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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农村改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24 14:34:20

⑴ 河南新农村建设规划

按照规定土地是可以承包的,但不可非法占有。各地承包有各地的承包办法,这个可以到有关部门咨询,

关于房屋方面,70%原来的房屋补偿,按每间,然后有几万块钱不等的新房补贴,各地情况不一。

近年来哪些80,90后的有一半大学毕业,在城市谋生,农村估计是回不去了,剩下的有一部分在外赚了钱,在家乡的城镇中买了房子,以便生活,和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的,剩下的差不多都在赚了钱之后在家里盖了新房,或是等着新农村的到来

⑵ 河南省禹州市新农村试点政策

在河南每个市,地区都定了新农村试点,比如许昌的鄢陵县的姚家村、常寨村专、东明义村,许属昌县的禄马村,禹州市的大涧村5个行政村被省质监局确定为河南省新农村建设标准化试点村,2010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 根据《河南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河南省科技厅已确定了第二批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村(试点)。其中,洛阳市洛龙区李楼乡、平顶山市叶县遵化店镇、安阳市汤阴县白营乡等6个乡镇为河南省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试点),郑州市二七区侯寨镇樱桃沟社区、开封市通许县冯庄乡七里湾村、焦作市沁阳市西万镇邗邰村等14个村为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试点)。

⑶ 最新的河南省新农村建设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
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
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
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
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
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
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拆迁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市内区级政府,下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
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
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等,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
批准并发给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后三个月内,拆迁人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手续。 第八条 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期限内完成拆迁。如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拆迁期限或变更拆迁范围的,须重新向原签发拆迁许
可证的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未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
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及跨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实施统一拆迁。 第十条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经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
核发拆迁资格证书,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拆迁通告
,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向拆迁范围内办理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暂停
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办理各种房屋交易手续;停办房屋新建、扩建、改建
手续,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对原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场所进行变更登记
。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特殊原因需入户或分户的,按拆迁所在
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
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明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义务和权利、拆迁补
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
约责任,以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迁拆补偿安置协议的,由
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下达裁决书。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时,由同级市、县人民政府依法
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
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
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坚持过高要求拒绝
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五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进行监督
、检查。拆迁人应当如实提供拆迁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伪造。拆迁管
理部门有责任为拆迁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六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搬迁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
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章名】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
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
结合成新计算。 第十九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
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
的价格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在拆迁许可证规
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拆迁管理
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
及其它应拆除物的现状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待确
权后给予补偿。 【章名】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给予安置。安置住
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采取临时过渡措施,但应明确过渡期限。拆除违章
建筑、临时建筑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房屋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
要求或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
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迁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
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住宅房屋,应按照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安置,对
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低于解困标准
的按解困标准安置。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
政府根据当地居住水平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搬家的,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
助费。 被拆迁人自找房屋临时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有困难的,拆迁人可调整住房一次性安置或提供周
转房临时安置,不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到期不得拒绝
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对自找房临时
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加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
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应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拆迁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有关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3000
元至30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
围的。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
期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
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到期拒绝腾退周
转房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可
并处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三元的罚款,直至退
还周转房。 第二十九条 罚款必须全部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分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
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三十一条 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拆迁人员,阻碍拆
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并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⑷ 河南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

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

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

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

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

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

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

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拆

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

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

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

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

委托。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

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四条 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

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

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

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

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

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

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

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

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

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

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

全。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

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向被拆迁人代收、代

扣各种费用。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

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按照规

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按时、足额领取。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

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拨付

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除应当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

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

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无条

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

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工程性质及被拆迁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

准。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

市场评估价格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以当地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

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

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调

整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

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

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估价机构评估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分别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

差价。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拆迁人与被迁拆人选择同一估价机

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

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其他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

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估价机构的,分别签订委托协议并承担评估费用。两

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两

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

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

评估。

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

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

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以期房调换产权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建设周期等因素在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

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辖

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制定。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

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使用

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拆迁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规

范,产权明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

拆迁安置用房确需变更规划、设计内容的,必须征得被拆迁人同意,不得低于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各项标准。被拆迁人不同意时,不得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

及设计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

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

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

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

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

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

第四十四条 估价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

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它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接受拆迁委托的;

(四)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

(五)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

(六)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

(八)其他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

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

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⑸ 河南新农村建设何时在驻马店实行

现在已经是新农村建设了,政府的每一步计划都是按新农村建设要求来做的,这是一项政府工程,不是一天两天完成的。

⑹ 听说河南新农村建设是合万人村,是真的吗是废旧村合新村吗

河南到处闹的沸沸扬扬的,但又不公开的政策宣传,让大家一头雾水的到处打听,真是过分!况且农村人毕竟是农村人,会有好多家没足够的钱买房,咋办呢?
农村搞一个村村通都那么难,刚通了又要搬家?平原地区哪儿那么多空心村呀?农村人一般要奋斗十几二十年才能盖个房子,折?想不通!

⑺ 河南新农村建设规划是怎么回事

日前发布的《河南省2006-2020年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称,2020年,河南农民人均年纯收入达到8000元左右(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低于36%。这意味着15年以后,河南农民人均纯收入要在2005年2870.58元的基础上增长近4倍。作为我国农业第一大省,建设新农村,河南任务艰巨而紧迫,也正因为如此,才有专家这样评价《纲要》的出台:没有河南新农村建设的成功,也就不会有中国整个新农村的建设。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现实基础

今后十五年,是河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重要时期,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时期。河南省拥有近7000万农村人口,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重点、难点在农村,必须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既要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又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尽快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河南正处在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最好时期,必须抓住机遇,发挥优势,积极进取,奋力开拓,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

到2020年,河南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目标是:农村经济全面繁荣,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民生活更加殷实,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000元左右,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低于36%,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农村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村容村貌有较大改观,大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林木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村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农村医疗体系和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民主政府建设水平全面提高,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保障。初步建成农村生产发展,农民生活宽裕,乡风民风文明,村容村貌整洁,管理科学民主,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任务

一是围绕生产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积极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构建经济发展新格局。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基本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坚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发展农业,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实现农业的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二是围绕生活宽裕,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农民生活水平新提高。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实现农民收入多元化。广泛利用各类资源,积极发展多种经营,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挖掘农村内部增收潜力,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拓宽外部增收空间。三是围绕乡风文明,发展农村教育文化事业,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民素质。巩固和提高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建立健全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整合农村各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实施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适应分工分业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民。四是围绕村容整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优化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形成农村新面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是围绕管理民主,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切实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建立村级管理新机制。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农民法制观念;实施农村“平安工程”,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⑻ 什么是河南新农村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措施是什么

河南的新农村我个人分为两部分:软件和硬件,软件是物质文明,需要广大农民版的自身素质提高;硬件主要指房权子,能把以前的建房规划完整落实就很不错了,新的村庄规划房屋建设暂时还没有下了,我想我省的地域差别还很大新农村的规划设计方案也不会是完全统一的

⑼ 河南农村建房有补贴吗

记者在下乡采访时,经常有农民朋友询问:现在国家在搞新农村建设,我们很欢迎。听说农民建房国家给补贴,不知道这事是真是假?这个问题在农村目前有一定的普遍性。为此,记者走访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

根据记者采访了解到的信息,就我省来说,目前还没有对农民平常意义上自建房屋的补贴政策,只限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补贴,而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我省新农村建设中的建房补贴,目前只有大约300多个试点村可以享受到相应的补贴政策,补贴的范围主要限于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拆建的房屋。

因政府财力所限,我省农村危房改造享受政府补贴的条件可以简略表述为国家级贫困县的贫困户的危房。也就是说,首先是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民,其次是在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比如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他农村贫困户,三是所居住的房屋属于最危险的、特别不适于居住的房屋,经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房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且优先解决无房户和(D级)危房中的最贫困户。截至目前,全省3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已完成农村危房改造投资9.68亿元,实施危房改造38264户,完成去年全年任务总数的102%。

符合条件的农户,一般要走的程序是:本人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布、乡镇政府审核、县领导小组审批,乡村两级按照县政府下达的任务组织补助对象按照建房要求开工建房或维修加固房屋。补助对象必须按照改造标准建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取得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的验收合格后才能享受补助。

去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至于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支持农民建房作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材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民建房提供消费信贷。最近,农业银行河南分行已经在新乡开始对农民建房提供信贷支持的试点工作。

就新农村建设来说,针对有些地方基层政府出现的一些强制农民拆建房屋的情况,有关部门负责人特别指出,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只是指导和合理引导,农民才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建或强制农民拆建房屋。对一些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中需要的集资问题,也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我省正在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试点工作,进城就业创业的农民,可以在廉租房租售、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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