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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项目

发布时间:2021-02-22 20:04:56

农村建房土地审批规定是怎样的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报市建设局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农村建房项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⑵ 在农村建房需要什么条件

像你这种情况,想要在妻子所在村建房,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得符合下列条件:
一、你妻子户籍仍在该村,未迁出,因男女平等,所以与你是否该村成员没有关系;
二、你妻子和你岳父母、你妻弟已经分家单过;
三、你妻弟已经和父母分家单过;
四、你妻子村小组长及所在村委会签字同意;
五、向你妻子所在乡(镇)土地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县(区)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有了这些条件并办理了手续后你就可以建房了。当然,你们也可以以你妻子及妻子的奶奶的共同名义建房。农村房屋以户为单位,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形式表现法律上的物权,没有独立的产权证书,即便有的地方已经颁发也因其与现行法律冲突而被司法机关不予认可。因此,能不能建房关键看你是不是独立的一户。当然,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你可以从形式上创造这些条件,具体的方法就不必再多说了吧?呵呵
另告:宅基地只有本集体人员才有权利使用,因此,如果你的户口未迁至你妻子所在村的话,不可以以你的名义申请。如果还有其他问题,你可以单独问我,也可以根据我网络空间查询到我的联系方式打电话给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参考资料: http://blog.sina.com.cn/lawyerjzg

⑶ 关于在农村建房的事情

你的户口在城镇复,你当然就不可制能有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了,你只能有你户口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所以也你也办不了房产证.但是如果你建了房子以后,房子的所有权是你的.另外最近国务院出通知,城市人口不能在农村够房,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

⑷ 农村建房!

这个现在不好批准了
得村里同意
然后在申请就简单了

⑸ 农村建房需要哪些手续

农村盖房需要什么手续

⑹ 农村建房的具体要求

供你参考,每个地区的批地建房标准、规定都不一样,建议你详细情况到当地规划部门咨询。

场镇居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建房户持由居民委员会同意建房的申请,向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申请选址,村镇中心所派驻镇乡接待站根据场镇总体规划会同居委会、国土、林业、水利、电力、路政等有关单位现选址定点。对主要公路沿线、场镇规划区范围内大面积连片建设的选址定点,必须报各镇(乡管领导会同中心所所长参加,并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房户提供合格的地形图,报村镇中心所核定其位置界限,划定拟建房用地红线,建筑控制红线。
三、建房户将设计图或选用的通用设计图,与有证村镇建筑工匠签定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报村镇中心所审查,填报场镇居民建房审批表一式二份,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连同地形图,选用的通用设计及承包合同复印件,预收规费票据复印件一并报县建设局审查,经审核同意,发给村镇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
四、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五、建房户在开工前应当向当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并出示由国土、村镇中心所出具的缴清各项规费的证明。经审查同意,各镇(乡)分管领导签发开工通知书,由村镇建设中心所驻镇乡同志现场打桩放线后,才能开工建设。
六、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对场镇居民建房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建房户持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其建房的申请向当地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镇乡接待站申请选址,镇乡接待站会同村、社、国土、林业、水利、电力、路政等有关部门现场选址定点。
二、建房户将选用的通用设计图或正规设计图和与有证个体建筑工匠签定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报镇乡接待站审查,填报三台县农房建设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镇乡人民政府、中心所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局审批。经审核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三、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建房户在开工前应当向村镇中心所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由村镇建设中心所驻镇乡同志现场打桩放线后,才能开工建设。
五、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应对农房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房户及个体建筑工匠有配合及接受检查的义务。
二00四年元月
收费项目
一、市政建设配套费
建制镇乡:25.00元/平方米;
场 镇:12.00元/平方米
二、城镇房产证
单位:15.00元/证;
个人:10.00元/证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纯住房80.00元/套;
2、工厂、医院、学校等
160.00元/宗;
3、商业用房240.00元/宗;
4、党、政、军、机关、社会 公益福利
单位120.00元/宗
四、住房交易手续费
1、住房交易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3.00元/平方米(转让方
承担)
(2)存量住房6.00元/平方米(转让双方
各承担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100.00元/套、次(出
租人承担)
3、非住宅转让手续费
按成交价、评估价的1.8%收取(转让双方各
承担50%)。

三台县建平国土资源所政务信息
一、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程序
"用地单位
预申请" "国土资源
局预审" "用地单位
申请" "县国土资源局
预报"

"征地补偿
登记" "征地方
案公告" "省国资源厅
审批发文" "县国土资源
局拟定方案" "省国土资源
厅评价"

"拟定征地
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公告" "交付
土地" 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办理
土地
登记
手续"

"申请地
价评估" "办理出
让手续"
(二)、原基改建、新建、扩建程序。
"用地单位
预申请" "测绘用地
平面图" "规划用
地红线" 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办理
土地
登记
手续"

"申请地
价评估" "办理出
让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受让方提
出申请" "转让方办理
土地使用权
转让审批手续" "申请地价
评估" "办理土地
出让手续" "申请土地
变更登记"
二、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建房户
向本社
提出用
地申请" "召开
村民
大会
讨论
通过
并盖章" "占用农
用地报
县政府
审核" "省市政府
审批" "国土所
现场放
线准许
施工" "国土所
进行
竣工
验收" "土地
登记
颁发
集体
土地
建设
用地
使用证"

"其它土
地报乡
镇政府
审核" "县政府
审批"
三、 收费标准
(一)、农村村民建房收取土地登记证书费20元。
(二)、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村民,收取土地复垦费10-20元每平方米。
(三)、殡葬土地管理费每具500元。

⑺ 农村盖房需要哪些条件和手续

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专地合同,并按照合属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7)农村建房项目扩展阅读:

建房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⑻ 农村建房要有哪些手续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民建房的审批程序是:由农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j具体办理: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审核报市建设局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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