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样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5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继续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继续扶持实体书店发展。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河北、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陕西、云南等16个省市。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6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资金择优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三)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开展环保印刷设备更新和流程改造。
(四)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继续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加大对影视内容产品支持力度。
(五)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文化资源,推动动漫、广告等产业优化升级。
(六)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七)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等项目给予补助。
(八)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媒体运用已有技术成果,开展全媒体、大数据应用、视听新媒体、音视频集成播控等平台建设;支持传统媒体发挥内容资源优势,创新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核心竞争力;支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拓展传播渠道与影响力。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其中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及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需补充提供其他文件(见附件1)。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已支付利息确认单、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见附件2)。
3. 申请债券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发行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及企业书面申请文件(见附件2)。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见附件2)。
5.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3。
(二)申报方式。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http://wzb.mof.gov.cn/),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并与纸质文件保持一致。
(三)申报程序。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5年4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项目初审,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中央各部门(单位)、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其中申请文件需为部发文。各省级财政厅(局)应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文件、初审报告及申报项目资料。初审报告包括初审工作组织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初审意见等内容,需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独立文件上报财政部,不能作为申请文件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紧紧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本部门(地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做好地方重点项目与国家重点项目的衔接,对列入文化金融合作项目库、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国家动漫企业项目资源库等国家级项目库的项目重点考虑。
(二)探索将项目申报与以往年度文化产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对在年度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使用资金情况的申报单位,可实施负面名单制管理,在当年及今后一定年限的专项资金申报中限制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注意加强与有关方面特别是地方党委宣传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切实提高申请文件质量,确保申请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并与纸质文件和在线申报保持一致。
(四)为深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财政部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2015年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前置性审核工作,请进一步加强与专员办的沟通协调,并在向财政部上报预算申请资料的同时抄报专员办。
(五)请按申报要求抓紧布置开展申报工作,以往年度曾出现个别单位逾期申报,影响申报工作整体进度的情况。为保证工作进度,2015年度逾期申报将一概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申请项目补助类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2.申请文化金融扶持计划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3.申请实体书店扶持企业所需资料清单
财政部办公厅
2.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
3. 哪里有《海南省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是这个吧: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4-09-30 08:49 来源: 海南日报
字号: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琼府〔201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南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海南省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共同管理专项资金。
省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项目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制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组织申报年度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建议,督促年度项目执行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批准,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全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文化企业发展予以重点扶持。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文化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海南省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文化重点工程及项目,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省政府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在海南以独立法人资格注册,从事文化体育产业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
(三)补充国家资本金。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获得省部委以上表彰的省文化产业重大项目、文化企业引进并经省政府认定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大型会展、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精品演出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六)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当符合海南省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对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四)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要建立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库是对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分为省文化办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具体要求按《海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实时、滚动管理,对需要纳入项目库的当年和以后年度项目,可随时申报,纳入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都需要纳入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省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的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并附上《项目逻辑模型表》和《项目绩效目标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金额及预算安排、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二)专项材料。不同的申请人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2、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4、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5、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6、省文化办、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省直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文化企业,直接向省文化办、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三)市县申报单位,由各市县文化办组织申报,并商市县财政局审核后,以市县财政局文号上报省文化办、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评审、审核和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省文化办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时间和要求,于每年8月31日前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三)省文化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四)组织召开文化办主任会议,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于9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文化办提出的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建议数应不低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80%,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剩余的部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另行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一)对省文化办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初步预算和建议,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收支的整体情况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审。
(二)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省财政厅、省文化办要加强协调沟通,使专项资金的项目初步预算的调整,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规定和时间要求。
(三)经过核定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编入省委宣传部年度部门预算,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一)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及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预算、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二)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分配。
(三)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属于贷款贴息、保险费用、项目补助的,计入经营外收入或递延收入;属于补充国家资本金的,计入实有资本,归代表国家(省、市县)的出资人享有;属于绩效奖励的,计入当期直接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办、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1日印发
4.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国家对待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降低准入门槛
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了一些明确的政策规定。鼓励民营资本、外资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特别是要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最终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2、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比较大,也非常明确
现在中央财政和部分地区的地方财政都已经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要明显增加专项资金的规模,主要工作是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3、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使其作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并购重组,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和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现在这个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成立,主要是由财政部采取注资的方式,吸收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
4、鼓励上市融资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进行上市融资,同时明确要求现在已经上市的文化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作为战略投资者推动文化企业的并购重组。
5、明确提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的问题
随着文化产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文化产业的影响面越来越大,但是现在发展文化产业当中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人才的极其匮乏,特别是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极少。
下一步要通过引进、培训甚至在高等院校设立专门的学院来加快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国外吸引一些专门人才投身于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6,明确提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问题
文化产业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内容生产,内容生产必然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现有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7、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从“三个一批”来理解——做优做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文化资源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
6.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7. 2010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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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复重大项制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9. 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4月28日由财政部以财文资〔2012〕4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支持方向与方式、重大项目、一般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附则7章3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予以废止。
10. 怎样向财政申请资金举办文化活动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6.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方式。
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进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模块‚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其中‚申报出口奖励的单位登陆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数据。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三)申报程序。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申报工作‚并于2014年5月2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