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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1-03-03 23:48:33

1. 2016年湖北省征地补偿新标准,征地补偿费为多少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

2. 湖北建设新农村政策拆迁有无补助

(一)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600元,四类地区每亩140元。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民小组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15000元,四类地区13000元。 第十条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用其它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栽种不足三年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栽种三年以上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用其它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地块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计算。 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列支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拨付。提取标准按照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三类地区每亩不低于10000元,四类地区每亩不低于9000元。 对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由项目工程受益的同级政府或者土地使用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解决。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安置补助费解缴同级财政专户,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全部支付给所有者,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清单进行公示。 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严禁挪作他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及时交地,不得拖延。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第十五条 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财政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根据国土、农工部门提供的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和需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将首期保障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统筹账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办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并按月按标准划入保障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于次月一次结清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当从被征土地原承包经营者中产生,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被征地农民人数多于被征土地承包经营者人数的,多余人数的名额应优先在被征地村民小组中产生。 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由被征地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县(市)、区农工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确定。名单审查确定后,要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 审查确定后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天内送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上述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被征地农民四个年龄段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年龄段的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的当月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按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保障标准: 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期限2年;达到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人员,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三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 第一年龄段人员,采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不低于5000元,四类地区每人不低于4000元。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有选择权。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写出申请,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以领取自己承包经营土地被征用部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征用农民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不愿意领取补偿安置费,要求调整同等数量、质量耕地的,以户为单位写出申请,经该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该村民小组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符合撤组转户条件的,经批准实施撤组转户,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剩余的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3. 新农村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湖北省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扩展阅读: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4. 湖北新农村建设政策

今年起,湖
北省内规划的通村油路建设补偿资金,由原来的每公里7万提高到10万元;省财政版也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权公路建设投入力度,一是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按照20%的标准对规划项目预拨启动资金,二是将全省经营性高速公路及过江大桥的通行费和公路客货车附加费的营业税、交通规费交纳的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投入,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据了解,今年湖北计划建成通村油路1万公里;到明年底,全省73%的行政村要实现通油路或水泥路。为确保这一目标实现,湖北省将按照"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的建设原则,合理把握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要求通村公路路面一般按3.5米控制,因地制宜确定路面结构,做到不修农民不需要、不愿意修的路,不盲目追求高标准、高指标,避免贪大求洋,严禁村级负债修路

5. 湖北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

1、征地补偿有三大块。 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如何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5)湖北省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扩展阅读:

补偿要求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征地补偿中要做到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补偿水平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

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6.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拆迁赔偿标准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各个省市政府部门制定的。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农村拆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7.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月1日起,湖北省开始执行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全省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29万元/亩,较上一轮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平均标准2.64万元/亩提高6494元,涨幅为24.5%。
新一轮《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已以湖北省政府文件形式正式下发各市、州、县,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原征地补偿标准:
一、各类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低限给予补偿,永久性征地按每亩9000元补偿;临时性占地按每亩每年500元补偿。
二、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采取建设单位结合施土取土弃土造一部分,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开垦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省通过有偿调剂的办法解决。
三、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公粮和农业税等,由财政部门核减。项目征地所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由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调整实行农业安置。
四、工程建设需动迁的各类房屋,按平均每平方米140元补偿,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坪每平方米10元;水井每口200元;围墙每平方米5元;坟墓每座200元;大材树(直径10厘米及以上)每株5元;小材树(直径10厘米以下)每株1元;挂果树每株50元;未挂果树每株5元;苗圃每亩1200元。
五、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等“三杆”拆迁材料补偿费:万伏以上每基2000元;低压线杆每杆120元;长途通讯杆每杆480元;县(市)内通讯杆每杆240元;广播线杆每杆60元。 六、永久性占地的耕地占用税、矿产资源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照鄂政发(200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征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沿线地方政府配合;动迁和补偿安置工作,由孝感市、随州市、襄樊市政府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包干完成,专款专用。沿线各县、市、区可根据土地、房屋的类别制订具体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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