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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双沟新农村建设

发布时间:2020-11-24 22:31:57

A.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双沟镇乡村房屋拆迁赔偿的钱,连买一套房的钱都不够,装修再加车库,完全不够怎么办

这个是不合理的,三年房价都涨了好多,再按照则个标准补偿,肯定是被拆迁人吃亏啊,你签补偿协议了吗?如果签订了,就不好争取了,但是如果没有签订的话,争取的空间还是很大的。详细情况可以向英淇律师进行咨询!

B. 江苏徐州睢宁县农村建设城镇化全面推进还得几年

江苏睢宁县农村建设城镇化全面推进,还得三年左右的时间,这是有时间要求的

C. 江苏徐州市睢宁县农村建设新农村最新拆迁补偿资料

十分了然,吕一,采纳我的吧有``

D. 江苏 睢宁县 新农村建设关于旧房拆迁补偿标准到底是多少

官山镇汤集村哪里啊 你们是怎么赔的啊
只有可怜一点的拆迁赔偿费 其他的什么安置补偿根本没回有
是不是只有每答平方300块啊,而且只是赔正房那几个平方,不是按照宅基证平方给赔偿 院子 院墙 和宅基上其他的建筑全部不赔

黑啊!!!

E. 我是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现在外面打工。我像你们反映一个关于高铁占用农村房产的赔偿

http://js.xz.gov.cn/JSJ/xxgk/001007/001007003/这是徐州城乡建设局网站,里面对于补偿方案也没有明确说明,不过里面的文件可以详细的了解一下,还有就是再网络知道上提问,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具体问题还是需要用具体的方法到具体的部门了解清楚。

F. 你好!麻烦你也给俺一份江苏睢宁新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吧…谢谢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最后一条款明确规定黄岛区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因城市村庄整体改造、土地储备等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 (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农业、公安、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由拆迁人或经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承办人实施。
第五条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人 (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以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计户确认,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按户进行。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依法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补偿方式。
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属规划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0.5的系数所确定的面积数额,结算给被拆迁人住房改善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第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拆迁补偿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第十条 拆除的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
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房屋已建造完毕的,对该房屋予以补偿。发布拆迁通知或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人、拆迁承办人和被拆迁人情况;
(二)拆迁房屋坐落地址、建筑面积;
(三)补偿方式;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内容: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实行房屋补偿的内容:补偿房屋的地址、房号、套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补偿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时间,房屋权属及办理手续;
(六)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
(七)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八)其它约定。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其中,住宅房屋按照每户4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发。
第十四条 拆迁人对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对发放经营性补助费的被拆迁人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方案,按照规定经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应当纳入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对拒绝、妨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G. 睢宁县的新农村建设中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由于睢宁县属于徐州市,因此按照徐州市的标准执行。

根据《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

(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第十四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

(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

安置的建筑面积与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相等部分,按照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安置房的建安工程造价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十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超过十平方米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另增百分之三十结算,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超出人均安置标准以外的合法建筑面积,按规定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五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在原安置标准基础上增加二十平方米安置:

(一)家庭人口在二人(含二人)以下的;

(二)被拆迁人丧偶或离异后未再婚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的;

(三)被拆迁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

(四)被拆迁人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的;

(五)被拆迁人子女为独生子女的;

(六)被拆迁人已婚尚未生育的。

(7)睢宁双沟新农村建设扩展阅读:

根据《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第十三条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H. 睢宁县双沟镇农村建设新农村最新拆迁补偿资料

我也是睢宁县的,房屋也被拆迁啦,开始时候是200元/平方米
帮你找到了《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最后一条款明确规定黄岛区参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因城市村庄整体改造、土地储备等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 (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农业、公安、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由拆迁人或经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承办人实施。
第五条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人 (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以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计户确认,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按户进行。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依法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补偿方式。
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属规划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0.5的系数所确定的面积数额,结算给被拆迁人住房改善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第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拆迁补偿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第十条 拆除的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
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房屋已建造完毕的,对该房屋予以补偿。发布拆迁通知或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人、拆迁承办人和被拆迁人情况;
(二)拆迁房屋坐落地址、建筑面积;
(三)补偿方式;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内容: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实行房屋补偿的内容:补偿房屋的地址、房号、套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补偿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时间,房屋权属及办理手续;
(六)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
(七)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八)其它约定。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其中,住宅房屋按照每户4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发。
第十四条 拆迁人对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对发放经营性补助费的被拆迁人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补偿的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方案,按照规定经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应当纳入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方案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对拒绝、妨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I. 我需要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关于建设新农村的拆迁补偿标准资料,要正规且确切的资料,谢谢!

我也想知道!你哪里的???

J. 江苏睢宁新农村建设

本人也是睢宁的,“集庄”的说法由来已久,个人觉得不现实。首先,从城镇目前的发展来看,大部分乡镇都建设大量的商品房,这是从鼓励农民到乡镇购房,加快城镇化建设,这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其次,在农村,受风俗影响,“集庄”会引起大部分人的不满,故而难以实施。此外,如果“集庄”,其形式只能是建设新型农村生活区,类似于城镇小区,配以先关配套设施,这样一来,原先的老住宅就要推倒,成为耕地或林地。而睢宁并不缺乏耕地,工业用地也极其丰富(工厂很少),所以,‘集庄”可行性甚小。以我们村为例,宅基面积每一家都一两亩地,集中之后,平均下来只有十几平方米。这样亏本的买卖,在农村能实行下来吗?
不必杞人忧天,睢宁这个地方要是“集庄”,别的地方早就得“集庄”了。新中国成立100年时,或许“集庄”还只停留在口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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