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治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简答题 少点的!~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需要法治来引导。生产发展是生活宽裕的前提,是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基础。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发展生产。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促使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农民收入实现了稳步增长。但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农业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那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做法已经很难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只有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而更多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才能解决好各种错综复杂的农村经济活动和农业生产关系。
乡风之明、村容整洁需要法治来规范。乡风文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就是通过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科学、艺术等,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有了新型农民,才能建好新农村。乡风文明具体体现在观念文明、道德文明、习俗文明和精神状态文明。村容整洁,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文明的一种表现方式。要达到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要求,不能只靠思想教育和村规民约,要依托法治建设,将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纳入到法律框架内,依靠法治的力量,形成破旧俗、树新风的局面。
管理民主需要法治来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管理是关键。但由于长期以来,用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的现象偏多,排斥法律的介入,导致有一部分村,权力难以受到监督和制约。当前出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征占地补偿低、不到位等纠纷大量增加,大多与乡村干部缺乏民主法治观念有关。因此,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务和财务公开,才能实现管理民主这个目标。
⑵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治内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历史任务,正在变化和发展中的中国农村,再次成了整个社会关注的新热点。政法综治工作在这一热潮中必须做到拓展视野,创新思路,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农村平安创建为目标,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努力开创政法综治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丰富内涵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新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拓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二十字”方针,全面、科学地概括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丰富内涵,勾勒出了一幅令人向往的现代化农村的美好图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把农业和农村工作放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更加突出位置,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促进农村的小康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保障农民的权利,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创建和谐农村,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赋予了政法综治工作光荣而神圣的使命。政法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保护人民利益、创建社会秩序的主要职能机关,在发挥法律保障与法律服务作用的同时,必须增加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功能,担负起维护稳定和捍卫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重任。
二、认清形势,准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政法综治工作的新要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突出的特点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富足,每一个方面都与政法综治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目前,我国正处于“十一五”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开局时期,这既是经济体制转型期、经济结构调整期、加快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高发期、社会问题的复杂期。当前农村基层出现了一些不利于稳定的因素和影响平安建设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农村土地问题。农村土地问题是近年来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造成农村不稳定的根本原因。主要有几方面:1、征用地补偿标准低,截留或移用土地补偿款现象突出。2、征地程序透明度不高。3、非法使用土地问题突出。4、征地后对失地农民安置手段单一。二是农村集体经济问题。三是社会治安问题。四是基层组织建设及干部作风方面问题。五是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从近年泉州实际情况看,虽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群众满意率不断上升,但影响农村发展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依然存在,抢劫、抢夺、入室盗窃等侵财性犯罪案件仍居高不下;破坏农田基本设施、销售假冒农用物资等案件仍然存在,因山林地界、拆迁改造和民间矛盾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农民的生产生活,阻碍了和谐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政法机关要深刻认识当前政法综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准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政法综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是要提升对政法工作的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政法综治工作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认识。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看,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三农”问题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在城乡之间,贫富之间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出来。可以说,没有农村的小康,就不会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村的和谐稳定,就不会有全国的和谐稳定;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会有全国的现代化。只有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才能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二是要拓展政法工作的视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把政法综治工作的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调动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稳定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新形势下的政法综治工作任务和职能有新的思考、新的认识,自觉地把政法综治工作置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这个总要求中来思考和谋划,把促进新农村建设作为政法综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是要创新政法工作的思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是“新”。政法机关必须团结“新农村”这一核心,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倾斜,向一线倾斜。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进来,坚持专群结构、依靠群众、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一切积极因素调动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宏伟目标上来。
四是要提高政法工作的能力。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政法机关必须增强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分析判断复杂形势、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整合社会资源、进行社会管理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疏导群众的工作能力。提高“四个能力”是政法综治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政法综治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
三、发挥职能,全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政法机关的根本职能是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要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实践,就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切入点放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上,把着力点放在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上,把落脚点放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上,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紧紧围绕农村平安创建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农村各类不和谐、不稳定问题,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心平气顺、安居乐业。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石。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问题的社会,而一个能够及时化解纠纷、缓解矛盾、疏导情绪、理顺心气,确保矛盾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快的特殊时期,农村滋生矛盾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对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政法综治部门要注意研究其规律、特点,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善于用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努力把握好维护群众利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做到既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切实维护好农村社会治安、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突出治安问题,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感。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一个和谐稳定社会的基本构成要件。从当前农村治安状况看,农村的违法犯罪问题既有与城市违法犯罪问题的共同特征,又有农村自身的特点。影响农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入室盗窃、抢劫、抢夺、地方流氓恶势力、制假贩假等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政法综治部门对这些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切实把农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势头压下来,确保刑事犯罪案件发案不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和震荡,始终保持农村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激发农村社会的创造活力。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民主诉求不断增强,对政法工作最集中、最强烈的愿望越来越倾向于要求政法机关公平地对待各类主体,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在司法活动中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文关怀。这就要求政法机关要深入地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强化对公民和社会的保护与服务意识,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政法工作的职能。不但要通过打击犯罪、加强治安管理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受理群众求助、提高司法效率、及时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充分发挥政法工作的保护与服务职能。树立起“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执法平等”和“执法最佳效益”的理念,努力做到依法打击与依法保护并重、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并重、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自觉地把政法综治工作纳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中去思考,纳入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推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农村基层各项工作纳入到法治化管理的轨道。深化农村各项改革,加强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始终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是实现和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培训,有效保障农村各项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事件的发展。要结合当前“五五”普法,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增强农民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农村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制建设,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治来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重、责任大、要求高,政法机关必须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政法综治工作,深化农村平安建设,共同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未来。
⑶ 如何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法治问题
要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实践,就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把切入点放在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上,把着力点放在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上,把落脚点放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上,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紧紧围绕农村平安创建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维护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农村各类不和谐、不稳定问题,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心平气顺、安居乐业。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石。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问题的社会,而一个能够及时化解纠纷、缓解矛盾、疏导情绪、理顺心气,确保矛盾不积累、不膨胀、不激化的社会。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加快的特殊时期,农村滋生矛盾的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对农村常见的矛盾纠纷,政法综治部门要注意研究其规律、特点,切实增强预见性、前瞻性,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善于用改革的思路和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努力把握好维护群众利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结合点,做到既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又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切实维护好农村社会治安、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突出治安问题,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感。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一个和谐稳定社会的基本构成要件。从当前农村治安状况看,农村的违法犯罪问题既有与城市违法犯罪问题的共同特征,又有农村自身的特点。影响农民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入室盗窃、抢劫、抢夺、地方流氓恶势力、制假贩假等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政法综治部门对这些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切实把农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势头压下来,确保刑事犯罪案件发案不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和震荡,始终保持农村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激发农村社会的创造活力。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民主诉求不断增强,对政法工作最集中、最强烈的愿望越来越倾向于要求政法机关公平地对待各类主体,公正、高效、文明地裁判和执行,在司法活动中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人文关怀。这就要求政法机关要深入地研究和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强化对公民和社会的保护与服务意识,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政法工作的职能。不但要通过打击犯罪、加强治安管理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受理群众求助、提高司法效率、及时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充分发挥政法工作的保护与服务职能。树立起“执法为民”、“以人为本”、“执法平等”和“执法最佳效益”的理念,努力做到依法打击与依法保护并重、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并重、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并重、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自觉地把政法综治工作纳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中去思考,纳入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推进。
⑷ 法制征文 哦 急!!!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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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维福 来源:中国湘西网 时间:2007-07-06 11:34:52 点击:890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新任务,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在实践中,我们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
一、积极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
1、搞好普法工作。法制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法制建设要把普法工作作为重心,要在“五五”普法计划中,扎实做好对农民的普法教育。在普法工作的主要对象上,应重点针对村支两委干部、农村产业大户、进城务工人员等具有带头作用及流动性强的农村人口群体。在普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上,应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劳动法》、《民法通则》、《刑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信访条例》、《合同法》、《行政复议法》、《一事一议制度》等涉及“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在普法教育方法上。应结合实际、着力创新、突出效果,注重农村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继续深入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村”和“送法入户”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传单、图片、专栏、法制文艺宣传队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的影响力,注重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2、搞好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公证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为村民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为解决“三农”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定期在乡(镇)村、社区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真正送法上门。在公证业务方面,把满足基层农民在发展产业、生产生活消费等日常生活上的公证需求作为开展公证法律服务的主攻方向,积极引导农民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村民产生纠纷的各类因素。
3、探索基层法律服务的新途径。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调研工作,夯实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基础,重点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乡(镇)、村建立协作互动机制,为当地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提供法律建议和咨询,全方位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探索建立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的服务体系,逐步推行村聘法律顾问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援助模式。
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1、搞好依法治村的制度建设。应结合新农村的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实“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依法治村要求,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村财务公开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推动村民自治的规范化与制度化。严格执行村务公开、一事一议制度,完善村财乡管村用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依法治村、民主治村能得到真正实现,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完善基层的矛盾预防机制。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网络,乡镇和村两级要建立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各自然村调解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立人民调解员。同时,积极探索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的调解网络建设,争取不漏管、不失控。同时要不断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新方式方法,建立大“调解”机制,扎实做好农村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要组织 司法、农业、扶贫办、民政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回归人员的耕地、住房、生产、扶贫、帮教等工作。逐步实现广大农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3、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要建立健全乡镇法制、司法和综治等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保障工作经费,有效整合农村基层法治机构工作力量。进一步规范村治保会、调委会工作制度。把推进农村法制建设的工作专门纳入县、乡两级的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在新农村法制建设工作中组织领导、指导、监督等各个环节的作用,同时创建奖惩激励机制,调动基层政府法制、政法综治、司法工作人员在开展宣传法律法规、排查矛盾及调处纠纷等法制建设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搞好对农村的依法行政工作
对新农村建设的试点、规划、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实施,杜绝盲目冒进现象,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坚持依法行政。
1、在制定涉及“三农”相关政策时要严格依法。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三农”的各类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法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杜绝侵害农民的“土政策”出台,从政策和源头上防止侵害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研究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构建农村农民利益的保障体系,探索维护农民和谐稳定的新机制。
2、要搞好涉及“三农”的行政执法工作。一是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公安、计划生育等与农村工作有关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照权限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是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路子。对涉及农村执法职能较多的部门如安监、交警、农机、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可以考虑成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减少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确保对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能顺利进行。三是加强乡镇公安派出机构建设,强化职能,配强队伍,加大公安的执法力度。针对农村的实际,加大打击农村黄、赌、毒的工作力度,惩治村痞村霸,铲除农村的黑恶势力,为建设文明的乡风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3、要搞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是搞好行政复议内部层级监督。因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的涉农涉法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新农村的建设,要因势利导,引导农民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层级监督职能,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该立案的坚决立案,不属立案范围的要及时告知农民的救济途径,要公平公正办案,不和稀泥,该维持的维持,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违法案件,维护农民的正当的合法的权益,使农民得到救济,平息争议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二是组织好行政诉讼工作。对涉及“三农”的行政争议纠纷行政复议不能解决的,要引导农民依法维权,提起行政诉讼,利用法律途径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积极组织行政应诉,认真落实和执行司法判决法律文书,有错必改,有错必纠,维护公平和正义,平息矛盾,维持农村和谐与稳定。(作者系保靖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⑸ 新农村建设对法制发展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农村法治的发展必须致力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从法律角度思考,又要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创新。制度创新的关键是要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置放于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去,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动力。基于这样一个思路,新农村建设必然要对法治发展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法治建设必须关注农民权益的保障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权益保障无疑是法治建设中应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无论是农业生存的持续发展,还是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关键取决于广大农民的正当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持续而有效的保护。农民权益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民的财产权。第二类是农民的政治权利。第三类是农民的社会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平等、独立和自由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市场主体应有的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恰恰是实现各自正当权益的基本保障和前提。但是,在中国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现实条件下,农民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正当权益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护。面对这种情况,法律作为一种利益调控机制,它在保护农民正当利益问题上应当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就是保护了农民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说,也是保护了农业生产力。
二、法治建设必须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认和维护,才能获得稳定长期的保障。保障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是农业立法的基本宗旨,也是农业法所肩负的第一任务。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都必须体现这一基本精神。当然,通过法律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并不是仅仅意味着将农业的基础地位通过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就完事,更重要的通过一系列更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将农业的基础地位切实建立在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上。也就是说,要通过立法,正确处理农业和其他产业的关系,防止在发展其他产业时,造成对农业的侵害;通过立法,确立各种有利于调动农业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增加农业投入的农业发展激励机制,使农业的发展始终充满活力;通过法律,建立和巩固农业产业保护机制,保障各项农业产业保护措施和保护政策能够得到充分落实。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农业立法的实施机制,保证各项体现农业基础地位的立法得到切实的实施,使农业的基础地位真正获得法律的保障。
三、法治建设必须构建农村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法治环境
城乡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差别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大社会问题,由此形成了一整套城乡隔离制度,例如户籍制度,粮食供应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等,这就把中国居民分成城乡两个群体。因此,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是新农村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这就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至关重要的是要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通过提升农村在权力义务的法律配置中的地位和比重,在不损害城市发展的前提下在市场准入、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社会分配与保障等方面给农民社会以适当的倾斜。通过这些制度和措施,形成农村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法治环境。
四、法治建设必须把国家对农业的干预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今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不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实行某种程度的干预。我国的实践也证明,政府对农业的适度干预是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基本保证。但是,政府不合理的干预也会给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必须对政府干预农业经济的行为进行有限的法律约束。法律约束并不仅仅意味着对政府干预农业生产经营的限制,而且也应包括对政府合法干预的督促和保证。
参考文献《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⑹ 农村法制宣传的黑板报怎么写,要求的内容是法律、安全生产、治安管理等等
一:1、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2、实行依法治国 坚持执政为民
3、增强宪法观念 推进依法治国
4、宣传宪法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5、惩治邪恶,维护正义——“12·4”法律就在身边
6、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为你,为我,为他,为大家
二:方案:
1.主题:确立我校本次法制宣传活动大主题为“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我校紧密结合宣教主题进一步确定为“学法、懂法、用法,保护自身安全”。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在学校师生中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学校师生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观念、权利义务相一致观念、公平正义观念,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
3.活动组织:(领导,组员)
4.1,横幅高悬
2,主题班会
3,生活实践
4,以学习用法、懂法,保护自身安全为主题的《致家长一封信》
5,《我做懂法好青年》的实践作业
6,升旗法制宣传演讲
7,散发宣传单
三:倡议书:同学们:
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保障。当此法制宣传日之际,让我们一起学习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将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传播到社区的各个角落,共建我们身边的和谐。
⑺ 我国对加强农村文明乡风建设还采取了哪些措施
一、新形势下必须加强乡风文明建设
乡风是由一个地方人们的生活习惯、心理特征和文化习性长期积淀而形成的。乡风文明本质上是农村精神文明层面的要求,包括思想、道德、文化、科技、风俗、法制、社会治安等诸多方面,集中反映了农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透过乡风,人们往往可以感知当地百姓的思想修养,道德素质和文化品味。乡风文明是新农村建设的灵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思想基础和平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乡风文明是指农民的思想状况、精神风貌、文化素养、道德水准不断提高,崇尚文明、崇尚科学,社会风尚健康向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谐协调发展。当前我国农村正处在温饱向小康过渡的阶段,社会的急剧变化改变了“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生活方式,农民要求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更要求精神文化生活有一个大的提高,要求加强乡风文明建设。
(二)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显得尤为迫切,由于长期受到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一些农民还存在着封建落后意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以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乡风文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教育,使农民掌握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提高科技文化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农村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农村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坚定不移地以乡风文明建设为抓手,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解决好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把农民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村社会的安定稳定。
(四)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就占绝大多数。乡风文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灵魂。抓好乡风文明,培养有道德、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引导农民养成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积极健康的社会风尚,营造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促使农民由传统生活方式向现代文明生活方式转变,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说,没有农村的乡风文明,就不可能有全社会的精神文明。
二、当前乡风文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乡风文明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文化设施落后。由于经济的、历史的等原因,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农村文化阵地建设滞后,乡无文化馆、村无文化室,农村文化生活单调乏味,无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农民群众思想观念落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部分农民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尤其是部分青年农民的艰苦奋斗精神、勤劳致富思想淡化。农村社会风气缺乏强有力的正确引导,长期形成的陋习和现行的不良风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明风气的形成,少数农民缺乏健康的精神追求,有的地方甚至封建迷信活动盛行,崇尚科学文化知识的氛围不浓,制约了乡风文明建设。
(三)农村卫生状况较差。由于生活习惯和公共设施建设滞后,农村脏乱差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农村忽视了人居环境与自然的和谐,建房杂乱散,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放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生态环境恶化。农村医疗体系不健全,医疗卫生水平低下,医务人员素质低,设备简陋,加上医药价格飞涨,远远超出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超出了广大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民有病得不到及时医治,有的请巫婆、庸医看病,“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返贫大量存在。
(四)农村文化教育落后。黄色书刊、音像制品在农村得到扩散,打牌赌博现象普遍存在,污染了农村的社会风气。农村儿童隔代抚养现象普遍,辍学现象严重。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没有抓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率呈明显上升态势,危害了农村的社会治安。部分农民精神空虚,求神信佛的人多,有的人得了病,不去医院看病,反而求助于巫婆神汉;家里有什么事情不顺请神汉驱邪,家人外出,红白喜事,还要烧香拜佛占卦预测吉凶。
(五)农村社会管理落后。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协调、管理和帮助农民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不强。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不高,有的作风霸道,不讲民主,办事不公,欺压群众,党群干群关系紧张。许多农村村务公开得不到推广,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公开的账目真实性难以保证。
(六)农村社会稳定问题突出。农村邻里纠纷、为琐事而大打出手的行为时有发生;婆媳不和、虐待老人、不赡养老人等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家庭和谐;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居高不下,因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增多;小偷小摸、赌博等治安案件上升;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增多;农村宗派势力、黑恶势力抬头,有的称霸一方,群众没有安全感。
⑻ 从法律角度谈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谢谢。
司法行政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能作用,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意见要求,要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力度,对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中侵害农民权益,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社会保障以及残疾人救助、灾害救助等方面纠纷,赡养、抚养类家庭纠纷,交通、医疗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关系到农民群众利益的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案件等,千方百计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援助。
二是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意见要求,要重视和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深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为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意见要求,要制定适合农村基层干部特点的法律学习培训规划,重点抓好农村党员干部,特别是“两委”干部的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
四是积极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要结合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要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加强对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用工中介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