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农村房屋翻建政策
上海危房重建政策
2. 上海农村可以建房吗
农村建房,房管局是不管批宅基地的。要去你户籍所在的农村村委会去申报。
你这个情况,得去你父亲那边申请。如果你和你父亲的户口已经转到城市里,那就没地方建房了,只能自己攒钱买商品房了。
3.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集体建房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4.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个人建房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5. 上海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是什么
1、本人是农村户口; 2、所在村仍成建制存在; 3、仍有土地可批; 4、本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相关条件; 具体你可以向你们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咨询。
6. 上海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手续
一、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和材料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
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无宅基地的。
(二)宅基地申请报批时应报送相关材料: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的程序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复核验收。
以上就是对“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和材料”、“宅基地申请的程序”相关问题的介绍。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现实生活中,申请宅基地是个非常复杂的事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行,否则就可能浪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如果您遇到申请宅基地的相关事宜,不妨先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或者在申请时遇到法律纠纷时,请求房产律师的帮助,都将帮您省去很多烦恼。
7. 上海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的条件
叮叮当当
8. 2020年谁出的政策上海停止审批翻建农民房
推出的政策,上海停止审批饭店农民房吗?那就看工件是怎么规定。
9. 现在上海郊区申请宅基地盖房需要那些条件有什么新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村民需要建造住房的,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如实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内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跨村建造住房的除在本村村民小组内张榜公布外,还应在建房所在村张榜公布。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村民委员会按比例绘制原房、宅基地及建造位置的平面示意图,并注明四至后,将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平面示意图、公告小样和公布照片及相关资料(户籍证明、原宅基证、离婚证等)一并报送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三、相关职能部门的初审
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户申请建房的材料后20日内,会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建房条件;
2、拟用地位置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
审核完毕后,涉及宅基地变化(新增或收回减少)的,由镇政府汇总后统一向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新增宅基地选址意见;不涉及宅基地面积变化的,由镇政府直接根据相关村民建房规定为建房户办理闵行区村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勘测定界
选址意见批准后,由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报送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定界,并经区测绘管理中心对测绘成果认定,相应的费用由镇政府承担。
五、审批
测绘部门定界完成后,镇政府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申请建房用地审批(对于村民建房涉及占用耕地的,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汇总上报市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代区政府下发用地批准文件,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为建房户办理《闵行区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镇政府应通知建房户并按照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及相关技术规定为其办理闵行区村民建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公示
镇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范围划定
建房户应在开工前向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土地管理所会同镇政府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并做好记录。
八、施工
建房户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高度要求进行施工。按批准文件要求拆除的旧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清除地上附着物,交村民小组集体使用。
九、竣工验收
竣工后,建房户应通知镇政府进行竣工验收。由镇政府会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所实地检查验收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要求建造住房和使用土地。经检查验收符合规定的,发给闵行区村民建房验收合格证。镇政府应将验收结果送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区建交委备案。
10. 上海农村建房层高与层数规定
没有限制农村建房的层数及限制高度。
但农村居民在建房前,应当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并经城乡规划部门规划审批,按规划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审批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筑,县级以上政府有权依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