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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人建房要求

发布时间:2021-02-02 23:15:08

❶ 怎样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

近日,该局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该市实际,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该市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一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原则,鼓励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要与村庄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涉及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并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个人兴建、改建房屋申报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是完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办事处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地类和用地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其中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占补平衡;占用林地的,应该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削坡选址建住宅。
三是妥善处理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中遗留问题
对于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已建房的农村村民,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准予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建住宅的,应当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超过法定面积标准建住宅的,按照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并实行有偿使用。
四是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强化各自职责
要求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强化各自职责。国土资源所(分局)工作人员是农村个人建房申请用地现场踏勘第一责任人,在现场踏勘时,必须严格审查申请建房用地者是否符合申请用地条件,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定土地类型。到中心村或异地建房的应督促建房户与村集体签订拆迁协议,限期将原宅基地交回村集体,并将拆迁协议作为申请用地报批附件。现场踏勘人应将个人建房申请书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清楚,特别是现场踏勘意见一栏要明确表述相关条件。所长(分局长)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市局将组织规划股、执法局、耕保股不定期核查,发现违法、违规申报个人建房用地现象,局党组将从严处理。

❷ 农村自建房要办什么证件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像长沙就规定,城镇(含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的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先期向所在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持有《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房屋建设。

农村自建房的审批手续

一、建房户申请

二、现场踏勘、填写审批表和绘制建房定点平面图

三、公示

四、村民小组(生产队)签署意见

五、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六、村镇处基层管理站审查意见

七、国土管理所审查意见

八、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九、县建设局审核意见

十、县国土局审核意见

十一、县人民政府审批

十二、县建设局发证

❸ 农村盖房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_农村办理宅基地的手续及流程以及地点: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回织提出申答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❹ 农村个人建房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申请规划选址和建房用地。 村(居)民建住宅,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需要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碃讥百客知九版循保末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村(居)民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
(3)取得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后,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放样、验线,方可正式施工。

❺ 规划局对农村私人建房竣工验收的要求是什么

全国各地应该来说政策上面都是大同小异,以下参考上海崇明颁发的农村个人建房规划审批流程(适用翻建房屋):
一、建房户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
二、不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房屋加层、翻修和建造围墙等的,建房户凭房地部门用地批复和建筑施工图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并填报《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三、镇人民政府根据用地批复、建筑施工图核定建房面积、建筑面积、层数、层高、标高、房屋四址,在《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经同意后,核发《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经规划许可后,建房户在开工前七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开工书面申请;
六、镇人民政府根据书面申请和《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表》;
七、同意开工后,镇人民政府派员进行专线复验,并填写《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灰线复验记录》;
八、建房户按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建房战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的位置以及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十、住房竣工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九、镇村建办派员进行竣工验收,填报《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送审表》,并签署意见;
十一、经规划验收合格,向建房户发放《崇明县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❻ 农村自建房施工要求

首先我们要复考虑到农村制自建房的水泥质量。我们都知道,水泥它是起到一个粘合剂和稳固的作用。所以在建房过程中使用的水泥,我们要确保它不会受潮或者是暴晒。因为受潮了的水泥会因为受潮而结块,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它原本有的强度。按一般规定要求是出厂超过三个月的水泥中应该要复查。如果水泥暴晒之后就会随着水分的蒸发而降低强度,如果暴晒,达到一定程度的话,甚至可能会完全丧失水泥的强度。所以我们在建房施工之前要严格地清扫,并且要保证基层的湿润。在施工之后要进行一些覆盖保护,避免水泥暴晒,而且要按时的浇水养护。

我们在建房过程中把你过后的纱帐,或者是混凝土构造不能够完全暴晒。在他没有定型之前,我们一定要加以保护。因为在高温的条件下水泥中的氢氧化钙会分解,而且一些骨科在高温的条件下会分解,这样会影响我们的房子质量。条件允许的话,我们可以采用特制的耐热混凝土,也可以尝试在水泥里面加入一定的耐热材料。

❼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有什么要求和限制,明明白白建房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农村申请建房程序为:
申请人向村委写出书面申请-村委审核-报街道城市规划建设办公室-街道办定期组织土管、规划、驻村干部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规划员向规划局报批规划红线-规划红线出图后-填写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呈市国土局、市政府审批土地-市国土局颁发建房用地通知书

❽ 农村盖房需要哪些条件和手续

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专地合同,并按照合属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8)农村个人建房要求扩展阅读:

建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❾ 农村新建房有什么要求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根据《关于农村超高超大建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有以下规定:

(1)房屋布局

农村房屋布局分为垂直分户(主要是指建筑层数2到3层)和水平分户(建筑面积4到5层)。

(2)高度规定

这两种类型的房屋每层的高度是不得超过3.3米的,这也就意味着在农村建房,如果是建两层的,不能超过6.6米,如果是三层的,不能超过9.9米。

(9)农村个人建房要求扩展阅读:

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或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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