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对待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降低准入门槛
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了一些明确的政策规定。鼓励民营资本、外资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特别是要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最终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2、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比较大,也非常明确
现在中央财政和部分地区的地方财政都已经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要明显增加专项资金的规模,主要工作是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3、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使其作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并购重组,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和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现在这个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成立,主要是由财政部采取注资的方式,吸收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
4、鼓励上市融资
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进行上市融资,同时明确要求现在已经上市的文化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作为战略投资者推动文化企业的并购重组。
5、明确提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的问题
随着文化产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文化产业的影响面越来越大,但是现在发展文化产业当中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人才的极其匮乏,特别是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极少。
下一步要通过引进、培训甚至在高等院校设立专门的学院来加快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国外吸引一些专门人才投身于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6,明确提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问题
文化产业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内容生产,内容生产必然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现有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7、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从“三个一批”来理解——做优做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文化资源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
❷ 国家对于文化产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❸ 山东省大力发展文化艺术产业有什么重要意义
晋中之抄窗提醒您:1 对于国外来说,文化产业的崛起,意味着为国家安全增加了一层强筋的保护层,可以抵挡外国文化对本国传统以及新兴文化的侵袭。2 对国内来说,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直接或间接提高国民素养,加强国民的文化保护意识。3对山东而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推动山东文化艺术产业的振兴发展,促进文化强省建设
❹ 民间投资兴建博物馆、艺术馆,国家、山东省有无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有相关文件吗
去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了一个关于促进民营博物馆发展的政策,你可以上网查看一下。
❺ 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❻ 急求山东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会《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全文!紧急!
中共山东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研究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文化强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总结党领导文化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深刻分析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在集中全党智慧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政策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对于推动文化繁荣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政治任务,在学深学透文件、掌握精神实质、结合实际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要深刻认识我国文化建设的巨大成就和机遇挑战,深刻认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认识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要方针和重大举措,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把思想统一到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全会提出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是一个需要长期不懈努力、深入实践、创新创造的过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准确把握当今时代文化发展新趋势,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自觉把文化繁荣发展作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要求,更加有力地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奋力开创我省文化建设新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文化强省建设的目标任务
山东是中华文明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文化源远流长,革命文化波澜壮阔,民间文化各具特色,现代文化异彩纷呈。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建设文化强省。近些年来,我省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目标任务已经明确。在经济发展上,形成了积极作为、科学务实的工作基调和“一线三点”的工作思路,正在推动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的历史性跨越。在文化建设上,同样取得了明显成效。理论武装工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全省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更加巩固;舆论引导正确有力,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不断壮大;“文明山东”建设成效明显,城乡居民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建立;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规模和实力位居全国前列;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活跃,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文化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文化繁荣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明显增强;对外文化交流范围、领域和渠道不断拓宽,齐鲁文化影响进一步扩大。这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创造了良好条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文化资源大省的地位还不相适应,相对于经济发展来说文化建设还是薄弱环节,文化改革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自觉性、主动性不强;一些社会成员理想信念淡薄,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人生观和价值观扭曲;舆论引导能力和网络建设管理亟待加强;城乡和区域文化发展不平衡,基层文化建设比较薄弱;文化产业结构不优、竞争力不强的问题比较突出;大量优秀文化资源还没有充分挖掘,保护利用水平还不高;文化体制改革还不到位,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文化经营管理人才比较缺乏,等等。实现由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的历史性跨越,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牢牢把握文化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像重视经济建设一样重视文化建设,像重视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重视文化体制改革,像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经济权益一样重视维护人民群众文化权益,努力把文化强省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文化强省建设先进市县创建活动为抓手,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努力做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引领力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凝聚力强,文化改革发展的创新力强,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保障力强,经营性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强,齐鲁文化走向世界的影响力强,文化人才队伍的支撑力强,建成与我省文化资源相匹配、与综合实力相适应、与富民强省目标相承接的文化强省。
按照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到2020年我省文化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理论武装工作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文化开放格局进一步完善;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文化繁荣发展的人才保障更加有力;全省文化发展主要指标、文化事业整体水平、文化产业综合实力走在全国前列,成为全国重要的区域性文化中心。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过程,贯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领域,体现到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各方面,在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和基本道德规范。
(一)坚持不懈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群众。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深入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毫不动摇地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一切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大兴学习之风,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社会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提高学习实效性。大兴理论联系实际之风,紧密结合我省改革发展实践,不断推出优秀研究成果和通俗理论读物,有针对性、有说服力地回答党员干部群众关心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阵地作用,办好主体班次,更加突出思想政治理论知识,更加突出学风建设,加强党员干部培训。充分利用读书会、报告会、网上在线学习等形式搞好学习交流,开办学习网站。加强对党员干部学习情况的考核。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建设一批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一批具有专业优势的思想库,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信息化建设,发挥社科普及教育阵地作用,办好山东社科论坛、社科普及周、齐鲁大讲坛,繁荣哲学社会科学。
(二)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普及。各级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作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各级宣传部门和媒体要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首要任务,开设专题栏目,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机构要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都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积极探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正确引导,澄清模糊认识,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影响。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国情省情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改革开放教育、群众路线教育、国防教育,组织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特别是中共党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教育基地建设,用好红色旅游资源,深入宣传沂蒙精神,进一步培育新时期山东精神。坚持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大力实施“四德工程”,宣传普及践行“公民道德基本行为规范40则”,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加强企业、社区、农村等基层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建设积极向上的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协作的道德教育网络。深入推进“诚信山东”建设,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立健全征信系统,依法依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推动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持续推进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活动,大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一步提升“文明山东”建设水平。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学习活动常态化、见实效。深入推进文明社区创建工作,提高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水平。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推动各行各业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扎实推进“乡村文明行动”,广泛开展文明集市、星级文明户、文明信用户等评选活动。深化城乡文明牵手共建行动,广泛开展军民警民共建活动,动员各级各类文明单位与农村结对帮扶,形成城乡互动、城乡共创精神文明的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四、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
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一)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制度,明确范围,制定标准,落实责任。继续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作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规划,优化布局,分级推进,尽快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省会文化艺术中心、省文化艺术之家、省美术馆新馆、孔子博物馆建设,规划建设沂蒙精神纪念馆。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达到国家一级馆标准,县级文化馆、图书馆达到国家二级馆以上标准。加快城乡数字影院建设,逐步实现县级城市一院多厅数字影院全覆盖。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引导文化非营利机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重点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强乡镇文化站基本设施和功能建设,把村文化大院和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在全省有条件的地方形成较为完善的“15-20分钟”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圈。
(二)促进城乡公共文化协调发展。坚持统筹协调和均等普惠的发展理念,合理配置城乡文化资源,增加农村文化服务总量,缩小城乡文化发展差距,推进城乡文化一体化。深入实施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服务、改进管理。把支持农村文化建设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基本指标。广播电视要加快实现由“村村通”向“户户通”延伸,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9%以上。实施广电低保惠民工程,确保享受低保的群众能够免费收看到有线电视。农村公益电影放映要确保一村一月一场电影,注重提高片源质量,推动数字化放映。农家书屋建设要加快实现全省行政村全覆盖。大力推进城乡基层阅报栏(屏)、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鼓励电影院线、演出院线向基层延伸,支持演艺团体深入基层演出,逐步做到一村一年一场戏。推动媒体办好农村版和农村频率频道,做好主要党报党刊在农村基层发行和赠阅工作。深入开展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活动,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送欢乐下基层”活动经常化。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帮扶力度。
(三)努力提高公共文化管理服务水平。坚持建、管、用并重,确保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到位、管理到位、使用到位。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创新公共文化管理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提升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创建活动。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文化设施管理,推动大型公共文化场馆后勤服务社会化。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并完善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保障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城乡低收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公共文化需求。统筹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规划建设,综合利用、共建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社会效益。
(四)积极发展现代传播体系。加强重点新闻媒体和重要出版社建设,进一步完善采编、发行、播发系统,加快数字化转型,推动报、台、网互动融合,扩大有效覆盖面。加快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交互式网络广播影视、数字多媒体广播。鼓励发展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新兴业态,加快各类出版物的数字化、网络化、电子商务化进程。建设国家级网络视听研发基地。加强文化传播渠道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加快建立适应“三网融合”的技术新体系,建设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和多媒体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覆盖城乡、双向互动、高清有线电视网络。鼓励文化企业以组建物流联盟、电影院线、演艺联盟等形式,加快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传播体系。
(五)加大对文化事业发展的投入。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同财政收入相匹配、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保证财政对公共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预算。自2012年起,全省财政文化事业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文艺创作生产和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比重,保证一定数量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积极拓宽公共文化建设投入渠道,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制定并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
五、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层次为重点,促进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一)努力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加快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优化文化产业布局,着力构建省会城市群和半岛城市群“两大文化产业圈”,黄河、运河、海洋“三条文化产业带”和“多组团文化产业集聚区”,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优化文化产业结构,突出核心层和新兴业态,重点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大力发展农村文化产业,培植发展中小文化企业。实施“创意山东计划”,完善推动文化创意孵化发展的体制机制、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开展山东省文化创意示范单位、示范产品、“创意之星”评选活动。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文化创业创意园区,扶持发展一批文化创意骨干企业,支持建设文化创意设计推广平台。推动文化创意与产业、技术、产品(服务)、市场、资本对接,以文化创意促进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升级创新。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产品品牌、文化服务品牌、文化企业品牌和文化城市品牌。
(二)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载体建设。集中力量培育文化产业发展三大载体,即重点培育100个重点文化企业、100个重点文化产业项目、100个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建立推动文化产业三大载体建设的长效机制,定期认定公布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名录。通过注入资金、资助项目开发、划转相关资产等方式,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和发行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债券等方式壮大实力规模。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要建立领导包保责任制,加强跟踪服务和定期调度,完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数据库,定期发布文化产业投资信息。重点文化产业园区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搞好功能定位,明晰发展思路,整合同城同业资源,提高文化产业发展集中度。探索建设文化保税区,打造落实文化企业保税政策的实体服务平台,推动高端国际文化贸易发展。
(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必须毫不动摇地支持和壮大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推动国有文化资本向创意设计、数字内容、现代文化娱乐、影视制作、动漫游戏、新媒体等领域集中,确保国有文化资本在总量上占明显优势,控制力显著增强。鼓励有实力的国有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途径合法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在投资核准、信用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服务和监管,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四)大力推进文化科技创新。着力提高文化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数字技术、数字内容、网络技术和安全播出等核心技术的引进和自主开发,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文化产业,提高我省出版、印刷、传媒、影视、演艺、网络、动漫等领域技术装备水平。加快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数字化转换和双向化改造,提高数字电影制作生产能力。鼓励新闻出版单位和企业开发制作数字图书、数字报刊,发展电子阅读及有声阅读,鼓励印刷复制企业加快生产技术改造,实现出版印刷的数字化转型,支持创建国家级数字出版基地。加强对音像档案资料的抢救和保护。推动演出场所、演出设备和演出形式的科技提升,实现演艺产业生产和消费模式转变。依托国家和省高新技术园区建立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把重大文化科技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一批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文化产业制度建设和创新。
(五)深入推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要大力发展高端、高质、高效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金融、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文化引领经济、经济支持文化、文化经济互动的发展格局。积极推动文化与金融融合,创新金融产品,增加信贷规模,完善授信模式,扩大直接融资,推动保险服务。推动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打造“好客山东”品牌体系,办好“贺年会”“休闲汇”,大力发展文化旅游项目,开发文化旅游产品,构建跨地域、跨行业、跨景区的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机制。加快推动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提高相关产业的文化含量,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拓展发展空间。
(六)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投资、财税、金融、土地和价格政策为主要内容,建立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确保文化产业增长幅度高于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长幅度,文化产业投入增幅高于固定资产投入增幅,新兴文化产业增幅高于整个文化产业增幅。文化创新型企业(项目)和文化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享受省级高新技术开发项目政策。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纳入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自2012年起,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较大幅度增加,并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提高使用效益。各地也要在预算内设立相应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并逐步扩大省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把文化产业纳入我省国家发展战略,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引导文化产业发展。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中小文化企业。调整文化投资结构,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加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建立文化产业统计月报制度。
其他内容请见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387/16404510.html
❼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政策保障
《规划》提出的一些政策措施和保障条件非常具体。不光有规划的目标,还有规划的重点任务,同时还有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保障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降低准入门槛。关于这个问题在2005年国务院已经下发了10号文件,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了一些明确的政策规定。这次《规划》当中最主要的亮点就是鼓励民营资本、外资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特别是要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最终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第二,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比较大,也非常明确。现在中央财政和部分地区的地方财政都已经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这次《规划》当中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要明显增加专项资金的规模,主要工作是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第三,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使其作为文化产业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并购重组,推动文化资源的整合和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现在这个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成立,主要是由财政部采取注资的方式,吸收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来运作。
第四,鼓励上市融资。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进行上市融资,同时明确要求现在已经上市的文化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作为战略投资者推动文化企业的并购重组。
第五,明确提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的问题。随着文化产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文化产业的影响面越来越大,但是现在发展文化产业当中所面临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人才的极其匮乏,特别是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才极少,下一步要通过引进、培训甚至在高等院校设立专门的学院来加快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国外吸引一些专门人才投身于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六,明确提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问题。文化产业当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内容生产,内容生产必然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现有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的步伐。
第七,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配合《规划》的具体落实,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要从“三个一批”来理解——做优做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文化资源向优势企业适度集中。
另外,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是在文化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的时候进行的,现在看来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这方面有关部门已经达成共识:一是要对标准重新进行研究,突出表现文化产业核心层和外围层,对相关层可能要淡化;二是要把文化产业的统计作为统计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到工作日程当中,这项工作正在进行。
❽ 十三五文化产业政策谢谢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重申,到2020年要将“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表明中央在“十三五”时期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实现文化产业发展目标的决心和信心。“十三五”是文化产业发展新的历史机遇期,且呈现出诸多新的发展趋势。抓住机遇、把握趋势、依照中央顶层规划、结合自身发展实际适时调整发展策略,对于推动文化产业提质提效、变革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关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文化行业“十三五”市场前瞻与发展规划分析报告》
一、“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机遇“十三五”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科技革命孕育新突破,全球合作向全方位拓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孕育形成。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面临许多新机遇。
1.“互联网+”为文化产业的全方位创新、集约化经营提供了新机遇。“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以移动和泛在的网络、庞大的数据库和超强的大数据处理能力,推动了诸多传统产业与互联网跨界融合,引发了社会生产、生活、思维方式的变革。文化产业是以知识和创意为主要资源的新兴产业,“互联网+”为文化产业的创新提供了便捷、低成本、多渠道的技术平台;同时,便于对传统信息传播方式进行深度改造,从根本上推动文化产业实现高层次的集约化经营、科学化管理和专业化发展。
2.一系列具有重大突破性的政策文件已经和即将出台,为文化产业进一步突破体制机制障碍、焕发活力提供了新机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对文化领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诸多具体要求,并连续下发诸多与之配套的政策文件。按照中央深改办的部署,今后还会有一系列具有重大突破性的政策文件陆续出台,如《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传媒企业开展特殊管理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有控股上市文化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办法》等。可以预见,这将为文化产业的发展释放新的活力。
3.文化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为文化产业做大做强提供了新机遇。“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也是人民群众多层次的文化需求不断得到满足的过程。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消费市场,但是第三产业的消费占比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文化消费的占比还亟待提高。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必将使潜在的文化消费大市场拓展更大空间,推动文化产业的大发展。
4.“一带一路”建设为文化产业跨地区融合并走向世界提供了新机遇。“一带一路”既包含经济交流,也包含文化交流。“一带一路”的发展空间是一个立体化全方位发展的产业格局,文化产业可以在此战略格局下突破传统区域环状分布而代之以线性带状分布,突破行政区划的阻隔和产业门类的分割,以国际化的视野,整合国际化资源,开拓国际化市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给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及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
二、“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十三五”乃至今后更长的一段时期,中国文化产业进入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呈现出互联互通的诸多新趋势。
1.文化生产跨界化。文化资源的跨时空整合、文化人才的跨领域聚合、文化元素的多样化重组更为便捷和可能,文化生产可以突破在地文化生产(装备制造、印刷包装等)、在场文化生产(表演、放映、会展等)、在线文化生产(数字内容、互动娱乐等)等不同的门类,形成开放、包容、立体、多元的链条和系统。这种企业,突破了过去金字塔型的管理模式,与各类科研中心、网站、院线、开发公司等形成智能型联接,高密度地交换信息、创意、技术和其他要素,并进行合作联盟,重新打造文化资源的供应链、文化生产的价值链、文化服务的品牌链,推动了文化生产力的高速成长。同时,在互联互通的背景下,文化创意产业并不局限于文化产业内部的跨界融合,而正在和工业、数字内容产业、城市建设业、现代农业等相关行业跨界融合。从全球范围看,制造业和服务业向科技型、创意型升级是一个历史性的潮流,也是我国制造业、服务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服务平台信息化。信息技术的全方位渗透和大数据处理能力的全方位应用,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崭新的支撑平台,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服务形式,并几乎覆盖了文化产业中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协同创新平台、多元化投融资平台、信息集成平台、信息发布平台、在线交易和消费评价平台等的诸多服务平台,能够发挥更多的功能,如资源集聚和交易配对功能、企业孵化和产业培育功能、跨业融合和集成创新功能、国际交流和贸易功能等,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加速了资源的集聚、整合和流动。
3.科技研发迭代化。迭代是通过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采用可量化的精确市场定位技术,重复反馈过程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更快地逼近预定的目标。每一次对过程的重复称为一次“迭代”,而每一次迭代得到的结果会作为下一次迭代的初始值,在螺旋形的上升中达到一个更高的技术和商业层次,如实现用户的广泛分布、信息的海量选择、随机消费和可度量、可调控的服务对接。随着现代技术更新速度的不断加快,迭代反馈的频率越来越高。目前,全球范围内的文化企业正在不断地迭代更新,大量整合新的科技创新资源,形成一个可持续化的迭代生态系统。
4.文化消费体验化。在网络时代,新技术的应用极大推动了全新个性化体验形式的出现,如电子游戏、移动式景观、虚拟世界和扩增实境等。消费者角色发生了转换,即从一个被动的接受者,成为主动感受者、体验者,甚至是参与文化生产的创造者,获得了参与创新的体验乐趣。在文化产业领域已经出现了“消费即生产”的态势,必将引发“大批量定制”和“个体创造”时代的到来,引起文化产业发展的新一轮变革。
5.文化产品虚拟化。文化产业不同于传统产业,除了能够提供有形的文化产品外,还提供大量具有象征意义的无形产品,如文本、声音、图像和符号等。在大众媒介和新媒体营造的仿真社会下,这些无形产品能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快速传播,在契合大众消费心理的同时引发新的消费热点,它能让人们在缺席于某种场景时,获得临场的感官享受和神经的快感,扩大了人们的视听和娱乐空间,从而加剧了社会的虚拟特性。文化产品的虚拟化总体看是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产物,而由虚拟现实等技术带来的任何“不适应”的现象,则应置于时代大环境和多种文化角度下加以审视,这也是未来文化产业发展需要注意的问题。
6.文化贸易国际化。我国借助文化贸易推动“文化走出去”的步伐正不断加快。总体来看,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明显提升,文化产业的国际贸易有望进入新的历史节点和快速增长期。这意味着本土文化得到保护和发扬光大的机会增加了,本土的文化、习俗、艺术、风格、文学、观念和思想等将更多参与全球化。这为中国文化产业在全球的市场布局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结论与应对策略文化产业在“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内,都将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文化产业发展的大趋势,诠释了一系列最新的前沿问题和产业现象,也清晰地显示出,推进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发挥二者协同创新,仍将是未来中国文化产业和科技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面对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大而不强、多而不精、原创不足、活力不够等诸多问题,在未来的产业发展中,既要抓住机遇、把握趋势,还应充分考虑当下的困境及原因,谋划合适的发展策略。一是要树立全局观念,不断提升前瞻性战略研判能力;二是要推进与文化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信息、数字、网络等核心关键技术突破;三是要推进制度创新和政策配套;四是要培育消费市场,不断拉动新兴领域文化消费;五是要加强包括素质型、创新科技型、跨界复合型、贸易经营型等多类型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内容原创及其转化能力,提升产业能级,促进产业融合。
❾ 青岛市对文化产业有那些扶持政策
青岛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办发〔2008〕25号)
http://wenku..com/link?url=906IU9szbbMxth4b5-xXnIEKUESgH_4bR8JSS
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青岛市文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5号)解读
http://www.qing.gov.cn/n172/n68422/n26981869/29453442.html
找的不容易 希望采纳
❿ 近来,河北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河北省文化产业振兴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