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农村低压线跨房的安全距离多少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内存易容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低压线路1千伏以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米。更多安全距离相关问题,可拨打24小时供电客服热线95598咨询了解。
② 农电网标准 总目录
DL477《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村低压电网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安全的措施,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从事低压电气工作
的人员。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DL408-1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99-200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3 名词术语
3.1 低压Low voltage
本规程所指的低压为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3.2 紧急事故处理The manipulating of theemergencies
对于可能造成人身触电、使设备事故扩大、引发系统故障、导致电气火灾等类事故的处理。
3.3 低压间接带电作业Low voltage indirect electri ferrous jobs
系指工作人员与带电设备非直接接触,即手持绝缘工具对带电设备进行作业。
4 基本要求
4.1 电气工作人员
4.1.1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检两年一次);
b)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本规程及有关规程、规定,并经考试合格;
c)掌握紧急救护法(见附录A)。
4.1.2 电气工作人员中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4.1.3 电气工作人员应熟悉所管辖的电气设备。
4.2 电气设备
4.2.1 低压电气设备和设施的安装及运行,均应符合DL499规程的要求。
4.2.2 配电室应备有必要的安全用具和消防器材。
4.2.3 电气设备主要部位应标明相色。
4.2.4 正常时不带电,故障时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配电盘(箱)应有可靠接地。
4.3 巡视检查
4.3.1 巡视检查时,禁止攀登电杆或配电变压器台架,也不得进行其他工作。夜间巡视检查时,应沿线路的外侧进行;遇有大风时,应沿线路的上风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发现倒杆、断线,应立即派人看守,设法阻止行人通过,并与导线接地点保持4m以上的距离,同时应尽快将故障点的电源切断。
事故巡视检查时,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处在带电状态,即使该线路确已停电,亦应认为该线路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4.3.2 巡视检查配电装置时,进出配电室应随手关门,巡视完毕必须上锁。
4.3.3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有威胁人身安全的缺陷时,应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或其他临时性安全措施。
4.3.4 巡视检查设备时,不得越过遮栏或围墙。
4.4 电气操作
4.4.1 电气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负责人的命令执行,执行时应由两人进行,低压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每张操作票只能执行一个操作任务。
4.4.2 下列电气操作应使用低压操作票(见附录B):
a)停、送总电源的操作;
b)挂、拆接地线的操作;
c)双电源的解、并列操作。
4.4.3 电气操作前,应核对现场设备的名称、编号和开关、刀开关的分、合位置。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全面检查。
4.4.4 电气操作顺序:停电时应先断开开关,后断开刀开关或熔断器;送电时与上述顺序相反。
4.4.5 合刀开关时,当刀开关动触头接近静触头时,应快速将刀开关合人,但当刀开关触头接近合闸终点时,不得有冲击;拉刀开关时,当动触头快要离开静触头时,应快速断开,然后操作至终点。
4.4.6 开关、刀开关操作后,应进行检查。合闸后,应检查三相接触是否良好,连动操作手柄是否制动良好;拉闸后,应检查三相动、静触头是否断开,动触头与静触头之间的空气距离是否合格,连动操作手柄是否制动良好。
4.4.7 操作时如发现疑问或发生异常故障,均应停止操作;待问题查清、处理后,方可继续操作。
4.4.8 严禁以投切熔件的方法对线路(干线或分支线)进行送(停)电操作。
5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在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a)工作票制度;
b)工作许可制度;
c)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
d)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
e)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5.1 工作票制度
5.1.1 在低压电气设备或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a)填写低压第一种工作票(停电作业)(见附录C);
b)填写低压第二种工作票(不停电作业)(见附录D);
c)口头指令。
5.1.2 填写低压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凡是低压停电工作均应使用低压第一种工作票。
5.1.3 填写低压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凡是低压间接带电作业,均应使用低压第二种工作票。
5.1.4 不需停电进行作业,如:刷写杆号或用电标语、悬挂警告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或为杆根培土等工作,可按口头指令执行。
5.1.5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许可人发出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后,工作负责人负责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票签发人由供电所熟悉技术和现场设备的人员,或电力用户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应经县供电企业考核批准。
工作负责人由供电营业所人员或电力用户电工担任。
工作许可人必须曲本供电所或电力用户电气运行人员担任。
5.1.6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由两人分别担任。
工作负责人不宜进行检修、试验工作,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参加检修、试验工作。
工作许可人在本班组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作为班组成员参加本班组工作,但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
5.1.7 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a)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项目是否必要;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全体工作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b)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作业;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检查工作许可人所做的现场安全措施是否与工作票所列的措施相符;
4)工作前对全体工作人员交待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
5)督促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6)班组成员实施全面监护。
c)工作许可人:
I)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2)正确完成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
3)工作前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所做的安全措施;
4)正确发出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
d)班组成员: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5.1.8 对大型或较复杂的工作,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前应到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技术及组织措施。
5.1.9 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字、漏字需要修改时,字迹应清楚;必要时可附图说明。
5.1.10 工作票签发人接到工作负责人已填好的工作票,应认真审查后签发;对复杂工作或对安全措施有疑问时,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在开工前一天把工作票交给工作负责人。
5.1.11 工作负责人接到工作许可命令后,应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并询问是否有疑问,工作班全体成员确认无疑问后,工作班成员必须在签名栏签名。
5.1.12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工作票上所列的地点,以一个电气连接部分为限,如同一地点同时停送电,则允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5.1.13 工作期间,一份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另一份由工作许可人保存。工作中,不允许增加工作票内没有填写的工作内容。
5.1.14 紧急事故处理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做好安全措施,执行监护制度。
5.1.15 已执行的工作票,由供电所保存,保存期3个月。
5.1.16 口头指令应记载在值班记录中,主要内容为:工作任务、人员、时间及注意事项等。
5.1.17 工作票制度的其他要求参照DL408标准执行。
5.2 工作许可制度
5.2.1 工作负责人未接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严禁工作。
5.2.2 工作许可人完成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后,应立即向工作负责人逐项交待已完成的安全措施。工作许可人还应以手指背触试,以证明要检修的设备确已无电。对临近工作地点的带电设备部位,应特别交待清楚。
当所有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交待、核对完毕后,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分别在工作票上签字,写明工作开始日期、时间,此时,工作许可人即可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5.2.3 每天开工与收工,均应履行工作票中开工和收工许可手续。
5.2.4 严禁约时停、送电。
5.3 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
5.3.1工作监护人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当施工现场用一张工作票分组到不同的地点工作时,各小组监护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指定。
5.3.2 工作期间,工作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5.3.3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不宜更换,工作负责人如需临时离开现场,则应指定临时工作负责人,并通知工
作许可人和全体成员。工作负责人如需长期离开现场,则应办理工作负责人更换手续,更换工作负责人必须经工作票签发人批准,并设法通知全体工作人员和工作许可人,履行工作票交接手续,同时在工作票备注栏内注明。
5.3.4 为确保施工安全,工作负责人可指派一人或数人为专责监护人、看守人,在指定地点负责监护、看守任务。监护、看守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只有得到工作负责人下达已完成监护、看守任务命令时,方可离开岗位。
5.3.5 安全措施的设置与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应由两人进行,其中一人为监护人。
5.4 工作间断制度
5.4.1 在工作中如遇雷、雨、大风或其他情况并威胁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可下令临时停止工作。
5.4.2 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安全措施仍应保留不变。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地点时,要检查安全措施,必要时应派专人看守。
5.4.3 在工作间断时间内,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现场进行工作或碰触任何物件。
5.4.4 恢复工作前,应重新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整,然后由工作负责人再次向全体工作人员说明,方可进行工作。
5.4.5 每天工作开始与结束,均应在低压第一种工作票中履行许可
终结手续。每天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将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次日开工时,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履行完开工手续后,再将工作票交还工作负责人。
5.5 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5.5.1 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清扫、整理现场。
在对所进行的工作实施竣工检查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命令所有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向工作许可人报告全部工作结束。
5.5.2 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结束的报告后,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验收任务完成情况,确无缺陷和遗留的物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终结时间,双方签字,工作票即告终结。
5.5.3 工作票终结后,工作许可人即可拆除所有安全措施,然后恢复送电。
6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
a)停电(断开电源);
b)验电;
c)挂接地线;
d)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6.1 停电
6.1.1 工作地点需要停电的设备:
a)施工、检修与试验的设备;
b)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边沿与设备带电部位的安全距离小于0.7m;
c)在停电检修线路的工作中,如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或接近,其安全距离小于1.0m(10kV及以下)时,则另一带电回路应停电;
d)工作人员周围临近带电导体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e)两台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共用一个接地体时,其中一台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停电检修,另一台配电变压器也必须停电。
6.1.2 工作地点需要停电的设备,必须把所有有关电源断开,每处必须有一个明显断开点。
6.1.3 断开开关的操作电源,刀开关操作把手必须制动。
6.2 验电
6.2.1 在停电设备的各个电源端或停电设备的进出线处,必须用合格的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笔进行验电。
验电前应先在带电设备上进行试验,以验证验电笔是否完好,然后在线路、设备的A、B、C三相和中性线导体上,逐相验明确无电压。
6.2.2 不得以设备分合位置标示牌的指示、母线电压表指示零位、电源指示灯泡熄灭、电动机不转动、电磁线圈无电磁响声及变压器无响声等,作为判断设备已停电的依据。
6.2.3 检修开关、刀开关或熔断器时,应在断口两侧验电。杆上电力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距人体较近的导线,后验距人体较远的导线。
6.3 挂接地线
6.3.1 经验明停电设备两端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在检修设备的工作点(段)两端导体上挂接地线。
为防止工作地段失去接地线保护,断开引线时,应在断开的引线两侧挂接地线。
6.3.2 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检修设备上的各个方面的线路(包括零线)都要挂接地线。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下层导线,后挂上层导线;先挂离人体较近的导线(设备),后挂离人体较远的导线(设备)。
6.3.3 当运行线路对停电检修的线路或设备产生感应电压而又无法停电时,应在检修的线路或设备上加挂接地线。
6.3.4 挂接地线时,必须先将地线的接地端接好,然后再在导线上挂接。拆除接地线的程序与此相反。接地线与接地极的连接要牢固可靠,不准用缠绕方式进行连接,禁止使用短路线或其他导线代替接地线。若设备处无接地网引出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接地棒在地面下的深度不得小于0.6m。为了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装、拆接地线时,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接触接地线或未接地的导体。
6.3.5 严禁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已挂接好的接地线。如需移动时,必须经过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注明。
6.3.6 接地线由一根接地段与三根或四根短路段组成。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软裸铜线,每很截面不得小于16mm2。严禁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
6.3.7 由单电源供电的照明用户,在户内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时,如果进户线刀开关或熔断器已断开,并将配电箱门锁住,可不挂接地线。
6.4 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6.4.1 在下列开关、刀开关的操作手柄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a)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刀开关;
b)已停用的设备,一经合闸即可启动并造成人身触电危险、设备损坏,或引起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的开关、刀开关;
c)一经合闸会使两个电源系统并列,或引起反送电的开关、刀开关。
6.4.2 在以下地点应挂止步,有电危险的标示牌:
a)运行设备周围的固定遮栏上;
b)施工地段附近带电设备的遮栏上;
c)因电气施工禁止通过的过道遮栏上;
d)低压设备做耐压试验的周围遮栏上。
6.4.3 在以下邻近带电线路设备的场所,应挂禁止攀登,有电危险的标示牌:
a)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可能误登的电杆或配电变压器的台架;
b)距离线路或变压器较近,有可能误攀登的建筑物。
6.4.4 装设的临时木(竹)遮栏,距低压带电部分的距离应不小于o.2m,户外安装的遮栏高度应不低于1.5m,户内应不低于1.2m。临时装设的遮栏应牢固、可靠。
6.4.5 严禁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随意移动遮栏或取下标示牌。
7 架空线路工作
7.1 挖坑工作
7.1.1 挖坑前必须了解有关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敷设情况,并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联系,明确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施工时,应在地面上做出标志,做好防护措施,加强监护。
7.1.2 在松软土地上挖坑,应有防止塌方措施,如加挡板、撑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层。
7.1.3 在居民区及交通道路附近挖的坑,应设坑盖或可靠围栏,夜间应挂红灯,防止行人陷入坑内。
7.1.4石坑、冻土坑打眼时,应检查锤把、锤头及钢钎。打锤人应站在扶钎人侧面,严禁站在对面,并不得戴手套;扶钎人应戴安全帽、手套及其他护具。钎头有开花现象时,应更换修理。
7.1.5 承力杆打帮桩挖坑时,应采取防止倒杆的措施。
7.2 立杆和撤杆工作
7.2.1 立、撤杆要设专人统一指挥。开工前应讲明施工方法及信号。工作人员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杆、撤杆时,应设专人看守,防止行人接近。
7.2.2 立、撤杆要使用合格的起重、支撑设备和拉绳,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必要时要进行试验。使用方法应正确,严禁过载使用。
7.2.3立杆过程中,杆坑和杆下禁止有人工作或走动,除指挥人及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离开1.2 倍杆高的距离。
7.2.4 立杆及修整杆坑时,应有防止杆身滚动、倾斜的措施,如:采用叉杆和拉绳控制等。
7.2.5 顶杆及叉杆只能用于竖立重量较轻的单杆,不得用铁锹、桩柱等代用。立杆前应开好马道,工作人员要均匀地分配在电杆两侧。
7.2.6 利用旧杆做支撑物立、撤杆时,应首先检查杆根;必要时应加设临时拉绳。
7.2.7 使用吊车立、撤杆时,绳套应吊在杆的重心偏上位置,防止电杆失去平衡而突然倾倒。
7.2.8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先检查杆根;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并采取防止倒杆措施。
7.2.9 使用抱杆立杆时,主牵引绳、尾绳、电杆中心及抱杆顶应在一条直线上。抱杆应均匀受力,两侧拉绳应拉好,不得左右倾斜。
7.2.10 电杆起立离地后,应对各受力点处做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拉绳及其连接点和拉桩。经检查确无问题,再继续起立。起立60°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7.2.11 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
7.3电杆上工作
7.3.1 上杆前应先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电杆在杆基完全牢固以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支好架杆或打临时拉线后,再上杆。
凡需松动导线、拉线的电杆应先检查杆根,并打好临时拉线或支好架杆后再上杆。
7.3.2 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踏板、安全带、梯子等,必须完整、牢靠。
7.3.3 在电杆上工作,必须使用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冒出或被锋利物伤害。系好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杆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电杆上有人工作时,不得调速或拆除拉线。
7.3.4 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
7.3.5 攀登横担时,应检查横担及紧固件是否牢固、良好。
7.3.6 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使用的工具、材料均应用绳索传递,不得抛扔,杆下严禁行人逗留。
7.3.7 遇有大雾、雷雨或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登杆作业。
7.4 放线、撤线和紧线
7.4.1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应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确保良好。
7.4.2 放、撤各种与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交叉跨越的线路时,应先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如搭设可靠的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7.4.3 紧线、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及杆根。如不牢固时,应加设临时拉绳加固。
7.4.4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障碍物挂住。紧线时,应检查接线管或接线头以及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有无卡住。如发现导线被挂住、卡住,应停止紧线,并妥善处理。工作人员不得跨在导线上或站在转角侧内,防止意外跑线时抽伤。
7.4.5 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作法撤线。
7.5 起重运输的一般规定
7.5.1 起重工作必须由有经验的人领导,并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明确分工,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对起重工具做全面检查。
7.5.2 起重机械,如绞磨、吊车、卷扬机、绞车等必须安置平稳牢固,并应设有制动和逆止装置。
7.5.3当重物吊离地面后,工作负责人应再次检查各受力部位,在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7.5.4 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下方、转角内侧和起吊物的下面,严禁人员逗留和通过。
7.5.5 起吊物体必须绑牢。物体若有棱角或特别光滑的部位时,在棱角和光滑面与绳子接触处应加以包垫。
7.5.6 使用开门滑轮时,应将开门勾环扣紧,防止绳索自动跑出。
7.5.7 起重时,在起重机械的滚筒上至少应绕有5圈钢丝绳。拖尾钢丝绳应随时拉紧,并应由有经验的人负责。
7.5.8 起重机具均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铭牌标明的允许工作荷重使用,不得超铭牌使用。
7.5.9
③ 谁知道农村低压整改后,电线离地面不能低于多少米,求解答。
跨越道路抄(非公路袭)的水平拉线,对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5m,拉线柱应向张力反方向倾斜10°~20°
低压侧出线导线截面不得小于35平方毫米(铝线),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并加装漏电保护器
还有很多技术规则,详情请见《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④ 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http://www..com/s?ie=gb2312&bs=%C5%A9%B4%E5%B0%B2%C8%AB%D3%C3%B5%E7%B9%E6%B3%CC+site%3A+aqtd.cn&sr=&z=&cl=3&f=8&wd=%C5%A9%B4%E5%B5%CD%D1%B9%B5%E7%C6%F8%B0%B2%C8%AB%B9%A4%D7%F7%B9%E6%B3%CC+site%3A+aqtd.cn&c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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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DL 493-92
1 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 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使电力更有效地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管理农村安全用电的各级电力部门和用户(含区、乡、镇及以下企 事业单位和生产、生活用电户,以下简称为用户)。
1.3 从事农电管理的工作人员、用户均应熟悉并必须执行本规程。
1.4 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对 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和规定,工作人员和用户应拒绝执行或向上级电力部门报告。
1.5 对贯彻执行本规程有显著成绩者,应受到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程造成事故 的责任者,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 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安全用电管理组织和职责
2.1 凡用电的乡(区、镇,下同),均应建立乡电力管理站(简称乡电管站)。乡电管站 是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县电力部门的归口管理。
2.2 乡电管站要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建立安全用电岗位责任制。
2.3 乡电管站在安全用电方面的管理职责:
2.3.1 负责乡村电工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培训及县电力部门委托的考核工作。
2.3.2 负责辖区内用电设施的安装、验收、维护和安全运行等管理工作。
2.3.3 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2.3.4 负责辖区内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3.5 制定年、季、月的反事故措施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2.3.6 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 保护电力设施。
2.3.7 认真执行部颁《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按时上报事故报告和报表。
2.3.8 认真执行国家及电力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努力 完成县电力部门交给的各项任务。
2.3.9 按上级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工作的基础资料与工作制度。
2.3.10 定期向县电力部门和乡政府请示报告安全工作。
3 乡村电工和安全工作职责
3.1 凡用电的乡、村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电工(以下称乡村电工)。乡 村电工在乡电管站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农村安全用电工作。
3.2 乡村电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3.2.1 身体健康,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事业心强,服从领导,不谋私利,群众拥 护。
3.2.2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中青年。
3.2.3 熟悉有关电力安全、技术法规,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熟练掌握《人身触电紧 急救护法》。
3.2.4 必须经县级电力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方能从事电气工作。
3.3 乡村电工是乡村安全用电管理的基层责任者,负责辖区内的设备运行维护和安 全用电工作。
3.4 乡村电工必须遵守《农村电工服务守则》,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学习专业 技术,接受培训和年度考核。工作成绩突出者,电力部门和乡(镇)政府予以奖励, 对严重违章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直至辞退。
4 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4.1 用电设施,系指产权属用户的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室(箱)、低压线路、接户 线、套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和动力设备、用电器具及其相应的保护、控制等电 气装置。
4.2 新建(新增)或改建用电设施,必须按能源部颁《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等有 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接电。
4.3 乡电管站应建立低压电网平面布置图、用电设备登记簿、巡视记录、检修记录、 设备缺陷记录、事故记录和安全活动记录,配电室(箱)应有一次接线图、二次保护 控制图和设备档案。具体要求与格式,可由县电力部门统一印制。
4.4 用电设施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查。
4.4.1 用电设施的定期巡视检查工作:
4.4.1.1 配电变压器,每月巡视检查一次。
检查变压器台(架)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变压器有无渗漏油;油位、声音是否正 常;一、二次接线端子及熔断器和熔体有无异常情况;绝缘瓷件与接地装置有无松 脱、破损、丢失等。
4.4.1.2 配电室(箱),每周至少巡视检查一次。
检查屋顶是否漏雨,门、窗是否完整,有无损坏;检查开关、仪表及保护等电 气装置的运行状况;配线及各部接线端子有无过热、松动等现象。
4.4.1.3 各级漏电保护器每月至少巡视检查、试跳一次。按照《农村低压电力技术 规程》的规定做好运行维护和检查试验记录。
4.4.1.4 低压电力线路每月巡视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a.架空电力线路下面有无盖房和堆放谷物、柴草等易燃物;
b.架空线、电力电缆、地埋线路附近有无打井、修渠、整地、挖坑取土、开山 放炮、雨水冲刷等威胁安全运行的情况,地埋线路标志有无损坏或遗失;
c.架空电力线路的弧垂与地面及相邻建筑物(或树木)的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是 否合格;
d.架空电力线路与通信线和广播线交叉跨越的距离是否合格;
e.导线是否有损伤、断股,导线或杆上有无悬挂物;
f.过引线或引下线与电杆、横担、拉线的距离是否合格;
g.导线、过引线、引下线的接头是否良好;
h.绝缘子、瓷横担是否有脏污、裂纹、破损,绝缘子铁脚和瓷横担穿钉有无歪 斜和松动,绑线有无松脱;
i.铁附件有无锈蚀、螺栓脱落松动,横担是否严重腐蚀(朽)或歪斜;
j.电杆埋深是否符合规定,杆身有无倾斜、基础下沉,水泥杆有无严重裂纹、 露筋,木杆有无腐朽现象;
k.拉线有无松弛、断股、锈蚀、底把上拔、受力不均、拉线绝缘子损伤等现象。
4.4.1.5 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室内配线每季至少巡视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a.用户有无私拉乱接现象,计费电表有无异常或损坏,接线端子有无松脱现 象;
b.接户线、套户线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c.绝缘导线有无过载现象,绝缘层有无破损,接头是否合格,绝缘包扎是否良 好,导线固定是否牢固;
d.进户线开关、熔断器是否完整,熔体是否合格;
e.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与广播线或金属晾衣线在晃动最大时的安全距离是 否符合规定;
f.照明装置是否完整,对地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g.家用电器具安装及使用是否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完善,电源线及插座、开关 是否安全可靠。
4.4.1.6 电动机及附属设备运行时,要每天巡视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a.导线绝缘、接头是否良好,有无过热现象,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或接 零是否牢固可靠,地脚螺栓是否松动;
b.开关触头及各部接点接触是否良好,熔体是否齐全合格;
c.起动器的机构、接点是否良好,油位油质是否合格;
d.转子转动是否灵活,轴承润滑油是否适中,有无摩擦的杂音;
e.运行中的电动机最大允许温升是否超过铭牌规定;
f.运行中的电动机有无振动和杂音;
g.运行中的电动机有无过负荷,三相不平衡度是否超过规程规定;
h.电动机拖动的转动部件对人身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完善;
j.停止运行的电动机及附属设备要妥善保管。
4.4.2 用电设施的不定期巡视检查工作:
4.4.2.1 在农业生产用电高峰季节和重要节日,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和夜巡次数。
4.4.2.2 遇大风、雨、雪、雾、冰雹、洪水等恶劣天气,必须进行特殊巡视。对危 及安全的线路和设备应采取暂停供电的应急措施。
4.4.2.3 在事故停电和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必须立即进行巡视检查,排除故障后方 可恢复送电。
4.4.2.4 在人身触电事故频发的季节、夏秋大忙季节和冬春两季,要有组织地开展 安全大检查工作。
事故频发季节和夏秋大忙季节,一般为5、6、7、8、9月,应以开展群众 性的安全用电常识宣传教育为主,并开展百日安全活动。
春季以排灌用电线路、设备检查和设备缺陷处理为主。
冬季以防寒、防冻和设备大修改造以及设备检查评级为主。
4.4.2.5 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情况、安全情况确定进行安全大检查 的时间。
4.5 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必须做好记录。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缺陷 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暂停使用,并向用户下达书面停电通知,未经修复 严禁私自送电。一般缺陷列入检修计划,限定时间修复。
4.6 漏电保护器的运行管理:
4.6.1 用户应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4.6.2 漏电保护器应建立运行记录和测试记录。运行记录的主要内容应有:投运日 期、投运时的验收测试记录及负责人、运行天数、正确动作次数、拒动次数、动作 和拒动的原因分析等。测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有:动作电流、动作时间和线路漏泄 电流值等。具体格式由县电力部门统一印制。
4.6.3 县电力部门每年应统计上报漏电总保护器的安装率、运行率、正确动作次数、 拒动次数、误动作次数,以及安装、运行情况分析。
4.6.4 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立即查找动作原因,如无异常情况,可以试送电一次, 试送电后再次跳闸,必须找出故障点并处理后才能送电。
4.6.5 在漏电保护器保护范围内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应检查保护器的动作情 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并向上级电力主管部门报告,上一级电力主管 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派人检查,确因保护器质量问题,应重新更换保护器后再送电。
4.6.6 发现漏电保护器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好或更换保护器后再送电。凡有故 意使保护器拒动或误动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仍不改者,根据情节给予处 罚或停止供电。
4.6.7 县电力部门应建立漏电保护器检修点,乡电管站应备有常用的测试仪器和一 定数量的备用漏电保护器。
4.6.8 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查和测试:
4.6.8.1 总保护每年至少测试一次,每季度至少检查试跳一次;
4.6.8.2 末级家用(或单机)保护,每月至少试跳一次。
检查测试要按4.6.2条规定内容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具体检查测试的时间, 由县电力部门确定。
4.6.9 漏电保护器的不定期检查和测试:
4.6.9.1 县、乡两级应在用电高峰或雷雨季节前结合安全大检查和百日安全活动, 对漏电保护器进行抽查测试。
4.6.9.2 对末级单相保护器应视产品质量、型号、运行情况进行抽样测试。
4.6.9.3 停用的漏电保护器启用前,应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规定,试验 合格后才能再投入运行。
4.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电力设施。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当地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5 用电设施的检修与试验
5.1 农村低压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按《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和有关规程的要 求进行定期检修和试验。每年编制设备检修、试验及设备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提 高设备的健康水平,消灭三类设备,实现配电台区标准化。
5.2 配电室(箱)的主要检修内容:
a.修理漏雨的配电室(箱)和损坏的门窗;
b.清扫配电盘,修理损坏的设备和仪表;
c.更换或紧固各部接线端子;
d.修理或更换损坏的绝缘引线和接地线。
5.3 电力线和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的主要检修内容:
a.更换和补强断股的导线,处理接触不良接头,更换松脱的绑线;
b.调整导线弧垂,调整过引线、引下线对地面和相邻部件的距离;
c.清扫和更换不合格的绝缘子及金具;
d.调整或更换拉线,紧固各部件的螺母;
e.补强和更换电杆、横担及接户线支架;
f.调整倾斜的电杆和横担,对杆根进行培土、夯实和木杆杆根的防腐处理;
g.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有关规定,修剪小 于线路保护范围的树枝、竹子;
h.修补和更换绝缘损坏的接户线、套户线、进户线及穿墙套管。
5.4 室内线和照明装置及家用电器的检修内容:
a.修补或更换破损的绝缘线和用电器具;
b.紧固或更换破损的绝缘件;
c.按国家标准GB2099规定,测量家用电器的绝缘;
d.修补不合格的保护接地装置或接零线。
5.5 电动机及其附属装置的检修内容:
a.清扫各部灰尘;
b.更换磨损的轴承或加润滑油;
c.检修起动设备的触头和各部件的连接点;
d.电机检修后,要用500V兆欧表摇测线圈间及线圈对地的绝缘电阻,其值不 小于0.5MΩ。
5.6 主要用电设施的试验周期:
a.配电变压器油质检验,每三年一次;
b.配电变压器绝缘电阻测试,每年一次;
c.电动机的绝缘测试,半年一次;
d.避雷器绝缘测试,每年一次,接地体的接地电阻每年测试一次;
e.主要用电设备的试验标准执行电力行业颁发的《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5.7 设备评级,按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执行。
6 安全用电
6.1 安全用电,人人有责,确保人身设备安全。
6.2 用电要申请,安装、修理找电工。不准私拉乱接用电设备。
6.3 临时用电,要向乡电管站申请。用电设备安装应符合规程要求,验收合格后方 可接电。用电期间应有专人看管,用完及时拆除,不准长期带电。需要配电变压器 增容、单独计量者,须经县电力部门审批。
6.4 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利用低压线路输送广播或通信信号以及采用 “一相一地”等方式用电。
6.5 严禁私设电网防盗、捕鼠、狩猎和用电捕鱼。
6.6 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6.7 严禁攀登、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
6.8 严禁往电力线、变压器上扔东西。
6.9 不准在电力线附近放炮采石。
6.10 不准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不准在电杆上拴牲口,不准破坏拉线,以防倒杆 断线。
6.11 不准在电力线上挂晒衣物。晒衣线(绳)与电力线要保持1.25m以上的水平距 离。
6.12 不准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同杆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力线进户时要 明显分开,发现电力线与其它线搭接时,要立即找电工处理。
6.13 不得在高压电力线路底下盖房子、打井、打场、堆柴草、栽树和竹子。
6.14 在电力线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和砍伐树木时,必须经电力部门同意,采取 防范措施。
6.15 演戏、放电影和集会等活动要远离架空电力线路和其它带电设备,防止触电 伤人。
6.16 船只通过跨河线时,应及早放下桅杆。马车通过电力线时,不要扬鞭。机动 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要碰电杆和拉线。
6.17 教育儿童不玩弄电气设备、不爬电杆、不摇晃拉线、不爬变压器台,不要在 电力线附近打鸟、放风筝和有其它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
6.18 发现电力线断落时,不要靠近。要离开导线的落地点8m以外,并看守现场, 立即找电工处理。
6.19 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去拉触电人的裸露部位。应尽快断开电源,并按《紧 急救护法》进行抢救。
6.20 必须跨房的低压电力线与房顶的垂直距离应保持2.5m及以上,对建筑物的水 平距离应保持1.25m及以上。
6.21 架设电视天线时应远离电力线路。天线杆与高低压电力线路最近处的最小距 离应大于杆高的3.0m及以上,天线拉线与上述电力线的净空距离应大于3.0m以 上。
6.22 农村用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6.23 家庭用电禁止拉临时线和使用带插座的灯头。
6.24 用户发现广播喇叭发出怪叫时,不准乱动设备。要先断开广播开关,再找电 工处理。
6.25 擦拭灯头、开关、电器时,要断开电源开关后进行。更换灯泡时,要站在干 燥木凳等绝缘物上。
6.26 用电器具出现异常,如电灯不亮,电视机无影或无声,电冰箱、洗衣机不启 动等情况时,要先断开电源开关,再做修理,如果用电器具同时出现冒烟、起火或爆 炸的情况,不要赤手去断电源,应尽快找电工处理。
6.27 用电器具的外壳、手柄开关、机械防护有破损、失灵等有碍安全时,应及时 修理,未经修复不得使用。
6.28 一类用电器具及其启动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照低压电力系统运行方 式的要求装设保护线。
6.29 新购置和长时间停用的用电设备,使用前应检查绝缘情况。
6.30 凡有自备电源或备用电源的用户,在投入运行前要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并签 订协议,必须装设在电网停电时防止向电网返送电的安全装置(如联锁、闭锁装置 等)。
6.31 为防止电气火灾事故,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6.31.1 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发现导线有过热的情况,必须立即停 止用电,并报告电工检查处理。
6.31.2 熔断器的熔体等各种过流保护器、漏电保护装置,必须按规程规定装配,保 持其动作可靠。
6.31.3 使用电热器具,应与可燃物体保持安全距离,无自动控制的电热器具,人离 去时应断开电源。
6.31.4 防火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6.31.5 发生电气火灾时,要先断开电源再行灭火,不能切断电源时要使用专用灭火 器。
6.32 有爆炸危险场所、严重腐蚀场所、高温场所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用电导则》 及有关规定执行。
6.33 节日彩灯的安装除满足《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 列要求:
6.33.1 节日彩灯应采用绝缘电线。干线和分支线的最小截面除满足安全电流外,不 应小于2.5mm2,灯头线不应小于1.0mm2。每个支路负荷电流不应超过10A。导 线不能直接承力,导线支持物应安装牢固。彩灯应采用防水灯头。
6.33.2 供节日彩灯的电源,除总保护控制外,每个支路应有单独过流保护装置并加 装漏电保护器。
6.33.3 节日彩灯的导线在人能接触的场所,应有“电气危险”的警告牌。
6.33.4 节日彩灯对地面距离小于2.5m时,应采用安全电压。
6.34 用电设备采用安全电压(交流有效值50V以下)供电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6.34.1 安全电压要采用隔离变压器提供电源。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分压器、半导 体整流装置提供电源。
安全隔离变压器不允许放在金属容器内使用,不应与热体接触,也不要放在潮 湿地方。
在特别潮湿地方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二次电压不应超过12V。
6.34.2 使用安全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必须配套装设,具备其它电压系统不能插入的性 能。
6.34.3 工作在安全电压下的电路,必须与其它电气系统和任何无关的可导电部分实 行电气上的隔离。
6.34.4 当采用24V以上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7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统计
7.1 凡触及农村电力设施或用电设施所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均需遵循“三不 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
7.2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 采取防范措施,开展反事故斗争。
7.3 事故发生后,乡村电工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和保护现场,并尽快报告当地电力 部门。乡电管站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派人赶到现场,协助乡村电工进行紧急救护, 并向县电力部门报告。
7.4 县电力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派人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在事 故原因未查清、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破坏现场,不能盲目送电。
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电力部门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应向县劳动、公安、检 察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按下列要求用电话或电报逐级报告上级农电主管部门:
死亡事故,报至市(地、盟)级;
群伤亡事故,报至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能源部。
7.5 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县电力部门应派负责人会同县劳动、公安、检察等有 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
群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市(地、盟)电力部门要派人参加,协助调查处理。特 别重大事故,由省农电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的任务是: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 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终结,填写《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告》;按7.4条的规定 上报有关部门。
7.6 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和农村用电事故,各级农电主管部门要按能源部农电电 (1989)35号《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做好统计和上报工作。
7.7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分为:
7.7.1 轻伤。
7.7.2 重伤(按劳动部〔60〕中劳护人字第56号文)。
7.7.3 死亡。
7.7.4 群伤亡事故:指一次重伤和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7.7.5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重伤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7.7.6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7.8 农村触电伤亡事故按原因分类为:
7.8.1 设备安装不合格——指触及安装不合格的电力设备或用电器具所造成的事 故。
7.8.2 设备失修——指触及有缺陷的电力设备或用电器具所造成的事故。
7.8.3 违章作业——指从事电气工作的专业人员违反有关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在 企业生产或指挥作业过程中所造成的事故。
7.8.4 缺乏安全用电常识——指伤害者不懂或不完全懂安全用电常识触及电力设备 或用电器具所造成的事故。
7.8.5 私拉乱接——指私自安装、拆卸、移动用电设备所造成的事故。
7.8.6 其它——指以上五种原因以外的事故。
7.9 事故责任划分:
7.9.1 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产权所属单位负主要责 任:
a.安装不符合规程要求;
b.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
7.9.2 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电力部门负主要责任:
a.由于设备失修造成的事故,产权虽属用户,但电力部门已承担代管义务
b.对新建或改建的电力设备,电力部门错误地同意不合格电力设备投入运行经 验收合格的电力设施,在没有外力破坏或其他环境变化的条件下,其验收保证期为 一年;
c.由于电力部门领导人员或工作负责人误发令,运行人员误操作、调度失误等 原因,直接造成的触电事故。
7.9.3 造成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
a.私自攀登变压器台、电杆或摇动拉线造成的触电;
b.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失修造成的触电;
c.私拉乱接或其他违章用电造成的触电;
d.在电力线路下面盖房、打井和从事其他劳动,误触合格的电力设备造成的触 电;
e.违章作业造成的自身触电;
f.利用电力进行自杀而造成的触电。
7.9.4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
a.利用电力谋害他人所造成的触电;
b.盗窃或破坏电气设备、器材;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的触 电;
c.私设电网造成的触电;
d.私拉乱接用电设备造成的触电;
e.利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触电;
f.电工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触电;
g.汽车、马车、拖拉机等撞击电力设备造成的触电,机动车超高、超宽致使安 全距离不够造成的触电;
h.私自向停电线路上送电造成的触电。
7.9.5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触电的,不予追究责任。
7.9.6 凡属多种因素造成人身触电的伤亡事故,应根据情况分清主次责任。
7.9.7 在由单位组织的生产活动中,凡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组织生 产的单位负主要责任。
7.9.8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触犯刑律致死人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电力部门和被 害者家属要向当地检察院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的触电伤亡事故;
b.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的触电伤亡事故;
c.私设电网,私拉私接用电设备造成的触电伤亡事故;
d.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或财物造成的触电伤亡事故;
e.有意用电力杀害他人或蓄意制造破坏事件造成的触电伤亡事故。
7.10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统计范围包括:
7.10.1 本省内的农村村民(含农村个体户、联营户和村企业职工);
7.10.2 乡电管站人员(非县电力部门职工)。
7.11 通过事故调查后,由县公安、检察等部门认定,市(地、盟)农电主管部门核实, 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同意的下列事故,不作为农村人身触电伤亡 事故统计。
7.11.1 利用电力谋害他人或用电进行自杀者。
7.11.2 因盗窃或破坏电力器材、电力设施造成自身伤亡者。
7.11.3 因盗窃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自身触电伤亡者。
7.11.4 精神病患者触及到合格的电力设施造成自身触电伤亡者。
7.11.5 乡(镇)及以上企事业在其厂区或工作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7.11.6 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所发生的触电伤亡事故。
7.11.7 外省人员发生的触电伤亡事故。
7.11.8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超过国家规定设计标准的地震、冰雹、风雪、洪水 等灾害)造成电力设施毁坏而引起的触电伤亡事故。
7.12 农村安全报表的规定:
7.12.1 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报表分为月快报、月报和年报:
a.月快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电主管部门,每月3日前用电话或电报上 报上月25日前(或全月)全省农电发生的“农村触电死亡人数”;
b.月报,按《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附录C,下同)于次月15日前报出;
c.年报,按《农电安全报表的规定》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出。
7.12.2 农村用电事故和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情况,只统计年报,按《农电安全报表 的规定》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出。
⑥ 关于新农村改造电力设计规范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206-87);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499-92)
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验收规范》(GB50173-92)
⑦ 农村电网改造中.要求电线离地面最低不少於多少米.另外还有别的要求没有
跨越道路(非公路)的水平拉线,对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低于内5m,拉线柱应向张力反容方向倾斜10°~20°
低压侧出线导线截面不得小于35平方毫米(铝线),总开关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并加装漏电保护器
还有很多技术规则,详情请见《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⑧ 低压架空电力线路与地面、建筑物等为什么要设定垂直、水平距离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设定低压架空电力线路与地面、建筑物等垂直、水平距离是为了保证已建成架空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及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规定,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对地面和交叉跨越物的垂直距离,应按导线最大弧垂计算;对平行物的水平距离,应按导线最大风偏计算,并计及导线的初伸长和设计、施工误差。
裸导线对地面、水面、建筑物及树木间的垂直和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集镇、村庄(垂直):6米;田间(垂直):5米;交通困难的地区(垂直):4米;步行可达到的山坡(垂直):3米;步行不能达到的山坡、峭壁和岩石(垂直):1米;不能通航的河湖冰面(垂直):5米;不能通航的河湖最高洪水位(垂直):3米;建筑物(垂直):2.5米;建筑物(水平):1.25米;树木(垂直和水平):1.25米。
架空绝缘电线对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垂直、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对地面(垂直):5.0米;建筑物(垂直):2.5米;建筑物(水平):1.25米;树木(垂直):1.25米;树木(水平):1.25米。
在具体执行中只有达到或超过《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提出的要求,才能起到安全作用,随着电压等级提高,这些垂直、水平距离还将增大,具体要求详见相关的电力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