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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农村建设规划

发布时间:2021-02-03 21:28:28

⑴ 山西省有多少新农村建设重点村

那些村名和所在县的详细资料全部给出-----
通常,这个,很难。

大体,知道,2000个。------加快全省小城镇和新农村规划编制进程,全省编制完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16个、建制镇和乡集镇总体规划60个、新农村建设规划2000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10个,要求各市编制完成的具体任务见附表。
2007年小城镇规划编制任务分配表

市名称 规划项目名称 应 编
总 数 编 制
完 成 尚 未
编 制 2007年
任 务
太原市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4 3 1 1
建制镇总规 21 17 4 4
乡集镇总规 33 12 21 6
新农村建设规划 117
大同市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8 7 1 1
建制镇总规 33 11 22 12
乡集镇总规 66 6 60 10
新农村建设规划 156
阳泉市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3 0 3 3
建制镇总规 20 15 5 3
乡集镇总规 12 8 4 2
新农村建设规划 71
长治市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11 1 10 3
建制镇总规 68 37 31 15
乡集镇总规 64 2 62 10
新农村建设规划 236
晋城市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5 1 4 2
建制镇总规 48 28 20 15
乡集镇总规 26 4 22 8
新农村建设规划 127
朔州市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5 2 3 3
建制镇总规 18 8 10 4
乡集镇总规 51 2 49 2
新农村建设规划 121
晋中市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10 4 6 4
建制镇总规 59 29 30 15
乡集镇总规 59 8 51 15
新农村建设规划 228
临汾市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16 6 10 4
建制镇总规 75 33 42 13
乡集镇总规 76 5 71 12
新农村建设规划 233
运城市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12 1 11 4
建制镇总规 79 24 55 10
乡集镇总规 54 1 53 6
新农村建设规划 254
吕梁市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12 5 7 3
建制镇总规 81 31 50 17
乡集镇总规 67 4 63 10
新农村建设规划 226
忻州市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13 0 13 2
建制镇总规 59 23 36 8
乡集镇总规 126 0 126 5
新农村建设规划 231

http://www.sxjs.gov.cn/main/News.asp?news_id=2939

⑵ 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解读

山西省的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速度都在加快,建设规划问题空前突出。《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此,记者就有关问题走访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李锦生并回答了相关问题。
记者问(以下简称记):李总,你好,《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条例》,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内涵,依法做好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促进全省特色城镇化健康发展,请您将《条例》的起草过程、起草《条例》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及《条例》的主要内容给我们做一下详细解读。
答(以下简称李):好的。首先我代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山西日报》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城乡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条例》的起草过程、起草《条例》时考虑的因素及《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条例》起草准备的过程比较长,也比较充分,从2000年建设部起草《城乡规划法(草案)》时起,我厅就跟随建设部同步开展了《条例》起草的准备工作,到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颁布实施,我厅即成立了以厅党组书记、厅长王国正同志为组长的《条例》起草工作领导组,并从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临汾等市及清徐、平遥、阳城、怀仁等县抽调人员参与起草工作。在省人大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帮助、协调下,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分别组织召开了两次立法论证会,书面征求了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分别在省政府法制网和山西人大网以及人民代表报刊登了《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先后修改近70余稿。
纵观《条例》起草过程,《条例》起草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进行了长时间的精心准备;二是坚持了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三是广聚了民意和广集了民智;四是得到了各级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
记:国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行基础和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一部新的法律。《城乡规划法》贯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决了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已经具有很高的科学性,你们在起草《条例》时对《城乡规划法》是怎么认识的,考虑了哪些因素?
李:你问的这个问题非常好,正如你所提到的,《城乡规划法》的确是一部新的法律,也是一部好的法律;但是,《城乡规划法》是站在全国层面制定的一部法律,由于其法律地位层次高,针对和规范的是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对有关内容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不可能将其规定的很细、很具体,而我们是要用法律规范和指导实际工作的,因此,从实际工作出发,我们感觉还需要深化和细化《城乡规划法》的有关内容,以增强其操作性。同时,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特色城镇化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战略和要求,需要我们在《条例》中进行贯彻落实,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另外,我们山西还具有我们自己的特色,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也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进行解决。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在起草《条例》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一是要体现我省特色;二是要认真分析研究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到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三是要深化、细化《城乡规划法》,增强《条例》的操作性。
记:听你这么一说,我明白了,你们在起草《条例》时,是经过认真研究和考虑的,接下来,请你给我们详细解读一下《条例》的主要特点吧。
李:按照上述考虑,《条例》在遵循《城乡规划法》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我省三个发展的要求,重点强调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以人为本,突出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针对我省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滞后、随意改变规划及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规划实施和监督检查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着重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强化,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条例》的操作性。
《条例》的特点,概括起来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体现了山西特色。我省是煤炭资源大省,也是历史文化资源大省。煤炭等资源的长期大规模开发利用,形成了大量的工矿型城镇,产业单一、城镇功能不完善、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差以及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我省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虽然近年来有所加强,但由于对保护的认识不足和保护投入不足,损毁严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亟待加强。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条例》对工矿性城镇的发展建设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强调和加强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条例》作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市级、县级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等规定。
二是完善了城乡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协调的原则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条例》确定单独制定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同时,明确了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地位;规范了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行为,形成了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专项规划构成的较为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此外,为适应产业结构及空间布局调整的要求,将可能在中心城区以外布置的独立产业用地也纳入了城乡规划。
三是强化了规划实施。针对城镇总体规划与实施脱节及建设无序等问题,《条例》强化了近期建设规划,建立了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在规划实施管理方面,《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完善和强化了有关环节的管理。如《条例》作出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建设期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放线;在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建设等规定。
四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城乡规划法》对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条件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城镇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则没有作出规定。《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同时,明确了城镇体系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如《条例》提出规划地块的土地用途、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规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配套建设的指标和布局等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划地块有历史文化遗产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以及保护区界线等规定 。
为适应城镇快速发展的需要,《条例》将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完善三种情形,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同时,对这三种情形分别作出了解释,增强了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操作性。
五是形成了对项目全过程的管理体系。建设项目管理环节多,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有效预防和遏制违法建设,《条例》对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如《条例》作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供水、供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等规定。
六是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体系。为加强对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保障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进行,《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人大、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社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形成了完善的城乡规划监督体系。如《条例》作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应当包含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并进行动态监测;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等规定。
七是其他方面的特点。1.确立了规划委员会制度。《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为决策提供依据。2.对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作出了指导性规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强度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城镇旧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筑,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3.规范了许可条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⑶ 山西这边时尚农村房屋建设图

山西我做过不少
请先介绍一下你的情况:包括房屋占地面积(长和宽)、坐向、设计要求、地基周边情况……

⑷ 农村规划22个省都有哪个省

西部12省,东部河北、抄吉林、山东、袭福建4省等。

从地区分布看,西部12省(区、市)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约664万人,占67.7%;中部6省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约296万人,占30.2%;东部河北、吉林、山东、福建4省建档立卡搬迁人口约21万人,占2.1%。从政策区域看,搬迁对象主要集中在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

迁出区域范围涉及22个省的约1400个县。从迁出区域看一是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

(4)山西新农村建设规划扩展阅读:

到2020年,要实现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搬迁安置,范围涉及全国22省约1400个县(市、区):从分布图上来看,陕西、四川、贵州、湖北、广西、甘肃、云南、湖南将是搬迁规模最大的几个省份,迁出人口至少在50万人以上。

根据国家规划,2020年内的异地扶贫搬迁,总投资为9463亿元,其中国家财政预算支持800亿元,地方政府支持约1000亿元,此外资金来源包括低专项建设资金、成本长期贷款以及农民自筹资金。

⑸ 山西新农村建设

山西是个能源基地,山西农业的比重很小,只占6.3%,但是山西的农业人口占到三分之二。山西的农业条件比较差,黄土高原“十年九旱”,所以山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致富的任务比全国其他地区任务更艰巨。

山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从自己的实际出发,走自己的特色道路:一、加强领导,制定科学的规划促进山西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的发展、城镇化的发展、产业化的发展结合起来,反过来带动农村的发展。通过工业化、城镇化、产业化带动农业的发展,解决最根本的矛盾就是解放生产力、经济发展、农民富裕。

二、增加投入,加大国家财政、中央财政,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要建立“以工哺农,以城带乡”的机制。山西在财政的增量上要尽量向农村倾斜,新增财力更多的用到农村中去。山西作为煤炭主要开采省份,过去在发展中对农村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生态条件、植被条件造成了一定的破坏,所以将来在煤炭开采的资源补偿的机制中,我们要专门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建立“以煤哺农”的机制。

三、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一刀切”。山西大约有300多万贫困人口,城市里面还有一些,所以不能照搬国外和沿海以及城市社区的经验,要从我们农村实际出发,还保留山西浓厚的文化底蕴、民俗文化特色,把山西的新农村建设搞的有自己的特点,保留山西特色文化和风俗。

⑹ 新农村规划,老屋倒啦,还能分到房吗

这个得看你们村或者说是你们这个地区,它的相关的规定,我们这边儿是分不到的,我们这边是山西的。

⑺ 山西农村宅基地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

(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组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村土地利用规划,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宅基地利用现状和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为控制,组织编制村庄宅基地现状图、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图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即“两图一表”),制定完善宅基地申请审批制度,张榜公布,指导农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规范有序进行。

(二)科学确定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市、县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城镇规划,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出现新的“城中村”。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结合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保留、调整和重点发展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统筹农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生活、生态、生产用地需求,合理确定中心村和新村建设用地规模,指导农民住宅和村庄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改进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方式。新增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地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应优先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切实保障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落实占补平衡。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结合农村居民点布局和结构调整,重点用于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二、严格标准和规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四)严格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充分发挥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宅基地的职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利用的监管。农民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

(五)合理分配宅基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村庄,要严格执行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的政策。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试点方案由村自治组织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提出,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实施,接受监督管理。

(六)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各地要根据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的需要,按照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县(市)要统筹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已经编制完成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宅基地需求预测十年计划表的村庄,可适当简化审批手续。使用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的,由村申报、乡(镇)审核,批次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落实情况按年度向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审批应坚持实施“三到场”。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请后,乡(镇)国土资源所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并受理农民宅基地登记申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规定的方可办理土地登记,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七)依法维护农民宅基地的取得权。农民申请宅基地的,乡(镇)、村应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不得拖延和拒绝。各地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并根据本地区季节性特点和农民住宅建设实际,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和各环节办理时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宅基地争议。要摸清宅基地底数,掌握宅基地使用现状,并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及管理制度,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要积极建立农村宅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宅基地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三、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⑻ 2020年山西兴县拆了的农村复恳吗

2020年山西兴县拆了的农村复恳吗?
这位知友,2020年山西兴县拆了的农村如果没有其它用项的话,必须复垦,这是国家关于旧村改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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