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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租土地建房子

发布时间:2021-02-14 23:56:01

① 在农村租地不是耕地建房属自己吗合法吗

在我国,土地要么是国家所有,要么是集体所有,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没有土地所有权。租来的地,所有权仍然是集体的,在集体的土地上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建设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取得土地规划证,建设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和实施主体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二、宅基地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原有宅基地被政府征地拆迁的。

② 在农村地带租土地且建房问题

在农村你租的地上建房子是不可以的?因为你住的地是没有使用土地证吗?

③ 在租用土地上建房是否违章,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除了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上新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外,在租用土地上建房是违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租用土地上建房是没有手续可办的。要土地用于建房只有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3)在农村租土地建房子扩展阅读:

农村居民如何申请办理宅基地及建房手续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④ 农村租地建房注意事项

如果你是城镇户口, 你只能大规模租,成为农村流转土地合作方式,手续比较复杂,大公司才有可能搞。
你只是租了来建房住,那更不行了。 和谁签合同都是不合法 且无效的。也办不了任何手续。
政府可以不允许你建,建了也可以拆掉你的。征地更拿不到任何补偿。

农村自建房最容易犯的三大风水禁忌
一、“背水路”主“难聚财”
“背水路”从风水学的角度也是属于“水路”的一种。如果一味抱着“千金难买向南楼”的观点,刻意将大门开在南边,而使大门与街道“相背”,就会违反风水学“开门”要顺应“水路”的原则。如自建房的“街门口”向东,而大门口向南,平时家人是从街门口入天井,然后右转才进入大门进厅,这个布局首先是犯了“背水路”的风水忌讳,令房子落入“难聚财”的境地,所以并非门开“南向”就一定是吉论,风水是以地理环境为本的,所以”开门“要根据整体地形及具体环境而确定。
二、“头重脚轻”主“长幼失序”
很多农村自建房的首层都有限制面积,因此在第二、第三层很多人就会建成“飘出”式,形成“头重脚轻”的样子,这个在风水学上称为“长幼失序”的布局。简单来说就是住在这房子的晚辈,常常会“没大没小”。如果你一定要这样建,最好不要将小孩的房间安排在楼上,以免加深“头重脚轻”所带来能量磁场负面的影响。
三、“厨房受压迫”主“求财艰难”
“厨房”为全家人的“衣禄之所”,也是影响着女主人在家的地位及其身体健康。因此,如果农村自建房的厨房建在夹层的位置,就是非常不利的布局。因为在夹层中,厨房除了被很重的上层所“压迫”,下方又处于“半悬空”状态,所以从磁场空间的角度,直接影响到全家的财运极不稳定,且容易负债,而女主人的健康亦容易受损。

⑤ 在租用农村土地上盖房子,交什么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依据上述规定,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租赁的土地上建房,账面房产原值不包括租赁的土地价款。但部分省市作出如下不同的规定,仅供参考:
参照《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
财税[2010]121号
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
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
)规定,对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
)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⑥ 农村集体土地租用建房拆迁赔偿事宜

1、村里给你们多少赔偿,关键是看是否能达到因拆迁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是否够你们当初建仓库时所花的费用,如果够当时所花的费用,加上搬迁费用就行了。
2、与村里签的合同不管是否有法律依据,一方如果要解除合同,如果约定了毁约赔偿金,按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毁约赔偿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⑦ 在农村租的土地上盖房子可以办房产证吗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回交易所办理买卖答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⑧ 在租赁农村土地上可以建房子吗

肯定不行,一旦被卫星拍照,必须拆除。

⑨ 可以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建房子出租吗

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述规定可知:

(1)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a)兴办乡镇企业(b)村民建设住宅(c)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3种使用范围。

(3)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既不能在集体土地初级市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能在集体土地二级市场以出让、转让或出租形式获得。

(4)对于集体土地企业使用权的对外出租,法律是有限制条件的,即仅限于出租与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或以入股、联营形式与他人共同举办的乡镇企业。

⑩ 农村村民租用村级土地建房怎样处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申请农村宅基地。

申请条件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

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二、现场勘查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三、填申请表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四、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八、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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