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市旅游局为普及推广和规范发展农家生态旅游制定了什么相关标准
为普及推广和规范发展自助创新型农家生态旅游,北京市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制定了《北京市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该标准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该系列标准是立足于北京乡村旅游的实际管理和服务水平而设置的科学、合理的管理和技术要求,为“一区一色、一沟一品”乡村旅游发展目标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推进依据,也极大地便利了乡村旅游的后期管理。
Ⅱ 简述如何使农户适应市场经济下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模式和企业标准化运营的要求
1、尊重农民首创和自愿原则,因为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更重要的在于它是农民的一种社会保障。同时也说明,必须构建新的农村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解决农户转让土地的后顾之忧。
2、重点明晰各主体责权利关系、尤其是使用权的内涵,从法律法规上加以规范和明确,构建新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土地制度的调整要以稳定和延长农民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为主,如继承权等,为土地的流转创造条件。
4、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推进小城镇的建设,使之能及时、充分地适应农业规模经营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2)农业产业相关发展评定标准制定扩展阅读
特点
1、中西部地区整体跟进,整体发展水平提高。据二00二年底对农业产业化的统计,全国有各类产业化组织总数九万四千多个,比二000年增长了百分之四十一点六,同时中西部涌现了一批双汇、蒙牛等排头兵,体现了中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巨大潜力。
2、产业化领域拓宽,龙头组织结构区域合理。近几年越来越体现出农业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展现了农业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产业化组织按产业分类,种植类占百分之四十四点八,畜牧业占百分之二十四点一,水产化组织占百分之八点二,林特产业占百分之十点四,还有其他类型占百分之十点五。
3、产业化发展动力机制不断完善。企业和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连接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和内在的动力。合同、合作、股份合作三种比较稳定的利益连接方式所占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七十七点八。
4、引入现代企业管理机制,龙头企业的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在产业化发展中,龙头企业处于市场竞争的最前沿,他们通过优化资本结构,采取兼并联合、股份改造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不断增强自身的活力,取得了很好的效益。
Ⅲ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程序是怎么样的有哪些政策指导文件求指教!!
关于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13.06.14 来源:
转变财政扶持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相关情况做如下介绍:
一、 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设立背景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为创新财政支持金融支农方式,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2011年5月,财政部提出“设立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方案”上报国务院,同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财政部联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三家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基金,2012年,财政部牵头完成相关发起工作,同年12月份完成首期出资(财政部代表中央财政出资10亿,其他三家金融机构各出资10亿,基金首期规模40亿),12月18日基金完成工商注册正式设立。
(二)基金组织结构
1、决策及执行层:由“财政部+农发行+中信集团+中国信达”成立股东会,实行基金董事会负责制,下设基金董事会秘书处为执行机构;
2、管理及运作层:由基金聘任农发行担任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监督责任,聘任信达资本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运作。
(三)基金目标范围
1、投资目标。实现政策导向与市场经营有机结合,通过市场化经营,重点投资于成长型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村发展项目,带动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三农”。
2、投资范围。为体现国家对农业领域的政策扶持,基金坚持“安全、稳健”的投资理念,以价值型投资为主,追求长期增值,采取多轮次组合投资方法,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流通等重点农村服务企业、农业和农村配套服务与建设项目,以及农业保险公司、涉农担保公司等,采取二级市场退出的方式实现短期收益,同时也进行少量非股权投资。
3、投资方式。主要为四种方式,一是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二是农业保险,三是涉农担保,四是少量非股权投资,且后三种方式均以第一种方式为前提,即基金对投资的企业均需有股权(30%以内的小股权),不控股。
(四)基金项目申报
由于基金成立时间较短,目前采取地方(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直接向基金董事会秘书处申报和地方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农业处)向基金董事会秘书处申报两种方式。
二、基金模式分析
1、基金设立依据2010年中央1号文件,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各类农业相关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因此,完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2、由政府财政部门联合金融机构,整合各方优势,等比募集首期基金(即扩大了基金规模,同时避免违背政府财政资金控股造成政企不分的原则,也避免政府财政资金占小股份收益减少的投资回报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行,因此,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注重对行业成长性的挖掘和企业基本面的把握,通过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经营管理咨询、资本市场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深化挖掘农业产业化投资价值,获得稳定投资回报实现自身商业性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具有持续发展的动力与生命力。
4、通过投资推动农业产业化,引导市场和金融资本投入三农,深入挖掘农业产业投资价值,拓宽农业产业融资渠道,改善农村金融环境,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培育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解决农业企业发展资金缺乏的制约瓶颈,因此,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
三、建议
(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结合我市农业发展现实,探索发展具有合肥特色的现代农业产业发展新模式,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作用,加强财税杠杆与金融政策的有效配合,为创新发展合肥特色现代农业增添新的引擎。
(二)改变思路,转变以往财政资金扶持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重予轻效、事后奖补、各处开花”的传统模式,转而向以:树立多予不如少取的指导思想,发挥金融手段和财税杠杆作用,突出重点行业扶持,把握发展关键阶段,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政策实施绩效评估,夯实合肥农业产业基础、做大做强合肥现代农业产业规模。
(三)继续关注此次基金考察的丰润公司项目申报进展,跟踪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加强与基金的联系,引入基金业务为我市农业发展服务。 (如果对你有帮助,请设置“好评”,谢谢!)
Ⅳ 国家农业公园的评定标准
(一)乡村风景美丽。有吸引力较强的田园美景、地貌美景、水系美景和社区美景。 (二)农耕文化浓郁。有展示传统农耕文化和现代农耕文化的场所。 (三)民俗风情独特。有特色的饮食文化、特色的生产习俗、特色的生活习惯、特色的节令节庆、特色的民间工艺、特色的村规民约、特色的建筑人居。外界口碑评价良好。 (四)历史遗产有效传承。乡村遗产保护传承机制健全,保护传承措施完善,保护传承效果良好,有相应的乡村遗产保护传承荣誉。 (五)产业结构发展合理。耕地与农林用地保护状况良好,农业产业(农林牧渔)及内部产业结构和谐发展。 (六)生态环境优化。社区生态环境、产业区生态环境、旅游服务提供区生态环境良好。 (七)区内经济主体实力较强。经济组织形式先进、经济产业结构合理、经济管理模式健全、经济发展总量在同级区域中居于领先地位。 (八)区内居民生活幸福指数较高。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居民就业率、居民人均收入、居民子女入学率在同级区域中居于领先水平。 (九)服务设施配置完善。区内有较为完善的道桥游线设施、下榻接待设施、餐饮服务设施、娱乐休闲设施、购物消费设施、管理与导游设施、出行运载设施、通讯视讯设施和康疗救护设施。 (十)品牌形象塑造良好。有鲜明、有特色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品牌形象,品牌传播力广、美誉度强。 (十一)规划设计协调。现有规划设计符合国家农业公园各项标准要求。 以上标准评分分值见附件2《国家农业公园申报评价体系》。
Ⅳ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评定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具体说什么如何界定企业是否通过检测,指标是啥
各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监测应该都有相应的文件,文件里有各级重点应该达到的标准。
监测是否合格基本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带动农户情况为准。
Ⅵ 如何具体的实施农业标准化
(一)正确把握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去年以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全面落实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大各项工作力度,农业和农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粮食保持较大幅度增产,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农业各行业平稳较快发展,农业科研和推广工作成效显著,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产品对外贸易快速增长,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取得明显成效。但必须看到,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农业基础设施脆弱,粮食稳定增产的基础还不牢固,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还比较大,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进一步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方向,明确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各级农业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科学内涵,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任务,切实把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实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实际行动中去,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Ⅶ 什么是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定标准是什么
国家现在对龙头企业 比较扶持!!!
Ⅷ 最新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或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中央所属企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申报程序申报,并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由农业经济、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企业管理、财务审计、有关行业协会、研究单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专家库。
第十一条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期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对已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专家库成员名单、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商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由八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经认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 行 监 测
第十四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等额递补。
第十五条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材料。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省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3.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
5.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监测合格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省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予以审核确认。农业部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同时废止。
Ⅸ 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农行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