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历程是什么详细的!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1951-1959),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二是反复和停滞阶段(1959-1980)。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社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资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农行代管阶段(1980-1996)。信用社归农行管理,两套编制,两本账薄。农村基层信用社入股组建县联社,信用社与县联社为两级法人体制。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脱离农行,开始恢复合作金融性质。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正式脱离与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步改变为“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理顺外部关系、明晰产权、强化内部管理的改革。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始了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根据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199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国发[1997]20号)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县联社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专门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1998年11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1998〕145号),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功能。 1999年4月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会议提出,根据需要,逐步组建地(市)联社,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全国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协会,主要职能是对信用社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2000年7月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在江苏全省进行了信用社改革试点。在明晰产权、完善经营机制的基础上,全省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在常熟、江阴、张家港三个县级市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市)联社入股基础上,组建了江苏省联社。2002年3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人口稠密地区和部分粮棉主产区,具备条件的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县一级法人体制。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少数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进行股份制改造。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由银行监管机构统一负责。各省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指导本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并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2003年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提出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总的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文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改革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把信用社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了解决信用社不良资产问题的自有资本不足问题,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中央政府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的数额的50%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帮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央行准备拿出一笔资金解决农信社的5000多亿不良资产和亏损挂账的50%,另一半由地方政府承担,然后将农信社交给地方。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专项票据的兑换与信用社改革的效果挂钩。国家开发银行负有发放、监督和回收专项再贷款的义务。 从1996年以来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看,以产权清晰为导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无外乎三种创新:一是江苏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信用社法人;二是江苏苏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三是浙江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三种模式均难以彻底同时解决产权清晰和信贷支农问题。2003年的试点改革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进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在组织形式方面也要多样化,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比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比较稠密或粮棉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到目前,我国信用社有三种形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尽管农村信用社经过一系列改革,但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制银行,还是信用合作社,离完善的产权制度仍有一定距离。县联社统一法人形式,沿袭了原有的信用社产权结构特征,仍存在所有权缺位的问题,民主管理有名无实,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使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对信用社的参与程度越来越低。在信用社扩大规模和信贷业务高度专业化以后,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难以实现。在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在组织形式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与管理县联社的职责,而实际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它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的局面。就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东所占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东尤其是政府股份占较大比例,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干预,为信用社偏离其经营目标埋下了隐患。合作制银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合作制中,自然人股东多,股本小,农民的无知和对合作社的不关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无法落实。而且,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使大股东也没有对合作银行的实际支配权,而成了行长说了算。
❷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沿革
1、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是农村信用社的普及和大发展时期。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提出首先在华北试办信用社(部)。1951年5月,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人行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等。
2、从1958年大跃进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农村信用社的跌宕波折时期。
在这段特殊的历史年代,信用合作事业受到“左”的思想严重干扰,先后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又交由贫下中农管理,最后来交由国家银行管理。
3、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行社脱钩前,是农村信用社的恢复和发展时期。
1984年,国务院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恢复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
4、从1996年行社脱钩到2003年深化改革试点前,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时期。
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农村信用社进入了自我管理、独立发展的新阶段。
5、从2003年开始到现在,是农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试点推进时期。
在财政、货币和税收政策的综合支持下,农村信用社彻底摆脱了发展缓慢,连年亏损的不利局面,迎来了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
(2)合肥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背景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❸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历史沿革
安徽省的农村信抄用社始建于1951年,经历几次变动,1996年与农业银行脱钩后,由人民银行管理,2003年又划归银行业监管机构管理。2004年10月9日,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组建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正厅级机构,比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2004年11月,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顺利获得了中国银监会的筹建审批和开业批复,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等法定程序,取得了中国金融许可证 ,并于12月18日隆重举行了开业庆典,
时任安徽省常委,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陈鹏,合肥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陈梅,合肥市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董事长刘万霞、副行长程萍,安徽省银联相关负责人出席了挂牌仪式。安徽省农信社在安徽省银监会指导下,报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正式挂牌运作,在全国第二批试点省份中率先成立省级联社,实现了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新转变。也是安徽省金融改革历程上的一件大事,受到安徽省政商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❹ 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哪些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责任顺利移交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平台全部建立。以股份制为导向的多元化产权模式已经形成,公司治理架构初步建立,经营机制正在逐步转换。在原有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制组建了17家农村商业银行,113家农村合作银行和1825家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含7家地市统一法人社)。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由改革前的35527家降至8348家。从启动改革到目前的5年间,农村信用社资产总额由2.2万亿元增加到5.6万亿元;存款由2万亿元增加到4.6万亿元;贷款由1.4万亿元增加到3.1万亿元;所有者权益由-267亿元增加到2607亿元;不良贷款率由37%(四级分类口径)下降到21%(五级分类口径)。
❺ 农村商业银行的创立背景
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表示,将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专银行,农村合作银属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要在保持县(市)法人地位总体稳定前提下,稳步推进省联社改革,逐步构建以产权为纽带、以股权为联接、以规制来约束的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之间的新型关系,真正形成省联社与基层法人社的利益共同体。
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约303家、农村合作银行约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治理模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长期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机构自身已经形成了深入推进深层次体制机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❻ 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什么要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
多数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大陆地区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的、有一定直接经济来源的公民,可以向发卡行申请信用卡;人申领信用卡则必须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向银行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个人担保、单位担保和个人资金担保
❼ 为什么农村信用社要改制
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三农”的概念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农业比重很低,有些只占5%以下,作为信用社服务对象的农民,虽然身份没有变化,但大都已不再从事以传统种养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和劳动,对支农服务的要求较少,信用社实际也已经实行商业化经营。对这些地区的信用社,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农村商业银行。
❽ 农村信用社改革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成因,解决对策
近几年来,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服务“三农”方向进一步明确、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得到好转。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经营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因此,正视这些问题,认真分析成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关系仍需进一步明晰
多年以来,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责任不落实,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以法人为单位改革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关键就是要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实现“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这一目标。这就要求股东在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出资额来清偿债务,股东享有所出资产的收益权,企业由出资人或其雇用的经理人员来经营。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产生这种效应的前提是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组合,而非政府行政主导。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使其自建社以来的所有改革均是政府行政主导的结果,社员投入资本的增多并不意味真正获得更多的表决权和管理权,使社员没有增加股本金份额的动力。目前,股本金补充仍处于被动引导而非主动增资的局面,导致农村信用社股本金经过多次的清产核资和改革规范都难以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意义,这种非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
(二)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在由合作社转向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过程中,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没有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激励和约束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匹配。具体表现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各自的职责分工尚未明确,现有的许多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有效分离,股东会和理事会很难对信用社法人代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长独大”的现象仍然严重。
(三)经营机制僵化和内控乏力
由于长期受“官办”思想和国有商业银行管理模式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上形成了“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的痼疾,难以实行有效的正向激励制度,相当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处于粗放经营状态,员工素质普遍偏低,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内控管理上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力差、风险控制力弱等问题。
(四)历史包袱沉重,资产质量差,经营困难,潜在金融风险仍然很大
为了明晰产权关系,真正转换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国家对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不仅发行了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了部分不良资产,弥补或部分弥补了历年亏损挂账,减免了税收,希望达到“花钱买机制”的目的。应该说,这些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化解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改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农村信用社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风险状况也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今后改革发展的问题仍然不少。这主要表现在: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条件“门槛”较高,“出门”困难,即使票据兑付后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不良贷款总量仍然很大,而且还有许多潜在不良资产没有反映出来;人均利润、资产利润率等指标较小而亏损面、亏损额仍然较大;拨备严重不足,抗风险能力尚未得到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股金虽然增加很多,但是不少股金在本质上仍然是存款化股金,基础很不稳固;农村信用社在提足各项风险拨备后实际资本充足率仍然很低;内控制度很不健全,案件时常发生,潜在风险不容乐观。
(五)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权和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
经过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形成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但是这一新的监督管理框架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省级政府依法管理的职责范围没有具体划分,造成职责定位模糊、职责边界不清,政企难以分开;省级联社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基层联社双重授权管理(即省级政府授权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行业管理,社员单位授权省级联社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自律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且多重授权管理对基层联社违规违制行为缺乏约束力,多级法人体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分散决策、低层次决策。同时,金融监管与行业管理、行业管理与自主经营、依法管理与自律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内涵还不清晰,各自的职权和责任还有待明确,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二、成因分析
解决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经营机制、历史包袱、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是农村信用社今后改革和发展仍需努力的方向。总的来说,这些问题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是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产生的。
(一)股权分散和经营亏损是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难以真正清晰的重要原因
按照2003年和2004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构建新的产权关系,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的产权改革,构建法人机构新的产权形式和组织模式。一是提高入股起点金额。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确定入股金额。二是拓宽入股范围。以农村信用社原有社员为基础,广泛吸收辖区内农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三是积极探索建立新的股权结构。但在实际运作中,尚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重新认定股东和吸收新的股东后,信用社的股东人数有所下降,人均股本有所提高;企业股东数量少,但所持股份很多。但总的来说,股权结构仍较为分散,股东对信用社的监督成本过于昂贵,分散的小股东往往缺乏关心和监督农村信用社的激励。其次,政策制定者在引进大股东后,希望大股东能够对农村信用社切实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但在信用社经营机制未转换,又存在大量亏损的情况下,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愿意投资入股的。如果入了股,其目的也只可能有两个:获得贷款服务和获得比存款更高的利率回报。在大量亏损情况下,股东又要获得更高的利润回报,这只能说他们关注的是信用社短期利益,而不是信用社的长远利益,更不会对管理层有什么监督了。第三,由于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加入亏损的信用社,而亏损信用社为达到专项央行票据发行及兑付条件,采取分配任务、存款股金化等办法募集股金,造成亏损信用社存款化股金较多。因此,其股权结构的变化未必会引起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变化。
(二)股东会的先天缺陷是法人治理结构仍然不完善的根本原因
由于股权分散等原因,造成了股东会的先天缺陷。表现在小额股东“搭便车”倾向严重,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缺乏责任,从而造成出资人在信用社治理结构中处于虚置状态,不能发挥作用。由于股东会的先天缺陷,农村信用社出现了“外部人”控制问题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外部人”内部化问题。这三个问题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农村信用社难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的机制,造成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完善。这里的“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如基层政府)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利影响农村信用社领导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经营原则的决策。“内部人”控制是指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在信用社的资产使用、处理和收益的分配等方面作出违背股东利益行为的现象。“外部人”内部化就是与农村信用社相关但不在农村信用社经营者行列的“外部人”通过实施一定权利而能直接或间接地从企业中获得收益,从而与经营者串谋的现象。这三种现象都会使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无法完善。
(三)治理结构不完善是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难以转换的主要原因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使得农村信用社不能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原则来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用工、干部任用、绩效考核和薪酬确定等制度僵化,不能与现代企业的经营机制相适应,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
(四)传统体制惯性是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不健全的直接原因
首先,表现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有效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建立,有其“形”而无其“神”。其次,表现在制度建设步伐落后。自1996年行社脱钩以后,信用社内控制度没有象商业银行一样自成体系,在人事政工、劳动工资、审计监察等方面的内控建设上还存有盲点,有些甚至仍在沿用原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导致一些制度与信用社的管理实际脱节;一些新业务的管理制度跟不上,无法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第三,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对已出台的制度真正落实的少。这些问题的成因主要是传统的、不适应发展形势的习惯方式在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的思想上、行动上还未根除,新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还未真正建立和完善。
(五)担负政策性金融任务是造成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的关键原因
农村信用社作为企业,只有走市场化、商业化道路才能使自己生存和发展,但同时农村信用社又要执行国家的金融支农政策,这种政策性金融任务使农村信用社违背市场操作规律去发放贷款,造成信用社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历史包袱沉重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行政干预、指令性贷款造成贷款损失。如八十年代支持乡镇企业贷款等。二是体制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呆账。主要是:行社脱钩时农业银行向农村信用社划转的呆帐、合作基金会撤销带进来的呆账和保值储蓄贴息支出三个包袱。三是由于担负的政策性金融任务而使借款人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是“不用白不用”的财政资金,造成信用社不良贷款的增加。在本次改革中,国家对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贴息给予补贴,解除了这一历史包袱;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历年挂帐亏损和实际资产损失方面,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以安排专项再贷款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来给予农村信用社资金支持,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负担;还通过税收减免、允许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的政策,增加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进一步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负担。但是,中央对农村信用社实际资不抵债额的计算基数是按照信用社2002年的财务报表数确定的,由于较多的信用社受短期利益冲动等方面的因素,造成报表反映失真,因而尚有很大一部分资不抵债额未能获得专项再贷款或专项央行票据,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尚未真正化解。
(六)省级信用联社职能定位不清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不顺的重要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中,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地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省级联社实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省级联社对指导、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和经营机制负主要责任。同时,省级联社既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联合体,又是可以经营部分资金业务、清算业务的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因此,省级联社是集政府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金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三种职能于一身的机构组织,其体制设计使省级联社难以“政企分开”、“职责明确”。
三、对策措施
(一)进一步明晰产权结构
由于股份制在促进产权明晰、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本聚集能力等方面具有其他产权形式所不具备的优越性,因此,银监会在2006年2月底召开的“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上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定位为:坚持市场化、商业化取向,争取用5-10年时间分期分批逐步过渡到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按照这一改革定位,农村信用社应围绕股份制社区银行来进一步明晰产权结构,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当前,一是要培养市场机制。由于目前我国经济金融处于转轨时期,还不具备完善的农村经济金融市场体系,因此,要使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成功,就要求各级政府大力培育和发展与市场有关的机制,如制定经济金融法规、促进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组合等。对农村信用社而言,就是要不断深化市场机制的利用,减少政府干预,在生产要素市场化组合的基础上,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二是建立农村信用社补充资本金机制。制定符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规章制度和资本金管理机制,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或不定期评估资本金结构的合理性和资本充足率水平。三是创新资本金补充渠道。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盈利水平有限,不能吸收外资和上市筹资,国家又不能对农村信用社直接注资的客观实际,国家应允许农村信用社发行次级债券。这样,既能减轻农村信用社股金分红的财务压力,又能优化资本金结构,扩大投资农村信用社的范围。四是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在经济较发达、信用社实力较强的地区,可将当地的优质民营企业、合格的国内投资机构、合格的境外金融机构引进为农村信用社的战略投资者,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增资扩股的难题、规范增资扩股行为,而且可以改善农村信用社资本结构,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加速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在实施中,应适当提高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上限。建议监管部门比照《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国内战略投资者向信用社入股的比例定为“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股本的20%”。五是增大经营者持股份额。经营者所持股份的增加,有利于对经营者的激励,使经营者的收入与资本所得挂钩,从而使经营者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六是根据入股金额实施差别优惠政策。按照不同的入股金额,在贷款方式、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办理程序和时限等方面对股东体现差别优惠服务。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三会”制度。严格实行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分离,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真正发挥作用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二是规范操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理事会经营决策机制,充分发挥高级管理层和内设专业委员会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要把经营班子深化为经营执行机构;要把监事会深化为经营监督机构,积极探索在联社高级管理层下设置专职合规部门,对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行业管理准则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三是引入独立理事参与农村信用社管理。独立理事既不是农村信用社的股东理事,也不是农村信用社的经理理事,是从农村信用社外部产生,不是农村信用社的直接利益相关者。独立理事依照法定程序由农村信用社股东大会聘任,独立依法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独立理事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参与理事会决策,有助于农村信用社决策的科学有效,有效制衡经理理事或执行理事的决策立场,保证决策的专家性。
(三)转换内部经营机制
一是按照“授权经营、分级考核”的原则,合理设定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权责。二是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推行全员考核、竞争上岗、岗位轮换等用工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态的用人机制;要精简机构、压缩人员,有效治理农村信用社职工总量过大、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均衡问题。三是改革分配制度,全面推行绩效挂钩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大考核力度,根据岗位责任的大小、工作质量的高低、经营业绩的好坏和所作贡献的多少拉开收入差距,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四是要改进管理人员的选拔办法和选拔方式,推行竞聘上岗、择优选用的方式,加大交流力度,防范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五是遵循“精简、高效”原则,分类实施“定岗、定员、定编”制度。通过明确职责和任务,解决有人无事干和有事无人干的问题,解决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无人承担失职、渎职责任,无人弥补经营损失等问题。
(四)全面加强内控建设
一是树立正确的内控观念。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使全体员工在思想上、行动上摒弃传统体制惯性,树立理性、稳健、审慎的管理理念;要坚持“制度先行”的原则,在全体员工中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统一思想,形成合力。二是健全内控制度。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的机构控制、岗位控制、程序控制和业务操作程序与授权授信的规章制度,制定风险防范责任制和防范措施。三是创新内控方法。通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的调整,实现内控的组织控制要求,使不相容职务彻底分离。四是明确业务流程,实现内控中的同步控制要求,如双重控制、账款分开、换人复核、双线核对、日清月结、贷款“三查”等。五是明确职责和权限,实现内控的授权控制要求。理清授权事项,明确授权的责任和审批程序,建立检查制度等。六是严格规范操作,实现内控的实物保护控制要求。如对现金及其他有价证券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双人管库、交接登记、相互监督约束、定期盘点等。七是建立员工管理的制约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实现内控中对人的控制要求。严格执行辞退制度、竞聘制度、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干部交流、轮岗、回避、休假稽核制度等。严格稽核监督和合规管理,实现内控的监控职能,并引入客观评价体系。
(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一是创新经营理念。克服传统思维、定势思维和顺向思维的障碍,树立效益意识、市场意识、服务意识。二是创新金融技术。建立起以省为单位的大集中网络电子平台,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国范围的大联网。三是创新金融产品。按照“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个人金融业务的创新,大力推进中间产品创新。四是创新服务方式。建立“个人贷款服务中心”和“个人投资理财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信用共同体建设,构建以利益共同体为支撑的联保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银行”、“零售银行”品牌战略,合理布局网点,完善业务功能,健全个人业务优质服务体系,打造标准化和精品化网点,提升形象。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比照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财政注资和不良贷款剥离的方式,降低专项央行票据兑付“门槛”。同时,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额应以权威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后的确认数为准,而不以农村信用社报表数为准,以体现政策公允性原则。二是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专项补贴。三是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再延长10-15年。四是取消对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限制政策,帮助拓展优良客户市场。五是妥善解决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向农村信用社承贷、担保及私贷公用形成的不良贷款等问题,化解历史包袱。六是切实解决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遗留问题和对已关闭城市信用社的债权问题,保全农村信用社资产。七是地方政府要切实改善信用环境,出台保护农村信用社合法权益、降低农村信用社维权成本的相关办法,以增强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七)完善省级管理体制
为解决现行省级联社职责定位不准、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提高决策层次和决策水平,实施有效管理,应在现行体制下,先将县级联社建成统一法人、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再用3-5年的时间建成全省统一合作银行或商业银行。这样,既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形成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又有利于完善业务功能,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增强信用社市场竞争能力,使农村信用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❾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发展概况
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的金融纽带。安徽省的农村信用社始建于1951年。50多年来,全省农村信用社始终坚持立足农业、面向农村、服务农民,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截止2004年12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共有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1802个,其中:独立核算的县级联社83个;员工3万多人。实现各项收入38.08亿元,比上年增长27.05%;有1644个社实现盈余3.84亿元,增加2.44亿元,118个社亏损,比上年减少210个,亏损面为6.7%,亏损额8893万元,比上年减亏9349万元;年末不良贷款余额148.9亿元,占比29%。全年增资扩股8.63亿元,股本金总额19.17亿元,资本充足率1.66%,比上年提高4.72个百分点。
多年来,我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经历几次变动,1996年与农业银行脱钩后,由人民银行管理,2003年又划归银行业监管机构管理。
2004年8月,国务院将我省列为全国21个扩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一是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信用社交由地方政府负责。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全省农村信用社将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把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支农力度作为首要目标,改革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规范经营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资产质量,真正成为服务“三农”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实际,省政府制定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了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近三年的目标:一是2004年底前建立省级政府依法管理、市县政府协助管理、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二是完成3个农村合作银行和66个统一法人县级信用联社的组织形式改革任务。三是扩大全省农村信用社经营规模,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争取到2007年,各项存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597.1亿元增加到98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由2003年末的424.2亿元增加到730亿元。四是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明显改善,经营实力不断壮大。2005—2007年不良贷款比例分别控制在25.2%、21.7%、18.5%;2004年底资本充足率计划为2%,2005—2007年分别达到4%、6%、8%。五是改革用人机制和收入分配制度。六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管理风险、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远期目标: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