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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没办手续超过几年算合法

发布时间:2021-01-25 14:58:05

⑴ 农村自建房多少年后就能够认定为合法宅基地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版不得超过省、自权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你还是强调符合宅基地的相关使用规定吧,不是认定是审批批准

⑵ 农村住房多少年不算违建

未经人民政府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审批,永远属于违法建筑

⑶ 农村房子没有手续怎么办,住了几年,还可以办吗

你好,现在农村房屋都得有房照。也就是(房产证)你可以到你所在的当地乡镇政府的村镇办公室咨询,把你的具体情况说明一下看看是否符合补办的条件。如果符合的话:是应该可以补办的。

⑷ 农村咱建房没有经过审批手续己经十几年了但是村委同意建的要被拆除吗

自建房没有通过审批手续的,十几年的时间足够你去补办土地证,如果没补办,被强拆的话,很难拿到补偿

⑸ 在农村自建房子,有没有违章建筑过了几年就不算违建的说法

没有。农村建复房必须申请建制房审批手续,拿到建房许可后方可建房。而且原则上不允许占用耕地新建房屋。如果属于违建,那么是不可能办到手续的,直到拆迁为止也应是违建性质。如果该地经济发展形式好,还要看建房处属不属于规划区,一般规划区无法申请新建房屋的。
(不过在农村也存在这种情况,当地如果属于政策性原因很多原本可建房人群无法申请到建房手续的,在拆迁时一般会出于开展工作方便的原因而将房屋视为正常建筑予以赔偿后拆迁。)不过各地政策不同哈,具体地域具体分析了。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⑹ 国家规定农村建房需要报建手续吗

一、农村自建房报建申请流程

1、农村自建房报建简易流程

申请→审核→报备→勘察→划线→出图→填表→审批→通知→建房

福居库认为,农村自建房报建程序虽没有商品房报建程序那般繁琐复杂,但也不简单,其中涉及到的部门便有2~3个,步骤手续就达到9个之多。

2、农村自建房报建详细流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村自建房应按照下列程序步骤合法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①由建房户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②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并加盖公章(部分地区为村委会初审)。

③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部分地区由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并公示)

A、镇村建办给出初审意见

B、镇土地分所给出初审意见

④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

⑤报市(县)级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A、市(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发批准文件;

B、市(县)土地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⑥镇政府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⑦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⑧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⑨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用地保证金。

⑩建房户凭脸收合格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⑺ 农村村民没有手续就建房的属违法吗

农村村民没有手续就建房的,除了在自己的宅基地建房,其他均属违回法。

宅基地是农村答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情况均需要办理手续:

  1.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2.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⑻ 农村建房手续未经过国土批准是违法建设吗

农村建房手续未经过国土批准属于违法建设;
如果没有经过报建的就是属于违法,一般农村用地是不能用作非农建设的,要进行建设必须先征地收归国有,无证就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⑼ 农村土地建房12年了,没办手续受法律保护吗。如果受法律保护,用什么法来维护。谢

没有法律保护呀。快补办吧。2002年清理集体房屋的时候出10多元就可以办的土地使用证为什么不办呀。真是糊涂。 我2001年到2003年一直是清理集体房屋的当是政策相当好。

⑽ 规定在几几年前建的无证无审批的农村自建房不算违章建筑

无证无审批的农村自建房:算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只要在盖的时候没有办理审批手专续,都算违章建筑属(这是一般情况,别说那些建国以前、建国初期那些有关建房的法律、政策还没出台前盖的另当别论)。至于如何处理,这就要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具体问题需要集体分析。10年以前也就是2001年左右的的无证房子肯定是违章建筑。农村的房子可以按照土地法处理。
《土地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条款供你参考,违反规划的拆除,符合规划的没收,并且可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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