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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农村建房面积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26 23:38:19

㈠ 关于杭州萧山农村造房子土地面积的问题

去当地土地管理局询问一下

农村建房用地标准是多少平方/每人

农村建房用地标复准不制是按人均面积计算,而是按户均面积计算。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各地政策有差异,以当地规定为准。

(2)杭州萧山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扩展阅读:

自建房(农民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规划区以外或建设用地以外建房。

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

㈢ 农村自建房有面积限制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相关内规定:
农村村民容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农村申请建房程序为:
申请人向村委写出书面申请-村委审核-报街道城市规划建设办公室-街道办定期组织土管、规划、驻村干部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规划员向规划局报批规划红线-规划红线出图后-填写农村私人建房呈报表-呈市国土局、市政府审批土地-市国土局颁发建房用地通知书---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㈣ 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面积是多大

农村宅基来地建房标准是小户:即三人源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㈤ 浙江省农村住房面积审批条件如何

全省不会有统一的文件。各地都不同吧。

这是台州的
第一条 为加强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列》、《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及台州经济开发国土资源分局是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设置的国土资源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限制农村村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规划局依法确定。
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鼓励撤并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农村村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出让金。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限额标准:3人以下的小户安排一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7人的中户安排二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8人以上大户安排三间,面积不超过去125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山、荒坡的,可增加25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在规划住宅小区内建造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平方米)。
第八条 申请建造住宅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未达到18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
(二) 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
(三) 因土地征用而农转居的人口,按土地征用时的约定,在该村村民建房留地中安排;
(四) 其他政策法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第九条 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
(一)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二) 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
(三) 国土资源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到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
(四)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台州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其所在村(居)张榜公布。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在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宅基地。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非法用地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农民建造住宅使用本村以外集体所有土地的,可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 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村、镇;
(二) 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三) 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由调换双方的村办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
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在城镇规划住宅区联建住房,建房用地以行政划拨或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用地面积最高限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标准。农民进城镇建房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时,原住宅按照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规定属拆除改造范围的,应一次申请拆旧建新,安排一处宅基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的同时应当收回原宅基地地使用
权。农村村民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村
民委员会。拒不拆除旧房、退还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理部门责令限期拆
除。
第十八条 在实施村庄、集镇和城市建设规划时,农村村民住宅需拆迁的,拆除的建筑物按
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后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
请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每户限额标准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九条 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村村民,可经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同意,
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的宅基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
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
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房的,原则上安排
公寓式住宅。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 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 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 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区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
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
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
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
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㈥ 农村个人住宅的面积有规定吗

有规定。

1、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3、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4、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6)杭州萧山农村建房面积规定扩展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㈦ 浙江杭州萧山村委会办公楼的人均使用面积规定

办公楼建设标准也有严格规定。厅(局)级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回面积26~30平方米,使答用面积16~19平方米,超过400人的取下限。县(处)级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12~15平方米,超过200人的取下限。科级及科级以下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10~12平方米,超过100人的取下限。

㈧ 浙江省农村自建房的土地面积有哪些规定

每户130平方米左右。

㈨ 萧山河上农民自建房可以建几层

南向开门开窗采光最佳,开窗开门不要朝西,特别是南方地区西晒特别严重。尽回量不要朝北,采光日照答相对不足。周边最好不要有较高的建筑遮挡室内采光。没有查到有关农村自建房采光标准的规定,但可以参考楼房的采光标准:按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假如您所在的楼高为18米,楼间距应为18*0.7=12.6米.所以如果楼间距少于12.6米,就低于国家标准。就可以提出要求赔偿。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给出的日照标准:“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h(小时)。” 只要看你的房子冬至日南面窗户的日照是否达到1小时即可。如果不符合上述标准,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赔偿。至于补偿金的问题。每个地区规定不一样,赔偿标准也不一样。农村地区是否存在采光权补偿问题需要咨询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才能确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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