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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户口在村里

发布时间:2021-02-08 14:24:08

Ⅰ 居民户口能否在新农村建设房屋分配中分到房子

根据有关规定,现在城里没有固定职业,没有房产的,可以将其现在的非农户口迁移到原来行政村(农业户口)。
但现在新农村建设户口回迁把关都比较严,一般应由村委会出具同意回迁为农业户口的意见,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盖章(有的地方规定必须要镇党委书记或者镇长签字才行)同意回迁,然后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Ⅱ 我们这里轮到建设新农村,一些本村土地被征用了.我去年结婚嫁人了,但户口还在本村,我女儿户口也在.在

问:我们这里轮到建设新农村,一些本村土地被征用了.我去年结婚嫁人了,但户口还在本村,我女儿户口也在.在发放补偿款时,没有一定标准.因为,我被列为"出嫁女儿"打了一个六折,而我女儿一点也没有,因为是外孙,但户口上写的是孙女.这合法吗?我可以向村里要回土地补偿款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也有根据本地具体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对具体补偿都有详细的规定,建议你们到当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去咨询一下。

Ⅲ 我们老家要搞新农村建设,我已结婚可户口在家,有权力分房子吗!

你好!
只要你的户口在村里,你就村民成员,就可以享受村名的所有的待遇,包括新农村建设时的拆迁补偿,分房等!

Ⅳ 户口还在农村,可以在农村自建房吗

现在不是不允许建房,是建房需要向村集体申请,然后汇报到上级政府审核和报批。而未来建房的要求相对来说更严格,审批的流程和条件更苛刻。现在农村基本上都建上了新房子,而国家也已经进行过确权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建房的要求更高。 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推进新农村建设。一方面,农村一户多宅、侵吞宅基地、宅基地外流、占用耕地等乱象愈发突出;另一方面,很多农民有宅基地却出去打工、想建房的农民却没有或申请不到宅基地,在各种矛盾交织的背景下,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了大势所趋。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很多人为了省钱,没有经过报批后就利用宅基地进行建设工厂或养殖场,甚至将农用地改为了建设用地,这些情况都是违法行为。并且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也不能将自己的宅基地买卖给除本集体外的其他人。
现实生活中,村民之间交易宅基地牟利的现象很常见,偶尔也把宅基地卖给城里人,甚至有个别村霸村干部,把宅基地变成“私产”,这也导致了一户多宅现象尤为常见;而想建房的农民却苦于没地,显然宅基地成了谋取私利、破坏村集体利益的监管盲区。其实,对于农民而言,在农村有三样东西最为重要:土地、宅基地、房屋,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策,包括土地确权、宅基地确切、房屋登记发证等等,都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相关权益。当然,这些政策的开展会让审批宅基地、建房、修房变得困难,但是对农村未来的长远发展是极其有利的。
在城市有房子的人,都想回家乡盖个房子。毕竟那里是我们的故乡,落叶归根。我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你那边真的是要求不能重建或者加高楼层的,你去重建,或者加高楼层了,你就是违法了。到时候政府可能会把你的房子给拆了。所以违法的事我不建议做!必须清楚现在农村建房不能随意建,建房要走流程: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将申请材料报镇村建与国土,获得村建国土的批准后,由镇村两级共同到农户建房地点放样。农户根据规定放的范围进行建房。

Ⅳ 新农村建设不要房子户口还可以继续留在村内吗

新农村建设不要房子,户口不可以继续留在村内了。

Ⅵ 农村户口但在村里没房的,可以申请在村里建房吗

具有本村户口,在村内无房的,可以依法申请自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

农民自建房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6)新农村建设户口在村里扩展阅读:

由于农村房屋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农村房屋交易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农村房屋的买受人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具体说来有就是: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有三种具体情况: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尽管其已有一处宅基地,但如无法定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

3、已在集体组织落户,但尚没有被分到宅基地。对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经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为发生在村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售房者首先要审查购房者的具体情况,这无疑是不现实的。

Ⅶ 政府统一新农村建设分房,我只有户口没有房屋,能分吗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原则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

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7)新农村建设户口在村里扩展阅读:

2005年10月8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建设,主要指在全面发展农村生产的基础上,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2)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建设,主要指在加强农民民主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和农村法制建设,引导农民依法实行自己的民主权利。

(3)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化建设,主要指在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体现农村地方特色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4)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社会建设,主要指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共事业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农村的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期实现农村幼有所教、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愿望。

Ⅷ 只有户口在村里,没有房屋在村里,能得到安置房吗

只有户口在村里,没有房屋在村里,这是得不到安置房的。对于农村房屋,实行一户一房的分配原则。也就是说,农村地区有一个宅基地。然后,农民盖房屋以遮风挡雨。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庄集体,使用权是永久性的。它由农民使用,当然,房屋长度的使用权将得到延长。现在农村房屋已经确认。如果他们征地或拆迁,他们必须给农民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是对农民住房基本利益的有力保障,至少可以确保农民拥有住房。

简而言之,农村老村庄的房屋拆迁将根据当地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当然,安置房也要根据家庭人口和农村拥有的房屋面积来确定。如果农村没有房子,就不可能获得安置房,特别是对于那些无家可归的农民来说,他们也无法分配到安置房。

Ⅸ 户籍统一后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是否享受村里的相关待遇

户籍统一后,在农村的非农户口不享受原村组织的相关待遇,非农不管户口是否统一,都不是村集体经济的享受群体,户口统一只是户口性质的转变问题,但是不改变农业和非农业的原有群体。

在创新人口管理上,国务院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9)新农村建设户口在村里扩展阅读: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农村户口的主要权益:

1、拥有宅基地和责任田。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升值。此外,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通过拆迁可以获得更多收益;

2、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3、征地补偿。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Ⅹ 政府以后要占地改建,农村户口但在村里没房的,可以申请在村里建房吗

你城里都有抄房子了
村里当然不给你了
啥叫一户一宅啊、、、、、
你要建房至少也得村里审批然后到土管局备案下把
随便动工 小心别人去举报
直接拆平你 今年我村里有7户就是这样
只要村里给你建一般都没问题的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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