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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村民土地建设用地协议

发布时间:2021-02-12 16:43:47

农村建房土地转让协议怎么写合法有效

宅基地房屋转让有效吗?
宅基地转让是否有效,应分情况来看待。一般来讲,法院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2)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
(3)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
(4)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
(5)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
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
结合上述所列的要件,我们再来分析以下具体的买卖合同有效性问题。
1、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2、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因为集体成员本身就是该集体的一员,对于该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本身从宏观上就享有,因此不应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购买行为,都应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虽然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不是所有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也大有不同。因此,在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具体如下:
(一)对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购买者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这便排除了宅基地不能进行流转的障碍,要买卖双方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三)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对这类合同,应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认定为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二)非法转让,合同无效。主要包括转让或买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三)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四)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对于无效的合同应当恢复原状,因为履行无效合同而导致的损失双方应当根据各自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分担。

❷ 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样本,供参考。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村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承包方(以简称乙方):
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承包的土地、期限和承包金
第二条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村西南,面积200亩。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承包的土地,其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承包范围内。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为30年,从2004年1月1日起到2033年12月31日止。
第五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年每亩×元,每年共计承包金×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需于2003年12月 日前以现金形式向甲方缴付2004年全年的承包金×元,自2005年开始于当年的6月30日前支付当年的全部土地承包金。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经营和处置产品。
第八条 乙方有自主的用人权,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的村民享有优先录用权。
第九条 乙方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必须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挖坑、挖塘、采矿等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按期如数缴纳承包金。
第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包该土地。
第十六条 乙方使用土地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土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按时如数向乙方收取承包金。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发包方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要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协调甲方村民与乙方之间产生的矛盾,如因甲方村民的过错给乙方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严重影响到了一方的权益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由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缴、逾期缴纳承包金,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侵犯集体财产的行为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因国家政策、法律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满后,乙方返还的土地不得降低原有的种植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承包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能按期缴纳承包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5%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返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10%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报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 住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❸ 农村土地私下买卖是否有效双方签了协议。

农村土地私下买卖,即使是签了协议也是无效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A私下和B购买土地,没有经过村委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是无效的。

(3)新农村村民土地建设用地协议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

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❹ 新农村建设用地需不需要去国土资源部需要的话应该怎样办理

这个就不用个人操办了。村里和当地土地所给办理,村民等签协议就好了

❺ 农村的土地未经所有人同意变为建设用地,怎么处理

农民个人没有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只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政府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会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❻ 新形势下这份农村委托征地及建设协议书合法吗

网友是在乡镇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吗?如果是,我们是同行,你应该看得出,该“协议书”是违法的。
1.该乡政府不仅没有按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和建设用地申报审批,反而避开国土职能部门,擅自决定,由村委会实施征地的做法是错误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在有关文件中强调,各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征用制度,实行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及法定的征地批准权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因此,该政府无权委托村委会组织实施征地工作。
2.19亩土地没有经依法报批,违法了《土地管理法》的土地必须经批准后才能征用的规定。
3.即使土地使用经依法批准后,那么,征地价格11000元/亩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代表县级国土部门作“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方案”,更何况是未经依法批准的土地。
综上所述,该“协议书”是违法的,违法协议从违法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你在该乡从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建议你应及时报告县国土资源局,以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造成真正的“违法用地”,以免到时候造成你导致“两头为难”的境地。

❼ 新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哪些

您好!根据我过土地法规定是不能进行土地买卖活动的,更不能永久性的转让,土地转让要看开发项目二定他的最高年限,但绝对不能永久转让这个是违法的

❽ 农村共建房屋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关于农村房屋的买卖问题,目前确实个头疼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土地是两种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
农村就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关于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问题,我国土地法规定就只有四种情况:兴办乡镇(村)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就是说,只有在这四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农村的建设用地。否则,是不能使用土地搞建设的。所以,你不是本村村民,要想取得农村土地中的建设用地,只有投资乡村企业或者投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如果你通过投资乡村企业而取得农村建设用地,然后再通过批准建房,便可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而且,这房屋、土地的权利,可以通过企业产权交易的程序发生转移。并且,可以抵押等充分发挥物权。
但你想通过购买农村住宅房屋,而你又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情况,你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原因是:宅基地是分配所得,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移。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所以如果只是自己居住,则是有效,如对外销售,则没有效力。希望采纳

❾ 新农村建设用地是属性国家建设用地吗

一、农村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二、建设用地规定

1、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可见,我国将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乡镇企业用地、村民住宅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2、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而不是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以纯粹盈利为目的,进行相关建设的土地。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由此可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只有乡镇企业用地才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入市。

(9)新农村村民土地建设用地协议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受当时条件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确定了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原则,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坚持将便民、利民、护民要求贯穿全过程,同时尽可能提高效率。

在中央有关文件总体要求下,允许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

尽快完成综合改革实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和稳定需要。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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