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有哪些形成金融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摘要】 农村信用社作为最基层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服务“三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经营管理中一些深层次问题未能得到解决,金融风险日益加大,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和改革,本文提出对策。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三农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推进以及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下,农村信用社在旧体制下积累形成的深层次矛盾不断暴露,金融风险日渐显现,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已然危及到农村信用体系的金融安全。因此研究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控制对于促进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确保农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相对于整个社会经济、金融改革,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滞后的。因此,构建农村金融体系、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已迫切地摆在我们面前。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力争农民收入有较快增长的需要。
(二)现行制度制约农村信用社的正常发展
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多次变革给农信社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加大了资产风险。其三个主要来源是:不合理制度造成的资产质量问题,如行政干预、指令贷款支持乡镇企业、制度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呆账等。
(三)经营体制不灵活导致的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按照有关规定,基层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经营体制。但事实上是农村信用社经营并不灵活,由于联社的统管过死并没有实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惜贷”、“怕贷”、“惧贷”思想较为严重,限制了业务的发展。此外,在经营中还缺少自主权,从人到财、物的管理权全部收归联社,妨碍了其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内控机制不健全
当前农村信用社处于改革和发展并重的特殊时期,改革工作繁重而艰巨,发展的步伐又不容有些许的停留。因此,当前加强农信社内控管理建设显得尤为必要。根据其业务拓展和创新的实际需要,及时研究、制订相应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拓展到哪里,制度建设跟进到哪里、内控措施落实到哪里①。
(五)部分员工业务素质不高
我国农村信用社广大员工的整体素质不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员工的文化水平还停留在初、高中阶段,尤其是基层信用社员工的文化素质更是如此。另外多数基层农信社员工的组织纪律性不强,造成业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低下,损害了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二、对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的对策
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是一个关系到农村经济长期持续协调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现实问题。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首先必须加强金融立法,把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为了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1.扩大农村信用社规模,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只有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步伐,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一是增资扩股,扩大规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二是要延伸信贷范围,扩大服务领域。特别是要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三是要转变经营作风,改进贷款方式。实行对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对农业生产贷款优惠的政策。
2.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内部经营管理。农信社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要尽快强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律机制。加强对贷款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严格财务管理,在经营管理上实行股金公开、贷款公开和帐务公开。要坚持贷款的集体审批制度,健全落实贷款的担保抵押制度,逐步推行贷款的风险度管理。
(二)实行政策扶持
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必须调整现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政策。一是国家财政拨付资金,核销“五小”企业呆坏账和解决政策性保值贴补利息;二是适当减免税赋或降低对农村信用社的课税税率,对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或降低营业税税率;三是适当放宽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限制,适当批准农村信用社开办新的业务,如国债买卖、票据贴现、代理保险等。
(三)强化员工队伍建设
处置农村信用社风险的关键是处置人的因素造成的风险,特别是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因素造成的风险。为此,必须抓住以下三点:一是切实加强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领导班子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增强职工敬业爱岗意识、廉洁奉公意识,克服不良习气,纠正违法违纪现象,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凝聚力、向心力。二是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努力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
㈡ 听说农村信用社要倒闭了是不是真的,有谁知道真相呢
不是的;其为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2)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案例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对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
2、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㈢ 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别非常急,急,急
农村信用社最初是由社员入股组建而成的,有很强的地域性,后经几次回增资扩股与法人结答构治理,信用社由原来的联社、信用社两级法人的模式,逐步改造成县联社一级法人模式,达到银监会相关条件的联社分别组建了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有的是国有独资:如几个大国有商业银行。有的是股份制。
㈣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之路
[摘要] 本文分别从宏观的农村制度安排以及微观的农户需求出发,分析了我国农村对合作金融的需求,并指出使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回归合作制,存在着“路径依赖”障碍,应结合我国的农村实际,重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
[关键词] 农村金融需求合作金融
一、前言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商业化、市场化为主导。在农村金融市场,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造使其大范围的撤离农村领域,农村的邮政储蓄也是只存不贷(2007年将成立的农村邮政储蓄银行的作用还有待观察),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主体。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中央政府就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上世纪60年代开始信用社被强制纳入国有金融体系,走上了“官办”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曾多次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希望恢复其合作原则。但实践表明,政府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权的下放最终加强了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并没有恢复合作金融的本来面目。建立适应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农村合作金融,应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农村合作金融需求分析
1.从农村制度安排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需要合作金融
我国历史上土地的所有权并没有呈现集中的趋势。上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虽然保留了名义上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却分散给了农户,农户成为了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这种制度安排最大的制度收益就是社会的稳定。虽然我国城乡差距日益拉大,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依附于土地,他们不是绝对的无产者,即使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的流动打工者,他们也不是城市的定居者,大多数在农村还保留土地,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中国并没有出现大量的城市贫民,没有社会动乱,都应归因于这种制度安排。
但是,这种制度安排也是有成本的,即农业不可能有规模收益,农业的产业化也受到了阻碍。我国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限制于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必然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投入农业的资本利润率也会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也必然少于社会平均水平,农村和城市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在我国人口和土地资源约束条件下,城乡二元结构将长期存在。既然我国的基本体制矛盾是城乡二元结构,且长期存在,我国的金融制度也有必要按照二元结构来分别安排,不能用商业化来同时满足城市和农村的金融需求。
商业金融资本的逐利禀性决定其必定追求“规模效应”,资本的积聚会降低单位资金融通的费用。我国目前的农村制度安排主要是土地的分散经营,没有规模经济可言,农业的资本收益率必然低于其他产业。与这种制度对应,分散的农户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其所需贷款额小,单位资金融通成本较高。我国农村的制度安排决定商业化的正规金融必定会退出农村领域。在正规金融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的同时,为防止民间高利贷对农民的盘剥,有必要建立农村合作金融制度。
2.从农户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需要合作金融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曾经说,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是按照“理性经济人”的原则行事的。斯科特则认为,小农经济关注的是生存,而不是收益最大化,不能用市场的存在作为前提来分析农户的行为。
与西方不同,我国社会的特点,特别是在农村,是以家庭为中心,向血缘基础上的家族扩展,再按人际交往的远近亲疏继续向外延伸形成“圈层社会结构”。在这种以社会关系网络为核心的“圈层社会结构”内,农业生产和平滑生活支出的金融需求通常以“人情借贷”的方式获取。这种借贷基本上是以无息的、互助的方式进行,适应于小农经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情借贷”不足以满足具有商业性质的金融借贷需求,农户也会寻求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但单个农户面对金融机构会面临以下限制:
一是中国农户的信贷需求中非生产性需求往往占很大比重,其中除一部分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外,相当规模的资金被用于购置修缮房产、修建祠堂庙宇或是满足丧葬嫁娶的礼俗要求,贷款缺乏未来收入作为偿还保障。
二是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在“人情借贷”中,贷款者和借款者有着较广泛的联系,因而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而正规金融机构面对的是分散的农户,在进行信贷决策时,缺乏有关农户特点和活动的私人信息,形成了“事前信息不对称”,在利率受到政策限制的情况下,只有实行信贷配给。正规金融机构也缺乏有效的手段监督农户对贷款的使用,形成了“事后信息不对称”,加大了信贷风险。
三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一般来说,具有确定价值的抵押物会增加借款额。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抵押物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变现容易程度。农户一般缺少用于贷款的抵押物,即使能提供抵押物,大多为房屋、农具或农产品,正式金融机构由于其与农民生活之间实际距离的存在,在接受的抵押品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劣势。
四是履行贷款契约的形式单一。农户的产出都为实物,正规金融机构是不接受实物偿还贷款的。农户在偿还贷款时要把实物转换为现金,需要经受市场风险,分散的农户更愿意持有实物以回避市场风险。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组织相比,借贷双方具有较广泛的联系,资金提供者对农户的私人信息有相当的了解,借贷双方的生产经营条件和生活环境相似,对抵押物有较高的认同,契约的履行方式也灵活多变,因此,民间金融更适应农户的信贷需求。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规范民间金融活动,合作化成为有效的选择。
三、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94)定义,合作社是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的组织形式、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以合作制原则为标准,以金融资产形式参与,并专门从事规定范围金融活动的经济形式。合作金融在西方国家已有140多年的历史,同时,农村合作金融也是一个国家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1.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面临的困境
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甚至是唯一的形式。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50多年的发展,出现了异化现象,背离了合作原则。历次改革经验表明,使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回归“合作原则”,会遇到“路径依赖”的障碍。
首先,经过历次改革,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划归地方政府管理,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控制权,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成为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调配金融资源的工具,脱离了合作原则。要使农村信用合作社回归合作原则,就必须归社员所有,社员享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使用权、让渡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这样,必然会削弱地方政府调配金融资源的能力,地方政府必定不会放弃既得的权力和利益。
其次,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依附于国有银行,与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相适应的社会环境有了很强的“亲和力”,一旦要回归到信用合作制原本的道路上来,仍需要经一个较长的艰难“学习”过程。
最后,信用社的员工与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不再同属于一个利益群体,前者的经济地位明显高于后者。恢复信用社的合作制,意味着信用社从国家银行附属机构的位置上降格为农民自身的金融机构,自然会受到既有经济利益格局的抵制。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回归”受到上述种种限制,因此,有必要重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
2.重建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真正的信用合作制度生长于农业经济体系内部,是农民自发的联合,而不应是一种外生金融制度安排。内生的农村合作金融应符合自愿原则、互助原则、民主管理原则以及非盈利原则。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重建,应从我国的农村实际出发,结合我国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信用社。
首先,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模式应采取多样化的形式。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较大,不能推行全国统一的农村金融合作模式,应当倡导具有多样性的地区模式。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已经市场化,应推动市场化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按照股份制原则建立商业银行模式。对于正在逐步走向市场化的部分农村,同样应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造,但应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必要的补充。在欠发达的地区,主要以低收入的农民为主,重新建立合作性质的信用社,解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的资金需求。
在农村合作金融的规模方面,不应一味地追求规模效应。新建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主要服务于低收入的社员,如果组织规模的扩大是由于社员金融资产数量的提高,那么组织的客户层次已经发生了转移,即不再是原来的低收入群体,这样组织的性质就要发生变化,如果来源于低收入社员数量的增多,那么组织的信息成本、管理成本都有可能上升,合作金融组织不具备显著的规模经济的特点。
在组织体系方面,考虑我国农村的实际,可以建立金字塔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在较小范围内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基层合作金融组织,满足农户小额的资金需求,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由于共同利益的需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成立更高层次的联合组织,增强服务能力,即形成农村信用社——县(市)信用联社-——省级信用联社的形式,自下而上层层入股,形成多极法人体系。各级信用联社本身是具有资金运营能力的独立法人,可以独立向农户提供较大数额的贷款,除此之外,还为基层信用社提供资金调剂、异地支付等服务,还可以对基层信用社进行风险监督。
在内部管理机制方面,坚持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必须真正代表社员利益。在基层信用社,严格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决定信用社的业务类型、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中选举产生信用社的管理者及常设机构,处理社员平常的小额贷款,较大数额贷款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社员都可以监督信用社的日常活动,信用社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布信息以确保广大社员的知情权
在业务经营方面,基层信用社服务对象就是参加信用社的社员,主要以低收入的农户为主,其金融需求形式比较单一,一般只进行存贷业务和与之相关的结算。针对不同农户的具体情况,基层信用社可以提供灵活的信贷契约。在合作化初期,基层信用社主要考虑的是为农户社员服务,而不是盈利。除为农户提供存贷款服务,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还应提供诸如教育培训等公益产品服务,这是信用合作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取向。
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还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是弱势农户的互助组织,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扶持其生存和发展,利用信贷和税收等经济杠杆,通过低税或减免税收,低息或无息贷款等方法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有利的支持,从而促进农业的发展。
http://www.verylib.com/QiKan/92922Y/199706/5615218.htm
还有
㈤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
㈥ 农村信用社有哪些理财
最常见的理财产品应该就是定期理财,比如说各种1年期、3年期回、5年期的产品。农村信答用社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品种。同时,紧扣“三农”金融市场抓好理财业务,针对农村特点设计适合农民的理财产品。
㈦ 问一个金融系统的事情,今年3月份在农村信用社开办了一个定期存款的存折本,是他们推荐的,不用一张一张的
一本一本的是存折,一张一张的是存单,现在一般都是推荐使用存折,因为存单是一次性使用,过于麻烦。
这种情况应该不可能出现,因为毕竟现在银行系统是比较成熟的,你觉得不成熟可能是他们操作不太熟练,现在什么都是电脑系统自动生成,不用像以前一样手工算利息。
你挂失补办后新存折是自动把你前面销了的户会自己取消,不会显示出来,可能就会让你觉得好像少了几笔,你可以看一下新存折每笔前面有一个顺序号是不是连续的。
还有,信用社目前采用的是双人复核制,如果真要取你钱的话还要在监控下两人暗里合作才行,你觉得你存折上少了多少钱,几十W,几百W,值得两人冒着被解雇和追究法律责任去偷你的钱?
㈧ 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金融风险
洪泽县人民法院就危及金融安全的金融借款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发现这类案件主要表现出下列特点:一、多人以自己名义借款,实被一人所用。这类案件的借款人多为农民或企业工人,法律意识淡薄,碍于亲朋好友或企业领导面子,过于相信他们的实力,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实际款项被他人使用,而信用社在借款到期后只能起诉借款人,实际用款人逃避了法律责任,而借款人往往是家庭困难,生活难以为继。如厉友宝由于经营缺少资金,由其亲属和企业工人以他们自己的名义在信用社借款,借款到期后,厉友宝无力偿还借款,信用社起诉到法院后,由于这些借款均由厉友宝一手办理,借款人只是签名而已,在借款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借款人的同意,资金就到了厉友宝手中,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并且借款人手中往往没有该借款由实际使用人使用的证据,隐含着大量的社会矛盾。此类情况还有实际用款人是徐正建、徐守国、丁守军等人的借款案件;二、借款人与担保人互不相识情况屡有发生。许多案件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居住地址分散在不同地区,并且互不相识,往往由他人拿空白的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签字担保,有一部分担保人则是将个人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不知其为他人担保,自己也并未到场签字。如信用社起诉的刘兰华、曹加红、曹菊芳、曹加军、曹建平借款合同案,刘兰华向曹加红、曹菊芳、曹加军、曹建平借用身份证进行复印,到信用社办理借款手续,上述担保人曹加红、曹菊芳、曹加军、曹建平均未到场签字,该诉讼增添了诉讼成本,且要承担部分败诉的后果,导致信用社的诚信度下降。三、多次借款、互为担保、多次担保情况普遍。由于一些借款人存在不良心理,管理部门又存在漏洞,导致多次借款、互为担保、多次担保情况普遍。如信用社起诉的曹来借款合同案件就有15件之多,总金额达150万元之巨,担保人却相对固定。同类案件还有植维波、植万年等人借款案件。四、违规放贷现象严重。一些信贷员未按规定审查贷款人的家庭情况及还贷能力,盲目放贷;据当事人反映,还有一些信用社工作人员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收取申请贷款人小恩小惠,对那些没有偿还能力的进行大额放贷或者多次放贷,导致金融风险增加,无法收回贷款。如张伏平借款案,张伏平系盱眙县人,从信用社一次就借款60万元,现张伏平下落不明,其祖籍只有5间破旧平房,该借款成了死债。五、乡镇工作人员及教师担保行为不容忽视。乡镇工作人员受政府部门领导要求,为企业借款提供担保,而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现倒闭或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教师由于收入比较稳定,成为担保人的也不在少数,此类案件涉及人员较多,严重的影响了政府工作人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六、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少部分工作人员对存款客户相关信息进行复印,并伪造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字或印章,把贷款挪作它用。此类案件现大多借款人下落不明,担保人没有担保。如凌瑞江、陈道玉等借款担保案,担保人均没有签订担保合同,其在借款担保合同上指印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均不是担保人的指印。
由于大量的信用社借贷案件涌入法院,对法院造成巨大压力的同时,也对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负担。由于法院本身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而信用社起诉的每起借贷案件,往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并且居住分散,首先体现在送达难,当一个当事人没有送达,又导致开庭时间的难以确定,整个诉讼过程期间延长;如果对不能送达的部分当事人撤诉,在担保人偿还借款后,影响到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既造成当事人的讼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在执行环节,各种社会矛盾再次显现,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一般不会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对当事人的存款、房屋、汽车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再对这些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期间耗去大量时间与财力,却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对信用社而言,在上述列举情形的案件中,很多案件存在着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可能,也对信用社整体形象造成极大冲击,导致很多群众产生一种信用社贷款可以不还的错误意识,严重影响到金融安全,也对社会诚信意识的创建工程产生不良影响。
对此,洪泽县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1、司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加强普法宣传,司法部门利用乡镇的司法服务中心,将普法的触手延伸到村、组,法院继续开展好巡回审判进农村的活动,对涉及到的相关案例进行现场答疑,使群众在了解法律法规的同时,通过真实案例加以说明,进而不盲目贷款、不盲目为他人担保。2、信用社自身应加强监管力度。信用社应积极发挥部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处理,加大惩处力度,对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通报所辖的各分社,起到警示作用。3、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及学习。通过对业务学习、法制教育等手段,增加他们的责任心,做到依法放贷,防止违规放贷现象的发生。4、加大对逾期债权的追讨力度,积极配合司法部门清收债权。对到期没有归还的债务人,及时发出催要通知书,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书面提出清偿债权要求,以确保诉讼时效和担保的效力。信用社内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对有些认为不是在自己任期内产生、债权清收是信用社某部门或法院的事、敷衍了事的部门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