进行了解或前期采访的基础上,编导要对选题作深入的、富有创造性的思考,从而确定主题、表现方式及基本结构,制定拍摄提纲。
3、拍摄前的准备:拍摄前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拍摄能否顺利进行。拍摄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筹建电视摄制组,进行合理而严密的分工;(2)对拍摄对象及场地、环境等的了解、勘察。(3)拍摄设备、器材的准备。
二、拍摄采访中的任务
拍摄采访是电视创作中获取影像和声音材料的最重要环节。编导在此期间一要对外联系,落实拍摄地点、时间等具体事项;二要对内统筹安排拍摄进程、采访事宜;三要在拍摄现场进行场面调度、安排或指挥拍摄、指导现场采访。发现问题,及时决断、处理;四,有时编导身兼摄像、切换导演或主持人,这时要注意兼顾全局。
三、编辑制作后期的任务
后期编制是编导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在此期间编导的主要工作是:(1)对文字稿的审查、定夺;(2)向剪辑人员阐明自己的创作构思和要求;(3)指导电视片的剪辑工作,把握作品画面和声音的表情达意、节奏、风格;(4)特技、字幕等技术手段的使用;(5)认真全面地把关、检查。
<3>广播电视编导业务课程 英文名称:Broadcasting and TV Editor & Director Business
1.广播电视节目编导概论
(编导的含义、编导的职业特征及素质要求、编导的地位与作用、编导的具体任务)
2.电视新闻节目编导
电视社教类节目编导
谈话类电视节目编导
生活服务类电视节目编导
电视文艺娱乐节目编导
广播节目编导
每种类型节目的中不同的编导意识以及编导要求。
广播电视编导课程简介: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广播电视节目策划、创作、制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理论修养和艺术鉴赏能力、熟练掌握影视基本理论及先进的影视数字化制作技术和网络技术,能在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和宣传文化部门、网络营运公司、高等学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从事 创意策划、 广播、电视节目编导、影视创作与制作、艺术摄影、音响设计与音响导演、文艺作品撰稿、新闻、社教及文艺类节目主持等方面工作的广播电视艺术学科的高级复合型人才。

❺ 办影视文化类公司,现在都是什么政策或补贴吗

您好我是上海开发区的,有财政扶持所得税带征。

❻ 上海的扶持政策应该去哪找啊

资金补贴类:
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创新资金项目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
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专项
上海市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
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专项
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
上海市、区级信息化发展专项
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
......

资质认定类: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项目
上海市双软认定项目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上海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认定项目
上海市、区级研发机构(中心)认定项目
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认定项目

初期建议创新资金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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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国家有哪些扶持文化创意产业

免征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❽ 对文化创意产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政策
其中,针对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成本较高的问题,意见明确将商业用价变为工业用价,相关花费将由此降低30%左右。意见还提出,支持专业化的创意和设计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打造中小企业集群。鼓励挖掘、保护、发展中华老字号等民间特色传统技艺和服务理念,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创意和设计企业,支持设计、广告、文化软件工作室等各种形式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意和设计优势企业根据产业联系,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业务合作,打造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
2014年明确定调:将扎实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其中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政策及文化金融工作会议可能对板块形成事件性推动:
1.体制改革方面,启动新一轮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建立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将进一步简政放权,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
2.公共文化体系建设方面,强调“覆盖全社会”、“均等化”。“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和增长的幅度不能低于同时期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逐步提高对文化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是刚性要求。
3.产业政策方面,加快文化立法,预计上半年将有针对小微文化企业的专项扶持政策出台。同时今年上半年有望召开文化金融工作会议,加强文化与金融的融合。
4.资本方面,调动市场活力是文化体制改革重点之一,对民营资本保证“准入门槛、监管要求、提供的服务、管理的要求都是一视同仁的”。

❾ 国家扶持文化产业优惠政策

“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内增容计划》(《倍增计划》)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经营政策
培植大型文化服务企业政策
发挥各地区和各民族文化特色的政策
文化服务贸易的保护与开放政策
政府购买/补贴/专款扶助政策
财政投资/注资倾斜政策
金融便利/贴息贷款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差别税率政策、税金减免政策、税利返还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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