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如何可为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担负着实现城乡一体化和促进居村农民市民化的重大使命,然而,它当前的建设方向并不明确,正在实施的建设行动也颇受争议。本文以城乡一体化为视角,分析了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制度失误和滕尼斯式社区的“天堂”特性,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既要去城乡“二元化”、去“天堂”社区的“天真性”,又要留住传统农村社区的温馨,并且还要与城市社区对接,使生活在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能分享到与城市市民等值的公共服务,并过上与城市市民一样的社会生活。 一、问题提出: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与价值旨趣 当下中国农村,村改社区的步伐明显加快,不仅城市郊区农村因城市空间拓展被改制为社区,一些远郊农村甚至边远农村也在加快村改社区的速度,江苏、山东等省有近一半的社区为“村改居”社区。这些脱胎于农村村庄的新型社区,正如有论者说的,①其中不少是把村委会牌子换成居委会牌子的“换牌”社区,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管理、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等与行政村没有什么差别。如此,针对广大农村地区正在推行的村改社区项目或工程,学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观点认为,地方政府之所以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中热衷于村改社区,其动机在于寻土地财政这个“经济租”;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村改社区的方向没有问题,改制是必要的,且迟早要发生,这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的内在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主要按照“改造”或“治理”的逻辑方式进行农村社区建设。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和城市郊区农村的社会问题凸显,于是政府加大了对这些农村的改造力度,努力使其尽快融入城市社会。综观近年来有关城中村和郊区农村的改造或建设政策,我们不难发现,政府的主要企图不是建设,而是通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措施,使这些地方脱胎换骨,直至被城市同化。其次,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管理单位,在村民自治制度基础上进行自治型农村社区建设。这类农村社区建设主要针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社会施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不足而进行的,是村庄自觉开展的社区建设活动,如一些地方农村成立了“红白理事会”、志愿者协会、卫生环境监督站、公益事业服务站、社会互助救济站、问题活动联络站、民间纠纷调解站等,以便于更好地发展农村社区的公益事业、调节农村社区的社会关系、丰富农村社区的服务生活。 以上两种社区建设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区建设不具有借鉴意义:自2006年新农村建设以来,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就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不少农村,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加快了社区建设速度,如江苏、浙江、山东、河北、重庆等省市都开展了以农民向城镇或集聚社区集中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建设。虽然有一些学者对农民转移或集中型社区建设提出了质疑,甚至要求中央政府“叫停”地方政府这类建设行为,②但更多学者对这一实践予以肯定,认为农民集中促使了工业化程度高的村落农民向城镇或聚集区集中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它符合城乡一体化引导农民到城镇或中心社区居住的趋势要求,“体现了对农村‘就地城镇化’的积极回应和对‘村民自治’体制局限性的超越,具有真正的现代色彩,是我们可以预测的未来农村社区建设的理想模式,也是当前中部地区新农村社区建设应该重点推介的模式。”③ 我国城市化已经升级为城乡一体化,农村社区建设不能仿照城市社区的建设逻辑,冀望把农村社区建成为类似于城市的社区,也不能承继城乡二元分化时期的“村治”逻辑,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同于社区治理。由于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发展的“顶级阶段”,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强调“城乡社会的有机融合和整合”,④体现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取向,这既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价值旨趣,更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逻辑皈依。 二、追溯失误:农村社区建设的演进与制度安排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改造了传统共同体,所不同的是,有的国家先发展工业、建设城市,然后再吸引乡村人口到城镇聚集;而另一些国家则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农村共同体的人们离开土地到城市工作,并使其在城市永久性居住。我国近代对乡村共同体的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全面介入乡村共同体的改造,村庄与社会步入同构状态。起初,国家权力通过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的形式组织农民经济合作,企图改造村庄农民的个体性、自私性,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国家权力又在农村建立了“政经不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直接从事农村“工、农、兵、商、学”等各项事业。尽管人民公社时期的村庄共同体表现为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但农民的居住、生产、生活的空间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生产队这个最基础的管理单位仍为村庄共同体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血缘共同体或家族共同体并没有因国家权力介入而瓦解:它仍是一个熟人共同体,其社会资本如信任资本、关系资本等并没有减少;人民公社的“生活集体化、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的管理模式只是让村庄原生态共同体转变为生产集体化、生活集中化的共同体;国家实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事务日益颓废,最严重的是农村社区的生产生活设施损坏严重,有的已失去其基本功能。好在这种状态持续时间不长,国家权力安排的村民自治制度为村庄管理提供了新的渠道。至此,农村不再是组织化、行政化的集体组织,而又回归为人们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共同交往,且具有明确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从表面上看,此时的农村社会共同体已经“去行政化”、“去集体化”,好像是拟单位制的队、社重新回到社区,并且与城市社区相似。但其实不然,国家权力对农村基层的放权让利没有赋予农村社会共同体与城市社区同样的发展权利,农村社区仍延续着二元固化结构前行。其一,国家行政权力上收至乡镇,村民获得了更多的自治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建设农村社区,但除少数经济发达的农村社区外,大多数农村社区“难做无米之炊”,普遍缺乏建设资金;其二,“三提五统”取消后,农民的经济负担大大减轻,但政府并没有像对待城市社区那样承担起建设农村社区的责任,村庄必需的公共产品只得求助于“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其三,国家发展公共事业的重点没有真正转移到农村,农村居住环境及其配套设施与城市社区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在一些地区继续扩大。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造成农村社区建设落后及其公共服务水平低的制度诱因。城乡二元不平等的制度安排一直影响并制约着农村社区建设:在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国家与社会处于同构状态,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必须听从国家制度的歧视性安排,不仅得不到国家的建设资金,反而还要从物质、资金上支持城市建设;改革开放后,虽然农村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国家在农村社区建设上仍延续城乡二元制度安排,取多予少,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停滞不前,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倒退,这种状况直至新农村建设开展后才有所转变。就此而言,国家的城乡二元化制度安排严重阻碍了农村社区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首先要在制度上“去二元化”。唯有制度安排做到城乡一体化,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三、新型农村社区:温馨的“天堂” 1887年,滕尼斯在他的成名作《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首次提出共同即社区的概念,认为社区就是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共同体”,人们在这个“共同体”中“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⑦自此,后人在有关共同体的诠释中通常把滕尼斯描述的“共同体”喻为“天堂”:它是一个“温馨圈子”,“在这一‘温馨圈子’内,人们不必证明任何东西,而且无论做了什么,都可以期待人们的同情与帮助”;⑧人们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⑨相对于滕尼斯的“社会”而言,滕尼斯的“天堂”共同体看似十分完美,“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⑩当今中国农村正在大力推进“村改居”和社区建设,其目标是要建构一个新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不过,这个共同体肯定不是滕尼斯的天堂社区。对此,早有学者研究指出,滕尼斯社区已经瓦解且一去不复返。代表性观点有两个:一是德鲁克的,他认为滕尼斯所看到的共同体,在工业社会和知识社会中“全都消失了”; 瑏瑡二是鲍曼的,他认为滕尼斯的天堂社区是建立在“单纯天真”基础上的,“一旦单纯天真失去了,原来的幸福也就不可挽回地失去了”,即“共同体一旦‘解体’,它就不能像凤凰涅槃一样被再次整合为一体”。 瑏瑢尽管德鲁克和鲍曼看待滕尼斯社区的视角不一样,一个把它的消亡归因于社会发展,认为社会发展将使“新兴社会体”代替“传统共同体”,另一个把它的消亡视为共同体“天真和原始”的失去,并且认为“再多的汗水,也永远不会重新打开那扇通往共同体的天真、原始的同一与安宁的大门”, 瑏瑣但他们都认为滕尼斯社区是“天堂”,且已经不存在。 既然滕尼斯社区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中已经瓦解且“一去不复返”,那么,处于工业化发展中后期的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是不能找回“天堂社区”。 之所以如是说,不仅在于滕尼斯社区的那份“天真”、“原始”无法找回,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它并非是让人羡慕的“天堂”:生活在滕尼斯社区中的人们尽管过着无忧无虑、自得其乐的生活,但这个共同体是封闭保守、循规蹈矩、清贫无欲的,一旦遇到利益的诱惑或“开化”,将在顷刻间分崩离析,并且再也无法修复。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需要辨证地看待滕尼斯社区,不要因为它是“天堂”,就一定要在农村共同体改制中构建一个类似滕尼斯社区的“天堂”;也不要全盘否定滕尼斯社区,毕竟它蕴涵诸多合乎人性需求的、难以割舍的、令人向往的“天堂”因素。 鉴于此,今天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虽然不可能找回滕尼斯社区的“天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在社区改制或建设中抛弃“天堂”社区的“温馨”。城乡一体化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影响是广泛的、深刻的,以单个大型的家庭或氏族为主体型构村落共同体必然要被多异族的新兴社会体所取代,传统的人际关系也必然要被工业时代和后工业时代的人际关系所取代,血缘关系纽带功能将逐渐式微。尽管如此,但新型农村社区毕竟起源于传统共同体,它们有着共同的根基,如其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还将继续持久地影响新型农村社区。这正如滕尼斯强调的:“即使这种原初的共同存在、共同生活以及共同工作的状态已被改变,它依然保留并能更新其精神的形式、政治的形式以及其合作的功能。” 然而可惜的是,我国一些村改社区,包括城中村社区和市郊社区,在其建设过程中,虽然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但新型社区的高层住宅和防盗系统已经不便于居民串门聊天,不便于居民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尤其是社区内“公共空间越来越少,一些幸存的公共空间的功能也弱化了”,社区正在向城市“陌生化”社区演变, 瑏瑦居民间的关系渐趋生疏、冷漠。对这一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引发的次生现象,社区建设者必须给予足够重视。诚然,城乡一体化战略是赋予了我们改造传统农村社区和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使命,但我们不能片面地追求农民集中居住,惟改造和建设是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守住“天堂”社区那份温馨。 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挑战与取向 (一)面临挑战 从近年来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看,我国农村社区建设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国家权力改造了传统的农村社区,原有牢固的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网络被打破,沾亲带故的温情关系让位于组织化、单位化、制度化的业缘关系,农村社区共同体的凝聚力大大削弱;二是尽管改革开放后农村社区不乏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但这些精英对社区的整合能力不及昔日族长——精英们为赢得社区控制权展开的博弈,不仅影响、削弱了精英们自身力量的发挥,而且还致使农村社区难以形成持久影响力、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权威中心;三是村民的利益表达“碎片化”、“原子化”,村民更多的是以个人身份解决面临的问题,“即使是在多人面临类似问题时也很少出现一个有效的组织框架来解决此类问题”;四是市场经济发展激发了村民的“私性”,随之而来的是居民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互动频数减少、关系网络疏远、活动空间缩小,农村社区变得越来越“陌生”。更严重的是,由于在比较利益驱使下,离乡进城的农村人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村庄日渐空心化或半空心化,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很难进行有效的社区建设行动。 由此观之,眼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处理能不能建设的问题。从国家政策安排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和“把公共事业建设重心转移到农村”等系列政策,以及国家增加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家电下乡力度、提高农村居民医疗和养老保障水平、增加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系列强农惠农举措,为建设好农村社区提供了有力支持。从实践过程看,尽管中国农村社区总体上仍较落后,城乡差距大,尤其是西部山区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饮水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非常缺乏,农村社区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社区建设成功经验已经证明,按照城乡一体化理念建设高水平农村社区是完全可能的。 (二)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取向 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社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的农村社区建设速度快,整体发展水平高,有的甚至超过部分城市社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可以超越城市社区建设经验,也不意味着可以在农村建设城市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兼顾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两个方面,遵循自身的发展取向。 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符合村情。 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不同,主要有:(1)城市社区成员来自不同的工作单位、不同的职业,人员结构复杂,加上日常交流少,难有共同的社区认同;而农村社区居民多数来自同一个或临近几个行政村,大家相互认识、彼此熟悉,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也基本相同,容易达成文化认同。(2)城市社区成员的生活、工作背景大相径庭,阶层差距大,难形成共同的意志表达,更缺乏团结一致的集体行动;而农村社区成员有共同的生活经历,加上在同一地域劳动、生活中结成的深厚情谊和真诚信任,有助于形成社区凝聚力。(3)城市社区与生产单位是分离的,社区仅是社会生活场所,其经济功能微乎其微;而农村社区与农田相邻,成员的经济行为多发生在农业生产经营上,即使一些居民已经不再从事农业劳动,但他们的亲戚、朋友多是农业劳动者。(4)城市社区有党委(党支部)、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及各式各类民间组织;而农村社区的组织结构比城市简单,尤其是改制不久的农村社区,仍延续行政村的组织建制,大多数事务都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来承担。既然农村社区具有与城市社区不同的特点,那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就要立足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传统美德和良好惯习,尽可能多地在社区建设中守住熟人社会的“脉脉温情”,不能让“城市病”感染了农村新型社区。 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对接城市社区。 一方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超越传统农村建设方式,强调与城市社区对接。传统农村建设是农村集体组织主持实施的,主要依靠农村社会成员出资、出力进行,其档次、规模、水平都没有与城市社区对接或并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则要突破乡村藩篱束缚,从节约建设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角度整合分散、凌乱的村庄,即不仅要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更要“借鉴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理念和机制,以社区为公共平台,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事业,让居住在农村同一区域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得到平等、良好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防止复制城市社区建设样式。城市社区公共设施齐全,公共服务供给水平高,这些无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参照物,但城乡一体化并非城乡一样化,也不是要消灭农村,建设要立足于农村发展趋势,其目标是建设更有活力、更有魅力、更有吸引力、更适宜居住的美好家园。这个家园的形体特征可能没有城市社区“高贵”、“妖娆”,但内在美毫不逊色于城市社区,即新型农村社区里的居民既能享有城市居民等值的公共服务,又能拥有城市社区居民冀望但又很难在城市社区得到乡土生活。 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着力培育居村市民。 “农村社区建设者在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能否充分认识农民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认知、意愿和公共需求,事关农村社区建设能否顺利推进”。 瑏瑩社区与行政村不一样,自治机构、居民集中程度、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组织机构、生产和生活方式有较大的区别,居民的身份也不同。因此,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加强居住区的道路、水电、路灯等公共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建设的基础上,要着力培育新型居民,即居村市民。 居村市民是相对于城市市民而言的,指居村乡村城镇社区和农民集中(中心)社区的居民。居村市民既不同于农民,也不同于城市市民。首先,居住在农村社区里的居民不再是农民,即使有一部分人仍从事农业劳动,但他们最终将要分化为非农职业者和职业农民,与城市市民一样,都是居民;其次,虽然当前居住在农村社区里居民与城市社区居民仍有区别,一个居住在城市,一个居住在农村城镇或集中居住区,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水平也不尽完全相同,但随着城乡一体化程度的提高,他们间的差距势必越来越小,甚至相反。 注释 ①蓝常高:《村改居”和增进城市特质》,载于《社会科学家》2006年第2期。 ②刘奇:《“灭村运动”是精英层的一厢情愿》,载于《中国发展观察》2011年第1期。 ③甘信奎:《新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及政策推进》,载于《江汉论坛》2009年第2期。 ④李增元:《农村社区建设:治理转型与共同体构建》,载于《东南学术》2009年第3期;李增元:《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在变迁中重建》,载于《江汉论坛》2011年第5期。 ⑤项继权:《农村社区建设:社会融合与治理转型》,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2期。 ⑥曹海林:《农村社区治理: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载于《人文杂志》2009年第4期。 ⑦[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3页。 ⑧⑨⑩ [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寻找安全》,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3、2、4、12、16页。 13 [美]彼得·F·德鲁克:《社会的管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14 丁元竹:《理解社区》,载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5 [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载于冯钢《社会学基础文献选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6 王玲:《乡村公共空间与基层社区整合——以川北自然村落H村为例》,载于《理论与改革》2007年第1期。 17 马卫红、桂勇:《社区建设中的城市邻里:复兴抑或重构》,载于《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 18 吴卫平:《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载于《乡镇论坛》2009年第6期。 19 袁方成、王剑虎:《社区建设中的农民:认知、意愿和公共需求》,载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20 吴业苗:《居村农民市民化:何以可能?——基于城乡一体化进路的理论与实证分析》,载于《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贰』 请问大庆市“双十工程”都是什么
近日,大庆市出台了推进农村“双十工程”实施方案,“双十”是指 农村民生十项工程和抓好农村基础建设十项工程
保证农民喝上干净水
实施饮水安全工程。全市新建农村饮水工程256处,解决12.8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全市75%的农村群众喝上自来水,三年内实现村村通自来水。各县区科学合理稳定继续建设的饮水不安全村屯,综合考虑水源、水质、水量和周围环境因素,确保水源布局合理、水质符合饮用标准。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完成速度。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四制”要求,继续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管理合同制;组织相关部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资金合法使用、工程质量达标、农民真正受益。
让农民走上平坦路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实施由行政村向自然屯推进,新建农村公路320公里,受益群众2万人。按照“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制定全市农村通自然屯公路建设规划。采取多元投入方式解决资金筹措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方式解决征地拆迁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保证农民用上清洁气
推进沼气入户工程。新建大中型沼气工程50处,其中大型沼气工程5处、建设养殖小区沼气池19处、建设联户沼气工程26处。在沼气需求迫切、养殖户相对集中的村屯,以养殖农户为中心,以周边临户为单元,通过输气管道实现集中供气。建设沼气服务网点19处,每个网点具备为300-500个沼气用户服务的能力,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原料。
为农民开通信息网
完善农村信息网络。以广电、移动、联通、电信等信息平台为依托,以《北国农网》为龙头,完善市、县(区)级农业综合信息门户网站。完善“三网”建设,推进“三电合一”,增强市县农业信息平台、乡级信息室和村级信息点的服务职能。加强12316“三农热线”网络建设,提高广大农民对“三农热线”的录用率和认识程度。全市受益农户达到32.5万户,比去年提高15%。
保证农村孩子不辍学
促进农村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资源整合,优化农村学校布局,抓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四县撤并学校38所,改扩建学校12所。巩固和扩大“普九”成果,以创建标准化学校建设示范区活动为载体,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特困学生、留守学生档案和联系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管理,全力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平等接受教育,保证每个孩子不辍学。
在农村消除极贫户
保障困难农户生产生活。整村推进第五批71个村的扶贫开发工作,年内实现1万贫困户脱贫。对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贫困户实行“一户一策一干部”帮扶对接。建立农村贫困户小额信贷帮扶基金,创新信用担保机制,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鼓励专业合作社在贫困户中发展社员,通过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加大对贫困户教育、培训及转移帮扶力度。完善大病救助、大灾救助机制,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灾致贫现象。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争取在两年内消灭极贫户。
保证农民用上便宜电
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按照农村发展需求和农电发展“三新”战略,完成44项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其中输变电项目33项,配电项目11项,努力提高农村电网供电可靠性和农村居民客户端的电压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用电和农民生活用电,确保城乡同网同价。
保障农民身体健康
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贴标准和保障水平,确保参合率达到98%以上。人均筹资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50元,大病补偿标准为3万元或4万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运行机制,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在全省率先启动市、县、乡(镇)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平台。
让农民文化生活更丰富
推进农村文化惠民工程。新增农村有线电视3.4万户,农村有线电视入户率由48%提高到57%,通电20户以上的村全部开通4套广播电视节目,基本实现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落实国家、省、市、县四级财政对农村电影放映的场次补贴,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1场电影。完成已列入中央、省投资计划的乡镇文化站建设任务,基本实现乡镇有综合文化站,村有文化活动室。配齐、配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基本建成覆盖大庆市农村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建有1个功能齐全的农家书屋。
保证农民住上砖瓦房
实施农村泥草房改造。按照“8年任务4年完”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服务措施,落实扶持政策,加快泥草房改造步伐。今年全市改造农村泥草房5万户,使全市农村住房砖瓦化率由64.3%提高到74.5%,省级示范村砖瓦化率提高到100%,试点村砖瓦化率达到90%以上。
『叁』 试述如何进行农村社区工作的品牌化建设。求解答!
试述如何进行农村社区工作的品牌化建设。求解答!
这位知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担负着实现城乡一体化和促进居村农民市民化的重大使命,然而,它当前的建设方向并不明确,正在实施的建设行动也颇受争议。本文以城乡一体化为视角,分析了我国农村社区建设的制度失误和滕尼斯式社区的“天堂”特性,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既要去城乡“二元化”、去“天堂”社区的“天真性”,又要留住传统农村社区的温馨,并且还要与城市社区对接,使生活在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能分享到与城市市民等值的公共服务,并过上与城市市民一样的社会生活。 一、问题提出:农村社区建设的路径选择与价值旨趣 当下中国农村,村改社区的步伐明显加快,不仅城市郊区农村因城市空间拓展被改制为社区,一些远郊农村甚至边远农村也在加快村改社区的速度,江苏、山东等省有近一半的社区为“村改居”社区。这些脱胎于农村村庄的新型社区,正如有论者说的,①其中不少是把村委会牌子换成居委会牌子的“换牌”社区,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管理、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等与行政村没有什么差别。如此,针对广大农村地区正在推行的村改社区项目或工程,学界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观点认为,地方政府之所以在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中热衷于村改社区,其动机在于寻土地财政这个“经济租”;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村改社区的方向没有问题,改制是必要的,且迟早要发生,这是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管理的内在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主要按照“改造”或“治理”的逻辑方式进行农村社区建设。首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和城市郊区农村的社会问题凸显,于是政府加大了对这些农村的改造力度,努力使其尽快融入城市社会。综观近年来有关城中村和郊区农村的改造或建设政策,我们不难发现,政府的主要企图不是建设,而是通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措施,使这些地方脱胎换骨,直至被城市同化。其次,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管理单位,在村民自治制度基础上进行自治型农村社区建设。这类农村社区建设主要针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村社会施行的村民自治制度不足而进行的,是村庄自觉开展的社区建设活动,如一些地方农村成立了“红白理事会”、志愿者协会、卫生环境监督站、公益事业服务站、社会互助救济站、问题活动联络站、民间纠纷调解站等,以便于更好地发展农村社区的公益事业、调节农村社区的社会关系、丰富农村社区的服务生活。 以上两种社区建设对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区建设不具有借鉴意义:自2006年新农村建设以来,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就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不少农村,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加快了社区建设速度,如江苏、浙江、山东、河北、重庆等省市都开展了以农民向城镇或集聚社区集中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建设。虽然有一些学者对农民转移或集中型社区建设提出了质疑,甚至要求中央政府“叫停”地方政府这类建设行为,②但更多学者对这一实践予以肯定,认为农民集中促使了工业化程度高的村落农民向城镇或聚集区集中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它符合城乡一体化引导农民到城镇或中心社区居住的趋势要求,“体现了对农村‘就地城镇化’的积极回应和对‘村民自治’体制局限性的超越,具有真正的现代色彩,是我们可以预测的未来农村社区建设的理想模式,也是当前中部地区新农村社区建设应该重点推介的模式。”③ 我国城市化已经升级为城乡一体化,农村社区建设不能仿照城市社区的建设逻辑,冀望把农村社区建成为类似于城市的社区,也不能承继城乡二元分化时期的“村治”逻辑,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同于社区治理。由于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发展的“顶级阶段”,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强调“城乡社会的有机融合和整合”,④体现城乡一体化的建设取向,这既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价值旨趣,更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逻辑皈依。 二、追溯失误:农村社区建设的演进与制度安排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改造了传统共同体,所不同的是,有的国家先发展工业、建设城市,然后再吸引乡村人口到城镇聚集;而另一些国家则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农村共同体的人们离开土地到城市工作,并使其在城市永久性居住。我国近代对乡村共同体的改造力度不断加大,尤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权力全面介入乡村共同体的改造,村庄与社会步入同构状态。起初,国家权力通过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的形式组织农民经济合作,企图改造村庄农民的个体性、自私性,使其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在此基础上,国家权力又在农村建立了“政经不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直接从事农村“工、农、兵、商、学”等各项事业。尽管人民公社时期的村庄共同体表现为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但农民的居住、生产、生活的空间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生产队这个最基础的管理单位仍为村庄共同体的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血缘共同体或家族共同体并没有因国家权力介入而瓦解:它仍是一个熟人共同体,其社会资本如信任资本、关系资本等并没有减少;人民公社的“生活集体化、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的管理模式只是让村庄原生态共同体转变为生产集体化、生活集中化的共同体;国家实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农民事务日益颓废,最严重的是农村社区的生产生活设施损坏严重,有的已失去其基本功能。好在这种状态持续时间不长,国家权力安排的村民自治制度为村庄管理提供了新的渠道。至此,农村不再是组织化、行政化的集体组织,而又回归为人们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共同交往,且具有明确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从表面上看,此时的农村社会共同体已经“去行政化”、“去集体化”,好像是拟单位制的队、社重新回到社区,并且与城市社区相似。但其实不然,国家权力对农村基层的放权让利没有赋予农村社会共同体与城市社区同样的发展权利,农村社区仍延续着二元固化结构前行。其一,国家行政权力上收至乡镇,村民获得了更多的自治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建设农村社区,但除少数经济发达的农村社区外,大多数农村社区“难做无米之炊”,普遍缺乏建设资金;其二,“三提五统”取消后,农民的经济负担大大减轻,但政府并没有像对待城市社区那样承担起建设农村社区的责任,村庄必需的公共产品只得求助于“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其三,国家发展公共事业的重点没有真正转移到农村,农村居住环境及其配套设施与城市社区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在一些地区继续扩大。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造成农村社区建设落后及其公共服务水平低的制度诱因。城乡二元不平等的制度安排一直影响并制约着农村社区建设:在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国家与社会处于同构状态,农村社区建设和发展必须听从国家制度的歧视性安排,不仅得不到国家的建设资金,反而还要从物质、资金上支持城市建设;改革开放后,虽然农村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国家在农村社区建设上仍延续城乡二元制度安排,取多予少,农村的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停滞不前,不少地方甚至出现了倒退,这种状况直至新农村建设开展后才有所转变。就此而言,国家的城乡二元化制度安排严重阻碍了农村社区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首先要在制度上“去二元化”。唯有制度安排做到城乡一体化,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三、新型农村社区:温馨的“天堂” 1887年,滕尼斯在他的成名作《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首次提出共同即社区的概念,认为社区就是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亲密、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的“共同体”,人们在这个“共同体”中“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⑦自此,后人在有关共同体的诠释中通常把滕尼斯描述的“共同体”喻为“天堂”:它是一个“温馨圈子”,“在这一‘温馨圈子’内,人们不必证明任何东西,而且无论做了什么,都可以期待人们的同情与帮助”;⑧人们互相依靠对方,“如果我们跌倒了,其他人会帮助我们重新站立起来”。⑨相对于滕尼斯的“社会”而言,滕尼斯的“天堂”共同体看似十分完美,“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⑩当今中国农村正在大力推进“村改居”和社区建设,其目标是要建构一个新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不过,这个共同体肯定不是滕尼斯的天堂社区。对此,早有学者研究指出,滕尼斯社区已经瓦解且一去不复返。代表性观点有两个:一是德鲁克的,他认为滕尼斯所看到的共同体,在工业社会和知识社会中“全都消失了”; 瑏瑡二是鲍曼的,他认为滕尼斯的天堂社区是建立在“单纯天真”基础上的,“一旦单纯天真失去了,原来的幸福也就不可挽回地失去了”,即“共同体一旦‘解体’,它就不能像凤凰涅槃一样被再次整合为一体”。 瑏瑢尽管德鲁克和鲍曼看待滕尼斯社区的视角不一样,一个把它的消亡归因于社会发展,认为社会发展将使“新兴社会体”代替“传统共同体”,另一个把它的消亡视为共同体“天真和原始”的失去,并且认为“再多的汗水,也永远不会重新打开那扇通往共同体的天真、原始的同一与安宁的大门”, 瑏琐但他们都认为滕尼斯社区是“天堂”,且已经不存在。 既然滕尼斯社区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中已经瓦解且“一去不复返”,那么,处于工业化发展中后期的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是不能找回“天堂社区”。 之所以如是说,不仅在于滕尼斯社区的那份“天真”、“原始”无法找回,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它并非是让人羡慕的“天堂”:生活在滕尼斯社区中的人们尽管过着无忧无虑、自得其乐的生活,但这个共同体是封闭保守、循规蹈矩、清贫无欲的,一旦遇到利益的诱惑或“开化”,将在顷刻间分崩离析,并且再也无法修复。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需要辨证地看待滕尼斯社区,不要因为它是“天堂”,就一定要在农村共同体改制中构建一个类似滕尼斯社区的“天堂”;也不要全盘否定滕尼斯社区,毕竟它蕴涵诸多合乎人性需求的、难以割舍的、令人向往的“天堂”因素。 鉴于此,今天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虽然不可能找回滕尼斯社区的“天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在社区改制或建设中抛弃“天堂”社区的“温馨”。城乡一体化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影响是广泛的、深刻的,以单个大型的家庭或氏族为主体型构村落共同体必然要被多异族的新兴社会体所取代,传统的人际关系也必然要被工业时代和后工业时代的人际关系所取代,血缘关系纽带功能将逐渐式微。尽管如此,但新型农村社区毕竟起源于传统共同体,它们有着共同的根基,如其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还将继续持久地影响新型农村社区。这正如滕尼斯强调的:“即使这种原初的共同存在、共同生活以及共同工作的状态已被改变,它依然保留并能更新其精神的形式、政治的形式以及其合作的功能。” 然而可惜的是,我国一些村改社区,包括城中村社区和市郊社区,在其建设过程中,虽然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但新型社区的高层住宅和防盗系统已经不便于居民串门聊天,不便于居民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尤其是社区内“公共空间越来越少,一些幸存的公共空间的功能也弱化了”,社区正在向城市“陌生化”社区演变, 瑏瑦居民间的关系渐趋生疏、冷漠。对这一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引发的次生现象,社区建设者必须给予足够重视。诚然,城乡一体化战略是赋予了我们改造传统农村社区和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使命,但我们不能片面地追求农民集中居住,惟改造和建设是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守住“天堂”社区那份温馨。 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挑战与取向 (一)面临挑战 从近年来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看,我国农村社区建设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国家权力改造了传统的农村社区,原有牢固的血缘关系和亲缘关系网络被打破,沾亲带故的温情关系让位于组织化、单位化、制度化的业缘关系,农村社区共同体的凝聚力大大削弱;二是尽管改革开放后农村社区不乏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但这些精英对社区的整合能力不及昔日族长——精英们为赢得社区控制权展开的博弈,不仅影响、削弱了精英们自身力量的发挥,而且还致使农村社区难以形成持久影响力、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权威中心;三是村民的利益表达“碎片化”、“原子化”,村民更多的是以个人身份解决面临的问题,“即使是在多人面临类似问题时也很少出现一个有效的组织框架来解决此类问题”;四是市场经济发展激发了村民的“私性”,随之而来的是居民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互动频数减少、关系网络疏远、活动空间缩小,农村社区变得越来越“陌生”。更严重的是,由于在比较利益驱使下,离乡进城的农村人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村庄日渐空心化或半空心化,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很难进行有效的社区建设行动。 由此观之,眼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处理能不能建设的问题。从国家政策安排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工业支持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和“把公共事业建设重心转移到农村”等系列政策,以及国家增加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大家电下乡力度、提高农村居民医疗和养老保障水平、增加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系列强农惠农举措,为建设好农村社区提供了有力支持。从实践过程看,尽管中国农村社区总体上仍较落后,城乡差距大,尤其是西部山区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饮水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非常缺乏,农村社区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社区建设成功经验已经证明,按照城乡一体化理念建设高水平农村社区是完全可能的。 (二)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取向 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社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湾的农村社区建设速度快,整体发展水平高,有的甚至超过部分城市社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可以超越城市社区建设经验,也不意味着可以在农村建设城市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兼顾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两个方面,遵循自身的发展取向。 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符合村情。 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不同,主要有:(1)城市社区成员来自不同的工作单位、不同的职业,人员结构复杂,加上日常交流少,难有共同的社区认同;而农村社区居民多数来自同一个或临近几个行政村,大家相互认识、彼此熟悉,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也基本相同,容易达成文化认同。(2)城市社区成员的生活、工作背景大相径庭,阶层差距大,难形成共同的意志表达,更缺乏团结一致的集体行动;而农村社区成员有共同的生活经历,加上在同一地域劳动、生活中结成的深厚情谊和真诚信任,有助于形成社区凝聚力。(3)城市社区与生产单位是分离的,社区仅是社会生活场所,其经济功能微乎其微;而农村社区与农田相邻,成员的经济行为多发生在农业生产经营上,即使一些居民已经不再从事农业劳动,但他们的亲戚、朋友多是农业劳动者。(4)城市社区有党委(党支部)、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及各式各类民间组织;而农村社区的组织结构比城市简单,尤其是改制不久的农村社区,仍延续行政村的组织建制,大多数事务都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来承担。既然农村社区具有与城市社区不同的特点,那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就要立足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传统美德和良好惯习,尽可能多地在社区建设中守住熟人社会的“脉脉温情”,不能让“城市病”感染了农村新型社区。 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对接城市社区。 一方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超越传统农村建设方式,强调与城市社区对接。传统农村建设是农村集体组织主持实施的,主要依靠农村社会成员出资、出力进行,其档次、规模、水平都没有与城市社区对接或并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则要突破乡村藩篱束缚,从节约建设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角度整合分散、凌乱的村庄,即不仅要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更要“借鉴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理念和机制,以社区为公共平台,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事业,让居住在农村同一区域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得到平等、良好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防止复制城市社区建设样式。城市社区公共设施齐全,公共服务供给水平高,这些无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参照物,但城乡一体化并非城乡一样化,也不是要消灭农村,建设要立足于农村发展趋势,其目标是建设更有活力、更有魅力、更有吸引力、更适宜居住的美好家园。这个家园的形体特征可能没有城市社区“高贵”、“妖娆”,但内在美毫不逊色于城市社区,即新型农村社区里的居民既能享有城市居民等值的公共服务,又能拥有城市社区居民冀望但又很难在城市社区得到乡土生活。 3、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着力培育居村市民。 “农村社区建设者在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能否充分认识农民对农村社区建设的认知、意愿和公共需求,事关农村社区建设能否顺利推进”。 瑏莹社区与行政村不一样,自治机构、居民集中程度、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组织机构、生产和生活方式有较大的区别,居民的身份也不同。因此,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加强居住区的道路、水电、路灯等公共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建设的基础上,要着力培育新型居民,即居村市民。 居村市民是相对于城市市民而言的,指居村乡村城镇社区和农民集中(中心)社区的居民。居村市民既不同于农民,也不同于城市市民。首先,居住在农村社区里的居民不再是农民,即使有一部分人仍从事农业劳动,但他们最终将要分化为非农职业者和职业农民,与城市市民一样,都是居民;其次,虽然当前居住在农村社区里居民与城市社区居民仍有区别,一个居住在城市,一个居住在农村城镇或集中居住区,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水平也不尽完全相同,但随着城乡一体化程度的提高,他们间的差距势必越来越小,甚至相反。
本文摘自网络,仅供参考
『肆』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主政治内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民主政治在新的体制框架内已然走过 年,对这30 年来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历程作一总结,从它演进的轨迹中找出某些阶段性特征和由此构成的历史逻辑关系,对找准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突破方向,切实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事业,必将是一种有意义的努力和尝试。
一、农村民主政治发展轨迹
要了解改革开放以后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轨迹,我们就不得不关注村民自治的发展轨迹。虽然就村民自治的原生态而言,村民自治是农民出于社会管理而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我组织,但从其产生后不久,它就成了国家运作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载体。所以,回顾与梳理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就必须以村民自治为原点、以现代国家和乡村社会为两个支点建构其分析框架。为此,我们从三个阶段展开追溯:
第一,民主治理路径的初步自探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我国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它不仅无法继续承担整合农村社会的作用,而且“无法容忍新兴的社会力量” ,并在客观上使农村一些社队基层组织处于涣散,甚至瘫痪、半瘫痪状态。为此,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和宜山县的一些村,自发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虽然当时他们创建村民委员会仅仅是为了使农村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问题得到解决,但这一新生事物一经产生就因其较强的适应性和创造性而很快在其他农村地区蔓延开来。这一农民自发创造的管理机制也引起了当时主管中央政法工作的彭真同志的重视,并肯定了人民在组建村级管理组织时的自主权、选举权等。“村民自治的最大特点就是自组织,它来自于乡村社会内部,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我整合。这种整合所产生的后果首先就在于建构农民的主体性,农民在自我整合中是'自治者',而不是'他治者'。”当然,由于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传统,农民对民主的学习、理解和接受还有一个过程,同时,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民主化治理机制,还需要与政权和政党治理机制相互对接和磨合。所以,在相当长时间内,村民自治制度并没有承担起国家所期望的民主功能,而是出现了各行其是、甚至扭曲村民自治原则精神的状况。这一现状实际上给中国民主化进程提出了新的命题,即农村原生民主是自发的、朴素的,它要想承担起农村民主政治载体的使命,完成自发性民主到制度性民主的转型,还需要国家的动员、推动,需要国家制度建构,使乡村民主进入到制度建设的轨道。
第二,国家关注、动员和推进阶段。促使农村自发民主进入国家关注、动员和推进阶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所说的农村自发性民主向制度性民主转型需要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外,还因为改革开放后农村政治自发演绎格局需要国家重塑与农民的关系,并在乡村重建合法性基础,以此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和整合。这一阶段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随着1987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的通过,农村自发的“草根民主”逐渐纳入国家规划的轨道,村民自治活动也从自发状态逐渐获得了应有的体制地位、社会利益与经济支持。在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关注、动员和示范下,村委会选举中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竞争性也逐渐加大。但这一阶段取得的预想效果是有限的,一方面,这一时期国家的关注基本上还是停留在观望、试验或仅仅是重塑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尝试阶段,在政策上还基本上是放任式的;另一方面,制度文本与实践对接产生了困难,一些原则性规定很难把握,也难以操作,同时一种制度从文本层面顺利地走到实践层面,其间还涉及利益的较量、心理层面的认知及诸多环节的完善。诸如此类因素,不仅没有引导农村民主政治顺利进入国家民主政治整体框架中,还造成了亿万农民群众经济上和政治上双重贫困现象的出现。这种现状,需要国家重新思考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进路。
第三,国家规范和农村基层民主深入发展阶段。20 世纪80 年代末至90 年代末的10 年中,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何以会经历上述所分析的阵痛,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与国家没有有效地找到与农村自发民主的结合点有关。所以,针对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总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实施10 年来的经验,于1998 年11 月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的村民自治进入到一个国家整体谋划和深入推进的全新阶段,村民自治在国家整个民主政治发展战略中也获得了应有的地位。1998 年之后,国家又根据实际情况,以不同的形式发布文件来引导村民自治的发展。2007 年党的十七大更是将基层民主当作人民民主的基础性工程提了出来。这些都是国家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践需要作出的与时俱进的回应。
二、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特征
结合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轨迹来看,农村政治格局基本形成了“乡政村治”,与这一格局形成过程相伴随的是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特点的显现化。
第一,国家与农村社会治理边界的日趋明确化。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体制基本上是全能主义的统治模式,国家通过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垄断了农村社会几乎全部的资源,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也成了社会资源与权力的再分配系统,这一切都使农村社会失去了应有的自治发展空间。1978 年,改革开放的序幕首先在农村拉开,“政社合一”的生产大队的管理模式逐步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代替,农村渐渐形成了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农民经济,随之而来的变动就是农民身份制约束的放松和农民流动性的增加,农民逐步突破传统行政网络结构的束缚和传统自然经济与村庄的界限,通过打工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这一现状表明,改革开放前国家强有力的政治整合方式已经走向解体,国家与乡村社会出现明显分野,其特征就是国家不再以全能主义姿态具体管理农村的一切活动,国家行政权力逐步上收至乡镇;乡镇以下的村庄基层组织不再是政社合一的国家政权的直接延伸部分,不再拥有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强制性干预能力,不再像以前那样承担国家在农村社会的具体管理职能,对农民生活的介入程度及其对乡村社区运转的调控能力相比从前也大为减弱。农村社会开始从国家行政网络为主导的群体社会向独立的个人为基础的社会转变,这一切变化就表现为农村“乡政村治”治理体制的实行,即通过建立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由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使本村范围内的各项自治权。这一切改变又因为1998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而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从此,国家与社会有了明确的作用边界,农村社会也有了从法理上抗争国家习惯性行政入侵的依据。与这一变化同步进行的是人民公社体制下高度同质性和均等性的社会平衡被打破,农民在谋生手段、经济水平、社会经验、价值理念、个体心理等方面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一种以契治理与善治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主政治发展论析约型、自治型为主并兼以治理协作型的农村管理模式逐步形成。
第二,农民作为政治权利主体身份的渐趋明朗化。在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中,对大多数中国农民来说,其政治行动的价值评判标准主要是国家、集体和家庭为本位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利益观,每一个具体的个人都不是政治关系的权利主体,没有独立的人格,只能依附于一定的家庭、家族或一定的行政体系来履行参与角色。“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远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③在实行分户经营和自由流动后,村民对土地的依附性和对行政的依附性被打破,开始以独立的“个人”身份进入农村政治领域。“和谐社会”的理念和市场经济带来的平等、竞争、合作的价值观念以及对追求个人利益合理性的承认,又带来了个人理性精神和平等精神的发展。这一切都使农民对自身政治权利主体身份的认识日趋明朗化,而这正是农村社会民主政治建设得以开展并进一步推进的重要条件。
第三,政治权威合法性来源的逐步法理化。关于合法性来源,马克斯·韦伯曾从经验分析出发,提出三种纯粹的合法性统治类型:法理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魅力型统治。④按照这一分类来看这一时期的农村权威合法性基础,可以发现其基本上是属于法理型的。所谓法理性,就是指人民通过选举进行直接授权的方式来形成权威的合法性。在中国,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由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选举村委会主任,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方式来决定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此可见,在农村政治领域,随着传统和超凡魅力为基础的合法性证明手段的大幅度衰落,政治体系实际作为的重要意义开始凸显,即它是否代表了公众的利益和愿望,是否为公民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政治产品。正是为满足这个要求,民主在农村政治制度的众多安排中脱颖而出,使村民可以借助法律的规定,通过选举的方式,定期挑选符合标准的农村代理人,并能正常撤换偏离要求的代理人,以保证农村公共利益的实现。由此开始,村干部的合法性基础与权力授权来源发生了由上至下的转变,法律上主权在民的原则使广大农民在选择自己的治理组织上有了实质意义上的主动权。
农村民主政治变化所呈现出的这些特征,都带有明显的过程性,而且所有这些都是以阵变式方式体现的,这也就是俞可平教授所讲的增量民主之路。
三、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启示
在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这30 年中,留下了足够多的经验和教训供研究者去研究,撇开众多的分歧和差异,我们可以继续沿着上文的分析路径总结出三点启示。
第一,农村自身逻辑的持续演绎。在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中,农村社会自身的历史变迁构成了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逻辑起点和前提条件。农村民主政治的发端本身就是农村政治对20 世纪80 年代初农村社会变迁的主动回应,而村民自治就是其重要的出场路径。自中国第一批村民委员会组织产生起,村民自治就逐步被赋予了农村民主政治实现载体的责任。例如,1987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开宗明义地规定,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农村基层社会民主的发展。而村民自治之所以能承载起推行农村民主政治的功能,并有这样的发展,其重要原因就是这一载体本身与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变迁相契合。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农民有了人身自由,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相对独立的利益,而人身自由、自主产权、利益分化正是民主得以产生和赖以运作的基本条件。所以,在民主的最初需求产生后,寻求运作民主载体的任务也就被推上了历史的前沿地位。而村民委员会这一原本为寻求社区安全而建立的自治组织方式则因为它是群众自治组织而不是官方组织,因为它是通过群众参与的民主方式加以建立的,自然就承担起推行民主的重任。由此我们不难得出启示:中国农村的民主化进程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的成长逻辑,而这种逻辑起点也只有从民众的需求中才能找到,离开这一点,民主便缺乏强大的生命力。
第二,政府自上而下的推进效应。农村民主政治自下而上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治体系作出的自上而下的主动回应和整体谋划,离不开相应的国家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为其提供政治依托。这是因为:首先,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化,大众要求参与政治的愿望必然愈来愈强烈,如果不对政治参与加以制度化,建立民主规则和程序,使大众参与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突然爆发的政治参与将会导致较大的政治危机;其次,在一个亿万农民处于分散孤立的状态下,没有政府的有效领导和组织及行政法律的干预,民主也不可能进入农民的实际生活。为此,1989 年后,中共中央就开始有意识地把政体改革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希望从村民自治进行突破。国家希望在不断使村民自治制度化、法律化的过程中,逐步启动农民的民主意识,提高农民的民主参政能力,发展农村政治民主。当然,政府作用的发挥也不是专断的,它是以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为前提的。其作用轨迹就是:党和政府不断研究基层民主发展中的问题,出台推进基层民主深入发展的政策主张,主导基层民主发展的进程和速度,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和自发创造。所以,坚持党和政府在主导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中历史主动性和积极推动性作用的发挥,是对国家在后发现代化民主政治进程中作用进行学理性思考的结果。
第三,学者基于乡村主位的学术思考。学者对农村民主政治理论本身及其制度框架理性化的建构,也是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留下的重要启示。应该说,近几年随着村民自治的民主潜在价值被发现,以村民自治为载体的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和民主政治研究越来越成为各学科众多学者争相谈论的中心话语。虽然对农村民主政治发展问题的研究,学术界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但这些争议如果撇开具体的分析,就其学术价值来看,不管是肯定性的评价,还是一些疑问,对今天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都是非常宝贵的。只有承认这一点,学术界的研究和基层探索才能更健康地发展,这样一种多元化的探索才可以最终给决策者提供有效的政策咨询。
当然,学术界的研究也有不足之处,其典型的局限就是,农村民主政治研究虽然以基层乡村为研究基点,但它却缺少“以农民的眼光看待农民”、“从乡村研究乡村”、从农民生活的环境来理解农民政治需求的责任和情怀,这就决定了相当一部分从事村民自治研究的学者实际上很难真正深入农村社会去发现乡村治理本身的问题,并寻找适应农村政治社会内生需求的发展路径。当然,越来越多的学者已意识到这一研究视角的不足之处,并进行了相关学术反思,主张基于乡村主位进行政治思考,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来开展村民自治的研究。
总结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农村民主政治在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走了一条中国式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之路。首先,民主萌芽在中国农村社会最初的自发产生(虽然十分脆弱却不可或缺) 构成了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初始动力。其次,国家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的适时跟进是农村民主政治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最后,学者的关注与研究构成了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民间力量。
『伍』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
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
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5)新农村规划五规合一扩展阅读:
一、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
使用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须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陆』 合村并居对农民来说到底好不好应不应该合村并居
并村,我觉得应该提前规划,针对部分年轻人购买房子和孩子教育问题,提前规划和出政策!这样有需要求的就可以直接到规划区购买房子等等!农村目前真的很多年轻人都在城镇买了房子,并村费用自理的话,老农民真承受不了!
其实现在的大多数年轻人都进城打工了,而且他们当中有半数以上结婚时都在城镇买了房。村里的居民也多是些留守老人和儿童。再过个二三十年,这一批留守老人多数也就不在了,年轻一代也在就业城镇扎了根。到那时再考虑合并新农村的问题,国家的圧力大幅下降,对当今一代老人也比较人性。所以个人认为现在大搞新农村,不论是对于国家还是个人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不必急于一时。
其实,合村与并居是两回事。合村是减少行政村,扩大管辖,更有利于村组发展的同时减少行政经费。但并居并不适合农村耕种,散居最科学,各户离承包地都近,也利于散养殖,绿色食品。并居连鸡猪都不能养,那叫农村吗?再者不养猪拿什么肥去浇菜?
从大局看,并不是为了节约,主要是为了带动消费,让经济运转起来。对于一般人而言只要搬次家,肯定要花很多钱。只要花钱就能带动消费。总之为国家做贡献。当然在大城市好位置就........
『柒』 建设农村新社区和新农村建设的模式有哪些
发展农村社区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与有效途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我国现有农村社区建设模式
从不同的视角可将农村社区建设模式作不同的归纳,实际上这些模式可能是相互交叉的。
1.从农村社区的建置及其边界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模式:
(1)一村一社区。这是在现行的村委会的基础上,一村只设立一个社区。该模式比较切合农村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村民的认同感比较强,有利于实施村民自治,且没有增加管理层和管理成本。缺点是村委会和社区合二为一,社团力量相对薄弱。该模式由四川省宜宾市率先探索,目前已有226个县市区实行了一村一社区的建置,占实验县市区总数的76.09%,是最普遍的一种模式。
(2)多村一社区。这是在相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中,选择中心村或较大的村为单位设立社区,形成的农村社区村委会农户模式。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社区服务少了行政色彩、多了专业特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资源浪费。但这势必要增加管理成本,且与村民自治的结合度不高。已有45个县市区实行该模式,占实验单位总数的15.15%,例如山东省诸城市。
(3)一村多社区。这是在一个村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区。在一些地方,由于建制村的辖区过大,故在一个行政村内设立多个社区,形成了村委会农村社区农户的模式。该模式能促进社区服务组织的发育和成长,充分体现村民的自我服务和管理。但是该模式中的社区实质上只是农村社区村委会下设的小区或服务站(点),故无法发挥社区的发展、建设、管理的功能。已有21个实验县市区实行该模式,总实验单位总数的7.07%。例如,湖北省远安县在洋坪镇双路村实行的撤组建社。
(4)集中建社区。这是在新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的小区设立的社区。又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农(牧)民聚居设社区。如天津、成都等地支持和鼓励农民迁村腾地、集中居住;另一种是以甘肃阿克塞县为代表的在人口自然聚居形成的地区设立社区。该县将3个乡镇10个村整合成1个民族新村牧农村中心社区,建立牧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下设3个牧农村社区服务站,由此形成全县设立自然村社区一中心三站的社区模式。
2.依据与城镇的距离,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分为以下三种:
(1)城市化扩张下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也有学者称之为城郊型农村社区建设模式。
它将城郊乡镇政府直接改为街道办事处或城中村村委会直接改为居委会社区模式。该模式充分利用城乡一体化的契机,对处于大中城市郊区的农村地区进行社区化建设和管理。例如,深圳全面撤销镇政府成立街道办事处,撤销村委会成立居委会。该模式使得城乡社区建设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节省建设成本。
(2)就地城镇化农村社区建设模式,也称为集镇型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它是以集镇为依托,以中心镇、中心村为中心展开社区建设。它主要包括:一是以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小集镇为中心的乡镇大社区模式;二是以村庄合并后的村部所在地或条件较好的自然村为中心的中心村社区模式,例如赣州模式。该模式与农村的城市化道路相一致。
(3)村民自治体制下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也称为村落型农村社区建设模式。它是指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基本单位展开社区建设。例如,湖北省秭归县杨桥镇各行政村建立了村委会社区理事会互助组基本农户这一新型的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实行了村小组社区自治模式。这实质是对村民自治的一种内在调整,但未对村委会和社区理事会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
3.从农村社区体制改革角度,形成了如下模式:
(1)村落自组织模式。这是指在没有外部强制指令的前提下,村落社区成员通过面对面协商,自发组织并管理村落社区事务。该模式以自然村落为界,边界和受益主体清晰;以村落民间组织为主要治理主体,以自治和志愿为治理机制,在行政村党组织领导和村民委员会指导下,通过协商民主治理村落社区事务,例如江西省。该模式提升了社区的自治能力,但没有触动长期以来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问题,且由于村落社区自组织与村级行政的职责关系交叉,社区自组织功能的发挥受限。
(2)村社合一模式。这是指村委会与社区服务组织成员交叉任职,功能合一的社区模式。建制村与社区空间合一;村两委下设社区服务组织,村两委成员与社区服务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与社区服务职能合一;社区工作者队伍专兼结合,例如重庆市永川区等地。这节省了管理成本,工作效率较高,但村民委员会与社区服务组织职责不清,人员重叠,导致社区行政色彩浓厚,削弱了社区自治的功能,且社区服务的专业化和效能面临挑战。
(3)村企主导模式。这是指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业、社区服务组织成员交叉任职,功能合一的模式。首先,在组织结构上,村民委员会、村办企业、社区服务组织负责人实行一套班子、三块牌子、交叉任职。其次,在组织功能上,社区的自治管理、行政管理、服务职能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没有分开。第三,村级组织是社区建设的主导者。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村办企业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也为农民带来了直接的利益。但村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一的制度安排,影响了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开展。这在江苏省等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地区较为普遍。
(4)联村建社模式。这是指介于行政村与乡镇政府之间,以一定服务半径设置社区服务组织,专门承接社区行政事务和公共服务的模式。在多个建制村基础上设置社区,建立社区服务组织和社区党总支,两个组织交叉任职;社区
服务组织性质定位为服务农民的平台,主要承接社区行政事务和社区公共服务。这创建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农村社区和一部分人口密度较大的中西部平原地区,例如舟山市。该模式可以较大程度地整合利用社区资源,但容易制约村民自治。
4.按照政府和社区之间权能关系的不同,社区建设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行政主导型。在该模式中,基层政府组织是农村社区管理的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发挥政府组织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的优势,实施对社区资源和社区组织的控制,在短时间内体现出社区建设的效率。但是基层政府对社区建设的各项事宜统包统揽,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农民的参与,不利于社区自治能力的提高和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在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农民参与意识薄弱等原因,农村社区建设可以暂时采取这种模式。
(2)合作型。该模式是由政府对社区进行间接和宽松的干预,政府部门人员与地方及其它社团代表共同组成社区管理机构,社区以自治为主,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规划和指导,并提供较多的经费支持,由社区内的社会组织履行政府原本承担的部分职能。这利于提高农村社区自治能力,尤其是农村社区的民主选举、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加了资金投入的来源渠道。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村民自治得到很好地落实的地区,可以采取这种模式。
(3)自治型。该模式主要表现为农村社区自治组织真正成为社区建设的支柱力量,成为承担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与决策的自治性组织。政府与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共同为农村社区提供资源。该模式使得社区内各种资源不断进行互补,提高了农村社区整合资源的能力。但这对社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的要求较高,是农村社区的发展趋势。在发达地区,经济充分发展,市场机制比较发达,利益和权力多元分化,参与意识强烈,可以采取该模式。
二、以吉林省为例,新农村建设的20种建设模式:
1.美丽乡村模式(通化市东昌区夹皮村)
2.社区建设模式(农安县陈家店村)
3.旧村改造模式。(敦化市小山子村)
4.整体推进模式(通化县委县政府)
5.景观带建设模式(磐石市委市政府)
6.民族建村模式(和龙市光东村)
7.民俗文化模式(东丰县红榔头村)
8.产业富村模式(洮南市翻身村)
9.旅游兴村模式(长白县望天鹅新村)
10.合力共建模式(集安市上活龙村)
11.能人治村模式(公主岭市兴林村)
12.合作共赢模式(德惠市吉家村)
13.项目带动模式(伊通县保南村)
14.新式民居模式(扶余市广发社区)
15.环卫下乡模式(绿园区委区政府)
16.镇乡带村模式(吉林市小白山乡党委政府)
17.屯务管理模式(双阳区委区政府)
18.村规民约模式(伊通县营城子镇党委政府、磐石市永红村、公主岭市清林村、榆树市红庙子村)
19.志愿服务模式(扶余市委市政府)
20.服务外包模式(吉林市丰满区建华村)
来源: 吉林日报
『捌』 十二五”规划中的“五规合一”的内容是什么
五规合一的内容: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法制建设。
具体如下: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统领,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规划为支撑,形成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编制程序,健全责任明确、分类实施、有效监督的实施机制。
(8)新农村规划五规合一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内容
1、转变方式 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2、强农惠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转型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4、营造环境,推动服务业大发展
5、优化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
6、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7、创新驱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
8、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9、标本兼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10、传承创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11、改革攻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2、互利共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13、发展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14、深化合作,建设中华民族共同家园
15、军民融合,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16、强化实施,实现宏伟发展蓝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