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文化产业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2002年,北京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163.5亿元,占全市GDP的5.1%。从1997年到2003年,居民文化消费支出年均递增15.2%,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北京最具发展前景的产业之一。
一、北京文化产业的发展概况
(一)文化产业的内涵
按照国家统计局2004年4月公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北京市从1999年开始进行文化产业统计,统计的内容主要由来自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商业和工业4部分的15个行业类别组成。与国家最新标准相比,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对文化产业划分的依据不同。
1. 文博资源
据第叁次文物普查统计,北京文物资源总量为3550处,文物建筑200万平方米,居全国首位。其中,世界文化遗产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0处。
北京地区有注册博物馆121座,约占全国博物馆总数的5.7%,馆藏文物226多万件,其中大多具有很高的文化品位与历史价值,有些属世界级、国宝级藏品。2002年全市博物馆固定展览200多项,临时展览400多项,年接待观众3000多万人次,在规模和数量上居全国首位。目前,北京市民平均每10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已经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2. 文化产业资源
(1)文化设施资源。北京文化设施总体上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九五”以来,相继兴建了首都图书馆新馆、中华世纪坛等一批现代文化设施。按照《奥运行动规划》,未来几年,北京文化设施投资将达到650亿元以上,超过前50年的投资总和。
(2)文化企业和品牌资源。
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
由于目前《文化产业分类》是依据文化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既包括了公益性的文化单位,又包括了经营性的文化单位,因此,无法用其划分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文化单位)和文化产业单位(经营性文化单位)。因此,在《文化产业分类》不敷出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实际,我们将北京市现有文化单位按性质分为3类:第一类是事业单位,如图书馆、博物馆等。第二类是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可以被看作国有文化企业,如各类剧院、演出团体,报社、电视台、图书音像出版社。第叁类是民营文化企业,如文化娱乐企业、私营图书发行公司等。按照这一分类方法,并考虑到目前的文化管理还主要是传统的行业管理,因此,对现有文化管理的主要政府机构,包括市文化局、市广播影视集团、文物局、市新闻出版局等所属的文化单位进行统计可知,这4家单位共直属文化单位92家,其中文化事业单位19家,文化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43家,其它部门点30家。
一是文化企业品牌。北京歌华集团、北京日报报业集团、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北京广播影视集团初具规模,已成为北京文化产业的龙头企业。民营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如广播影视行业的中国保利华亿传媒。但总体上国有垄断的特征较为明显。
二是演出季品牌。北京国际戏剧演出季暨相约北京文化活动、北京国际音乐演出季暨北京国际音乐节、北京国际舞蹈演出季等叁大标志性品牌已经形成。北京新年音乐会、北京电视艺术周等正在成为首都的文化品牌活动。
叁是文化区域品牌。主要有北京古玩城、潘家园旧货市场、琉璃厂文化区。北京古玩城是全国首家文物监管旧货市场,是亚洲最大的古玩艺术品交易中心,总建筑面积2.34万平方米。潘家园旧货市场是全国最大的旧货市场,吸引着大批中外游客。琉璃厂是北京一条着名的文化街,主要经营古玩字画、古籍碑帖及文房四宝。
(四)北京文化产业发展情况
1. 文化产业整体概况
从2000年到2002年,北京文化产业规模不断壮大,资产和经营收入平均增速分别达到19.7%和18.6%,文化产业劳动生产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平均增速达到14.5%。但文化产业增加值在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仍然较低,近3年一直在5%左右,与成为首都经济新的支柱产业点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2. 文化产业结构分析
(1)行业结构。
一是文化服务业占主导地位。2002年,文化服务业资产总额、经营收入、增加值叁项指标占全市文化产业的比重分别为78.8%、62.5%和60.8%。
二是呈现四大主导行业。文化产业中的广播电影电视业、出版业、印刷业、广告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和较好的发展前景。2002年,以上4个行业的资产、经营收入和增加值分别占全市文化产业的75.7%、68.5%、66.9%(见表3)。
(2)所有制结构。
2002年,全市文化产业单位中,按登记注册类型分,国有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及外商投资经济所占比重分别达到33.6%、20.3%和5.5%。
(3)布局结构。
北京文化产业地域分布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一致。具体表现在:一是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状况决定各区主导文化产业类型。如“宣南”文化造就了宣武区古玩业和京剧表演业,朝阳区的国际化和发达的经济水平促进了会展业、高雅艺术演出业的发展。二是文化产业布局的消费区指向特征明显。如海淀区蓬勃发展的图书销售业依赖于该区庞大的高校消费人群。叁是地域产业聚集初具雏形,如宣武传媒大道、朝阳大环影视制作中心等,但并未形成真正的文化产业园区,规模效益不明显。
二、北京文化产业发展的重点行业
概括起来讲,北京文化产业中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四大现有强势行业、叁大特有优势行业、两大新兴增势行业。
(一)现有强势行业
包括出版发行业点、广播电影电视业(含新闻)、广告业,以及新统计口径下纳入的旅游业点四大行业。
1. 出版发行业
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产业分类》,出版发行业大体包括北京现行统计中的出版业、印刷业、图书报刊批发及零售叁大行业。
书刊出版业是目前北京文化产业中综合发展状况最好的一个行业,经营收入、增加值位居首位,资产总量、文化产业劳动生产率居于第二位。如果再将印刷业、图书报刊批发及零售业记入,叁者资产总量、经营收入、增加值3项指标,将分别占现行文化产业的42.7%、42.3%和48.2%,成为北京文化产业中的第一大行业。
2. 广播影视业
(1)硬体设施居全国前列。
2003年,北京共有2座电视台、电视节目33套;3座广播电台,广播节目25套。现有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中影星美影院建设有限公司两条电院线,共计64家影院。2003年两条院线共放映120329场,观众698万人次,票房收入13619.2万元。
(2)拥有全国最大的影视节目平台。
一是拥有数量最多的影视制作公司。北京是全国影视制作的龙头基地,有200多家影视制作机构,占国内影视制作公司的40%以上点。
二是电视剧产量最高。2002年,全国共生产电视剧698部,其中北京地区生产230多部,占总数的1/3以上,与分列第二、第叁位的广东(37部)、上海(30部)相比,占有明显优势。
(3)以数字电视为代表的新业务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从2003年底开始,我国全面启动有线电视从模拟向数字转换(见表5)。据亚洲有线与宽带协会(CASBAA)预测,2010年中国的付费电视及上下游产业的市场规模将达到7000亿元,到2015年将增长到1.5万亿元。北京歌华有线是国内最大的平台运营商,以北京为首的华北地区,拥有最多的付费频道资源,并对东北地区的网络运营商有较强的吸引力,发展数字电视前景十分广阔。
3. 广告业
广告业是与广播、电视、报纸、书刊等媒体相伴随产生的,具有跨媒体的性质,它是文化产业中人均劳动生产率最高的行业之一。2002年,北京广告业人均增加值达到121063元,是全市文化产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1.7倍。
4. 旅游业
虽然北京旅游资源、旅游景点的规模和数量、质量均居全国首位,但北京旅游业发展的整体水平却不是最高的,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和入境旅游者人数两项指标,在全国均排广东之后,位居第二位,提升的空间很大(见表6)。
(二)特有优势行业
北京文艺演出业、古玩艺术品交易、会展业这叁个发展门槛相对较高的行业,雄踞全国首位。这些行业虽然总体规模并不很大,但具有窗口行业性质,与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的功能定位最相符合,积极发展这类行业,对提升城市品牌和整体形象有着重要作用。
1. 演出业
演出业是首都文化产业中最有特色的产业之一,在体现北京文化中心地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2002年,北京市艺术业点的总资产为25.11亿元,占整个文化产业的2.58%;经营收入4.01亿元,占0.79%;实现增加值3.77亿元,占2.3%。尽管在整个文化产业中所占的比重较小,但与全国其它省市相比,北京演出业发展的优势非常突出。
2. 古玩艺术品交易点
文物经营、旧货市场、文物拍卖已成为北京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全市共举办132场文物拍卖会,总成交额为9.53亿元,总成交率为61%,各项指标均居全国首位。
北京文物拍卖中年经营额超过亿元的企业,排在前叁位的分别是中国嘉德(2.63亿元)、北京瀚海(2.57亿元)、中贸圣佳(1.78亿元),它们同时也分别位居全国前叁位。
北京文物监管物品市场,2002年总经营额超过5亿元,其中北京古玩城和潘家园旧货市场,在规模、年经营额上均居全国同类首位。
3. 会展业
北京是全国主要的会展城市之一,会展业在全国起步最早。北京会展业的发展水平以及所办展会的数量、规模和影响力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年北京市会展业创造增加值将达到72亿元,约占全市生产总值的2.3%。
目前,北京会展业发展已经进入到了成熟阶段,与高新技术产业和开放型市场体系互为依托,呈现出以经济贸易和科技展览为主,国际会展增幅较大的特征。在2002年北京市接待的916个展览中,排在前叁位的经济贸易展览、科学技术展览、文教卫生展览,分别占接待总数的33.2%、24.9%和21.1%。特别是科学技术展览增幅较大,比2001年提高了12.6个百分点。按照《北京会展业发展规划》,到2008年北京会展总收入将超过70亿元,实现迈向亚洲会展中心城市的目标。
1.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点
从网络资源看,北京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潜力巨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03年,北京上网用户共398万,占全国上网用户总人数的5%,占北京市人口的28%,上网普及率居全国首位。北京市上网计算机数为198万台,占全国上网计算机总数的比例为6.4%。北京地区共有WWW(包括.CN、.C0M、.NET、.0RG下的网站)站点12.3万个,占全国的21%,其中CN域名8.4万个,占全国的25%。
2. 以动漫游戏为代表的内容产业
北京在发展动漫游戏产业方面具有潜在优势:一是动漫游戏产业融合了叁维动画制作技术、数码录音等高新技术,是文化产业中与现代科技融合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北京在高新技术方面优势明显。二是动漫游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绝佳的创意和一流的制作水平,因此它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而这恰恰是北京的优势。叁是动漫游戏产业是一个带动能力非常强的产业,如玩具、食品、音像制品等,这些产业的发展符合首都经济的发展方向。
(一)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技术层面的,如文化产业统计变动较乱;也有体制层面的,如文化管理体制不顺、文化企事业还未真正分离;还有操作层面的,如缺乏有针对性的文化产业支持手段等。除此而外,还有一些认识层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了北京市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1. 技术层面:文化产业统计变动较乱,数据可比性差
由于北京市文化产业统计年度较短,到目前为止,只有1998年到2003年共6年的数据。加之如上所述统计口径的变化,造成部分主要指标,尤其是增加值年度之间不可比,而且无法进一步准确分析首都文化产业与北京文化产业的结构和关系。其结果是,如果采用《统计年鉴》的数据,即15个行业的分类,那么完整的数据只能从1998年到2001年;如果采用市统计局《统计报告》的数据,即12个行业的分类,那么完整的数据是从2000年到2002年。而对各行业中央与北京隶属关系的分析,则只能取到2001年的数据。目前,考虑到时效性,广泛采用的是后一种分类所得出的数据。也就是说,现在使用的“2002年全市文化产业实现增加值163.5亿元”,是12个行业的口径。由此可见,统计数据的变动,给宏观决策和研究工作都带来了困难。
2. 体制层面:文化管理体制不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尚未真正分离
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分离、文化管理体制的理顺是两个互相关联的问题。在目前文化单位大多是部门归口管理的格局下,文化企事业的分离依赖于文化管理体制的理顺。而文化管理体制不顺,深层次的原因正是由于没有把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文化事业、文化产业职能真正分离。
市区两级文化管理体制衔接不畅。在市一级,现行文化管理部门分得过细。比如,音像出版物的制作权管理在广电局,发行权管理归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在文化局,3家都有音像市场执法权力。在区县一级,建立了文化委员会,开始试行文化综合执法。区县文委在组成上,大部分是“四合一”,即由文化局、文物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合并而来。在崇文区和宣武区甚至是“五合一”,即已将旅游局并入文委或合署办公。由于上下工作机构不能对接,区县文委往往要接受上面4个甚至5个局、1个办(“扫黄打非办”)的指挥,精力不足,影响了工作效率。
叁是社会文化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纳入政府文化管理的视野。目前的文化管理,实际上只局限于北京市属文化部门,特别是市属的国有文化单位,与中央部委及部队所属文化企业资源缺乏整合,对民营文化企业更是底数不清。
3. 操作层面:缺乏有针对性的产业支持手段
文化产业发展问题是一个产业问题,是市场问题,不是传统的事业问题。从1996年底北京市提出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把文化产业作为一个产业来看待和发展,虽然仅仅8年左右的时问,但随着文化企事业单位改制,却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比如,人员的分流安置、资产的处置、财政税收、土地政策的优惠、人力资本和无形资产的认定,等等。
4. 认识层面:处理好首都文化产业和北京文化产业的关系
从某种程度上讲,北京的优势不在于自身,不在于北京的地域和地缘特点,而在于承担了首都的功能。北京文化资源密集,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首都的优势。以出版业为例,2003年,全国共有书刊出版社570家,237家在北京,占总数的41.6%。其中,中央所属220家,北京市属仅17家。而这17家中,8家在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构成了北京市属出版行业的主体。这种分布状况至少可以说明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北京文化产业资源丰富,是针对于首都而言的,北京市属可掌控的资源相对少得多。
(二)促进北京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1. 理顺文化管理体制,使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真正分离
文化具有意识形态和文化产业双重属性。原有的文化管理体制更多地是把文化作为意识形态来管理,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壮大的文化产业发展要求。因此,尽快理顺北京市文化管理体制,对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是促进北京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当务之急。为此,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尽快分离现有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实行全行业统一管理,探索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的新型架构。
2. 制定、整合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北京市有关部门应在两个《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继续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加强北京市现已出台的各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整合力度,尽快制定统一的《北京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第二,借鉴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管理模式和做法,成立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产业功能区。具体做法有3种:一是在原有科技园区内将文化产业纳入,扩大产业优惠的范围。
3. 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夯实基础工作
把文化产业作为首都经济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必须要有真实、可靠的相关统计数据和翔实的发展情况作支撑。只有情况明、数字准,才能为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针对目前北京市文化产业统计相对滞后的情况,建议:一是抓住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利时机,参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结合北京实际,尽快明确北京市新的文化产业统计的范围(行业)、统计对象(所有制)和统计内容(指标)。二是列出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对以前年度数据做适当调整,尽可能保持年度数据可比、相对稳定。叁是做好文化产业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首都大文化的发展观念
一是要将首都功能和文化产业发展统一起来,通过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拓展首都文化中心的内涵,提升其功能和地位,建设国际性文化之都。二是打破行业、部门等所属界限,整合首都文化资源,将民营文化企业、中央及部队所属文化企业资源纳入文化服务和管理体系,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培育有竞争力的品牌企业和企业集团。叁是要加快推进市属文化行业的改革,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打破行业垄断,吸引民间资本投入。
❷ 文化产业如何赢利
前沿动态郭新茹、顾江在《现代经济探讨》2009年第 10期撰文认为,从产业价值链的角度来看,文化企业的赢利模式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在产业价值链上进行明确定位。由于在产业价值链上的不同环节,资源能力要求、战略重要性和利润分布是有差异的,企业通过审视各价值链环节的差异,研究产业的价值转移规律,根据企业自身的资源把企业定位在产业价值链上恰当的、有利的位置。二是与产业价值链上的其他企业进行资源整合。价值链上的企业并不是独立的、分散的,而是以实现消费者需求为目标组成的综合体。企业通过业务外包、战略联盟、一体化、兼并或收购等战略模式实现在产业价值链上资源整合,降低企业独立研发成本和失败的风险,同时集中企业资源于自身核心能力的提高,确立企业竞争优势。三是顾客价值的认识。最终顾客是整个产业价值链的最后环节,消费者接受企业创造的价值,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同时最终顾客又是产业价值链的第一个环节,顾客潜在的需求通过产业价值链反馈给产业价值链的其他企业,最终顾客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价值创造的最重要环节。上述文化企业赢利模式的三方面内容在时间上呈现出先后顺序的阶段性特征。因此,对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的文化企业而言,其赢利模式的构建和变革各有侧重点。
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
吴丙新在《山东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撰文认为,如何在坚持传统法治精神基本内核的前提下发挥职业法律人尤其是职业法官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正义性价值,已成为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恰恰为满足这一需求提供了可能。倡导刑事司法中的能动主义的必要性大体上可包括如下诸端:有利于实现法官的精英化;是弥补事实与规范之间裂缝的可能途径;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将对法官起到一种心理上的暗示并因此可能决定了法律适用的最后结果。刑事司法的能动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之间的冲突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样不可调和。只有坚持刑事司法上的能动主义,才可能使一种更关注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的实用主义刑法观得以实现。而倡导实用主义刑法观的理由在于,法律的任务即在于解决纠纷,一个声称公正的判决如果不能获得对该案件审理表示关注的大多数群众的理解,这个判决绝对不是一个好的判决,尽管该判决在合法性上也许并无瑕疵。这一判断的最终根据在于如何实现对法律文本的合法性与妥当性解释以在个案中实现具体的正义,此乃刑事司法的终极任务。
体制转型警惕陷阱
孙景宇、单既琛在《财经研究》2009年第10期撰文认为,由于体制转型是社会利益结构重新调整的过程,因此一定会存在反对转型的利益集团,而只有具有合法性的体制转型才能够取得全社会的支持,获得足够的动力。但是制度变迁的启动和推进却是第一和第二行动集团追求自身利益的结果。在中国,体制转型正是由作为第一行动集团的中央政府发起,并在作为第二行动集团的地方政府跟进之后取得迅速发展的。即使是最初支持制度变迁的第一或第二行动集团,其自身利益也有可能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从而使制度变迁掉入“陷阱”之中。由于在转型过程中,与社会利益结构调整相伴随的是利益集团力量的变化,而那些支持转型的利益集团的强大固然有利于克服转型的阻力,从而推动体制转型进程,但与此同时,其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也要增加,体制转型掉入“陷阱”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因此,随着体制转型的启动和推进,充当第一和第二行动集团的利益集团越来越有可能成为使制度变迁掉入“陷阱”的原因。可见,在体制转型进行到一定程度之后,如何及时调整政府治理结构,理顺政府部门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使体制转型沿着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发展,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关注。 (源自《新华文摘》)
❸ 文化产业包括哪些
1.文化产业的概念
关于文化产业,截至目前世界各国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只包括可以由工业化生产并符合四个特征(即系列化、标准化、生产过程分工精细化和消费的大众化)的产品(如书籍报刊等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有声制品、视听制品等)及其相关服务,而不包括舞台演出和造型艺术的生产与服务。日本政府则规定,凡是与文化相关联的产业都属于文化产业,包括传统的演出业、展览业、新闻出版业,以及他们称之为内容产业的休闲娱乐业、广播影视业、体育业、旅游业等。美国则根本没有文化产业的提法,他们一般只说版权产业,主要是从文化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界定的。
2003年9月,我国文化部制定下发《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定义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将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概念表述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产业分类仍分为提供文化服务的活动和从事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活动两个大类。
2.文化产业的范畴及分类
国家统计局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编制说明中特别指出,为反映党中央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可将文化产业分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三个层次。
文化产业核心层: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产业外围层: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产业层: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显然,上述分类方法并不是从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进行分类,而是按照“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从文化事业发展的角度进行分类的。
基于产业链构建原理,我们可将文化产业分为内容产业(上游产业,即内容的创意、设计与制作)、通道产业(中游产业,即文化传播与销售服务)、制造产业(下游产业,即文化产品及设备的生产制造)三大类。这一分类方法基本体现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和价值取向,即内容产业(上游产业)附加值最高、竞争力最强,而制造产业(下游产业)附加值最低、竞争力最弱。
❹ 文化产业都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内容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文化产业,这一术语产生于二十世纪初。最初出现在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之中。它的英语名称为Culture Instry,可以译为文化工业,也可以译为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特殊的经济形态,影响了人民对文化产业的本质把握,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看文化产业有不同的理解。
(4)卖文化产业扩展阅读:
趋势:
一是我国文化资源进入到大调整、大整合的时期。文化资源的行政化配置体制已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严重不适应,这种不适应不仅造成了地区的封锁,还造成了行业的垄断,最终对文化企业非常不利,表现为现文化企业非常弱小、同构化非常严重。
二是行业界限越来越模糊,出现了行业融合的趋势。
三是文化与旅游以及制造业的结合越来越明显。
四是文化产业发展已经从自发转向自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文化产业
❺ 文化产业是指那些行业
文化产业的范围为: 1、 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实物形态文化产品的娱乐产品的活动,如书籍、报纸的出版、制作、发行等。 2、 为社会公众提供可参与和选择的文化服务和娱乐服务,如广播电视服务、电影服务、文艺表演服务等。 3、 提供文化管理和研究等服务,如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图书馆服务、文化社会团体活动等。 4、 提供文化、娱乐产品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印刷设备、文具等生产经营活动。 5、 提供文化、娱乐服务所必须的设备、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如广播电视设备、电影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 6、 与文化、娱乐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艺美术、设计等活动。
❻ 文化产业与传统产业
文化产业比如电影 是卖COPY吧 应该重点偏想广告宣传为主 现在网络的力量也非常强大 比如去前年非常流行的 明朝的那些事儿 。其生产环节对人的要求更高主要看人为主
传统产业比如电视 冰箱等制造业 都是需要渠道 终端支持的 当然广告也不得不要 比如CCTV前些年的标王 起生产环节应该是人和机器并重
可能前者风险相对高所以利润也高 而后者利润和风险都要稳定得多 。
❼ 文化产业的现状
中国文化产业特点中国本身文化底蕴丰厚,且文化没有排他性,其他国家的文化产品进入中国后都能取得不错的市场效益。
中国的文化产业大多有政府介入,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由政府提出,重点文化企业由政府扶植或是经营。
文化产业总体起步晚,市场发育度低,没有健全的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流动和奖励机制。
现行教育制度制约了文化产业的发展,懂文化的不懂技术,学技术的轻视人文,文化产业实力偏弱,规模小,管理方式滞后。
中国文化产业分类新闻服务
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文化艺术服务
网络文化服务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其他文化服务
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演艺业:建设10家左右覆盖全国主要城市的全国性或跨区域的文艺演出院线,形成1至2个国际知名的演艺产业集聚区,为实现从演艺大国到演艺强国的跨越奠定基础。
娱乐业:打造5至10家具有较大产业规模和较强竞争实力的娱乐业品牌,使国产娱乐设备、国产原创娱乐内容占据国内市场60%以上份额。
动漫业:力争到2015年,动漫业增加值超300亿元,着力打造5至10个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产动漫品牌和骨干动漫企业。
游戏业:到2015年,游戏业市场收入规模达到2000亿元。
文化旅游产业:使文化旅游成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支撑。
艺术品业:到2015年,艺术品市场交易总额达2000亿元。
工艺美术业:到2015年,全国工艺美术业增加值超过6000亿元,出口额超过200亿美元。
文化会展业:形成3至5个覆盖全国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会展。
创意设计业:举办1至2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意设计展会和赛事活动,支持打造3至5个世界知名的“设计之都”。
网络文化业:提高网络文化产品的原创能力和文化品位,进一步增强网络文化核心竞争力。
数字文化服务业:形成一批采用数字技术提供制作、传播、营销、推广等服务的文化服务企业,为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融合发展提供支撑。 随着文化产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各大文化产业企业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文化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
中宣部改革办副主任高书生从近几年在政策协调和在基层调研中掌握的情况出发,认为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引人注目的趋势:
一是我国文化资源进入到大调整、大整合的时期。文化资源的行政化配置体制已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严重不适应,这种不适应不仅造成了地区的封锁,还造成了行业的垄断,最终对文化企业非常不利,表现为现文化企业非常弱小、同构化非常严重。中国和德国的出版业相比,我们全国有579家出版社,每年的产值都在600亿左右徘徊,而德国贝塔斯曼2008年一年的销售额就达139亿欧元。我们产业集中度低,低到什么程度?全国所有的图书出版社加在一起不如国外的一家公司,包括我们的演艺也是如此。
因此,改革方向应该是打破这种旧体制,让市场机制更多地在文化资源配置上起基础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文化资源的调整和整合就不是以谁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是市场和资本的力量在推动它整合。
二是行业界限越来越模糊,出现了行业融合的趋势。以前把文化细分成“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这三个领域,由于传播技术和手段的日益多样化,今后将逐渐出现融合的趋势,行业界限将不再明显。比如,广电的两张网,即有线电视网络和无线移动网,随着技术改造和规模化发展,将成为整合文化资源的重要平台,出现电视图书馆、电视互联网、电视报刊、电视剧场以及手机电视、手机电影、手机报刊、手机图书等新业态,到时就很难说这些是属于上述哪个领域中的了。
三是文化与旅游以及制造业的结合越来越明显。今后随着文化资源的进一步开发,文化和旅游的结合——也就是深度旅游必将会在中国出现。同时,把文化的内涵或元素植入到建筑装修材料当中——这种文化和制造业的结合,既提高了产品的文化含量,又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
四是文化产业发展已经从自发转向自觉。文化体制改革将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方向发展,但是市场机制也有弊端。为了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基地的孵化和集聚功能,加强规划及调控引导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当务之急是研究和制订全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布局规划。 在2012年12月15日举行的“2012年中国文化金融创新峰会”上,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司长刘玉珠表示,文化和金融合作的共识已经开始形成,这对产业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他还透露,正和财政部门一起研究财政资金来支持文化金融的新模式。
截止到2012年12月,文化部与各银行机构部行合作的机制下,实现重点信贷融资项目97项,累计余额210.96亿元,部行合作带动了文化产业信贷余额的新高。
截至2012年第一季度已有77家文化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已有64家文化企业注册发行了1449.5亿元各类债券,为保证文化产业投融资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有参与文化产业投资的基金是135个,资金总规模超过1795亿元,多渠道、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向极大的拓展了文化产业的投融资体系,为文化企业选择多样化的融资提供了可靠的条件。
刘玉珠表示,将进一步的探索文化与金融结合的新规律、新渠道,扩大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打造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全链条,鼓励各类机构积极参与文化企业在建融资试点,文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文化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流通工作。打造银行、保险、证券等多方面参加的文化产业投融资全链条建设,在拓展延伸文化产业链的同时来顺畅文化金融服务的链条。同时,注重于扶持小微企业,鼓励民间投资、金融改革等政策的配合,依托文化金融工作的实施来推动文化企业的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公司治理等相关工作的开展。投融资高潮
2012年文化产业发展方兴未艾——各地继续加大投资兴建文化产业园;文化与资本领域对接推陈出新,文化基金仍层出不穷。展望2013年,国家对文化产业大力支持的宏观政策环境不会改变,文化产业投融资高潮或将再现;文化与科技结合成为文化产业的发展主题,各地有望出台相关落地政策,促进新兴文化业态强势发展。金融资本和文化产业的对接进展迅速。4月27日,人民网[微博]在上交所上市,这是第一家在A股上市的新闻网站。此外,新华网、华声在线、央视网等50家中央、地方新闻网站也加入了改制上市大潮。同时,2012年下半年以来,文化产业基金再度大规模集中设立,其中,中诚腾龙旅游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西部文化旅游产业基金和西安曲江影视投资基金在9月设立的基金目标总规模高达202亿元。资本之所以青睐文化产业与国家宏观层面的支持是分不开的。2012年年初,文化部发布《“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高于20%,2015年比2010年至少翻一番。十八大报告又再次强调“要将文化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预计2013年这样的宏观政策面将得到延续,文化产业投融资高潮或将再现。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为13479亿元,比2010年增长21.96%,高于同期现价GDP年均增长速度4个百分点。我们预计,得益于宏观层面的支持和资本的介入,2012年、2013年文化产业可望继续保持20%以上的增长。文化和科技融合文化产业舞台成为“主角”。多部门联合出台《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提出“促进传统文化产业的优化和升级,重点围绕演艺、工艺美术及新闻出版全产业链等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服务示范,同时促进广播电视网升级换代及新技术推广”等促进文化、科技融合的政策方向;十八大报告更是强调“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在文化消费领域,出现“冰火两重天”的局面:以电影产业为代表的大众文化消费持续强劲,毫不理会经济的“寒意”;而以艺术品拍卖为代表的高端文化产品消费则打了个“寒颤”,未来的发展还有赖于实体经济增长的回暖。2011年,中国电影票房突破131亿元。《“十二五”期间中国电影产业黄金五年发展研究报告》预测,“十二五”期间中国电影票房将突破300亿元,冲击400亿元,到“十二五”末期,中国将成为全球第二大电影市场。已经征求意见一年多的《中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预计在2013年初即可出台。广东省广电局电影管理处处长黄昌宁说,在广播电视这个大领域里面,电影将是国家从法律层面进行扶助的首个产业。在《促进法》的推动下,2013年的电影产业必将有突破性的发展。与大众文化消费的“旺”势相比,高端文化消费明显遇“冷”。业内人士观察,艺术拍品市场减少3至5成,拍卖成交破亿元人民币的藏品近35件,但2012年却屈指可数。展望2013年,因为经济增长不可能快速“回暖”,高端文化产品的消费或将继续“走冷”。湖北省博物院研究员蔡路武认为,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正处在深度调整期,体现为激情回归理性,投资与收藏统一,发展策略调整以及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❽ 文化贸易和文化产业有什么区别
文化创意产业与文化贸易http://wenku..com/link?url=__Npe7CEikJWJ6PHACs8kSZkGDEO9_eVj5598g9nHlm
❾ 广告业是不是文化产业
属于文化产业:注意第七条第3个
中国现在的文化产业标准是国家统计局发的《文化及其相关产业分类》,在具体实践中,各省、各市都结合各自实际,有所出入。但这是唯一的官方标准: 第一部分 文化服务 一、新闻服务
1. 新闻服务 新闻业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1. 书、报、刊出版发行 ⑴ 书、报、刊出版 图书出版 报纸出版 期刊出版 其他出版 ⑵ 书、报、刊制作 书、报、刊印刷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⑶ 书、报、刊发行 图书批发 图书零售 报刊批发 报刊零售 2.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 ⑴ 音像制品出版和制作 音像制品出版 音像制作 ⑵ 电子出版物出版和制作 电子出版物出版 —电子出版物出版 —电子出版物制作 ⑶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复制 记录媒介的复制 * —音像制品复制 —电子出版物复制 ⑷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发行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3.版权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版权服务
三、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1. 广播、电视服务 广播 —广播电台 —其他广播服务 电视 —电视台 —其他电视服务 2. 广播、电视传输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接收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 —无线广播、电视接收 卫星传输服务 * 3. 电影服务 电影制作与发行 —电影制片厂服务 —电影制作 —电影院线发行 —其他电影发行 电影放映 —电影院、影剧院 —其他电影放映 四、文化艺术服务 1. 文艺创作、表演及演出场所 文艺创作与表演 —文艺创作服务 —文艺表演服务 —其他文艺服务 艺术表演场馆 2. 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 文物及文化保护 —文物保护服务 —文化遗产保护服务 博物馆 烈士陵园、纪念馆 图书馆 档案馆 3. 群众文化服务 群众文化活动 —群众文化馆 —其他群众文化活动 4. 文化研究与文化社团服务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专业性社会团体 * —文化社会团体 5. 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其他文化艺术 五、网络文化服务 1.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服务 —互联网出版服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1. 旅游文化服务 旅行社 风景名胜区管理 公园管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 * —动物观赏服务 —植物观赏服务 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2. 娱乐文化服务 室内娱乐活动 游乐园 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其他计算机服务 * —网吧服务 其他娱乐活动
七、其他文化服务 1. 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 * —模特服务 —演员、艺术家经纪代理服务 —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服务 2. 文化产品出租与拍卖服务 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 贸易经纪与代理 * —艺术品、收藏品拍卖服务 3. 广告和会展文化服务 广告业 会议及展览服务 第二部分 相关文化服务 八、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1. 文化用品生产 文化用品制造 乐器制造 玩具制造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手工纸制造 * 信息化学品制造*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2. 文化设备生产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电影机械制造 家用视听设备制造 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3. 相关文化产品生产 工艺美术品制造 摄影扩印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九、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1. 文化用品销售 文具用品批发 文具用品零售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其他文化用品零售 2. 文化设备销售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 * 照相器材零售 家用电器批发 * 家用电器零售 * 3. 相关文化产品销售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❿ 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
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四、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五、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六、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七、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九、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十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十三、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四、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十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十六、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十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十八、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二、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通知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和克拉玛依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五、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免税商品范围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除另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文化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动漫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文化企业其他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规定,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房产税优惠政策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