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村房屋违建罚款多少
没有具体的罚款标准,一般是地方自行以违章建筑做罚款处理。
农村违章建筑可以被分为以下两种:
一是农民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宅基地使用证)而修建的住房,如农民超出宅基地范围扩建的住房或新建的住房。
二是在自己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住房(无村镇房屋产权证),即虽有利用该住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而擅自建房,如农民将分配的宅基地集中来建住宅小区,但却缺少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
以宅基地改革的唯一贫困县试点的安徽省金寨县为例:
金寨县规定当地宅基地面积原则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对“一户一宅”超规定面积部分,超过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20~7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收费;超出规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米。
按照这个标准来算,假如你家宅基地超过当地标准50平米,每年要交150元使用费;如果超过当地标准100平米,每年要交600元使用费。
(1)农村违章建房扩展阅读:
根据法律规定是要责令拆除,而不是罚款,相关法律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㈡ 农村的违章建筑罚款多少国家有法律规定吗
“《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处的违章建筑的概念仅限于违反该规划法律的行为,而非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定义,当然这个规划指的是城市规划,而不是城乡规划,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规划、治理缺位,没有乡村规划法律法规。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但这个条例是个粗放式条例,只有25条,尽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审批,但其出发点是从土地,而非房屋,在条例的第二十条,也涉及到未经审批建房的处罚情形,但其中仅规定要将土地归还,但没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处分。当然最重要的问题,尽管有这样的条例,实际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当时的农村建房都是在解决自住,根本就没有审批,条例从颁布到废止的时间,很短,只有四年的时间,基本上没有实施。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废止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该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显而易见,这条适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这种情形,而并非涉及建房的审批,对建房如何审批,仍然没有规定。笔者在办理宁波地区的拆迁案件中发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审批,真正的建房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则更晚一些,而在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建房审批则更晚,甚至有很多农村,直至今天,建房仍无需审批,除非该区域即将列入征收。既然不存在审批,没有公权利的介入,就不应该存在所谓的“违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国的规划法律主要还是围绕城市规划进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颁布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有专门的条款涉及对未经审批的建筑进行处罚的规定,但这里的未经审批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的概念,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不再是所谓的“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一词是个经常被提起的词语,但何为违章建筑,却很难说清,没有规范的法律文件进行阐述和定义。“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是在1980年4月的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明确:“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81年8月国务院在《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但这两个文件都只是一个通知的方式,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阐述。
㈢ 农村违建怎么解决
所谓农村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一)在农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顾名思义,所谓“农用地”就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前,擅自在农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明确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属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在农村建设用地上建造房屋农村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地。非本村村民或者非本村村办企业,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应当先走国家征地手续,将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在该地块上建设,否则该建筑就属于违法建筑。
(一)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可并处罚款;
(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㈣ 农村自建房违规如何处理
要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话土地管理部门就会对所建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不过在现实执法中如果所建的违章建筑不牵扯到别人的利益,周围的邻居对你所建的违章建筑不存在争议或者不存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控告的,土地管理部门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罚点款,象征性的从墙上拆下几块石头,等他们一走你再把拆下来的石头垒上就没事了。如果存在较大争议的违章建筑土地管理部门就会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强行拆除。
㈤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违章建筑应该怎么处理
“《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土地的,应当责令其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者吊销其用地许可证,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违章建设行为,吊销其建设许可证,或者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当事人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给予的责令退出违章占地、拆除违章建筑物、吊销许可证和罚款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处的违章建筑的概念仅限于违反该规划法律的行为,而非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定义,当然这个规划指的是城市规划,而不是城乡规划,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规划、治理缺位,没有乡村规划法律法规。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但这个条例是个粗放式条例,只有25条,尽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审批,但其出发点是从土地,而非房屋,在条例的第二十条,也涉及到未经审批建房的处罚情形,但其中仅规定要将土地归还,但没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处分。当然最重要的问题,尽管有这样的条例,实际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农村建房审批制度, 当时的农村建房都是在解决自住,根本就没有审批,条例从颁布到废止的时间,很短,只有四年的时间,基本上没有实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废止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该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显而易见,这条适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这种情形,而并非涉及建房的审批,对建房如何审批,仍然没有规定。笔者在办理宁波地区的拆迁案件中发现,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审批,真正的建房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则更晚一些,而在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建房审批则更晚,甚至有很多农村,直至今天,建房仍无需审批,除非该区域即将列入征收。既然不存在审批,没有公权利的介入,就不应该存在所谓的“违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国的规划法律主要还是围绕城市规划进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颁布实施,在这部法律中有专门的条款涉及对未经审批的建筑进行处罚的规定,但这里的未经审批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的概念,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不再是所谓的“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一词是个经常被提起的词语,但何为违章建筑,却很难说清,没有规
范的法律文件进行阐述和定义。 “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是在1980年4月的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明确:“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81年8月国务院在《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但这两个文件都只是一个通知的方式,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阐述。
㈥ 农村违规建房怎么处理
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③可以并处罚款;
(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㈦ 农村违章建筑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
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㈧ 农村违章建筑如何认定
这里面有一个土地性质的问题。就是你开垦的这块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土地内还是集体所有土地。容如果是国家所有土地,则在上面翻盖永久性建筑必须征得国土局批准。
至于有村民出来说这地是她的,那么就请她拿出证据来。你也可拿当时向村里申请的批准书拿出来,由村里表态。
补充:
由于这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国土局只是监察一下“不怎么管”。所以首先的要务是当年村里是怎么批准的。如果村里否认包括了厨房地块,而你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则很难认定。
在村里不予承认、村民有异议、你拿不出相应证据来证明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国土局予以违章建筑认定没有错。但是国土局将你们当时的申请资料丢失了,造成土地无法认定显然负有责任。这类资料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应保存的年限为20年。
㈨ 违章建筑农村违章建筑怎么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㈩ 农村房屋哪些属于违建
农村房屋属于违建的情况,没有经过审批私自建房、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和在宅基地以外的土地上建房的等,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0)农村违章建房扩展阅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