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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建房面积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25 09:41:53

A. 农村房屋国家规定一个人多少平方

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农村村民每人可以建多少平方的房子或宅基地的占地面标,须遵守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都会有本各省、市、自治区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情况,制定与完善相关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总体上要求从严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严格规定相关宅基地面积标准;阉割对于宅基地的批准条件。

(1)浙江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扩展阅读:

其中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村房屋要求保障每个人的合理居住条件与大小,满足正常生活需求,但是要求合理利用农村土地,进行有效利用。

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不得强制农民拆房重建。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只是指导和合理引导,农民才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建或强制农民拆建房屋。

对一些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中需要的集资问题,也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 目前还没有对农民平常意义上自建房屋的补贴政策,只限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补贴,而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B. 浙江农村建房超出19年审批面积10平方怎么办

浙江农村建房超出19年审批面积10平方一般是不要紧的。

C. 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最大面积是多少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这方面需要你单独找你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去查询!
建房面积和普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一样的
阳台如果是全封闭,要算全面积;如果不封闭,算半面积;
基墙宽度看你用什么材料。一般来说,基础采用砖基础的,最下面起码也要有两步放脚,而具体宽度,外墙是365mm,内墙是240mm,而放脚的宽度是固定的,每边65mm,具体尺寸自己可以算一下;如果是采用砌石基础(建议采用),墙基础宽度应该在600mm左右,最少不能少于500mm。
基础以上墙身刚才我已经说过了,厚了没用,废料,薄了不行,保温效果不好。
建房开间方向总长度要根据你的宅基地定,一般在11米左右,但是纵深方向(俗称前后檐)长度,在和附近邻居协商好的前提下,尽量控制在12米以内为好,否则你不好安排内部结构,房间会变成大长条,住起来也不舒服。
房内结构布置的建议:楼梯尽量在边上,以房间西侧中间位置为好;厅要大,住室要小;尽量每层一个卫生间,这是最低要求;厨房一定要在一层,并且要在北侧;进户门(不是院门)不能太大,否则两侧窗不好安排。

D. 中国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多少

每个省市的宅基地标准是不一样的,内蒙古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4)浙江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扩展阅读

各大地区有关宅基地面积的规定各有差异,具体如下:

华北地区

1.河北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2.山西

(一)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3.内蒙古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北京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决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之后标准规定的,可以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E. 浙江省农村住房面积审批条件如何

全省不会有统一的文件。各地都不同吧。

这是台州的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法确定。
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户安排三间,面积不超过去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第八条 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
(二) 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 因土地征用而农转居的人口,按土地征用时的约定,在该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 其他政策法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第九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
(一)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 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
(三) 国土资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到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所在村(居)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农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 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村、镇;
(二) 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三)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方的村办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
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在城镇规划住宅区联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或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准。农民进城镇建房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时,原住宅按照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应一次申请拆旧建新,安排一处宅基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宅基地地使用
权。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
民委员会。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理部门责令限期拆
除。
第十八条 在实施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农村村民住宅需拆迁的,拆除的建筑物按
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后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
请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每户限额标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九条 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民,可经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同意,
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
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
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安排
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 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 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 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
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
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
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F. 浙江省农村建房相邻间距规定

浙江省农村新建房屋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标准》有关技术规定,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1)、南北朝向时,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老区不小于1:1,新区不小于1:1.1 (2)、东西朝向时,东面建筑物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0.8 拆旧建新日照间距不足的要征求四邻意见。四邻同意的,可按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2、相邻采光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G.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面积是多大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H. 农村个人住宅的面积有规定吗

有规定。

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3、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4、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8)浙江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扩展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I. 浙江省农村住房面积审批条件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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