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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发布时间:2021-02-27 01:58:09

①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解读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和湖北发展实际,条例将城乡统筹及乡村规划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体现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
据了解,为更多结合湖北实际、体现湖北特色,条例名称由一审时的《湖北省实施办法(草案)》变成了《湖北省城乡规划法》。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绍明介绍说,通过向社会各界及省人大城市环境资源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等方面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乡镇政府确定有关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在乡镇规划编制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等内容。
为此,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区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乡镇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人员,依法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省政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予以资金补助。
条例第14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学校、卫生所、文化站、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条例同时明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城乡规划关系到长远发展,不得随意修改。对此,条例在总则中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规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法定情形,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条例还特别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做出限制。条例第26条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只能在总体规划需要、实施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防灾减灾等重点项目需要、经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需修改等四种情形下才能进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为保障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民主性,条例规定,城市、县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务员、法学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大事项,为规划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城乡规划实行批前批后公示制度,并提供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信息资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城乡规划向人大报告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依法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② 湖北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

1、征地补偿有三大块。 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2)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扩展阅读:

补偿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征地补偿中要做到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补偿水平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

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③ 唐先美丽乡村改造美丽乡村改造政府有补贴吗

看看下面这个文件对你有用没有?建议你直接到当地政府咨询,看有什么具体要求,是否有名额等。关于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分类补助标准。
(七)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八)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四、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
(九)改造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危房改造比较集中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庄,可实施村庄规划、危房改造、基础设施配套一体化推进,整村整治。
(十)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改造资金大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特困户,翻建、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其他贫困户建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调整。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
(十一)村庄规划。改造户数较多的村庄,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整合道路、供水、沼气、环保、扶贫开发、改厕等建设项目,提高项目建设的效益与效率,以危房改造带动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十二)建筑节能。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农房建筑节能示范是危房改造试点的重要内容,要点面结合,同步推进。每个试点县至少要安排一个相对集中的示范点(村),有条件的县要每个乡镇安排一个示范点(村)。各地要尽可能采用当地材料和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的节能房设计与工法,优化采暖方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对研发生产农房建筑节能材料,具有良好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企业,要落实好现行的税收、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
五、规范项目管理
(十三)资金管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要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技术服务。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完善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验收。
(十五)档案与产权登记。农村危房改造要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户危房改造申请、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六)信息报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于今年7月初将改造计划、改造进度、竣工情况、资金安排,以及于明年1月初将年度总结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各地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三部委。
(十七)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完成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牵头组织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一个月内提交检查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将组织进行抽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
(十八)落实地方责任。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改造项目实行计划、任务、资金、目标、责任“五到省”,即项目工程建设的计划下达到省、任务落实到省、资金拨付到省、目标和责任明确到省。地方政府负责编制改造规划、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地方投入、监管工程质量、整合利用各方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等。
(十九)部门协作。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民族工作、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扶贫、残联、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④ 做新农村规划得看什么规范啊

新农村建设向何处去?首当其冲抓什么?大家都会异口同声地说:规划是龙头。
应该说,自从中央提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策之后,各级政府重视村镇规划的意识日益增强,编制乡镇、村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的进度加快,力度加大。据了解,某省对去年一年全省村庄规划编制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检查,编制规划的进度飞速增长,基本实现省里下达的目标,但按照规范逐一对照,规划编制的质量却远远达不到要求。他们发现,一些市、县,乡、镇,为了应付指标,不少送检的村庄规划编制没有很好地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划编制“克隆”现象比较普遍;有的规划脱离实际,没有地形图。没有体现地形地貌和地方特点,特色不明显;有的规划没有解决好村庄道路、污水排放、垃圾堆放、古树名木保护等问题;有的规划用地指标未得到合理控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偏大,且存在大量占用耕地现象;有的规划成果不符合编制要求,未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征求村民意见,没有经过审批,没有报县政府批准,不具合法性等。由此可见,规划要真正合法和能有效地指导建设,就势必先规范化。
所谓规划,就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矩,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比较长远的发展计划。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村庄规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今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启动之年,也是抓好新农村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的关键一年,按质保量编制好新农村建设的规划至关重要。
如何才能使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做到规范化,笔者认为,首先是规划要有前瞻性,要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5至10年的规划期限,分长期布局、中期建设、近期治理三阶段实施;其次是规划要具有科学性,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按法定程序及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再次是要尊重民意,要尊重地方民俗风情和生活、生产习惯,规划方案应广泛发动农民群众参与,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村民自治作用。

⑤ 什么是规划技术导则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我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设质量,统一整治规划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做好新时期村庄建设规划,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变农村面貌,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主要依据中共中央[2006]1号文件、建设部建村[2005]174号文件精神,国家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镇规划技术规定》和其它相关技术法规政策中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编制,亦可根据村庄实际建设需要适当增减整治内容。

1.3 本导则适用于中心村,一般基层村可参照执行。

1.4 本导则所称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相当于《村镇规划编制办法》中的专业规划。

1.5 未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须在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中的近期建设规划内容时补充本导则所涉及相关内容。如村庄已编制完成建设规划,但近期建设规划部分内容未达到本导则所规定的要求,须按本导则补充相关规划内容。

1.6 编制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亦应执行国家、省内现行其它相关规划和建设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

1.7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设计资质。

2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任务与目标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以下简称整治规划)的任务是要根据村庄现状条件采取中心村整治,空心村整理,城中村改造,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性整治等有效形式,对村庄进行科学合理的功能分区,以村容村貌整治,废旧坑(水)塘和露天粪坑治理,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私搭乱建清理,建设卫生、方便的厕所,改善人畜混居,硬化村内主要道路,配套建设供水设施、排水沟渠、垃圾集中堆放点、集中场院、集中柴草堆放场所、村民活动场所、公共消防通道及设施,鼓励利用新节能材料,建设节能建筑,发展新型清洁能源等为主要内容进行的整治规划;使整治后的村庄达到村容村貌整洁优美,硬化路面符合要求、饮用水质达到安全饮用标准,厕所卫生符合要求,排水沟渠和新旧水塘明暗有序,垃圾收集和转运场所无害化处理,农村住宅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富有地方特色,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医疗文化教育设施建设得到基本保障,农民素质得到明显提高,农村风尚得到有效改善的目标。

3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原则

3.1 整治规划要以村镇建设规划为依据,密切结合现状、历史、环境、资源等条件,本着突出实效、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特色鲜明、节约土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制。

3.2 整治规划要切实贯彻“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以增加村民收入和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发展社会事业,推进村民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

3.3 整治规划要坚持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的原则,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确立村民在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村民自主自愿建设家园的积极性,激发村民自主、自强、勤勉、互助的精神,使村民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村民得到实际利益。凡是村民不认可的项目,不能强行推进;凡是村民一时不能接受的项目,要先试点示范,让村民逐步理解接受。

3.4 整治规划应因地制宜,尊重农村建设的客观规律,以满足村民的实际需要为前提,防止盲目照抄城市建设模式。要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凡是能用的和经改造后能用的都不要盲目拆除,不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防止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进。坚持以改善村民最迫切、最需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要充分利用自然地理优势,巧于因借,灵活布置,丰富村庄建设的文化内涵,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展现具有浓郁乡土文化氛围的现代化新农村景象。

3.5 整治规划要有全局性,处理好生产与生活,近期与远期,改革与传统,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关系。要考虑整体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提倡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开展资源的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和能源的高效利用,实现废弃物的最小化。

4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内容

4.1 结合建设现状,依据相关技术法规政策和村镇建设规划,充分分析人口、土地、经济、社会、设施、环境及历史特征等因素,确定整治规划目标、原则、措施、方法与步骤。

4.2 村容村貌整治

4.2.1 建设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村民室内外活动场所、医疗文化教育等服务设施,根据实际条件对各类公共设施进行有重点的美化、亮化改造。

4.2.2 对村庄内的废旧坑、塘进行改造利用。迁出村、屯内部所有露天粪坑,对原址进行回填,在一定区域内确定集中粪坑的具体位置,结合北方寒地气候特点,其具体位置应考虑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处。在对原有粪坑、废旧坑、塘等进行回填处理的同时,必须确定回填后的土地使用性质、范围并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原则上应以绿化为主。

4.2.3 适当集中设置场院、农机保管和柴草堆放场地,合理确定其位置、规模。鼓励采用集中存放、集中管理的方式来解决场院、柴草堆放和农机设备保管存放问题。

4.2.4 充分利用现有绿地、道路、水塘、宅院四周用地、村庄外围的护村林地等进行有组织的绿化,在绿化过程中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考虑季节变化进行植物的合理搭配。

4.2.5 对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迹、历史街区、传统民居、风景名胜资源,提出整治和保护措施。

4.3 基地与村民住宅整治

4.3.1 有针对性的整治宅院和住宅,同时根据实际条件改造其立面。对现状的村民院落可根据生活、生产的需要,制定改造方案,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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