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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建房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03 15:17:49

A. 浙江省余杭区农村困难户在建房上有哪些优惠政策

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应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村住房困难户指农村居民人均宅基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住房困难户(一)鼓励旧屋拼、翻建。现居住一间房屋的住房困难户,可以拼建或翻建的,优先审批。(二)支持邻户调剂。对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应拆屋心屋、串架屋,可适当折价给住房困难户,再办用地手续。如属保留的旧屋,鼓励相互调剂,然后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三)支持旧屋调拆。对符合房屋转换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特别是经济、住房双困户,可以从实际出发,把应拆的但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较好房屋与困难户的旧房转换,办理交换手续后,拆除破旧房屋。(四)加大土地置换力度。宅基地整理获得的折抵指标,允许优先用于本村住房困难户建房。农村村民居住点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的,可与村庄规划范围内待置换用地置换,用于优先解决住房困难户建房。(五)鼓励移民下山。高山住房困难户建房,可与移民下山工作结合起来,有条件的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安置政策上要给予一定的照顾,帮助他们及早住上新房。(六)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改造和修缮危房。对家住危房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县有关部门、镇(街道)要主动关心并出资帮助改造和修缮住房,村(居)委会要帮助做好建筑施工的实施工作,使贫困残疾人家庭能够尽早住上“放心房”、“安居房”。五、统筹安排用地指标。县政府从今年起,每年切出一部分用地指标,用于住房困难户建房,计划通过三年的努力,全面解决现在符合建房条件、确需建房、有能力建房的农村住房困难户,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用地审批。今年共安排360亩指标用于困难户建房及移民下山安置房建设。各镇(街道)、县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下达指标必须专项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建房及移民下山安置房建设,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移作他用,不得突破。在利用好占用耕地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同时,要充分利用非耕地解困。

B. 2019浙江省天台县农村建房新政策前后间距多少

浙江省农村新建房屋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标准》有关技术规定。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1)、南北朝向时。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老区不小于1:1...

C. 浙江省集休土地范围房屋建筑面积按一户一宅是什么规定

浙江省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浙江农村建房新政策扩展阅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四条: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D. 地方政府部门出台文件规定农村自建房只可出一面阳台,如果前后两面都出阳台算违法吗

如果当地对农房设计有统一规范的,不按规范建房肯定不行的。

以浙江为例,浙江农村建房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出的《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作出了新的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鼓励统建、联建农村住房。

规范建房选址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

规范农房设计

建设农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

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建房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E. 浙江省农村住房面积审批条件是怎么样的

F. 浙江省农村建房相邻间距规定

浙江省农村新建房屋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标准》有关技术规定,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1)、南北朝向时,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与间距之比,老区不小于1:1,新区不小于1:1.1 (2)、东西朝向时,东面建筑物高度与间距之比不小于1:0.8 拆旧建新日照间距不足的要征求四邻意见。四邻同意的,可按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2、相邻采光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的长短来认定,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G.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审批使用面积标准是多少

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根据《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三、严格界定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各地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

(7)浙江农村建房新政策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H. 浙江省2020年原是农村户口后来转城市户口,现在村里还是有田有地,能在老家建房

户口迁出后,自抄动的就没有了在村里拥有宅基地的权利,那个田地会在以后分地的时候由集体收回,原来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可以居住,那你还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一旦房屋不能使用,那宅基地就成了集体的,你没权利再盖房子

I. 浙江农村建房围墙规定

主要看围墙距离你房屋的距离有多远。一般是三米以外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三米。再者看该围墙的垒建是否影响了你的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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