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城乡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是新农村建设吗
答有一些建设,有一些不建没
Ⅱ 增减挂钩什么意思
增减挂钩是:复
1、指城镇建设用地增制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简称项目区)。
2、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2)增减挂钩是新农村吗扩展阅读:
增减挂钩是国土资源部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的试点工作,其主要做法是通过对农村低效、闲置和废弃的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在确保农民安置和发展用地并取得合理收益的前提下,将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
拆旧复垦就是物色城镇统一发展的新途径,借鉴增减挂钩的相关经验而制定,将农村比较老旧的住宅以及废弃的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
Ⅲ 农村增减挂钩房屋补偿标准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的主体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各自行版政区域权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的主体。
下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中心,实行市场化运作,具体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工作。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回、收购储备的范围 乡(镇)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因住宅搬迁退出的集体建设用地;
以及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后两种情形,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收购储备中心采取无偿方式收回。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主要为各县(区)新农村建设基金和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市场
(3)增减挂钩是新农村吗扩展阅读: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
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补偿这一心理现象在艺术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它往往成为人们进行艺术创作和艺术欣赏的缺乏性动机。
补偿的基本意思有弥补缺陷,抵消损失。
Ⅳ 农村增减挂钩建新区土地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专干拟整理属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Ⅳ 地票与增减挂钩的区别
1、地票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内和农容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
2、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Ⅵ 什么是土地整理的增减挂钩项目
土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拓展资料:
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一些地方相继采取建设用地置换、周转和土地整理折抵等办法,盘活城乡存量建设用地,解决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不足。为了引导城乡建设集中、集约用地,解决小城镇发展用地指标问题,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提出,“对以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0〕1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随后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37号),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对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对目前我国土地政策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为了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基本政策要求。试点工作初期,增减挂钩试点数量有限且试点项目区直接由国土资源部批准和指导、管理,自2009年起,国土资源部改变批准和管理方式,将挂钩周转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国土资源部负责确定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及指标的分解下达,有关省区市负责试点项目区的批准和管理。
参考资料:
土地增减挂钩-网络
Ⅶ 农村增减挂钩房屋补偿标准是多少
有的
拆迁补偿是抄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Ⅷ 农村增减挂钩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有关文件吗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8)增减挂钩是新农村吗扩展阅读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Ⅸ 土地增减挂钩是怎么回事
一、土地增减挂钩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1、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
2、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多重效应主要体现:
1、增减挂钩是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
2、增减挂钩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
3、增减挂钩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的重要举措。
4、增减挂钩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助推器。
(9)增减挂钩是新农村吗扩展阅读
土地增减挂钩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补偿是否合理应当建立征收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建议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二、具体涉及到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相关经营损失等征地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复的征收方案以及当地征地区片地价等规范性补偿文件为准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
三、政府只有依法实施征收并依法将征收补偿款全部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动土施工。
四、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1、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2、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Ⅹ 什么是土地整理的增减挂钩项目
土地整理的增减挂钩项: 土地整理的增减挂钩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压缩,耕地有效面积不减少,耕地质量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目标。“城乡土地增减挂钩”,即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推进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将县域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复垦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考虑,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来相应地增加等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新农村建设布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将分散居住的农村居民点、“空心村”进行整体搬迁,然后将废弃的农村居民点、闲置村工业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重新复垦成耕地。这样,农民的居住条件首先得到改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出的耕地总量减去新建农民小区占用的耕地后,节余的耕地指标可以拿到城里来用。 土地增减挂钩是2006年以来,我市抓住被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的契机,用足用活政策,通过科学实施“挂钩”试点项目,不仅缓解了用地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而且有力支持了新农村建设,走出了一条依法管地、科学用地、和谐发展的新路子。 土地增减挂钩,就是大力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2006年,经国土资源部批准,肥城作为第一批试点县,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分为5个项目区,涉及24个行政村、3400户,共1.6万人。在规划指导上,做到“三个衔接、三个促进”,即与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与肥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相衔接;促进农村居民点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促进土地节约利用、集约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群众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在村庄布局上,实施分类指导,对村内空闲地比较多、不宜整体搬迁的村庄,实施“缩村填空”;对人口少、布局零散的自然村,实施“迁村并点”;对城镇附近的村庄,实施“撤村并居”。在拆迁安置上,尊重群众意愿,实行“公示制”、“票决制”、“签名制”,按照政策规定,统一补偿标准,特别是针对农村孤寡老人、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采取了集中供养、集体建设安置房、以房换房等不同的安置方式,让农民群众自主选择。在资金管理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强化监督。通过挂钩试点,提供周转土地指标1927亩,实际新增耕地1962亩,建成高产示范田12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