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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新农村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2-19 09:47:15

『壹』 萧山区拆迁换房办法

关于印发《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09年02月09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五日

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辖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本办法。
因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杭州市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萧山区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萧山区统一征迁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实施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区发展计划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城管办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区建设局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征地拆迁范围后,区国土资源局应立即发布《征地拆迁冻结通告》,拆迁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冻结期间不得进行房屋的新建、翻(扩)建、突击装修或改变用途;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不利于拆迁工作的活动。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在拆迁范围内实行冻结的期限为十五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报经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冻结期满,拆迁人还未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解冻通告,解除征地拆迁冻结。
冻结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区国土资源局。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申请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区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征地红线图;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如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领证手续;延期拆迁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道路、政府储备土地、城市基础设施等政府工程或特殊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领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可以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道路、政府储备土地、城市基础设施等政府工程实行镇、街道办事处或农场包干拆迁。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
被拆迁人必须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在区国土资源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送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协议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水、通电、排污等附属设施。
根据本办法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房屋评估,但不得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房屋评估。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有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地、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六条 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被拆迁人在区国土资源局发出《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十七条 对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定抵押协议,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区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拆迁;对拆迁补偿款或拆迁调换的产权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十八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住宅进行安置。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基准价评估后,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确定。费用系数另行制定。
调产安置是指以拆迁人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或购买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途径和安置地点,进行迁建或者调产安置。
第十九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应符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用地面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农居点内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根据城市规划或政府有关规定不能新建农居点的,由拆迁人购买商品房或以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属于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其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四十六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四十六平方米;原面积在四十六至八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八十平方米。
(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六十九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六十九平方米;原面积在六十九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二十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二十至四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四十平方米安置。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化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安置用房。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属于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的,安置办法参照农村多层住宅政策。
第二十一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以商品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除的原住房和安置房应按城市房屋评估价结算差价。以农村多层公寓实行产权调换的,原住房应按城市房屋评估价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进行结算。
安置面积超原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差价;高于安置标准的,属商品房调产的按商品房市场价结算,属于农村多层公寓调产的,按农村多层公寓政策。
原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城市房屋评估价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进行结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地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五)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处理。拆除原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租(借)双方自行协议处理。租(借)双方在区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拆迁;对拆迁补偿款或拆迁调换的产权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租(借)双方。
第二十五条 拆除住宅用房,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并提供过渡用房,或者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拆迁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零六个月。
被拆迁人搬家时,由拆迁人按户发给搬家补贴费。
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内装修补偿标准,按照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标准。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二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评估赔偿,拆迁人给予落实迁建地点后,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安置用地的审批手续;拆迁人同时不再另行承担迁建费用及停业期间的补贴,也不提供过渡用房。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评估并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赔偿。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城市房屋评估标准结合成新、用地建房手续的完备度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安置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并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结算。
第二十八条 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迁或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拆迁人给予赔偿。
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扩大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完成拆迁安置,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过渡房,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超额补偿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乡镇非农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军队进行非军事设施建设需征地拆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已明确政策的房屋拆迁仍按原标准执行。

『贰』 学习创建“巾帼文明岗”有关知识

关键是要有过硬的先进事迹

『叁』 萧山农民产权发证试行什么时候试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7日
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产权和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农村各类产权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和流转,保障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关于深入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积极开展农村改革试验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20号)、《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10〕13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出让主体(以下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进入区、镇街两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区级农村产权交易依托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各镇街农村产权交易在镇街招投标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区、镇街两级招投标中心是全区集中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平台,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见证等服务。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坚持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盘活农村资源要素的原则;
(三)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等价有偿,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坚持耕地红线不突破,坚持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原则。
第六条 区招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产权交易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立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农办、区招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国土萧山分局、区住建局、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办,承担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订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易项目的核准与交易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各镇街也要相应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 区农办、区林业局、国土萧山分局、区住建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产权交易管理细则,报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交易范围第九条 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可依法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
(三)村级股份经济联合社股权;
(四)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
(七)涉农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
(八)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相关产权。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农村产权,存在下列情况的,禁止交易:
(一)直接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合同约定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其他不允许转让的农村产权。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包括承包、转包、租赁、转让、受让、入股、抵押等,可以委托经办人或者中介机构等办理交易手续。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
(二)拍卖;
(三)竞价;
(四)协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200亩及以上的农村土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租金(标的)在人民币 200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纳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可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具体操作。其余的农村产权交易全部纳入镇街招投标中心统一交易。
第十三条 区、镇街两级招投标中心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库;各村(社区)建立健全本村(社区)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和农民家庭(个人)产权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四条 申请交易。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转让申请表;
(二)转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及股东(社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
(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五)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相关证明材料;
(七)涉及到集体资产产权转让、出售、拍卖等,应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提交确认评估报告结果的决议。该决议应经股东(社员)大会或者股东(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民主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方案需提交股东(社员)代表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交易方案应包括交易标的物情况说明、交易底价、交易期限、交易用途等内容。非首次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发包或租赁项目,申请交易村(社区)应在原交易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同意退出后方可向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农民家庭(个人)产权交易的应提交交易申请书,并经产权所有人同意并签名。
上述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家庭(个人)产权交易须经镇街审核通过。进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农村产权在镇街审核基础上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五条 审查受理。区、镇街招投标交易中心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交易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形式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交易的决定。转让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交易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或需补正内容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十六条 发布信息。区、镇街招投标中心通过统一平台发布公告,申请交易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同时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在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未经区、镇街招投标交易中心同意,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取消所发布的交易信息;转让方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需在交易公告截止日前 3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镇街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区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七条 受理报名。意向受让申请人在公示的报名时间内向招投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表;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代理相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无受让申请人的,另行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组织交易。受理交易的区、镇街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的交易场所,组织和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区、镇街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交易确认。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在交易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在统一信息平台和交易所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资金结算。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交易资金由转让方与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结算。
《成交确认书》发出后,转让方拒签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交易保证金。
《成交确认书》发出后,受让人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资料归档。各级产权交易机构和实施交易村(社区)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涉及农户家庭(个人)资料的自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各方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第五章 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申请及有关材料后,招投标交易中心可以作出中止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招投标交易中心可以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统一信息网站上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交易机构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仅系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各方的主体合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合法、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各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向招投标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办和区招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杭州海关驻萧山办事处,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萧上级各垂直部门,区级各新闻单位。
望采纳

『肆』 求 萧农办(2008)20号文件《关于开展村主要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关于开展村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

各市(区)纪委,各市(区)委组织部、农办,各市(区)审计局、民政局,萧山市组织人事局(纪工委)、地方发展局,农村发展局、社会事业局:
今年是我市村级“两委会”换届选举较为集中之年,为了保障村级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 客观评价村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 为考核选拔村干部、做好村级“两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根据农业部、 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办〔2005〕1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前,全面开展村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村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村干部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04〕17号)指出:“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开展村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是我市加强对村级“两委会”经济工作绩效考核和更好地做好换届选举各项组织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我市加强对村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与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有利于完善村务公开和促进发展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有利于保障农村基层真正民主选举出作风正派、廉洁公正、为民办事、群众拥戴的村级干部,为构建我市社会和谐、经济繁荣、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提供坚强的基层组织保证,对于促进我市“三区三城”建设和“城乡一体化”改革整体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要从增强村级组织领导干部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要求出发,提高对加强村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将这项工作列为村级“两委会”换届选举中的必经程序,严格按照《苏州市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苏农办发〔2008〕37号)规定,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二、明确专项审计的范围、对象和时限
这次村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工作的范围,是今年年内将组织“两委会”换届选举的村以及拥有农村集体资产、年内基层党组织将组织换届选举的涉农社区。各地原则上要于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专项审计任务,确保应审完审的面达到100%。
本次专项审计的对象,是行使村级集体经济财务审批权的主要领导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两委会”成员,重点对象是村级党组织书记或具体主管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本次专项审计的时限,为2007年、2008年、2009年三个年度。专项审计所依据的财务会计资料、经济合同、相关经济事项记载等资料的时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个别经济事项,根据需要可适当追溯时效。特殊情况,报经镇(街道、区)领导同意可组织延伸审计。
三、突出专项审计的重点和内容
开展村级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以审理、考察村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经济核算等方面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项经济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专项资金、专项物资的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
(三)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
(四)村级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及经济效益情况;
(五)村级集体债权、债务的形成、化解及管理情况;
(六)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执行财经法规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八)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履行情况;
(九)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十)镇(街道、区)党委、政府明确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把握专项审计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本次村级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可采用送达审计或实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已经纳入“村账镇代理”管理体系的村级单位,由各市(区)农办系统会同纪检、组织、审计、民政等部门认真指导各镇(街道、区)抽调相关人员开展集中审计,对没有实行“村账镇代理”的村级单位,由所在镇(街道、区)成立审计小组,进村实地审计。
本次专项审计,分三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6月底前完成)。主要任务是:⑴全市召开专项审计部署、动员会议,市、市(区)两级农经、纪检、组织、审计、民政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业务处(科、站)的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参加;⑵各市(区)相关部门联合举办专项审计业务培训班;⑶各镇(街道、区)组建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⑷接受审计的村级单位,准备相关资料。
(二)审计实施阶段(9月底前完成)。各镇(街道、区)审计小组根据审计方案,对涉及的村(社区)进行审计。审计人员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审查会计资料、会议记录、相关合同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二是重点审查有关经济项目,如财政转移资金、扶持资金、土地补偿费、道路房屋的建造资金等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重点审查;三是组织相关调查,通过召开有关群众座谈会,访问有关知情人员,了解村级“两委会”干部任职期间的相关情况,并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四是围绕审计中发现的相关疑点和问题,搜集整理证据资料。
(三)审计报告阶段(10月底前完成)。相关审计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审计资料进行分析,对村级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草拟初步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小组全体人员讨论后,征询被审计村(社区)干部的意见,在经复核、纠正、解释等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审计报告。对审计中查实的有关问题,依据相关法纪作出审计决定或意见,提出处理建议,上报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
11月份,市相关部门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本次专项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五、加强专项审计的组织领导
本次村级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事关对村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评价,事关村级集体、农民个人的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市、市(区)两级纪检、组织、农办、审计、民政等部门,要从加强新时期党在农村的基层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民主执政、依法行政的角度,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好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部门业务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到专项审计的现场,掌握情况,研究问题,控制影响。镇(街道、区)农经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组织、民政、财政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从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以群众反映较大、经济流量较大、基层组织建设较薄弱的村或社区为重点,做好细致工作,圆满完成好这次“两委会”换届选举中的专项审计任务。审计人员,要严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找准问题,更要肯定成绩,要分清前任与现任、个人与集体、失误与舞弊等责任的界限,不擅自对外发表个人看法,在提出处理建议和审计决定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既不能放纵违纪违法行为,又不能单纯脱离实际情况找问题,挫伤村级干部的积极性。

中共苏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萧山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萧山市审计局
萧山市民政局
二O0八年四月二十日

『伍』 杭州萧山新塘新农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杭州萧山新来塘新农源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1日。
法定代表人:管卫明
成立时间:2010-11-11
注册资本:6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3018100022416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萧山区环城南路2699号新塘街道办事处内

『陆』 楼观光,字亦宾,浙江诸暨人,曾任国民党中央特别军事法庭庭长首席大检查官,还有谁知道近代的楼姓名人

楼适夷(1905.1.3~)原名锡春,曾用笔名楼建南,浙江余姚人。中国近代著名作家版,翻译家
楼南泉,权浙江省杭州市人,1922年12月生,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国家攀登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199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楼 云 杭州人 中国第一个蝉联奥运金牌的运动员在长达16年的体操生涯中,楼云夺得过40多个跳马冠军,其中包括3次世界冠军,不愧“跳马王”的美誉。
楼大鹏(1936——)男,浙江宁波人。从小旅居英国,1953年回到祖国,1959年毕业于北京钢铁学院机械系。曾获国际田联元老奖章和国家体委颁发的国家体育运动荣誉奖章(中国奥林匹克工作小组集体奖成员之一)。
楼继伟 现任中国财政部副部长。
楼忠福 中国广厦集团董事长。
楼志豪 中央统战部副部长。

『柒』 河上镇的发展历程

1982年,河上镇众利村成为萧山市第一个电视村。
1985年12月,新建镇政府大楼落成。
1988年3月28日,河上镇“三路一桥”(金鲍路、朱坞路、上山头路、大溪桥)通车。
1990年8月30日,因特大洪涝灾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余万元,属镇历史罕见。
1992年5月,大桥乡并入河上镇。
1994年12月15日,浙江胜达包装集团公司成立,这是河上镇组建的第一家省级集团公司,已成为全国十佳包装生产基地之一。
1995年,河上镇张毛村成为萧山市第一个电话普及村;同年,河上镇被命名为杭州市新农村乡镇。
1996年,投资350万元、占地20亩的河上镇大桥中心小学迁建完成,9月投入使用。
1998年,通过全社会捐资,投入200余万元,重建河上镇综合高中。
至1998年末,全镇共有造纸、纸制品生产企业48家,年创产值105035万元,占全镇工业产值的67%;实现利润2455万元,占全镇利润的86%。其中龙头企业浙江胜达包装集团列萧山市百强企业的第6位,是全国十佳包装生产基地之一。
1998年,全镇用于教育的硬件投入达200余万元。其中,新建河上综合高中楼2100平方米,9月始用;撤并6所村小,建造1幢教工宿舍楼,跻身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强镇。全年投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7万元,完成永兴河标准塘培土5.6公里,建成标准塘1公里,三面光渠道1.6公里。全镇34个行政村全部开通有线电视,并与萧山市有线电视联网。完成河上派出所办公楼和商经贸楼的建设,年末河上镇卫生院新门诊大楼动工兴建。
众利村,原名甑山坞。传说清初从诸暨移居此地的俞姓先民们靠烧窑制砖度日,旧式砖窑像甑,又因地理位置三面环山故名。1982年秋天,全村一次购入100多台西湖牌电视机,成为全市第一个电视村。属全镇领先的70年代先富村,80年代标兵村,90年代小康村。

『捌』 我想知道萧山区新塘街道前塘社区是否在几年后会农村城市化建设。而且建设的范围是哪。我要一个准确答案!

萧山区新塘街道根据区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和全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的指导帮助下,使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一、街道基本情况。新塘街道总人口4.76万人,区域面积35平方公里,有行政村37个,社区5个,人口多,区域大,村庄比较分散,对城乡一体化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增加了工作难度。针对这一现状,新塘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时召开班子会议、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和村三委班子、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层层抓好落实,并通过宣传车、广播、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使农民对城乡一体化建设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形成了一种意识,产生了一种共识。
二、规划布局情况。根据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新塘街道及时建立了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建立了村级专职工作班子,并通过调查摸底,扣清底子,通过走出去(带领机关干部、村干部到西湖区、滨江区实地考察)、坐下来(坐下来研讨、坐下来征求意见),同时按照以人为本、就近就便、适当集聚的规划思路,及时搞好总体布局规划,总体布局规划为城市示范村九大区块,农村示范村五个点。九大区块为:第一区块为井头王区块,安置井头王、半片街两个社区,安置人口398户,1193人;第二区块为董家埭区块,安置董家埭、下畈朱、郎家浜三个行政村,安置人口744户,1868人;第三区块为文里头区块,安置文里头、金家浜、良种场二个行政村及良种场家属宿舍,安置人口778户,2368人;第四区块为姚江岸区块,安置姚江岸、吕才庄、王有史、曾家桥、打纸埭、杜家塘7个行政村,安置人口1504户,5406人;第五区块为西许区块,安置西许、行头、双桥、下潦、油树下5个行政村,安置人口1734户,5521人;第六区块为涝湖区块,安置涝湖、姑娘桥2个行政村,安置人口102户,3611人;第七区块为五联区块,安置五联、和平桥、城郊3个行政村,安置人口1576户,5829人;第八区块为一都孙区块,安置一都孙、塘里陈、前塘、紫霞、东河、东京钱、畈里童7个行政村,安置人口2017户,7380人;第九区块为霞江区块,安置霞江、十间楼、西河沈3个行政村,安置人口1038户,3796人。农村示范村5个点,为娄下陈点、傅楼点、桥南沈点、会郎曹点、沙河沈点。并制定了近期实施计划,2003年,启动城市示范村区块1个(姚江岸区块),2004年,启动城市示范村区块2个(文里头区块、董家埭区块),农村示范村点3个(傅楼村、桥南沈村、沙河沈村)。2005年启动城市示范村区块1个(西许区块),农村示范村点2个(娄下陈村、会郎曹村),此实施计划已上报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
三、工作开展情况。姚江岸区块作为新塘街道的试点区块,首期启动建设用地300亩,安置姚江岸、吕才庄、王有史、曾家桥4个行政村,安置人口1182户,4363人,现该工程已经区发展计划局立项批准,区建设局定点选址,报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批,并以搞好了设计方案。同时落实了首期启动资金,为新塘街道城乡一体化建设个的顺利开展打好了扎实的基础。

『玖』 杭州萧山拆迁标准补偿价格

钱江世纪城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来源: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06-4-5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告

复制萧政办发[2006] 22

通信单元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宁围镇政府

来文日期2006年1月18日

文件数钱宁政发[2006] 1

文件内容要求批准“钱江世纪城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措施实施的请示 BR p>钱江世纪城管理委员会宁围镇政府:

委员会请求批准<钱江世纪城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措施,执行指令“指出。委员会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和通过了,同意与你钱江世纪城市土地收购和安置补偿措施实施,以及促进钱江世纪城市土地安置和住房安置工作,严格按照政策和法规,以加快高达世纪城市发展的步伐。 

附:

钱江世纪城安置补偿措施实施附加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的
>附件

钱江世纪城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措施实施

为了加快钱江世纪城开始城市化进程的步伐,切实加强移民安置工作的领导,保护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安置保护世纪城市发展和建设工作进行了顺利按照目前本地区的土地收购,拆迁,以及城市和农村的集体土地的整合政策,结合宁围镇的实际,特别制定本办法。 

征地补偿土地补偿

(一)

为了规范征地行为,加强征地管理世纪城市建设征地统一按照与区[2003] 23号,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方法“和民政事务处[2003] 55号颁布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标准执行。

世纪城市建设和发展征地,不管该项目的性质,统一执行区域综合价补偿标准。补偿资金,在村一级拆迁办土地由村统一收集区支付。

村级补偿资金,其中包括40%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包干费,征地应支付所有到村里的成本。地面附着物包干费包括所有地上附着物苗木迁移,养殖水面补偿,农田设施补偿,乡镇以下的三线迁移协调,补偿及配套工程的土地收购成本。

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的补偿评估在按照的数量。

实际种植根据世纪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宁围,考虑到地面附着物,特别是苗木迁移困难,苗木,鱼塘等各类农民适当的激励措施要明确具体标准。

(二)劳务派遣

逐步建立同级别经济的发展,土地征用和农民的人员安置好征地农民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障机制,按照民政事务处[2003] 56号“土地征用和农民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机制, “的精神,在村的土壤,新的土地购置和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农民比例,农民转非执行一次性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和一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二,房屋拆迁

(一)

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关于印发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晓建住房[2003] 148号,萧价格[2003] 86号)精神评估的标准现场评估,由评估单位评估资格的住房来确定赔偿金额。

2,确认的主要房间面积,满足农民的房子的原则,主体建筑面积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确认的住房政策依据。

3,连接到住房面积的确认,房间面积农户住房政策的基础上超过规定的部分地区,已冻结拆迁通知发出以前建造的参考评估价格赔偿的项目,建成后拆迁冻结通知书已经发出以成本价酌情赔偿。

4,本地居民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再享受政策的安置房屋,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原则折扣两倍的补偿(不含装修)。

5拆迁必须如实申报的房子被拆除的情况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家庭,并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由于要拆迁,负责拆迁和清理被拆迁,房屋评估及剩余价值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必须保持建(构)及配套设施,以评估的现状,必须不被损坏,否则将扣除评估值。

(2)房屋装修补偿

1,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房屋拆迁及装修补偿价格文件的要求,实施拆迁评估资格的评估单位前现场评估,实际的测量,根据木材材料,施工技术和一个新的利率和其他因素的综合评估。

补偿价格表是不参与改造项目,特殊材料和施工工艺,根据组合成一个新的全面评估装修市场价格市场利率评估。

突击装修,非结构墙(相距不到3米),影响正常功能的装修,根据目前装修的实际成本价格,适当补偿。

放置,移动,不相匹配的常规突击装修没有显示支付赔偿。

装修标的物的评估,评估,检查装饰材料被削减了检查,检查一些签订装修合同中扣除;签署了一些的腾房装饰材料,在赔偿腾房段相应评估值中扣除。房屋装修评估,按照法律规定,装修材料,对象,其剩余价值归拆迁,拆迁,负责拆迁和清理。

(三)搬迁,过渡和其他补偿

转移支付过渡费,拆迁过渡或过渡性住房建设安排中央过渡解决。鼓励农民转型。标准支付过渡费,精神,按照“萧山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移除意见”(萧政办发[2004] 50号),在书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标准300元的分布。

不超过24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超过24个月,随着时间的推移额外支付过渡费。本次发行的过渡成本,因为实际腾房交出房子钥匙,腾房验收发行,直到4个月后交付的安置房。高层住宅安置的过渡期是明确的。

需要提供过渡性房屋拆迁,由本人提出申请,总部审计过渡性住房,按实际占用面积?过渡成本相应扣除。标准过渡性住房安排1-2人30万平方米,3-4人45万平方米,5超过55万平方米。集中在过渡期间,水,电费单独立表由租户承担,公用事业。过渡期造成的损坏房屋设施,维修费用由租户承担。

一次性每人300元的搬家费用。

,电话移机费每家每户,208元/次,空调拆装费150元/次,与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200元/次,宽带网络迁移费208元/台次。自己过渡到两个方面。

4,个体私营经营户依法经营注册和经营地点符合批准,由以下原则:

①的装置,属性可以是搬迁,搬迁设备和财产评估价的10%的一次性补偿;在更换价格不能拆除或搬迁的补偿不能使用后评估。

(2)根据实际生产业务的规模和性质,在公布200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小郑发[2004] 42号)精神,发放一次性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自己和家人的企业参加养老保险,450元/月的标准之一一次性付款的6个月的生活津贴。

没有商业登记的从事生产的家庭,一次性给予每户500-2000元的临时安置。

(四)奖励

1,房屋评估奖: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评估的房屋被拆迁户,一次性补助常住人口(不包括下属人员)评估的住房奖励每人800元。

住宅签约奖:凡在规定的时间,公认的主房间面积大,一次性$ 100每平方米和驻地的房子被拆迁户的拆迁协议签订人口(不包括下属人员)每人1000元的奖励。按照事先的合同的时间要求,然后,在适当的情况下,将给予奖励。

腾空房屋奖:凡在规定时间空置房的钥匙给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被拆迁户,根据常住人口(不包括下属人员);腾空奖励1000元的规定提前10天以上的时间(包括10天)的人。

4,自发布拆迁冻结通知书之日起超过正常装潢,让每家每户拆迁户2万元的奖励(儿童老人家庭不单独奖励帐户),非正常的装饰拆迁户而非奖赏。

5,不带家具的住房奖励:带家具的房屋拆迁,评估价补偿和主房面积?18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去过部分装饰或装饰,评估价低于奖励标准,被拆迁户可选择的奖励,但必须放弃评估装潢补偿。

6,因为自帮助房屋僭建物,被拆迁户突击装修酌情奖励,由总部的认可。

考核奖,授予合同,腾空房屋奖励超过指定的时间段对应的奖项被取消。包含在依法行政裁决或撤出的奖励。

,安置

世纪城规划范围内安置按照被拆迁户强行驱逐“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建设多层住宅规则(试行)”(萧政办发[2003] 133号)和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建设多层住宅的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政策规定“(萧政办发[2003] 210号)的精神执行。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安置的原则实施拆迁。根据大多数村民代表讨论的大部分,或高层住宅建筑需要安置在世纪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在最近的高层住宅安置外循环世纪城。

(一)配售对象

拆迁农村住房条件,包括拆迁户,家庭无住房和家庭身体内属于混居户农民(下文统称农民)。

(二)移民安置人口和面积批准

1安置面积标准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人口,购买条件40万平方米每人。农民由于实际困难,使人口每人增加10平方米。拆迁安置户,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最大。高层住宅安置,安置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考虑到高层住宅投入较大,高层住宅安置村,一定要按照规划要求审批建设前,单一的就业率超过50%。

2,安置人口确定

(1)实施安置,农村住房条件的常住人口登记册上,征地农民人员认为农业人口。

(2)独生子女证两人结婚的夫妇没有孩子的家庭增加了计算的孩子,由两个28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

(3)实施安置期间,正常的人口变动(出生,结婚等)增加的情况下,根据规定人口。

(4)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居民(的面积?征地农民人员除外),村在小区的生活,却没有享受到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夫妇的其他方满足农村住房条件,根据所在村登记的常住人口。

(5)儿童(包括合格招赘人员)农业户口的老人一般不是一个单独的帐户,如果我儿童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帐户。

(6)独自居住在原则上进入护理之家(孤儿院),集中支持。

(7)拆迁无常住人口,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可以在购买人群包括:

(1)三年以上的婚姻配偶及配偶另一方遵守的农村住房条件的农民或农村居民

(2)原来的帐户在拆迁,军队士兵在该领域(不包括已婚军人定居);

(3)原考虑在拆迁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在拆迁户口本的原件,监狱囚犯; p>⑤没有办法支持在座位的帐户和实际居住两年以上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在杭州内独生子女父母,享受账户或愿意拆除旧房屋的区位,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包括在房改政策)。

该⑥法律,法规和其他人员。 BR p>

(8)安置本地居民:

到①本地居民不享受一个孩子的安置;②注册常住人口为准;

③本土的房货币安置的原则,规定确实需要住房和安置,参照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萧政发[2002] 88号);

一到两户原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安置面积?5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50-80平方米,相同的大小,和安置,原建筑面积的?超过80万平方米,安置区80万平方米。

三个人:原来的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安置面积?8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的?80-120平方米,大小相同,和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万平方米,安置面积120万平方米。

四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面积20平方米的安置,原人均面积?20-4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的?安置;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万平方米,人均面积40万平方米安置家庭最高不超过240万平方米。

?安置标准,超出面积在成本方面。

(4)本机的房间里,有要求的老人在自己的家乡定居,安置一人或两人户的标准。如果你没有享受房改政策,价格,享受房改政策,,放在成本价。

(9)以下可以照顾安置面积:

①中专毕业生占入学到毕业后在父母的非农业居民,并没有享受房改政策以及家庭在村庄,还没有结婚,可以参考在书中的常住人口,账目已在村里结婚,他们的家庭没有享受房改政策,根据两个登记的常住人口。

(2)农嫁居,由于历史的原因,该帐户没有移动和居住在原籍地,他的配偶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前提下,农嫁居人员只有一个100万平方米,儿童价格安置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孩子,70平方米的价格配售,以成本价安置30平方米的安置和儿童。

③特技孩子居住在父母辈(三代只顾眼前利益,占非农),他在村里的帐户,并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房子,可以50万平方米,人均安置。

(10)的配售对象中不包括以下人士:

(1)农业嫁给一个农民不动口,不符合农村住房条件(包括儿童); <BR /

②人居署,联合国人员结婚;

③下属人员;

(4)不符合员工的妻子的家庭条件;

⑤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工作人员;

⑥不符合安置条件。 

(准)价格

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成本批准的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设工程成本,小区内的基础设施成本,物业管理费。

费用由区主管部门批准。

3,根据购买对象条件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确定采购价格

(1)拆迁户:安置房价格670元每平方米。

(2)属于整体拆迁和农村住房条件和正常分裂的拆迁户,配股价为670元每平方米的利益。

(3)满足农村住房条件的无房户安置房每平方米910元的价格。

的④家价格:根据地板利差因素来确定。按照有关规定选房地板蔓延宣布。

⑤低水平的架空层,380元300元每平方米顶层高度2.2米(含)以上的大小。

(6)考虑自然因素的组成部分,农民实际购买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这是外面的指定区域?低于5%的部分在不同的买家对象相应的标准价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5%-10%的成本价购买。

高层住宅价格批准区级部门的文件为准。

实施具体的住房分配应得到进一步发展。

(四)农民购买了一套房子,支付

1,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的同时签订购房合同的单位,记者可以享受区域买房子的30%的拆迁补偿费支付给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为买家垫付,提交的结算余额。

其他农户预付30%的房价款,提交购房合同签订时的余额结算。

(e)物业管理

放置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政策实施。出售转让需要支付费用,税收和土地出让金。

(6)其他规定

拆迁户安置房另行制定。

农民购买多层住宅的城市示范村,须经资格认定。由指定的,由村集体讨论的文章安置人口实施的具体情况,发表了7天无异议的,由钱江世纪城宁围镇整体批准的区级媒体公示无异议的民政事务处提交审核,然后由民政事务处发出的购买证明。

标准购买面积达250万平方米以上,可分为3套购买;面积?250平方米,可分为购买两套。公寓由拆迁安置户在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区选择。

住宿多层住宅城市示范村农民必须拿起钥匙,腾出原有住房。不是购房者不腾空原住房。

5,违反规定的欺诈手段面积超过?安置,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负责解释本办法由杭州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拾』 杭州萧山农村的房子可以做办公地址吗

这个情况下当然是可以的,只要通过相关的审核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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