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规模文化事业建设税如何计算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原本是地方税务局征收)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原本是地方税务局征收)
征收管理
(一)缴费义务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缴费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解缴期限,与解缴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三)缴纳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 求关于小规模文化建设税计税依据
广告制作收入是不交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视频是不是广告发布收入呢?票处?这是什么?
3. 小规模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税交多少(高分悬赏,急)
楼下说错了,按照财政部财综(2012)96号文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销售额为增值税含税销售额,所以是14111元
4. 文化传媒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个季度开了少于30万元票,一般成本加费用大于或者等于30万元,一般不要交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清算,所得税额调增的情况除外),如果签订了合同,要交印花税,另外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 文化体育业营改增后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税率多少啊
文化体育业营改增后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税率多少啊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
6. 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税最新起征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政策依据:
财综〔2013〕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7. 2018年小规模纳税人还有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未达到起征点,那么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零申报。
2、增值税未达起征点免税也要申报,填报数据不用交税款,而文化事业费随同免交要申报但不填数据。
3、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七、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7)文化产业税小规模扩展阅读: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原本是地方税务局征收)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原本是地方税务局征收)
征收管理
(一)缴费义务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缴费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解缴期限,与解缴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三)缴纳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8.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怎么交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率是多少以前没交过啊
也是按月申报,用申报增值税的收入额乘以3%这个是针对营改增的广告业纳税人征收的。税率是3%。
9. 文化体育业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五条规定,文化体育业增值税税率为6%;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业,税率:3%。
征收范围: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体育业:举办各种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常见征税业务:表演:单位和个人进行戏剧、歌舞、时装、健美、杂技、民间艺术、武术体育等表演活动的业务。播映:通过电台、电视台、音响系统、闭路电视、卫星通讯等无线或有线装置传播作品以及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放映各种节目的业务。不包括广告的播映业务。电台、电视台有偿性的节目收费按“播映”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