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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对农村建房要求

发布时间:2021-01-22 15:21:19

⑴ 要在农村建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内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容划选址意见书。
二是村民持规划选址意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经镇、村、社审核同意并盖章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复兴国土所提出用地申请,报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三是村民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四是经国土、规划部门现场放线后,村民方可动工建设。
五是房屋竣工后,村民应申请国土、规划部门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⑵ 国家土地法,对农村建房是一个怎么样的规定和程序

1、宅基地用复地标准
是指国家对农民制建造的住房、辅助用房(厨房、禽畜房、厕所等)和小庭院占用的土地所确定的标准。
宅基地用地标准全国为作统一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也只规定了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就是说,农村居民的宅基地面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⑶ 国家规定农村建房需要报建手续吗

一、农村自建房报建申请流程

1、农村自建房报建简易流程

申请→审核→报备→勘察→划线→出图→填表→审批→通知→建房

福居库认为,农村自建房报建程序虽没有商品房报建程序那般繁琐复杂,但也不简单,其中涉及到的部门便有2~3个,步骤手续就达到9个之多。

2、农村自建房报建详细流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村自建房应按照下列程序步骤合法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①由建房户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②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并加盖公章(部分地区为村委会初审)。

③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部分地区由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并公示)

A、镇村建办给出初审意见

B、镇土地分所给出初审意见

④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

⑤报市(县)级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A、市(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发批准文件;

B、市(县)土地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⑥镇政府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⑦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⑧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⑨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用地保证金。

⑩建房户凭脸收合格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⑷ 农村盖房都有哪些要求

非农户口不能在农村建房。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⑸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有什么要求和限制,明明白白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农村申请建房程序为:
申请人向村委写出书面申请-村委审核-报街道城市规划建设办公室-街道办定期组织土管、规划、驻村干部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规划员向规划局报批规划红线-规划红线出图后-填写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呈市国土局、市政府审批土地-市国土局颁发建房用地通知书

⑹ 农村新的土地政策是怎样的,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盖房

想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房屋,需要走相关的审批程序: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符合当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

(四)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五)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一)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三)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四)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六)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6)国土局对农村建房要求扩展阅读:

一、农村宅基地的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⑺ 急求!国土局对农村已建房罚款合理吗

土地局的要给我们村免费办房产证?
土地局没资格办房产证
你不要紧张,不要激动
让我来给你解释
为什么呢,因为我是国土局的
让我来替你解决
为什么呢,因为我刚好是管你们这种类型的土地。
呵呵!
你所说的不是房产证,是“集体土地使用证”
你们县所作的事叫“农村宅基地确权总登记”
按照你们的规定,你们的每户界定面积应该是150平方米
首先第一点,农村宅基地超面积很正常。
超面积只是不予以登记超面积以外的宅基地
并不是说要拆。除非你是性质很严重的违法用地(如占用耕地等)
所以你不要担心。
其次、你们家如果有达到户的要求的人就把他的名字也放进去。意思就是说你们是两个户了
也就是150*2=300平方了
就写这些了
回答得好你就加分
不懂就问我

⑻ 规划局对农村私人建房竣工验收的要求是什么

全国各地应该来说政策上面都是大同小异,以下参考上海崇明颁发的农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流程(适用翻建房屋):
一、建房户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二、不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房屋加层、翻修和建造围墙等的,建房户凭房地部门用地批复和建筑施工图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填报《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三、镇人民政府根据用地批复、建筑施工图核定建房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层高、标高、房屋四址,在《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经同意后,核发《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经规划许可后,建房户在开工前七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开工书面申请;
六、镇人民政府根据书面申请和《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表》;
七、同意开工后,镇人民政府派员进行专线复验,并填写《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
八、建房户按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建房战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的位置以及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十、住房竣工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九、镇村建办派员进行竣工验收,填报《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送审表》,并签署意见;
十一、经规划验收合格,向建房户发放《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⑼ 农村盖房需要哪些条件和手续

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专地合同,并按照合属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9)国土局对农村建房要求扩展阅读:

建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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