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农村自建房,国家有哪些新政策和规定
国家关于农村建房,原则利用旧村旧址,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且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不得超过三分土地,现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② 2015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2015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宅基地作为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在农民的日常生活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是农民手中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性权利。201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从我国国情出发,依据农村的现状实际,亟待建立有利于我国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农民致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并建议:
一、全面清理有关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
对《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部委文件,直至地方政府的既有政策作出全面修改、调整。建立、完善从农村宅基地的取得、登记、使用、处分、收益等系统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明确其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从法规上解决目前农村宅基地的制度性顶层设计缺陷。
二、抓紧制定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立法的滞后,应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利用,产权关系,标准面积,取得与丧失等;对申请对象的界定,审批程序的规范,使用期限的明确,审批结果的公开公示,宅基地的使用监督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主体、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客体、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期限设置、宅基地使用权法定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形式和内容(买卖、租赁、抵押、以地入股、继承、遗赠和赠与)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取得方式、内容、行使、灭失、流转、法律责任及其他法律应当规定的条款等等。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
三、尽快适度选点,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为落实201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要求,建议国务院在全国选择若干县(市、区)们尽快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着力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依法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诸如:实行宅基地超占部分有偿使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及一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问题;逐步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农户住宅集聚化建设问题;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 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加速农民社区建设,提高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问题;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问题;规范政府的征地权力,切实保护农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问题等等。
③ 国家对农村建房有什么新政策
新政策暂时还没有出台,按照老的执行。
国家关于农村建房,原则利用旧村旧址,不得随意占用耕地,且每户只能有一块宅基地,不得超过三分土地,现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农村建房问题的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④ 2015年宅基地最新政策
2015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规定、法律责任及审批流程,各省市可能细节上稍有差异,但基本差不多:
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 4 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 150 ㎡,四人以上户, 每增加一人,增加 30 ㎡,最高不得超过 200 ㎡。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 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 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 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 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 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 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签署 意见,加盖镇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 国土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时间,持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 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 30 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程序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各地区政策可能略有不同。
⑤ 2015年农村土地建房都要注意的问题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已分户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4)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迁建的;
(6)因灾毁住房需重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占用基本农田的;
(2)占用公路用地的(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内);
(3)占用电力通道用地的(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34-330千伏15米)
(4)东江湖沿岸建房的;(海拔286米高程以下)
(5)选址位于没有治理过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省、市、县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6)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
(7)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8)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9)超过规定面积的;
(10)存在权属纠纷,在纠纷没有解决之前的;
(11)原住房虽因征地而拆除,但按征购方式进行了补偿安置的;
(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⑥ 关于农村建房的规定
只要你有宅基地,什么时间建都可以,如果你在老家没有宅基地,只要村委会有分配给你或你妹妹的宅基地,都可以建房的。
⑦ 2015年农村集结点盖房规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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