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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买卖问题

发布时间:2021-02-08 04:18:05

⑴ 农村宅基地上盖的房子如何买卖

宅基地抄上建房屋是国家对农村村民的政策,并且规定每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以非法形式出售后该村民不能在申请新的宅基地。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出售、转让,如果是成片开发的肯定需要国家土地部门、规划部门的认可,否则是不能转让的;如果村民自建的住宅,可能在所在村进行买卖,具体费用、税费就看各村、乡、县的规定了。

⑵ 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可以买卖吗

理论是是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进行转让买卖,但是必须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版《土地管权理法》的规定,一般理解为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应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即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亦应经法定机关审批方为有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之间或者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应为无效。

⑶ 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能不能买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

⑷ 农村自己的宅基地上建的房子能买卖吗

宅基地上建房屋是国家对农村村民的政策,并且规定每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以非法形式出售后该村民不能在申请新的宅基地。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出售、转让,如果是成片开发的肯定需要国家土地部门、规划部门的认可,否则是不能转让的;如果村民自建的住宅,可能在所在村进行买卖,具体费用、税费就看各村、乡、县的规定了。

⑸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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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吉建明
单位: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职位:房产、婚姻律师团队主管
农村房屋也称宅基地房,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的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在宅基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归农村居民,因此,具有无偿性、福利性和限制转让性。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车辆买卖合同范本。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属禁止性规定。但宅基地上房屋买卖现象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存在,笔者(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何焕明)就广州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与趋势,结合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了宅基地上房屋或农村房屋买卖中的注意事项,供当事人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不得于冒风险购买农村房屋时参考,以便发生纠纷时将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实践中,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状况以及双方当事人就房屋返还的意思是否一致,作出不同的判决:
(一)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尤其是房屋尚
未交付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
(二)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
返还可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
(三)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对合
同确认无效后的处理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驳回出卖人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如果买受人反诉出卖人赔偿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时,法院可依据双方过错程度,支持相应的反诉请求。
(四) 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征地拆迁的处理。
现实征地拆迁中政府及相关用地部门或单位一般只认可农村房屋的出卖人为征地拆迁的对象,并且也只认可按出卖人的身份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给予其补偿安置待遇。此时的纷争或者诉讼不再是无效合同房屋返还的问题,而是补偿安置利益的归属及其分配的争议问题。对此类纠纷,一般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可视同折价转让于买受人,买受人可以享有依附于无效合同权责关系的债权性财产权利,获得安置利益补偿中的大部分。一般包含两部分,一是房屋作价款(一般是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情况);二是带有出卖人身份性质的安置利益中的一部分补偿买受人的损失。
2、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可以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补偿。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安置房屋,则可以按安置房市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应当由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
3、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处理,一般应当尊重政府部门的处理与协调,并尊重房屋买卖双方的协议。
从以上分析看,购买农村房屋,只要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合同条款的细节做好充分的约定,在遇到出卖人反悔请求解除合同时,买受人的利益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保护。笔者遇到的案件,多数是当事人为减少费用自行协议的,没有第三方如公证处或律师见证,结果损害了买受人的利益居多。因此,笔者建议,买受人应当委托此类业务具丰富的律师见证,以保障十几年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上海拆迁律师

⑹ 农村宅基地的买卖的问题---请知情人士给个明确回答

农村宅基抄地上建造的房屋,只有本村村民之间可以进行交易。
现在的问题是你能不能将户口迁回原村。迁户口要涉及很多问题,包括耕地的分配、税费补偿等等。
如果说,你可以把户口迁回,并且购买的是本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建议你在先更改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为只有将房产的信息记载于登记薄上才是你拥有合法的产权了!
动迁:政府是否挂牌将该块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了?如果有,在我们这里实行的是房屋按面积拆一还一的政策。如果没有,那么就属于小产权。小产权涉及的问题要很多,很罗乱!

⑺ 农村宅基地(已建房)买卖问题

你好,首先同情你们的处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是不能随便买卖的。农民可以有土地的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但不可变卖宅基地与责任田——有此行为者,均属违法。而且,农民所盖房屋面积的多少,也都是有规定的;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所盖的房屋的产权,归农户所有,但不包括宅基地;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
所以,你所说的你们那里的一些情况,是与法律相背的。另外,村干部的“出嫁女不能买”的说法,也是没有道理的。如果可以买卖的话,就什么人都可以买卖了,分什么男女?
因此,对于宅基地,或者说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购买的,任何人都不能买卖——因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地上部分是可以买卖的。不过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像你说的那种情况就可以。那位女士具有那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你买下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个是不容买卖的。你就等于在那位女士的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保护”下,取得了房产的使用权,而不可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你们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在你们双方之间产生,用不着中介,不存在“手续费”问题。你们双方立一份字据也就可以了——那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换句话说,你们的交易行为是“民间”行为,不受法律保障,只要那位女士对那处宅基地的使用权
不被剥夺,你就可以一直使用那处的房产;而一旦该女士死亡,那么她的对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自然失去。到那时,你的那个房屋就有被拆除的可能了——原因是你不是农村户口。
但是,和谐社会应该不会出现那种被拆除的情况的。这种方式买卖房屋的情况在我们那里也是有的,但是大家都相安无事。所以,本人在这里,也祝你好运!
总结一下:你是不能以你自己的名义“购买”这个土地使用权的,但是可以买她的房子;
不存在“国土证”的问题——谁都没有那个证;
不需要“手续费”的,但一定需要一个协议;
这种楼房不值40万的,210平方的建筑面积,现在在农村有20万就可以盖起来了。
以上的回答,但愿能够于你有所帮助。在此建议:学习一下土地法规

⑻ 关于宅基地房屋买卖的问题

从法律上讲,你们当时签的协议协议有效,但只做为买方付过钱的证明,不能做专为买方拥有房屋产属权的证明!房屋产权只能以房产证的名字为准!
你们这种情况属于未实现房屋产权转移的交易,未依法进行登记过户,没有进行登记过户,购买人就尚未取得所有权。
现在房子所有权仍然属于你父亲的,因为产权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你有权叫买主搬家。
如对方你想把房子拿走,可以打官司,根据你们当初签的协议,他可以拿回房款,若协议上有违约赔偿的话,要按协议赔偿!
但卖家是可以收回房子的!因为没有过户,卖家还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⑼ 农村宅基地买卖问题

既然卖给了人家,就不要再要回来,这样做是不对的。当年跟人家签的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办理了公证,村委会也同意了,再加上买方已经将户口牵到你村,他可以拿着公证书到土地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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