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
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估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十县名十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十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字号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十县或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 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 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
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 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
(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
(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银监会两份,银监局一份,银监分局一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逆程序违规操作。
⑵ 我在银行做过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产品经理等岗位。现在出来一年多了,我换个一家金融平台,和一
产品经理一路做到支行长,发展的很好啊,为什么不继续做了呢?
⑶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斌简历
姓名:周斌 职务:副总工程师 任职起始日:2010-02-05 简历:男,1964年生,武汉华中工学院回电磁测量专业学士答。曾任职于深圳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凌电器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市佳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及副总工程师;现任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职工代表监事。
⑷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大事记
2006年
06.01.09 “农信社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创立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在北京永兴花园饭店召开。
06.02.15 人总行支付司同意将原批准的“农信社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06.04.12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复[2006]12号),批准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开业。
06.05.18 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06.05.19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综合业务网络系统项目组邀请6家经验丰富的软件开发商参与在北京举行的“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评标会”。会议聘请了9家股东单位的13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团,评定太极公司等三家为入围单位。
06.05.29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业庆典暨揭牌仪式”在北京新世纪日航饭店举行。人总行支付司司长许罗德、副司长谢众、人行营管部主任韩平、副主任蔡洪波、银监会合作部副主任王占锋、北京银监局局长向世文、北京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翟鸿祥、副秘书长黎晓宏等市政府各部门领导以及31家股东单位代表出席开业庆典;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一届二次董事会及一届二次监事会在北京新世纪日航饭店举行。
06.06.05 办理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06.06.06 确定太极公司为中标单位,雁联公司及长软公司为中标备选单位,正式向6家投标单位发出了“邀请招标评标情况通知书”。
06.06.08 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
06.06.12 与太极公司正式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
06.06.13 完成地税注册登记,领取地税局税务登记证。
06.06.14 完成国税注册登记,领取国税局税务登记证; 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准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06.06.20 中心Internet网站正式开通;与中钞公司就银行汇票票样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06.06.21 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
06.06.27 细化 “项目建设计划”,正式进入系统设计开发阶段;取得北京市统计局统计登记证。
06.07.04 召开第14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董、监事会领导提议,研究决定分别成立董、监事会办公室,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为董、监事会有效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会议同时决定由综合管理高级经理景宏岩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高级经理助理王辉兼任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06.07.07 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开发环境搭建完成,开发场地、局域网络安装调试、开发机系统安装调试准备就绪。
06.07.14 在北京永兴花园饭店召开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第一次工作会议,北京、天津、广东等14家股东单位及河北沧州联社、安徽马鞍山农村合作银行的业务及科技部门负责人就系统整体方案、银行汇票业务等内容进行研讨。
06.08.11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负责人到中心检查、指导工作。
06.08.18 在北京永兴花园饭店召开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第二次工作会议,山西、内蒙等17家股东单位业务和科技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06.09.01 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相关部门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银行汇票业务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及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批复等有关事宜进行商谈。
06.09.05 确定“农村信用社联社银行汇票”、“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及“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汇票”票样。
06.09.08 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主机系统和网络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清算业务运营和发展的生产环境准备就绪;与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确立内部保卫工作关系。
06.09.17-20 参加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金融技术设备展览会暨金融服务展示会,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在本次展会上获得“优秀解决方案”奖。
06.10.13 完成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联调测试。
06.10.16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成功上线试运行,标志着全国农信银机构异地资金清算和信息交流平台已搭建完成。
06.10.23 收到全部国家商标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06.10.27-28 中心在江西井冈山举办了全国农信银系统业务培训班,来自全国30个省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近百名会计结算部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了本次培训班;
06.11.06 广东省广州市及中山、南海、东莞、顺德市的167家农信银机构网点,以及重庆市联社所辖南岸联社营业部和江北联社营业部,顺利接入农信银业务系统办理异地实时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
06.11.07 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主任顾仲刚、副主任朱植宙、谢佑玉一行到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考察,并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总经理王耀辉、副总经理尤进伦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双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座谈交流。
06.11.10 召开一届三次监事会在安徽合肥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韩世群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讨论稿)》的议案;通报了2006年1-10月份监事会工作情况;确定了2006年度资金清算中心财务及内控监督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同时,会议还对监事会定位、工作思路及2007年监事会工作计划要点等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最终达成了一致共识。
06.11.14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蔡洪波、支付结算处副处长王朝晖专程前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调研、指导工作,并与清算中心经营管理班子成员进行了座谈。清算中心监事会主席韩世群应邀出席座谈会。
06.12.01-12.02 在京举办了全国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培训班,来自全国26个股东单位及其所辖机构的146名业务骨干参加了本次培训班。
06.12.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霍学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事务处副处长郭浩等一行六人专程前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并与农信银中心视察。
06.12.12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办全国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279号)。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1月8日起开始办理全国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资金清算。
2007年
07.01.08 全国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按计划顺利开通,农信银业务系统客户端在山东、青海、河北沧州等地正式投入使用。湖北、湖南、广东、重庆、深圳、江苏等省(市)实现以省级机构为单位集中接入农信银业务系统,辖内原特约汇兑系统通汇网点已全部完成向实时系统的切换。
07.01.09 农信银中心创立一周年纪念。
07.01.15 江苏省联社315家网点开通实时汇兑业务及银行汇票解付业务,其中包括原特约汇兑通汇网点35家及新增网点280家;
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正式投入生产。
07.01.17-18 成员端平台建设研讨暨项目评审会议在北京永兴花园饭店召开,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青海等16家股东单位技术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07.02.03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2006年总结表彰会召开,王耀辉总经理在会上作了题为“奋发图强,开拓创新,全力打造‘农信银’支付清算服务平台”的讲话。对李春香、王辉、张德栋、庞军、杨鹏、陆菲、顾贝贝等7人授予“2006年度贡献突出员工称号,对工作表现优良、成绩比较突出的景宏岩、韩兆云、曹艳、马巍、塔京京等5人提出表彰。监事会韩世群主席出席会议并讲话。
07.02.05 农信银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在广东、湖南、湖北、深圳等省(市)的农信银机构试点开通运行。
07.02.07-09 监事会内控检查组进驻农信银中心开始为期3天的现场检查,由安徽省联社副主任莫元法监事担任检查组组长。
07.02.08 举办 “贺新春、迎奥运”乒乓球联谊赛。
07.02.12 举办2007年新春茶话会,副董事长张功平、监事会主席韩世群和农信银中心全体员工欢聚一堂,共迎新春。
07.02.26 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成员端平台项目启动。
07.03.05 向人行营管部上报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请示。
07.03.09 运行开发部副总经理齐亚斌带队赴山东及河南省联社进行业务调研。
07.03.12 公司董事会对农信银中心经营班子成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张功平副董事长担任,成员由董事单位北京农商行、天津农合行、辽宁农信联社相关领导担任;
农信银业务系统成员端平台BusinessWare技术培训在北京举行,来自北京、天津、内蒙古、陕西、四川、江苏、山东、青海、湖南、广西、江西、河南等12家省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共14名技术骨干参加了此次培训,同时还邀请了山东、河南、湖北、江西、四川、陕西、广东等7家省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10名业务人员参加成员端平台业务需求研讨会。
07.03.16-17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一届三次董事会、一届四次监事会、2007年股东会先后在广州市珠江宾馆召开,11名董事和9名监事分别参加了董事会和监事会,31家股东单位代表出席了2007年股东会。
07.03.20 农信银中心副总经理王健、资金清算部总经理李春香代表农信银中心,首次参加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组织召开的北京市支付结算工作会议。
07.03.23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党支部委员会成立,隶属北京农商行党委。北京农商行党群与纪检部总经理陆萍参加支部成立大会,宣读了《关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党支部委员候选人人选的批复》。
07.03.26 山西省联社辖内28家营业机构网点顺利接入农信银业务系统;
农信银中心党支部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支部书记,并研究拟定了支部委员的职责分工。会议决定王耀辉同志任支部书记兼纪检委员,尤进伦任宣传委员兼青年委员,王健同志任组织委员。同时指定景宏岩同志为组织干事、姜莉同志为宣传干事、协助支部委员会做好日常相关工作。
07.03.27-4.1 由计算机世界杂志社《新金融》编辑部主办的第三届中国农村信用社信息化发展战略高峰年会在昆明召开。王健副总经理应邀出席会议并代表农信银中心作了《完善支付手段,提高农信银系统市场竞争力》的主题发言。
07.04.16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与农信银业务系统顺利对接,132家支行及所属营业网点开始通过本行内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应用农信银支付清算平台办理异地实时电子汇兑和银行汇票解付业务,其原在批量业务(全国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系统运行的29家通汇机构全部切换到了农信银实时业务系统。
07.04.20 抽调业务骨干赴吉林省联社进行通存通兑差错处理平台使用及银行汇票防伪知识培训。
07.04.23 完成农信银中心机房设备改造工作。
07.04.24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部总经理到访农信银中心,与农信银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技术和业务骨干就网上银行业务合作事宜进行交流座谈,王耀辉总经理、王健副总经理参加了座谈。
07.04.28 山东省联社宋文瑄理事长、丁浩升副主任、财务、科技、资金清算等部门负责人与农信银中心经营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张功平副董事长、韩世群主席就农信银业务系统成员端平台的建设情况和所能实现功能及优势进行交流座谈。
07.05.10 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顺利完成了省辖综合业务系统与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业务系统的对接,并同时开通银行汇票、实时电子汇兑、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等方面的业务。
07.05.16 在农信银中心副总经理王健的指挥下,农信银中心相关人员对《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部分事项进行了实际演练,主要包括机房停电处理、机房火灾处理、网络故障处理、主机系统故障等几个方面。
07.05.17-18 农信银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宣传推广工作会,部分已接入和即将接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股东单位清算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农信银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景宏岩主持,农信银中心副总经理尤进伦出席会议并讲话。
07.05.21 农信银批量支付清算系统更换专用通讯电话线路,正式启用新号码。
07.05.22 农信银中心抽调业务骨干对北京农商行丰台花乡支行及太居寺支行进行了业务调研。
07.05.26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业务系统建设项目验收会在北京京瑞温泉国际酒店召开。按照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邀请有关管理部门、银行同业和科研院所资深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该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北京、广东等16家股东单位的科技部门负责人参加了项目验收会。
07.05.28 浙江省联社省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与农信银实时支付清算业务系统顺利对接,辖内465家机构网点可直接受理农信银银行汇票签发、解付等各项业务。
07.05.29 农信银中心召开了开业一周年座谈会。座谈会由农信银中心副总经理尤进伦主持,监事会主席韩世群、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部分员工代表参加了座谈会,王耀辉总经理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
07.06.05-10 农信银中心组织调研组,由经营班子成员带队分别前往湖南省联社、重庆市联社、甘肃省联社以及青海省联社,对办理相关结算业务情况进行业务调研。
07.06.05 安徽省联社科技部门负责人等来农信银中心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成员端平台应用相关事宜进行交流座谈。
07.06.13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李文辉总经理一行来农信银中心交流座谈。农信银中心总经理王耀辉、副总经理尤进伦、王健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交流座谈。
07.06.22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副董事长、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叶国荣,农信银中心副董事长、山东省农信联社副主任丁浩升来农信银中心视察指导工作,并与经营管理层进行了交流座谈;
为纪念建党86周年,农信银中心党支部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及其他员工参观了位于丰台区宛平城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及著名的卢沟桥。
07.06.25 上海农商行农信银业务系统上线运行,上线首日的实时汇兑业务量达到127笔。
07.06.28 邀请在京参加中国银监会举办的第三期全国农信社省联社理(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全体成员进行交流、座谈。
⑸ 农村信用社怎样才能改制到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级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杜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策;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
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在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估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十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十县名十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十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十字号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十县或市辖区名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 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
(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 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
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级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 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
(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
(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四份,银监会两份,银监局一份,银监分局一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逆程序违规操作。
⑹ 柳州的银行工作待遇
我知道柳州大的商来业银行待遇很自好…基本工资1800+不算福利和年终…也不累…农村商业银行不会有人去存什么钱的…银行的主要收入就是存贷的差价…不用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的一般是要跑业务的…就像银行的信用卡部门…这个完全是你个人的选择了…一边是已经确定的好工作…一边是有挑战的未知工作…选择进银行还是信贷科最有钱…但是有没有人去哪贷款就是你银行知名度和资本雄厚的问题了…小额贷款…也许这个银行还是有优势的…大额你也不敢贷啊…小庙容不得大佛…
⑺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领导语录
董事长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成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文件精神的成功实践。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千家万户的金融纽带,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肩负着十分重要的使命。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成立,将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环境、畅通汇路,切实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竞争实力,从而为农业、农村经济和广大农民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为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根深方叶茂,本固乃枝荣”,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成立后,我们将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服务为中心,用质量做保证,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全力做好对股东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服务。同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继续抓好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严格按照本中心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切实搞好科学管理,努力发挥好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作用,真正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经营管理机制。立足高起点,坚持高标准,努力把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创建成一家高水平的全国性资金清算中心。
我们深信,在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通过全体股东和员工的共同努力,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一定能够为社会经济特别是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和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异地清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支持与服务,以新的形象、新的理念、新的战略,实现新的发展、新的业绩,与全国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同成长!
总裁
2006年4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正式成立了。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的成立,对促进我国农村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有效改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称“农信银机构”)系统内支付结算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支付结算方式单一、支付结算服务手段陈旧、非现金支付工具应用比重低等问题非常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有效配置,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了我国支付体系的全面建设和发展。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多项措施积极畅通农村支付结算渠道,努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正是在这一新的形势需要下,顺时而生。
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由全国30家省级农信银机构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出资组成,它的主要运营平台是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该系统于2006年10月16日上线试运行,目前已陆续在全国农信银系统范围内和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间推广。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集资金清算和信息服务为一体,具有功能强大、技术领先、辐射广阔等特点。它的上线运行延伸了农信银机构的服务范围,加速了产品创新的进程,缩短了业务处理流程和时间,极大地提升了农信银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了农信银系统几代人的梦想!同时,它也可以为其他地方性金融机构及其企业客户提供异地资金清算服务。可以说,农信银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是我国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的基础设施,是联结全国农信银机构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国农信银机构以及其他入网成员单位实现业务创新的技术后盾。
作为中国现代化支付体系的组成部分,作为全国农信银系统自己的清算组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承载着管理部门的重托,承载着股东和广大客户的期盼,中心将秉承“立足服务、力行规范、不断创新、寻求发展”的经营理念,以实施创新战略、服务战略、人才战略为举措,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努力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信银机构各项业务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的作用。
⑻ 农商银行的投诉电话是多少
如果是投诉农商银行,拨打银监会的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工作日9:00-17:00)
如果是投诉农商银行内部,拨打农商银行的客服电话,以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为例:961200
(8)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扩展阅读
银监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⑼ 三农金服的董事长是谁
龚晓玲,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进修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原江西省南昌农商银行工会副主席、北京西路支行行长。龚晓玲从事金融工作30年,先后荣获“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妇联“巾帼建功标兵”、“中国杰出创业女性”、“中国百名杰出女企业家”、“江西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不忘初心,回报社会。内退后的龚行长没有在家颐养天年,而是选择了为农民朋友们服务。龚晓玲女士利用自己在银行系统工作30余年的专业技能和宝贵经验,2015年4月在北京组建发起“三农金服”项目,并于2015年6月创建深圳前海三农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三农金服),同年8月份,三农金服开始正式运营。
三农金服是业内率先为支持三农建设、三农信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理财借贷平台。平台以第三方中介信息服务者及撮合者和风险控制者身份为三农服务提供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且安全可靠的投融资新渠道,积极推进惠农支农举措。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整合三农产业供应链,筹集资源并合理利用,为三农产、供、销上下游产业供应链提供投融资服务,实现三农领域资金与资源的互融互通,以达到降低资金和生产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和加快“三农”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步伐,更好地为农业丰收、农村发展、农民致富提供更为方便、快捷、安全、周到的金融信息服务。
三农金服创始人及股东均拥有良好的银行及资深行业背景,并拥有多年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精英团队,在风险控制、互联网运营、成本控制、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方面有多年的成功经验,引用“互联网+金融+三农”独特理念服务于三农及小微企业,联合三农相关高科技产业公司进行合作,即将上线的三农商城将提供农资农料、农机农具等农业生产所需物品直销供应,农民可通过该平台借贷资金进行农作物品购买,降低农村物品采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