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能不能以政府会议纪要确定拆迁补偿
政府拆迁没有没有明确为百姓考虑,强拆是普遍的,哎,哎,弱势群体
㈡ 镇政府拆迁协商达成的会议纪要有效期是多久
会议纪要无非是地方党委、政府与下属各局、委共同协商地方政策的会议记录,版无法上升到法律、权法规、规章的高度,不是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效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规定,司法解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2、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3、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4、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㈢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拆迁补偿这是一个长久不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执行者的观念原因,导致了很多的问题出现,所以国务院又重新出台了新条例替代原条例,但是具体的执行,以及具出现的问题,还是要看实际中遇到怎样的问题。
(3)新农村折迁会议记录扩展阅读:
其实今年补偿政策不只是房屋拆迁补偿,国家还扩大补偿范围,加大补偿额度,对房屋相关的物质也包含给予补偿,其中包括有两种:
农民固定资产补偿:在建设房子后的装修所有费用都包含补偿在内。其它补偿:建设用地的周边用地,比如果园、菜地、厕所、水井,绿化地等,如果这些物质也在拆迁范围内的,那也可以领取全部补偿。
除此之外,农民在拆迁的时候还可以领取2万元以上的拆迁引起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包含有安置补助费、配套设施费、租赁费,宅基地费等,额外还有社会保障补偿费。因此符合拆迁的农民朋友要了解清楚这些费用,合计起来也会有一笔不小的资金
㈣ 房屋拆迁内容、工作、步骤
房屋拆迁工作具体如下:
1、 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委托拆”迁公司
国土分局会同用地单位联系市工地勘测规划院按照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和选择意见书实地放线定界;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员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政府征收小组委托拆迁公司。
2.入户清点丈量
拆迁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挥部委托入户清点丈量,被拆迁户在原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拆迁公司对入户调查的数据分户进行整理,建立电子表格。
3.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作动员谈判工作。4、合法面积认定。
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共同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台法面积及还房面积。
认定依据 :土地使用证、农村个人建房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个人建房用地档案、项目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等。
5.套价核算
拆迁公司根据实地清点文量数据和征收小组确认的合法面积,进行套价核算,建立电子表格。
6、 征收小组确认
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套价核算表上签字确认。
7. 被拆迁户签字确认
被拆迁户在测算表上签字确认。如有错漏,由拆迁公司补充调查,征收小组人员实地核实。拆迁公司建立增补或更正表格,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后,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房屋拆迁内容: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8、拆迁补偿公示
政府将被拆迁户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房屋合法面积、还房面积等进行公示。
9.签订协议
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政府征收小组与被拆迁人签订《还房协议书》、《搭住费协议书》等。
10.支付补偿费、交房
资金管理部门将房屋拆迁补偿费支付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上交土地使用证、交被拆迁房屋。
(4)新农村折迁会议记录扩展阅读:
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㈤ 新农村建设补偿不合理,强拆能行吗
如果他们这样规定有明确的地方法规依据,您的医院就很难达成了
法律规定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强拆
强行拆除之后,通常很难维护自身权益
最好是能够协商解决
㈥ 镇江市丹徒新区农村杂货店拆迁怎么赔偿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
26
数
省委,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由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者
梁保华
2005年7月31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方法来
文章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加强征地补偿和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劳动法“,”农村土地合同法“的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江苏省省,在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省,农村土地合同和管理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文章
应考虑到长远的土地征用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全国农民集体土地征用,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保护土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文章
征地补偿应适用于适用本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建立在按照本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建立按照这种方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收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规定。
利维采煤塌陷土地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前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村庄和城市规划区的市,县,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包括批准,按照法律,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不适用这种方法。
第七条征用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偿资金用于土地征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与各自的责任和共同努力,相关的工作。
文章
基于土地的价值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省分为四个区域,实施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及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调整。
文章
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量的总账的变化;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是有据可查的,公安部门要做好相关户籍管理。
文章
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全额赔偿。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文章
收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价值在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
(A)一类地区每亩为1800元;
(B)区1600元每亩的类型;
1400元每亩(三)三类地区;
1200元每亩(四)区域。
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和前款规定的相应增加。
第九条
土地征用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一个,两个,三个,四个地区的最低标准是2万元,17000万元,13000万元,11000万元。
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的单位,收集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土地补偿费的总和的70%的土地被征收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的土地。
文章
土地补偿和安置失地农民的土地管理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应批准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方案在三个月内的日期,将不进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和人员未满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的农业土地给无地农民和全部安置补助费由财政部门在银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设立16??规定的生活津贴足额支付;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剩余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不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缴纳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费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应该拖延移交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基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区片价格体系,逐步建立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区的价格根据土地的地理条件,按照区片价格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
区片价格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的发展,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A)不低于70%的农业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B)政府补偿的累算权益,从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的使用;
(C)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的利益;
(四)其他资金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民无地可耕。
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赔偿使用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收入,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资本账户的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一个,两个,三个,四个地区提取量计算,按照新征土地面积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足够的资金支付由财政部门是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帐户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帐户。
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低于70%的农用地转为个人账户。实施的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的本金及利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三个月内,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根据土地面积的?新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政府资助的全面并转移到社会统筹帐户。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应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分配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家庭生活开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边界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将其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
(A)年龄低于16岁;
(B)年龄超过16岁的妇女50岁至45岁的年龄和16岁以上的男性;
(3)第三年龄段的女性的年龄在45至55岁的年龄,男性在年龄50至60岁的年龄;
(C)第四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5岁以上的妇女,60岁以上的男性。
在前款所述“以上”包括在这个数字。
整个的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原则年龄划分的年龄跨度,合理的调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因征地权,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承担义务的成员农产品原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应按照每个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民与土地征用每个年龄段的人的比例应该是基本相同比例的土地征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年龄。
失地农民超过一半的成员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出的名单。 OK,它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公布。
第十八条
一个,两个,三个,四个区域,分别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生活津贴,一笔岁的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然后按照年龄的人员与基本生活保障的规定。
第十九条
第二,三,四个年龄段,你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实施不同的安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的实施:
年龄(a)员工,从当月的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按月领取生活津贴,为期两年,以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B)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当月的基本生活保障,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每月生活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到达。
(C)的第四年龄的工作人员,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每月的退休金。
市,县,土地征用和农民的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以这种方式。
第XX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的具体措施。
第21条
按照当地条件的农村低保征地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津贴不包括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
第22条
约有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了条件。
第23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及时足额支付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
第24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失职渎职,滥用权力,腐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地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欺诈,冒领,扣缴或挪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有序,以使修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并在行政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的土地收购工作,妨碍公共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受到惩罚的公众安全机关根据的“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安条例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个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26条
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生效。
附件:(1)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附件1:
的征地补偿标准地区分类
类别
地面
区域
A类
南京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无锡市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钟楼区,新北区,武进区,戚墅堰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新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
第二类
南京浦口六合区,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港闸区广陵,扬州市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高端口
三类
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如皋,通州,如东,海门,启东市,连云港市,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青浦区盐城亭湖区,扬州市江苏省宝应县,高邮,江都,仪征市,镇江市,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
四类
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县,沛县,铜山县,遂宁市,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市,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大丰市,东台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附件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标准表
地区
年龄
最低安全标准($
/
个月)
养老金
生活津贴
A类
第二个时代
/
160
第三个时代
/
140
第四年龄
200
/
第二类
第二个时代
/
140
第三个时代
/
120
第四年龄
170
/
三类
第二个时代
/
120
第三个时代
/
100
第四年龄
140
/
四类
第二个时代
/
100
第三个时代
/
80
第四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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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Q&A
1,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的法律?
答: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因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占领的土地统一收购统一,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用土地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文件批准,按照法律认可的权威和程序,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2,土地征用补偿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第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用办法,全额赔偿必须按照规定。土地征用及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件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盐政发[2004] 71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失地农村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和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费分配给市财政部门在银行的全部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附件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年轻的附件农作物所有者的财产。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中的资金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3,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吗?
答:办法规定:“本条例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国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长期的被征地农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招募后,作为一个国有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提高的表现在哪里?
答: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省委,省政府和盐城市政府已决定进行调整,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苏征发[2003] 31号,和盐政发[2004] 71号),征地补偿标准。
(A)征用城市的土地补偿费: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前3年的10倍,平均每年的产值,每亩12000元的最低标准。
(二)安置补助费:耕地征地安置补偿,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计算。将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数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全市11000元。
征用农业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70%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征用未利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5,土地征用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政府部门的分工吗?
答:办法规定:组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市人民政府负责。被控的职权范围,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的制定,补偿和安置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是负责全市的负担应该是实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被征地社保基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资金监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处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会计;市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工作。
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明一些?
答:“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A)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
(B)市人民政府政府的土地的土地溢价味道使用收入,按照建设新征土地面积的专用账户资金转移到被征地农民计算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提取8000元每亩,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补充缺乏的风险资本;
(C)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极为增值收益。
(四)其他资金用于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民无地可耕。
解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由财政部门负责。
7,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支付?
答:第10条的措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的资本账户的规定。
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70%进入个人帐户。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被杀害,而他的合法实时结算的本金和利息,其个人账户的平衡。
市人民政府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社会统筹帐户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资助。
第16条: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失地农民生活津贴及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社会统筹帐户支付。
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
1,房屋拆迁需要什么手续?
答:(1)被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
(2)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3)评估资格的评估;
(4)实施协议签署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的;
(5)提交的拆迁和接收房屋拆迁补偿;
(6)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除的老房子。
2,房屋拆迁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原则,采用成本法评估,结合传统的房屋拆迁补偿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 [X成新率,重置价格+区位基准价×楼层系数×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合法的土地补偿的建筑面积的价格。
(2)营业用房拆迁补偿价格评估路线价评估,市场比较,成本法的评估原则,结合传统的营业用房拆迁补偿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用房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楼层系数×临街的状态系数系数]×合法的商业建筑面积的商业路径位置X向的基准价格。
(3)在确定的城市的商业场所:年1月5星,一九八四年,与住房,已运作一个商业场所后,这个时间点或租金,并拥有一个业务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文件,持续经营至今需要到每年支付租金的土地被确认为一个营业场所。
1984年以后的房屋建筑,“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明的主题,不指定用途的使用记录的文件的产权为准。
4,拆除公共住宅如何补偿费和安置?
答:拆迁直管公众自我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住宅单位(包括非成套住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方负责拆迁计划拆迁的拆迁,安置房仍保持原有住房承租人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和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毁的房子的主人,其余的部门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拆迁房屋承租人负责拆迁进度。
5,如何进行拆迁裁决?
答:拆迁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奖项。各方的裁决,人民法院内服务从检察机关的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拆迁需要补充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安置用房,周转空间,起诉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期限。
标准分为省委,省政府,市政府授权地区。
其计算公式为:
(1)土地补偿费=土地亩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土地收购数量/土地分配前的人均耕地数
年产值的计算公式:
1,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价值=
2,年产值= +(收益率×市场价格)
生产将受到从当地政府到年底统计,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格为准。
的注意事项:地面,土地位置的产值,人均耕地,土地供应和需求之间的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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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拆迁补偿安置指挥部关于魏岗.柏庙拆迁会议纪要内容
1、只有来五证齐全且自小区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子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新房通常三个月拿到房产证,二手房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拿到房产证。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㈧ 上海农村拆迁问题
你好,土地证抄上没有记录但是袭新建的房屋有建房许可的依然可以获得补偿,即便没有一般也都给补偿。
拆迁补偿是否打七折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按照规定土地和房屋都分别有最低的补偿安置价款,拆迁安置房屋也是按照拆迁款结合政府的购房优惠确定的,而且安置地段不同,也不可能都按照7折计算,所以不能笼统的说打七折。
㈨ 2015最新房屋拆迁补偿内容有哪些
我国现在并没有颁布新的拆迁补偿条例,还是根据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版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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